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发现场就在XX歌厅附近,受害人一方开始有三人在场,后来陈X又喊来了薛XX等人,陈X占据了人和、地利等优势,陈X对此也心中有数;而娄XX一方只有二人,其女友张XX没有任何抗击的力量,娄XX明显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势下,陈X、薛XX对娄XX实施了非法侵害行为,非法侵害是先发生的。
4.娄XX拿出刀子防卫时,陈X等人的非法侵害还没有停止。在娄XX刚开始发现有被侵害的迹象时就一直想躲离(和女友跑开),并不想惹事,在被陈X、薛*旋二人追赶时,也是马上跑开,娄XX也是在躲跑的过程中被抓住并殴打的,在娄XX拿出刀子时,双方并没有分开而是扭打在一起,娄XX是在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实施防卫措施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娄XX是在陈X侵害停止后又拿出刀子进行防卫的。
5.娄XX在被陈X、薛XX二人追赶并躲跑的过程中并没有拿出刀子,若娄XX已经拿出刀子,娄XX不可能背对着陈X等人躲跑,按照常理,娄XX应拿刀子吓唬对方或面对陈X等人进行对殴,在对方赤手空拳而娄XX持刀的情况下,娄XX也不可能身体多处受到伤害。
6.当陈X停止侵害后,娄XX没有追赶跑开的陈X,也没有实施任何的伤害行为,而是马上离开了现场。由此也可印证娄XX的行为系防卫性质。
三、从客观结果看,娄XX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娄XX的防卫行为造成受害人陈X抢救无效死亡,与娄XX被侵害的程度相对比,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娄XX应当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但不能因防卫过当就否认其防卫的正当性。
受害人一方的证人均是XX歌厅的人员,关键证人薛XX也是伤害娄XX的人员,甚至部分证人在本案中也存在承担部分民事、行政等责任的可能,证人对某些情节作不实陈述也是有可能存在的。
五、对于能够证实娄XX存在正当防卫情节的证据,司法机关应当继续进行侦查与调查。
2.本案中娄XX的防卫过当情节属于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对娄XX的定罪量刑,事关重大!更关乎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及娄XX此后的人生轨迹!
3.据娄XX供述,在案发当时,其跑到裕-华东路快车道的中间黄线位置,当时还有一辆环卫大车在那里停车,此环卫大车的司机应当是案发现场的见证人,其与本案当事人应当均无利害关系。辩护人认为,司法机关应当对此人进行调查,以查实案发当时的真实情况。
本案若经进一步侦查或调查后,能够证实娄XX存在正当防卫的直接证据仍不充分,但又不能排除正当防卫情节存在的合理性时,应当推定正当防卫情节存在,做有利于娄XX的解释。
2.娄XX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正当防卫情节,只是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娄XX存在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也就是说,对娄XX量刑的范围应当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娄XX的犯罪情节,显然其不应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亦应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建议公诉人将本案移交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以上辩护意见,请公诉人在对犯罪嫌疑人娄XX审查起诉时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