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卞建林(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数字检察是顺应数字时代发展的重大改革,对于推动建设“数字中国”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数字检察改革建立在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实践基础上,以广义法律监督理念为理论支撑,以类案监督为表现形态,以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为深层目标,正在积极推动我国法律监督模式的转型发展。应当进一步厘清数字检察改革的核心范式,以数字法治和数字正义理念为指引,以能动检察模式转型为范式依据,以完善数据库建设和培养复合型检察人才为基础支撑,以规范法律监督数据和法律监督算法为关键供给,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开创检察机关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新局面。
关键词:数字检察;法律监督;类案监督;司法大数据;数字正义
目次一、引言二、数字检察改革的时代引领三、数字检察改革的基本范畴四、数字检察改革的核心范式五、结语:开创检察机关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新局面
一
引言
二
数字检察改革的时代引领
(一)数字检察改革的时代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数字中国”建设是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和信息资源支撑。在此背景下,我国党和政府为落实“数字中国”战略做出了诸多努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加快数字发展建设数字中国”一篇设计了“数字中国”建设的整体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2年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进一步指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
随着“数字中国”建设在我国各个领域的持续推进,这一构想所引发的实践不仅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前进,也深刻影响着上层建筑。日新月异的科技革新步伐和产业革命进程影响着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政法工作亦不能置身事外。中国法律人工智能和司法大数据近几年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也顺应和体现了这一趋势,数字检察则是在“数字中国”建设过程中检察系统探索创新的具体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中国式现代化理论的指引下,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也开启了新的理论与实践篇章,这一背景下数字检察的提出和探索,是检察机关探索中国式现代检察事业,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努力。
(二)数字检察改革的战略意义
(三)数字检察改革的阶段性成就
三
数字检察改革的基本范畴
(一)以广义法律监督理念为理论支撑
“数字检察是从整体上对法律监督工作传统思维方式和路径的革新,是一次对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重塑变革。”推进数字检察改革,需要以完善法律监督理论为支撑。从当前检察机关的做法来看,数字检察的改革实践是以广义的法律监督理念为理论支撑的。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国家根本大法从性质上对检察机关的定位。理论界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存在两种解读,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全部职能,狭义的法律监督仅指诉讼监督职能。就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而言,广义的法律监督理论又可称为一元论,亦即认为检察机关所有的权力都是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
首先,法律监督具有特定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在数字检察改革中,法律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权力主体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其次,需要明确的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以办理个案为基础的监督,是对具体违反法律行为的监督,对于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则不在此列。再次,在数字检察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以诉讼和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不能以突破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监督。最后,为数字检察改革划定底线就是要防止实践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借助技术力量膨胀为“一般监督”。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一般监督并不符合中国国情,数字检察改革要牢牢把握住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行使公权力的谦抑性,防止技术加持后产生的检察权异化现象。
(二)以类案监督为主要实践表现形态
类案监督的思维和实践并非数字检察产生后才有的现象。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中就提出采取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提高监督质量。例如,刑事案件同案同判一直以来就是司法实务界的一种追求,然而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比皆是。针对此种现象,检察实务中有人曾提出利用类型化思维,通过考量刑事案件的罪名、特点、刑事政策等因素对法院进行类案监督,保障同类案件相同判决。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领域,也有进行类案监督的提法和做法。在民事诉讼监督领域,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的监督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其一,对法律事实相类似案件的监督;其二,对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进行监督以达到示范性效果;其三,对同案不同判的监督。总体而言,在数字检察出现之前,类案监督仅仅局限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
数字检察以类案监督为主要实践表现形态并不意味着数字检察改革排斥个案监督。实践中有一种倾向认为,只有类案监督才是数字检察的表现形态,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准确。数字检察的实践形态应当表述为:以类案监督为主,个案监督为辅。也即类案监督作为数字检察的主要实践表现形态,并不排斥利用数字技术和数字思维进行个案监督的具体样态。理解上述问题,就要厘清数字检察中类案监督与个案监督的关系。其一,类案监督以个案监督为基础。实践中要发现类案首先需要以个案为切入点。没有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作为基础,检察机关无法总结类案的特点,建立类案的模型也就无从谈起。对典型意义个案监督的过程本身也是数字检察发挥职能的过程,因此不能排除个案监督的具体样态。其二,个案监督是检察监督的传统方式,数字检察中的类案监督则是智能时代的产物。在前智能时代,没有数据筛选、数据比对等技术,单纯借助人力比对和人工识别,很难从巨量的检察数据中挖掘出类案。数字检察中的类案监督是一种立足于个案监督但又突破个案监督局限性的全新的监督模式。但是,借助典型个案产生监督模型后,如果利用模型对其他个案进行分析,虽无类案监督的效果,但也应当是数字检察的范畴。
(三)以助力社会治理为深层目标追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了战略性部署。《决定》提出,要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保证检察权的正确实施,“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同时《决定》第十部分还提出,“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决定》的逻辑及架构来看,检察权的正确实施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字化时代,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撑。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数字检察改革便是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性实践。
四
数字检察改革的核心范式
(一)价值追求:数字法治与数字正义观
法治是现代社会普遍的价值追求和制度目标。关于“法治”的要义,最为经典的解答莫过于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论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数字要素逐渐参与到公民经济往来、日常交往、国家治理、司法活动之中。数据、算法等要素也逐渐出现在当代法律关系中。数字社会将法治的理念进一步发展,但是数字法治的理念并非对传统法治理念的颠覆,而是数字时代法治理念的新表达。法治所追求的秩序、公正、人权、效率等价值,仍然是数字时代的主要追求。检察机关的数字检察改革也应当将数字法治理念作为其内在的价值追求,在数字检察改革中,通过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促进社会公正,保障基本人权,追求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效率。
正义作为一种古老的理念具有悠久的历史。西方知识传统中对正义的主流定义认为正义是权利秩序的法律体系。数字正义作为数字时代的产物,就其概念而言,有学者将其定义为通过数字技术尤其是算法的应用,以满足人权、正义、法治价值的一种理想状态。可以说,数字正义是传统社会正义理论和正义实现机制在数字时代的新形态,也是数字化社会对正义价值的普遍追求。检察机关的数字检察改革以数字正义为价值追求,其本质上是以互联网司法模式的深度改革和高度发展为保障,以多方联动的数字治理技术为手段,规范数字空间秩序和数字技术应用伦理、消减因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数字鸿沟,进而实现数字社会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在数字法治和数字正义理念的指导下观察数字检察改革可知,现阶段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法律监督尚存在一定的风险。随着智能辅助系统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的普及,算法逐渐成了行政决策和司法判断的重要因素。然而,当前算法中仍然存在虚假研判、排除力度较低、辅助预测不稳定等问题,这直接影响了数字法治和数字正义的实现。检察机关的数字检察改革就其技术本质而言,也是借助算法进行法律监督,算法的局限性无疑会影响到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率。数字检察所借助的算法和法律监督模型构建的过程本身,就涉及数字法治和数字正义是否能够实现的问题。因此,在数字检察改革的初期阶段将技术性程序正义理论和程序正义平衡论作为指导思想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范式转型: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
在2022年和2023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都以“依法能动履职”“能动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为主线展开。“能动检察”作为法律监督模式的重要变革,是数字检察改革过程中应当积极贯彻的一种法律监督新范式。“能动检察”或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与“能动司法”的理念一脉相承,强调发挥司法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就概念而言,“能动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心怀‘国之大者’,积极进取、主动作为、敢于担当、自觉尽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提升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及时回应大局需求、人民关切和法治需要,以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能动检察”强调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过程中,以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导向,融入社会治理,维护社会正义。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检察工作比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更多的能动性,检察机关在进行检察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以及公益诉讼等活动中均具有积极主动的一面。在数字化的浪潮中,检察机关的数字检察改革为传统法律监督范式向能动法律监督范式转型提供了动力,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二,数字检察能够创新法律监督的组织形式,为能动检察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在传统的检察监督模式中,“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基本相互独立,各业务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发现其他部门的监督线索主要依靠移送线索这一形式完成后续工作。可以说,传统检察监督模式是一种类似各部门“单兵作战”的形态。传统“单兵作战”形态存在诸多弊端,在线索移交的过程中,可能损害监督效率。同时,由于部门之间业务知识的壁垒,办案中也可能对其他部门的监督线索不敏感而错失监督机会。数字检察改革改变了传统“单兵作战”的人员组织形式,出现了四大检察相互贯通、十大业务相互融合的新样态。例如,杭州市人民检察系统探索了办案专班的形式打通部门办案的界限,有效促进了“四大检察”一体化。
其三,数字检察改革能助力公益诉讼更好地发挥作用,为能动检察拓宽了监督范围。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相比于检察机关传统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更强的主动性。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过程中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都不能存在“被动”的心态,而是要以“积极进取”的心态推进工作。同时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定位本身就有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参与社会治理的导向。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使提起公益诉讼成为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但是实践中公益诉讼也面临一系列的困境,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调查核实缺乏技术手段等问题。数字检察改革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有效的答案。例如,温州市研发的公益诉讼线索智慧管理系统,融合了民生热线数据智能分析、卫星遥感精准定位等多重技术和数据库,实现公益损害智能预警、案件线索自动分流等功能。上述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履职过程中积极主动性的发挥。
(三)基础支撑:数据库与人才队伍建设
当前数字检察改革在数据库建设和人才培养与储备方面还存在不少掣肘之处。在数据库建设问题上,仍有如下问题需要解决。其一,智慧检务探索前期缺乏全国层面的统一规划,各地检察机关分散式探索数据库建设使统一的全国数据库构建面临困难。在智慧检务建设中,各地数据库的构建往往根据自身需求和偏好进行,且各地之间不同编码技术的特色数据库往往并不联通。此外,个别地区以政绩考核为主要导向,在不考虑实际情况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构建出的个别数据库在质量和技术上存在较大瑕疵。其二,检察机关与外部其他机关数据共享存在困难。由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法院、商业机构等主体之间数据的保密等级不同,尤其是与公安机关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还存在较大的制度和法律的障碍。其三,实现数字检察所需大数据库涉及面广,且碍于部门利益壁垒,个别部门并不希望受检察机关监督,仅依靠检察机关自身力量很难构建包罗万象的大数据库。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数字检察改革,需要夯实数据库和人才培养与储备这一基础支撑。在数据库建设方面,笔者认为可以遵循以下两个思路提升数据库质量,扩展数据库广度。其一,统一各地数据库的采集标准,尤其是在代码编写、用语标准和数据输入标准等问题上发布统一的技术规范,为全国统一的数据库建设提供技术基础。其二,分阶段渐进式推进数据共享。当前政法机关内部推进数据共享具有政策支撑,难度较小。检察机关可以将政法一体化办案作为抓手,率先实现刑事检察领域的各机关数据共享。通过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先行推进数据共享,积累经验后逐步推进与检察监督关系密切的环境管理、市场管理等行政机关的数据共享。
(四)关键供给:数据与算法的合规保障
数字检察改革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可以说,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是数字检察改革的核心技术支撑。分析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可知,数据和算法构成这两类技术的核心要素。因此可以说,在数字检察改革中,数据和算法也是众多改革要素中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谁来监督“监督者”一直是规制权力、健全法治的重要问题。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在数字检察改革中具有自我监督的自觉十分必要。因此,数字检察改革中作为技术核心要素的数据和算法的合规性问题,不仅是这场改革的关键供给,更关系着数字检察改革的成败,以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声誉。
就内涵而言,数字检察改革中数据和算法的合规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数字检察中的数据和算法合规具有普通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以及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面临的共性问题。其主要包括技术使用过程中所面临的影响国家安全风险、侵害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等私权利风险、算法独裁风险、人之主体地位削减风险、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算法黑箱与司法的公开性之抵牾等问题。第二层面,数字检察中的算法和数据合规还意味着数据和算法对数字检察改革目标的“合目的性”考量。首先,数据的收集、保存、开发、利用以及算法的开发需要符合法律监督工作的需求,能够保障法律监督的权威。其次,数字检察中的数据和算法要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保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克制和谦抑。最后,数字检察中的数据和算法要体现数字法治和数字正义的基本内涵,服务数字中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就检察机关数字检察改革的数据合规问题而言,既要从共性方面把握,也要从个性方面把握。首先,就数据合规的共性问题而言,数字检察中所涉及的数据要落实《数据安全法》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在调研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检察数据分级的原则、框架和方法,从保护国家安全和保障公民私权利角度出发确定检察数据识别的基本规则。其次,面对数据保护的共性问题,检察机关还应当确定主体责任,厘清不同层级检察机关、不同法律监督部门以及检察机关与技术公司之间对数据合规的责任划分。最后,面对数据合规的个性问题,检察机关有必要对自身提出高于普通主体的要求,进行创新性探索。检察机关内部应当成立专门的数据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事前审批,事中实时记录全程留痕以及事后监督的全流程监管机制。
数字检察中算法的合规问题同样应当从共性和个性两个方面把握。其一,针对算法黑箱和算法独裁问题,需要从认识论上进行梳理。算法作为人类物质条件束集的人工语言,无论在哲学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都缺乏独自实现公正的能力。因此,在技术难以解决上述问题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不能因噎废食,放弃对算法的利用。笔者认为,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算法的“工具性价值”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作为工具的使用者应当明确自身的责任,逐步构建算法的问责机制,明确数字检察监督模型的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其二,针对数字检察算法合规的个性问题,有必要借助“法律大数据领域理论”构建“数字检察大数据领域理论”,也即从认识论方面促进算法和法律监督模型与法律监督理论和数字检察改革的价值和意义的融合,且通过检察人员参与模型开发、培养复合型人才等方面进行具体贯彻。
五
结语:开创检察机关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新局面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开宗明义地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寄予厚望,同时也作出了众多指示,检察机关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数字检察改革不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积极担负重要使命的体现。在数字化社会的浪潮中,数字检察改革目标宏大,任重道远,故应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为抓手,加快法律监督范式转型,不断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从数字时代价值追求、法律监督理念转变、人才与数据库支撑、数据与算法的合规保障等层面明确数字检察改革的核心范式,以促进数字检察理念落实为数字检察改革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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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目录
【专题研讨数字检察的理论与实践】
1.论数字检察改革
卞建林(6)
2.数字检察中行刑衔接机制的优化路径
邵俊(18)
3.大数据赋能侦查监督的进路与反思
李小猛(32)
4.数字检察的法理反思
吴思远(45)
【数字法治】
5.私密信息合理使用的规范体系及其限制
吴晓丹(56)
6.裁判视角下数据侵权损害的认定
王益强(70)
【法学论坛】
7.“有错必纠”的界限:被解除的婚姻关系具有不可逆转性
章剑生(85)
8.论合宪性审查决定的普遍约束性及其限度
段沁(97)
李燕(109)
10.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的建构
李传轩(121)
11.劳动合同中的减损义务
——以违法解雇中的中间收入扣除为中心
严立(131)
12.技术、证据与信仰:清代地方疑案审断中的城隍庙祈梦析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