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也重申了公民权益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我国立法进展的相对滞后,根据现行法律对于公民享有之权利尚未一一详细归纳之,甚至未能对公民权益的外延做出一个准确的界定。依据现代人权的理念以及保护公民权益的法治理念,男性有不被强迫为或者不为性行为的性权益(1)自应是现代法治国家予以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即:男性也应享有性自主权。但是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当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在遭受到性侵害的时候难以获得刑法的保护,难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度上的空白也使得学界争论不休,让司法实践中男性遭受性侵害时面临“定罪失之过重,无罪失之过轻”的困局。本文试图从探析将男性纳入性犯罪对象范围的必要性入手,就解决这一困境的提出建议。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