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特点

新中国成立后,实现“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并在些基础上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没有成熟,但组织全国性政权的条件却已具备,所以,必须从当时的具体情况出发,采取一些过渡性的办法来组织全国政权。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前夕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人民解放军和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地方上则继续采用解放战争期间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形式。根据当时的有关法律文件,建国初期的选举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当选代表的资格。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岁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被剥夺公民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得当选为代表。

⑵规定了产生代表的多种办法。其一是在有条件的地方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即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在还没有召开人民代表会议的地方,由下一级人民政府召集本区域内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有关各界人士的联席会议,推选上一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其二是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驻军自行推选出席本地区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本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员充任本级人民代表会议的政府代表。其三是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管制委员会邀请代表。

⑶乡(行政村)人民代表按居民居住的自然情况划分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必要时由乡政府和各人民团体商定,报一级政府批准,特邀代表若干人。

总之,在阶级阵线不明了、全国尚未解放的情况下,这一时期的选举制度是为了适应同各界人士民主协商,团结建国,巩固政权,完成建国初期各项主要任务服务的。因而无论从代表产生的程序和方法上,还是其他方面,它都是很不完备的。

2、1953年的选举法

在土地改革已经完成,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已取得决定性胜利之后,全国进行普选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

⑴选举权的普遍性。除少数地主阶级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分子以及精神病患者外,每个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⑵选举权的平等性。选举法规定了“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和“只有一个投票权”。

⑶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它规定了在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大和省、县、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其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

⑷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它规定在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和乡、镇出席县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举手代投票方法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此外,选举法还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产生方式,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的组织、程序,代表和选民的关系,选举经费,以及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作了具体规定。它的民主性和完善程度较之建国初期的选举制度大大前进了一步。特别是它所确立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不仅符合当时的具体情况,而且还为我国后来的选举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1979年的选举法

1953年选举法颁布实施后的20多年里,国家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已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阶级关系也发生了根本的转变,阶级斗争已不再是国内的主要矛盾。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为适应新的社会政治状况,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以往的经验,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选举法。

与1953年选举法相比,1979年选举法的主要变动有如下几处:

⑴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自治县。

⑵把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的规定,改为“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⑶对于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作了更具体、更完善的规定,规定任何选民或代表(不论其是否属于党派、团体),有3人以上附议,均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候选人的提名要充分讨论,民主协商;如候选人人数过多,可以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要在选举日前5日公布;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等等。

⑷改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⑸在选举的程序方面,规定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候选人获得本选区全体选民或者本选举单位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始得当选。

⑹明确规定了“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⑺以专章规定了选民行使对代表监督、罢免的条件和程序。

1979年选举法公布实施后,经过1979年至1981年全国县级和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以及在些基础上进行的省级、自治州、市的人大代表选举,发现需对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进一步明确和加以规范。特别是1982年宪法实施后,选举法中的一些条文不完全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因此,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在通过新宪法的同时,作出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对选举法作了第一次修正,使之更加完备和切合实际。主要内容是:第一,调整了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使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可以有适当的代表,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第二,把原选举法“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的规定,改为由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第三,增加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的规定。

第一,选区的划分由原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改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第二,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将过去每次选举都普遍进行选民登记修改为采取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并改进了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程序,把原来的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2至一倍的规定,修改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直接选举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一倍,并且删去了“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的规定。

第四,关于确认选举有效和代表当选的问题,将第38条修改为:“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的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⑴关于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选举法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大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5:1、8:1修改为4:1,自治州、县、自治县仍维持4:1不变。

⑵明确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原则。如省级人大代表以350名为基数,省、自治区每15万人、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又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以240名为基数,每2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还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其上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确定。

⑶关于选区划分。选举法规定,选区大小按每一选区应选代表一至三名划分。城镇和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均应大体相等。

⑷重新规定了预选。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差额比例是:直选的为三分之一至一倍,间选的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则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⑹关于代表的辞职。选举法增加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辞职的规定。

总之,经过对选举法的多次修改和补充,我国的选举制度无论就其内容还是形式方面都更为完善,更加切实可行,更符合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有利于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介绍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选举制度、特别是我国的选举制度有如下特点:

2、选举制度在法律上保证人民主权的实现,现代各国选举法通常必须保证人民的绝大多数享有选举权,即国家的选举制度应当是普选制。1953年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制度,以阶级阵营作为判断选举权有无的基本标准,保证不产生革命政权被敌对势力控制的情况,因而是必需的。1979年制定选举法时的政治局势是“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一政治标准让位于经济建设,也即我国社会革命的任务已告完成,国家应转向其存在的基本目的──进行经济建设,以保障人民的福祉。所以,我国1982年宪法及1979年的选举法便不再以阶级为标准来划分选举权利人,而只保留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的规定。可以说,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时起,选举制度就已经开始了向一般“普选制”的过渡。

THE END
1.科学地认识中国法制史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13388
2.知识分享:2025年法律硕士考研中国法制史考点解析中国法制的历史,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传承四千余年,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按照发展阶段及风格特色等标准,大致可以分为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近现代法制三个大的部分。 (一)中国早期法制 自公元前21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OTc4ODAwNg==&mid=2650630939&idx=1&sn=dc6852540ab1e0c6817062b5f5d3c3fa&chksm=896f15700098798e4f66e73abb473fd8fafe9b0cd889c2bf1907ac2f1d8ec487b0db1083d323&scene=27
3.中国古代法典化的特色和优势唐律和律疏相结合,构成了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成熟的标志。正如著名唐律研究专家刘晓林所言:“中华法系最为成熟、完备的形态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古代法典与律令体系,以及围绕律令体系形成的一整套立法、司法等法律操作技术与法学理论系统,更为重要的是基于此而孕育的法治传统、法律文化与文明秩序。”https://www.bjskpj.cn/changzheng/148-2016-01-29-04-25-40/19287-2024-02-29-08-05-36
4.建设中国特色法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光明日报性大学的法律系;第二个阶段是从1957年到“文革”结束,中国的法治处在徘徊期和破坏期,很多法学院和法律系停办;第三个阶段是中国法治的恢复与发展时期,即从1978年到2012年;第四个阶段是从党的十八大之后开始,这个时代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我们正处https://news.gmw.cn/2017-12/29/content_27217171.htm
5.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的封建法律面临来自两方面的压力:一方面,清朝政府在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承认了外国领事裁判权,对中国传统法律造成极大的修改压力;另一方面,当时的有识之士在鸦片战争前后已经看到了中国的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799801.html
6.《法史学刊》(《法律史论丛》《法律史论集》《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国法律史学的世纪回顾与展望》,汪汉卿、王源扩、王继忠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9辑又名《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文化》,陈鹏生、王立民、丁凌华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0辑又名《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变迁与社会进步》,林明、马小红主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1辑又名《中国古代法律https://www.douban.com/note/791689512/
7.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区别:前者以指定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判例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后者除制定法外,判例是重要的法律的渊源,所谓“法官造法”就是指名而言。中华法系主要是对世界影响很大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传统。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8.书生事业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正是在此,法律之为一项世俗的职业与法学之为一项精神的探讨,经由同一个体分别从事的“立功”与“立言”活动,获得了有机协调,而凝结成法意,积淀为法律传统,以文字为载体,传诸后辈,蔚成民族的法律思想历史,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见证。因而,就学术史而言,后人清点文字,佐证于史,释证于事,印证于古今,扑面盈眶的,当然http://fxcxw.mzyfz.com/dyna/content.php?id=6484
9.《中国商事法律制度》最新著作第一编中国商事法律制度总论 第一章中国商事法律制度概述 一、商事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事的含义 (二)商事的范围 (三)商事法律制度的概念 (四)商事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二、商事法律制度的性质与特点 (一)商事法律制度的性质 (二)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 三、商事法律制度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商事法律http://www.commerciallaw.com.cn/index.php/home/book/info/id/370.html
10.精品收藏2019考研政治:思修法基道德法律高频汇总在对待中国传统道德、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问题上,要反对虚无论和复古论两种错误观点。这两种观点隔断了道德的历史与发展的关系,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道德的进步。 考点2.发扬中国革命道德 1.中国革命道德的形成与发展 含义:中国革命道德是指中国共产党人、人民军队、一切先进分子和人民群众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https://www.wangxiao.cn/ky/2693651.html
11.中国法律史范文12篇(全文)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 中国法律史作为十五门必修课之一, 课时从过去的80个课时减为最近的68个课时 (每周4个课时) , 每个学期的实授课时通常在60个课时左右 (除去十一假期和考前总复习) , 中国法律史课程的全部内容在有限的60个课时内, 实际上无法完成正常的教学内容, 据不完全统计, 我校的中国法律史任课老师https://www.99xueshu.com/w/ikeyktnf68fw.html
12.法制史论述题总结(精选6篇)18.领事裁判权,外国人成为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中国法庭则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主要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历史意义: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qg28g3a5.html
13.法学考研法制史高频考点:中国法的起源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这是国家产生依据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https://www.gaodun.com/kaoyan/14961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