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法治教育;法制;法治;教育理念
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是新时期我们党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6字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此相适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改变了1980年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法制教育”的提法,首次提出“法治教育”的概念,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1]。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标志着我国法律宣传教育历经30多年的实践探索,完成了从知法守法教育到提升法治思维、培养法律意识的转变,反映了我国法律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的重大变化。
一、“法制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区别和联系
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模糊“法制教育”与“法治教育”这两个概念的界限。事实上,二者无论从内涵上还是价值理念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作用也显著不同。对二者进行分析比较,厘清其区别与联系,剖析两者所表达的不同理念,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进步,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制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区别
(二)“法治教育”是“法制教育”的升级版
二、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发展历程
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意味着从国家治理到社会层面的改革,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思维来适应这种变化,体现在法律宣传教育方面,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就是适应法治建设的顺势调整,是国家培养民众权利意识、提升民众法律素养的过程。
(一)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
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党和国家治理思路的转变,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艰难反复的历程。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党的文件基本上都是采用“法制”的说法。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一时期的“法制”主要是指法律制度的强化建设。在思想大解放的条件下,理论界于1978年年底展开了“法制”与“法治”的大讨论,这种讨论伴随着国家治理方式的改革探索从未中断过。197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指出,刑法等7部基本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党中央第一次明确使用“法治”概念的文件,是我国迈向法治国家的宣言书,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修正案,“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正式确立下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从党的文献看“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
(三)从“五年普法”看“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
三、“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转变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法治意识还没有成为全社会的普遍意识,民众的法律理念与法治精神与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提高人的法治化程度,关键是提人的法律素养,而法律素养的提高离不开教育,正如邓小平所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8]“法治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必要途径,是衡量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准。从“法制教育”转化到“法治教育”,对培养民众的法治精神与法治理念、提高法治教育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明确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二)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凸显了全新的教育模式
(三)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强化了法律信仰的教育目标
作者:王树荫房玉春单位: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1).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84.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332.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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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8.
[7]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2014:20,22.
[8]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63.
[9]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70.
[10]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5.
基金项目:
本文为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北京师范大学)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