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简介:徐汉明,1951年生,湖北鄂州人,经济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暨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中国法学会常务副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理事;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
从事社会治理法治、监察法治、司法管理、土地产权、检察理论研究。2012年以来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发表论文350余篇,出版专著28部。曾参加中共十七大、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重大课题调研,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与教育部“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社会管理法治化”“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网络安全立法”“社区矫正立法”“监察立法”“社会治理法学原论”“对监察委员会的外部监督”“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论述摘编”“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工资及福利制度”“‘两院’组织法修改”“‘枫桥经验’的东方模式”“法治中国指标体系及考评标准”以及“法治湖北指标体系及考评标准”等重大课题20余项;撰写咨询报告被党中央、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最高法、省级领导机关采纳批示360余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汉明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基础类(基础类、跨学科类、应用对策类、文化类,2017年以后立项的重大项目无需填类别)特别委托项目“社会治理法学原论”(批准号:16@ZH024),最终成果形式为教材,约55万字。子课题负责人:徐汉明、方世荣、姚莉、陈柏峰、武乾、杨剑波。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编写说明
一、《社会治理法学概论》的编撰背景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以下简称《概论》)的编撰自始至终得到我国著名法学家的匠心指导。
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新中国法理学重要奠基人、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李龙老先生对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与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构建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与悉心指导。这包括:对由检察实务工作者转岗进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徐汉明教授像自己的学生一样给予释疑解惑、指点迷津,传授治学之道;他结合自己创建法理学“三大体系”丰富经验,对《社会治理法学概论》知识体系构建、框架结构、理论源头、研究对象、重要制度等若干难点问题给予重要指导意见,并时常过问编撰进度、难点问题攻关等情况。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填补了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空白,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部佳作。出卷人则是两次入选英国《知识产权管理》(MIP)杂志评选出的年度“全球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50人”名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组成员、我校资深教授吴汉东对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及《概论》编撰一直给予关怀与重视,即:2012年,正值徐汉明同志参与最高检承担中央“社会管理法治问题”重大课题并面临转岗之际,时任校长吴汉东教授特邀徐汉明教授承担“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初创工作,这为该学科的创建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学校“经法管”优势学科深度融合创造了条件。
如何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主体性原创性知识体系?时任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尹汉宁教授及其国家社科基金办公室高度重视,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确定将“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理论体系建设重大任务委托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徐汉明教授、方世荣教授、姚莉教授、陈柏峰教授的专家团队。
我国著名法学家公丕详教授、马怀德教授、付子堂教授、黄文艺教授、汪习根教授、秦前红教授、汪世荣教授对《社会治理法学概论》呵护备至,高度评价,对《社会治理法学概论》给予高度评价,为《概论》作为新兴学科课程“马工程规划教材”给予强力支持。
继任校长杨灿明教授、时任党委书记张中华教授、时任党委副书记齐文远教授为社会治理法学搭建平台、建立人财物单独管理体制,为该新兴学科发展提供体制性保障、机制性支持。杨灿明教授还亲力亲为争取省政府省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时任党委书记栾永玉教授适应中国法学教育体系建设新要求,推动党委做出重大决策,以“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和既有保障体制机制平台为基础,将其改造并创建为“国家治理学院”,带动国家安全学、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数据法学等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发展。继任党委书记侯振发研究员主动争取教育部支持,推动学校续聘徐汉明教授,支持“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规模化发展与部省共建社会治理法学一流学科专业,服务湖北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跨越。
齐文远教授、蔡虹教授参与审稿工作。
赵清博士生、李辉博士生、张勇博士生参与校对工作。
二、《社会治理法学概论》的特点及结构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是该学科主体性原创性知识体系的首部教材。其特点包括:
(一)《概论》型构了具有原创性的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
《概论》贯通历史、现在和未来,对党领导全体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新时代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百年奋斗历程提供国泰民安社会环境伟大成就创新性总结、理论性升华、学术性表达,致力于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对于高等法学教育的时代之需,回答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科学之问,型构了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的理论体系。
2.该学科研究方法、材料、工具的客观性与效度性。社会治理法学研究既要受法学研究方法的指导,又要坚持人文社会科学常用的研究方法,这包括:阶级分析及社会分层法,价值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大数据研究法等等。从而使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具有知识源头的多元性、知识内容的丰富性、知识体系的开放性特点。
(二)《概论》型构了内容全面、结构完整的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
《概论》的结构内容为:
1.“导论”部分。包括社会治理法学的兴起;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指导地位;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社会治理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
2.“上篇:基础理论”部分。包括社会治理法的涵义及调整对象;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治理法的地位及其体系;中国社会治理法制史;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的发展历程及其重大成就共五章。
4.“下篇:实施与评估”部分。包括社会治理法实施基础理论;社会治理法治评估,共两章。从而构建了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
三、《社会治理法学概论》是国内首部社会治理法学教材,为开设社会治理法学新课程提供了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并指出“要抓好教材体系建设,形成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立足国际学术前沿、门类齐全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在教材编写、推广、使用上要注重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学者、学校、出版机构等方面积极性,大家共同来做好这项工作”。
1.《概论》初期版本教学实验反响良好。《概论》初期版本作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研究生的教材已使用多年,教学效果良好并获得理论与实务界的充分肯定;通过教材讲授,学生系统掌握了社会治理法的理论体系、制度运行、实务操作技能等,为国家培养了一批“综合型、创新型、能力型、涉外型”社会治理卓越法治人才,探索出了社会治理法学“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四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新路子。
2.《概论》定型版适应了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课程设置对专业教材的现实需求。《概论》适应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要求,立足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三大体系”,是国内首部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教材,具有首创性和引领性。随着法学教育及法学新兴学科教育的规模化,全国高校将逐步普遍开设国家安全学、党内法规学、社会治理法学、数字法学课程,《概论》将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教材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3.致力于法律、法治、法理一体化研究。既有法学研究规律表明,法律、法治、法理是法学体系的三个核心范畴,是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在多领域多层次推进社会治理进程中,常常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禀赋与公权力(责任)设定的限度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坚守与弘扬公平、平等、正义等基本法理追求。由此,法理范畴不仅内含于中国社会治理法律思想文化,而且内嵌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进行百年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发展历程、重大成就及其基本经验之中;不仅内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体系之中,而且蕴含在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社会治理法治实施体系之中。因此,社会治理法学不仅要研究社会治理法律、依法治理,而且要研究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深层次法理问题,由此凝练而成社会治理的法理概念、命题、原理、范畴、概念、话语等,从而构建科学的社会治理知识体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传播体系,使社会治理法学融入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之中,助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
(二)研究意义
1.以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助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是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主题和主线,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乃至政治文明的历史性任务。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既存在着社会治理理论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对接,又存在对现行法学学科体系的审视与突破,还存在着对国外社会治理模式的研究和借鉴等若干问题,需要以社会治理法学加以有效回应和学科统揽。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后,社会治理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尤为紧迫,亟需我国法学研究理论界、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对社会治理法治问题进行系统化、综合化、学科化的研究,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系统化的理论指导。近几年,法学各分支学科以及法学的相邻学科(如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都以社会治理为对象进行研究,形成了不少研究成果,对此需要在理论框架上进行系统梳理和整合。而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正可以有效地把各学科碎片化研究成果整合为思想关联、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和学术体系。因此设立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加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无疑是迫切之举。
2.以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助力中国特色法学型构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的讲话、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视察中国政法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的讲话多次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是由一系列分支学科体系构成的,法学体系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具有支撑作用的组成部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就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指示要求,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需要从三个方面实施体系创新。首先,是传统学科的升级转型;其次,是发展新兴学科;其三,是支持交叉学科。他在今年视察中国人民大学再次强调,我国有独特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独特的国情,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不能跟在别人后面依样画葫芦,简单以国外大学作为标准和模式,而是要扎根中国大地,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新路。这是因为,一方面,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出现的许多新问题给传统法学理论和方法创新提出了新课题。另一方面,扎根中国大地,探索“四型”卓越法治人才不仅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急迫任务,而且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必然要求。
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一)主要内容
《概论》型构了内容全面、结构完整的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其内容可概括为
1.“导论”部分
包括社会治理法学的兴起;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指导地位;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社会治理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
2.“上篇:基础理论”部分
包括社会治理法的涵义及调整对象;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治理法的地位及其体系;中国社会治理法制史;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发展历程、重大成就及其基本经验,等等。
3.“中篇:法律制度”部分
5.“下篇:实施与评估”部分
包括:(1)社会治理法实施基础理论:社会治理法实施概述、社会治理法实施的政治基础、社会治理法实施的经济基础、社会治理法实施的社会基础、社会治理法实施的文化基础)。(2)社会治理法治评估:社会治理法治评估概述、社会治理法治评估的发展演进、社会治理与法治评估实践、社会治理法治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社会治理法治评估应用,等等。
(二)重要观点
1.首次系统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治理法治思想的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根本立场,世界眼光、大国卓越政治家的胆识,对党领导亿万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开探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开辟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开拓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开创阶段,对百年开探、开辟、开拓、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丰富实践创新性总结,理论性升华,学术性表达,形成了原创性标识性的系列经典观点,概括起来是“十五论”,即:社会治理根本保证论、社会治理宗旨论、社会治理战略布局论、社会治理格局论、社会治理动力论、社会治理主体论、社会治理基本原则论、社会治理体系论、社会治理民主协商论、网络综合治理格局论、社会治理法治化论、城市治理论、自治法治德治结合论、基层治理体系论、全球治理共同体论。这一理论体系内容丰富、结构严密、体系完备,具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与与鲜明实践面向的理论特征。她是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持续创造国泰民安社会环境新奇迹的行动指南。。
2.首次梳理厘定了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
3.准确界分社会治理法学同其他学科研究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5.界定社会治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6.提出社会治理法治评估指标体系
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一)学术价值
1.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体系
2.促进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发展完善
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二)应用价值
1.适应我国法学交叉学科发展的需求
2.适应社会治理法学专业卓越人才缺口的需求
3.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