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社会融资方式。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债权人经常会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一边在起诉时更好的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关于借款合同很多人都只是停留在一个懵懵懂懂的状态,今天笔者就在此用比较通俗的话语给读者们解释一下,关于借款合同中的法律知识。
一、金融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
借款合同在法律上按照债权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分为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债权人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和信用社这两种,通俗的将就是债务人向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借款时所签订的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由于债权人是银行这样具有专业知识的金融机构,所以金融借款合同一般来说都是格式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见的不需要特别起草,借款时只要往上填空的那种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一般来说,其条文比较专业,涉及到了各种未来可能的发生的事项,因此作为债务人一方来说,要仔细阅读其中的各个条文,在不了解的时候可以要求银行的工作员进行解释,对于理解不同的地方,可以通过批注或者批单的方式做出较为详细的解释,但是一定要注意,格式合同上修改的地方一定要双方按捺手印。
民间借贷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中没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款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均为非金融机构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合同、法人(公司)与自然之间的合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由于当事人均不是这种专业的金融人员,因此这种合同一般都是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体起草的合同,条文比较简单。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借款合同按照合同当事人的民事主体类型不同,可以分为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与至少一方为法人的借款合同,这个笔者就不多做解释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与实践合同相对应的是诺成合同,在借款额合同中除了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合同之外都是诺诚合同,诺成合同,顾名思义是指一做出承诺就生效的合同,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上签了字就生效了,不需要当事人再去做什么事情了。
那么有人就要问了,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在实务中有什么具体区别吗?笔者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是实践的借款合同,债权人没有放贷,此时债务人要求债权人按照合同去放贷,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这个合同中债权人没有放贷,还没产生效力,通俗的说就是在债权人没有给债务人钱的时候,想什么时候后悔就什么时候后悔,如果由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债务人是不能主张违约责任的,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如果是诺诚合同,那就好办了,如果债权人不给债务人钱,债务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他履行合同发放贷款,并基于违约责任要求他赔偿你的损失。
另一个不同是去法院起诉时,实践合同债权人要提供债务人收到资金的凭证,以便来证明借款合同已经生效,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一定要保留好你的银行流水,如果是现金或者其他没有流水的交付方式,一定要让债务人给你打个收到条!而对于诺成合同,却不需要证明债务人收到,直接拿着借款合同去起诉就可以,当然这是这是理论上,由于现在民间借贷中,很多人都是故意做假账,虚假诉讼,因此即便是诺成合同,法院也会要求债权人提供凭证的,但是这个提供凭证的法律意义不同,前者是为了证明合同生效,后者是为了证明债权人确实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