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核心要点: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中国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同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并且是内在统一的。
■我国的宪法法律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形成,都是我们党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听取人民意见、反映人民愿望、汲取人民智慧的结果。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法治领域各项改革举措,都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都是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一核心理念的。
■可以预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将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管理自身事务的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的重要论断,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基础上提出来的,也是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之一提出来的。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程度和实践程度,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程度。
一、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认识和把握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的重要论断
为什么说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同党的领导作用是什么关系?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深认识。
第一,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就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揭示了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力、社会生活和社会历史的主体。人民群众对历史的创造活动既受客观规律制约,具有客观性,又有主观能动性,具有主体性。正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这一基本原理,我们党一贯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一贯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一贯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既然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当然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当然就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厚力量源泉和智慧源泉。《决定》提出的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一重要论断,同我们党在此之前提出的人民群众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主体,是科学发展的主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体、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一样,都体现了坚持尊重历史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一致性。
第二,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决定的。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阐明了我国的国体,同时阐明了包括社会各阶层人民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阐明了我国的政体,同时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同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并且是内在统一的: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主体、责任主体、推进主体,人民是依法治国的力量主体、监督主体、受益主体。因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我们反复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的根本原因。
我国宪法法律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形成,都是我们党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听取人民意见、反映人民愿望、汲取人民智慧的结果。比如,历时13年形成的《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就先后召开了上百次座谈会和若干次论证会,直接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意见。同时,《物权法》草案还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从酝酿到颁布实施历时20年,同样广泛听取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都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为依法治国主体和力量源泉作用的生动体现。
二、《决定》提出的“三个必须”是充分发挥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三个必须”表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归根到底是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只有全面贯彻落实好这“三个必须”,才能使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一,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我们国家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也都冠以“人民”两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是人民政府,各级政协是人民政协,各级法院是人民法院,各级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这一切都是由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决定的。强调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也是如此,它要求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始终把人民群众作为主体和目的。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着力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我们党对这一点是毫不含糊的,有一个事例很能说明问题。在我国“八二宪法”之前的三部宪法中,国家机构这一章都是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之前的。在修改起草“八二宪法”中,有人主张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当时的宪法修改委员会感到难以决断。邓小平同志知道后明确表示:应当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摆到国家机构这一章的前面。邓小平同志对这个问题考虑得很深:在国家宪法的篇章结构上,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再规定国家机构,不但表明了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且也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对保障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的高度重视。“八二宪法”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要切实让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的要求,对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作出了比前三部宪法更为广泛、充分的规定,同时也按照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对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不但同修改起草“八二宪法”时的法治理念一脉相承、一以贯之,而且在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方面,提出了比“八二宪法”更多更全面的要求。
第二,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发挥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最重要、最根本的体现。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决定》在这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
可以预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党将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广大人民群众也将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管理自身事务的能力。在此基础上,一定能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从而卓有成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作为国家主人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主体的人民,如果都能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宪法原则办事,积极主动地把依法应该承担的各项义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就能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就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得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十几亿中国人民如果人人养成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宪法法律的观念和习惯,必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中形成强大社会合力,更好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更好发挥依法治国的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推动我们国家向着法治中国不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