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济南2月19日电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服务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济南市司法局梳理了企业生产中可能遇到的劳动关系、合同管理、金融支持、诉讼仲裁等法律问题,形成《企业复工复产法律知识30问》,供企业参考使用。
一、劳动关系类
(一)劳动用工问题
1.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此期间是法定的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企业不得在法定医疗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因此终止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之规定,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职工不愿意返回岗位复工的,如何处理
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建议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
4.职工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对于职工因此构成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职工因此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5.职工春节前已提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职工离职的意思表示真实,职工离职的手续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无法办理的,不影响其离职的法律效力。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后,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视情况确定是否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8.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裁员
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根据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按照工伤保险程序办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资支付问题
10.对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11.职工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可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根据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2.企业已通知复工,但返回企业所在地后根据政府政策要求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被采取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3.春节假期延长及推迟复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春节假期延长的三天性质定为休息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
山东省内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
14.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无加班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加班工资。
15.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可协商工资待遇及支付。根据人社部《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方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暂无支付工资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
(三)稳定劳动关系政策问题
16.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有什么规定
(1)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2)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3)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17.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有什么规定
(1)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3)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4)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5)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18.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有什么规定
(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二、合同管理类
19.企业可否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主张构成不可抗力
视疫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来判断。因政府或有关部门为疫情防护而采取的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此次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对于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未达到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程度)时,结合合同性质及条款约定,可参照使用公平原则即情势变更制度处理。
20.对于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受影响的,企业如何应对
(3)判断对方履约能力,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如不安抗辩权)止损:如发现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失去履约能力的,企业要根据合同约定及己方合同地位,明确己方是否存在先履行的合同义务,如存在先履行义务,符合条件下企业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即中止履行合同。
21.合同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金融支持类
22.《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有什么规定
(2)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3.《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有什么规定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2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有什么规定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
25.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有什么规定
(1)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中有升。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期间信贷政策,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严禁各银行机构抽贷、断贷、压贷。
(2)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3)提供个性化金融扶持。对各银行机构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一律纳入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符合贴息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政策要求给予最高标准贴息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担保费率不超过0.8%,取消反担保要求。充分运用数字金融“一贷通”融资平台的“101”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快、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4)用足用好政策性银行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对接,落实应急专项贷款20亿元,年利率3.3%。
四、诉讼仲裁类
26.受疫情影响,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受本次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企业在措施解除后六个月内,企业的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可抗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须注意,《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此类期间均属于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变化。
27.受疫情影响,上诉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
按照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上诉期在1月24日至2月2日届满的案件均顺延至2月3日届满。地方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不能视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节假日”延期。
28.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该怎么办
29.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法院执行的该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及时申请执行的,可以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中止来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受到交通管制的影响。另外,根据我省两级法院发布的通知,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30.受疫情影响,仲裁程序有何调整
各地仲裁机构受疫情影响,立案、开庭等都作了相应调整。根据济南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服务事项的公告》及《补充公告》:
(1)申请立案、缴费、退费、阅卷等事项,优先选择济南仲裁网上立案系统或延后至疫情解除之后办理,尽量避免防控期间窗口现场提交,减少出行,降低风险。
(2)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开庭的,可根据《仲裁法》的四十一条及《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