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对话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李林
★记忆录: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党中央的重要决策。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使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
公平正义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目标。同时,“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也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对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路径等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李林。
公平正义,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记者: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理想,您是如何看待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涵的?
李林:公平正义就是我们平日所说的公正。通俗地讲,公平是合理的平等,正义是一个人得到他应该得到的东西,无论是好人得到奖赏还是坏人受到惩罚,都是正义的实现。公平正义既是最基本的伦理和价值判断,也是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目标。自古以来,公正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普遍价值。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其不朽著作《理想国》中,就以正义作为其社会理想的核心。
记者:为什么说实现公平正义是一项紧迫任务?
李林:过去我们简单追求“平均主义”,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为了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资源,发展生产力,我们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之路。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创造了经济大发展的奇迹,群众切实享受到了改革开放成果。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利益开始急剧分化,这种分化导致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同时,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问题凸显,矛盾突出,这些都对社会公平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而腐败滋生、一夜暴富等问题更是对公平正义的直接否定。
有矛盾并不可怕,怕的是无公平正义。如果不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公平正义,使利益分配更多地向困难群体和贫困地区倾斜,就会背离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在当代中国,能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障和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的长远发展和和谐稳定,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
民主法治,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
记者:转型时期,矛盾凸显,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用人治的方法解决矛盾,牺牲法治、牺牲公平正义,换取一时一地的安定团结的倾向。对此,您如何看?
李林:牺牲法治、牺牲公平正义,换取一时一地的安定团结,导致价值体系的崩溃,实在是饮鸩止渴。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诸多手段中,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建立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的一系列社会制度,走民主法治之路,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也是根本保证。目前,我国正在将公平正义的原则贯彻到一系列社会制度与政策领域,以使各种本来就具有以及本来就应该有差别的社会成员之间能够各得其所、各安本分,和谐相处,实现共同富裕。
记者:实现公平正义,为什么要走民主法治之路?
李林:民主法治是以追求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的,是公平正义实现的基石。如果没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就无法得到保障。法治的深层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价值和精神在法律条文、制度规定、工作机制及执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和实现。
如果不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也就徒具形式。不以公平正义为目的搞民主法治可能出现法西斯式“法治”、“文革”式“大民主”。只有把公平正义最为价值目标,民主法治才有意义。
记者:经过多年的民主法治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基本建立起来,但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诉求也未完全实现,这中间的问题主要出在哪呢?
李林:理论上,我们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是相统一的,但如何实现,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努力。尤其在规则决策中,让人民群众的意志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我们的工作还有待提高。公平正义的获得,需要利益双方的博弈,失去了博弈的程序正义,公平必将成为水中之月。从在立法环节来说,无论是机制还是程序,都还有很多缺失。
立法需要更多的博弈、讨价还价和妥协。立法看上去是推敲一些文字、条文,但背后是各种利益关系的角逐,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较量,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分配。如何在立法阶段实现公平正义,最重要的就是实行民主,要让更多的厉害关系人参与到立法当中来,让他们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诉求,按照程序,经过博弈、协商、妥协,最后达到利益分配的条文,这就是民主!公众愿意看到充分的辩论、公平的博弈、和谐的妥协、正义的秩序。
我们现在很多时候倒过来了,本该事前博弈变成了事后博弈:在立法环节没有充分讨论,关起门来分蛋糕,说是公平正义,老百姓不认可;在实践环节四处找关系、领导批条子,各种博弈来了,受损害的是社会公平。法律在分配正义时就不正义,法治的权威受到损害,重新树立信心代价很高。而目前普遍流行的“立法万能”论,导致的法制专制比人治还可怕。
当然,社会基本制度的公平正义,其实现还有赖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司法理念的树立和严格执法。
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
记者: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此后,检察机关提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您如何看待检察机关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地位和作用?
李林:在我国,检察制度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主要通过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权利的司法救济,通过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公平,匡扶正义的神圣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国家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一支重要力量。
从检察工作的这一主题,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平正义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个理论术语,而是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共识,已经融汇进我们的法律制度,成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的灵魂和动力。
记者:当前,包括检察机关正内的司法机关在大力实施司法改革,从公平正义角度审视检察改革,您有何建议?
李林:检察改革最终要体现在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上,体现在不断强化法律监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上。从公平正义角度审视检察改革,要看制度设计和规范是否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在坚持党的领导下,推进司法改革可以从解决司法相对独立,不受地方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预方面,从人财物相对独立地获得保障等方面入手,这对于实现公平正义很有意义。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在提高自身法律监督能力,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需要强化检察权的规范化和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另外,就是要加强对法律监督权的理论研究,建立科学的中国检察制度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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