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一位美国的法律专家到中国访问,有记者问他美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有什么不同,这位法律专家回答说:“美国的法律是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中国的法律是绝不放过一个坏人。”这位法律专家的话虽然说得很绝对,经不起推敲,但他的话却值得认真分析研究。
这位美国法律专家的话涉及到“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问题。“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是两种相互对立的司法原则。“有罪推定”是指凡是被控告犯罪的被告人,而又不能证实自己无罪的,都认定为有罪,并以有罪论处。“无罪推定”是指被控告犯罪的被告人,在拿不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有罪,未经法院判决为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简单地说“有罪推定”是先假设被告有罪,然后由被告(或其辩护人)列举自己无罪的证据,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即为有罪;“无罪推定”是先假设被告无罪,然后由指控方列举被告有罪的证据,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罪,即为无罪。
在封建专制国家,一般实行“有罪推定”的司法原则。例如,《唐律疏义·断狱律》中有“诸疑狱各依所犯以赎论”的规定,意思是各种疑难审断的案件就按所犯的罪行由被告抵罪,这是明显的“有罪推定”。“无罪推定”的思想在罗马法中就有了萌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了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司法专横,又进一步提出了这一主张。例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都不能叫做罪犯,社会要对被告人加以保护。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这一主张被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司法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及公民权宣言》第九条规定,对于任何人在未经宣告有罪之前,一概应当假定为无罪之人。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这一原则。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若干具体规定,其主要原则是:A.被告人不等于罪犯;B.控方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没有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C.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辩护权利;D.有罪证据不充分时,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相对于“有罪推定”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资产阶级出于维护本阶级利益的需要,根本没有真正实行这一原则,仍旧实行“有罪推定”。例如最早确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国,在1810年刑法典中规定乞丐和流氓所持有的一件或几件物品价值超过一百法郎而不能证明其物品的来历者,依法律规定处罚。这种以法律形式肯定“有罪推定”的情况,在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典中也大量存在。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同资本主义划清界限,宣布摒弃了“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原则,确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很多因素,但也存在“有罪推定”的因素。例如,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免诉制度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就确定被告人为有罪,这有悖于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司法原则。免诉权力机关不能受到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制约,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障。传统的纠问式审判方式实际上也是适应“有罪推定”的。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修改,其中一条就是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新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同时,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当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无罪判决。新刑诉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并对审判方式作了重大改革,改变了传统的纠问式审判方式,适当吸收了控辩式审判方式,基本理顺了控、辩、审三大诉讼职能的关系。这一切,都是围绕着“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而展开的。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认将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一基础性、观念性的变化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的保护,提高了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要求侦查机关在搜集犯罪证据时必须更加认真细致,这必将大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