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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擘画了紧紧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又一次总动员、总部署。

《决定》彰显法治精神

《决定》通篇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贯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原则,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尤其是在第九部分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主题,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并对未来五年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谋划和重大部署,充分彰显了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强国的坚强决心,吹响了新征程进一步“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进军号。

《决定》关于法治建设和法治功能的重大决策部署

《决定》通篇彰显法治精神,其中包含“法治”含义的“法”达130处;在《决定》的60条中,有42条涉及“法治方面”的内容;第九部分还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专门规定。《决定》充分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法治建设和法治功能两个方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关于法治建设、法治改革的内容:

一是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等重大论断,深刻阐明了法治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理论的深刻内涵。

二是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使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总抓手与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紧密结合、高度统一,为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明确了目标方向。

三是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六个坚持”的重大原则之一,强调要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彰显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的鲜明导向,更好发挥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的重要作用。

四是明确提出处理好改革和法治关系的科学方法,强调既要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也要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专章部署,聚焦破除制约影响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改革,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新局面。

关于法治保障推动改革的内容:

《决定》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把法治贯穿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制度和体制机制改革,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加快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所有改革几乎都涉及制度和体制机制改革问题,而现代国家中绝大多数制度和体制机制是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建立运行的,是宪法和法律法规化的制度表现形式。因此,《决定》规定的15个方面、300多项全面深化制度和体制机制改革,本质上是法治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理阐释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必须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的对象是不合时宜的体制机制,实质是推动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和创新发展。没有改革,制度就不可能完善和发展;没有制度,改革就失去了动力和目标。对于我国制度建设和治理体系中存在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必须依靠并通过改革来解决。

从法理思维来看,改革实质上就是变法,是一个国家积极主动对法律关系作出针对性的重大调整,对法律制度作出系统性的重要变革,对法律行为作出具体化的及时更新,对法权利益作出全局性的必要重置,也是对更好实现国家和社会良法善治作出新的制度化安排、体制性完善和程序性变更,归根结底是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法律制度和治理体系的主动调适和自我完善。

改革作为一个动词,它所指向的客体,主要是国家上层建筑中由宪法法律法规等确立和建构的一系列制度和体制机制。在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动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确保党和国家的所有方针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合法性合规性,所有制度体制机制被纳入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式上是一系列制度、体制、机制改革,但实质上是法制变革,主要通过对现行法治体系立改废释纂补,对既有法律关系、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法权利益、法治秩序等进行必要调适、变更、修复、完善等来实现。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性质,是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改革的性质是解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必须不断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调整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经济基础发展完善上层建筑,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在法治国家中,国家制度体系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

一是作为宪法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对象的制度、体制、机制。总体上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其他制度,具体包括国家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立法行政监督司法等各方面、各领域的制度和体制机制。它们是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确立的,是宪法法律法规确认、调整和规范的对象。宪法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度体系具有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依据,也是一切国家机器有序运行以及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稳态展开的法治保障。

二是作为确认和调整国家制度体系依据和手段的法律规范体系本身。在规范法学看来,宪法法律法规等是一个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内在统一、逻辑自洽的规范体系,它们既是创制和生产其他国家制度的“母机”和孵化器,也是保障和推动其他制度体制有序运行和适时变革的合法条件和内在动力。

因此,法治意义上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然面临双重改革:既面临作为宪法法律法规调整对象的一系列国家制度和体制机制改革,也面临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自身的一系列法治领域改革。我们可以把前者视为“制度体制改革”,后者视为“法律法治改革”。在学理上,制度体制改革与法律法治改革,两者是制度内容和法律形式、制度体制和法治规则、调整对象和调整工具的关系,在实践中它们是一体两面、内在统一、密不可分的。

坚持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长久以来,我国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成为一条基本经验。尤其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了“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于宪有据”的重要观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所有这一切都表明,我们在新时代把握和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不仅拥有较为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有法可依”进行改革的法律制度基础,而且拥有中央和地方决策层以及广大公民更加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法律理性与法治自觉。这些都是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处理好改革与法治关系最重要的条件。

历史经验表明,把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起来,既是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的内在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深化改革,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改革和法治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在中国政治文明史中,改革总是一马当先,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体制和制度;法治则紧随其后,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体制和制度。汉代文景之治、唐代贞观之治、清代康乾盛世的形成,彰显了改革与法治并施的关键性作用。

改革和法治有机统一、互相促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总体来说,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在目标上互为一体,在功能上互为支撑,能够实现相统一、相促进。

从目标上看,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又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

从功能上看,改革所需要的秩序环境有赖法治提供,法治所追求的法治体系也有赖改革深化,特别是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改革和法治的这种内在联系,使得它们在实践中呈现出相互促进的关系。

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在建设法治中国的现阶段,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相对于完成“五位一体”的战略任务、相对于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相对于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言,改革与法治都是手段、方法、举措和过程,两者没有根本的内在矛盾和冲突。那些认为“改革与法治两者是相互对立排斥的”“要改革创新就不能讲法治”“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让”“要发展就要突破法治”等错误观念和认识,都是有违法治思维和法治原则的,对于深化改革与推进法治来说都是有害无益的。

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治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体制下,改革与法治之间是一种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改革须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否则就可能“天下大乱”;法治必须紧跟改革的进程和步伐,否则就可能被废弃淘汰。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改革和法治存在不少差异。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改革是变、法治是定。具体而言,从思维方式上看,改革表现得更为主动和活跃,要求突破条条框框的约束,而法治则表现得更为审慎和稳定,要求在规则之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行为特征上看,改革更强调创新性和突破性,倡导敢闯敢试,法治则强调确定性和规范性,强调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从评价标准上看,对改革的评价,侧重于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成效,而对法治的评价,则侧重于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合法权益的成效。正是由于改革和法治存在差异,一些人对二者关系的认识存在误区和偏差。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需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这种观点容易导致在实践中搞违法的改革,甚至借改革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种观点只重视法治对改革成果的确认、保障作用,不重视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导致在实践中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既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的改革观,也是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对于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其一,加强立法,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在现行有效的303件法律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新制定的法律有78件。其二,需要修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法,先立后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现行有效303件法律中的147部法律累计修改334件次,修法力度之大,成为立法调适的主要方式。其三,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解释法律,先释后改。其四,需要废止法律的要坚决废止,先废后改,以保证各项改革依法有序进行。2013-2018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25件,修改法律127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46件次,作出法律解释9件。2018-2023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法律47件,修改法律111件次,作出法律解释1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51件次,制定修改法律和作出有关法律问题与重大问题决定的数量创历届最多。

二是特别重大的改革不仅要于法有据,而且要于宪有据。坚持在现行宪法框架内进行改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总章程,重大改革决策关涉宪法规定时,应当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坚决杜绝“违宪改革”现象的发生。

1982年以来的五次修改宪法,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

1988年修宪,允许私营经济合法存在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推动私营经济和土地制度的改革。

1993年修宪,明确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确立市场经济合法地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治基础和保障。

1999年修宪,载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确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018年修宪,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335项改革任务,在当时有效的250多件法律中,约60%的法律需要释改废,在当时有效的600多件行政法规中,约70%的行政法规需要释改废,此外还需要创制许多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党的十八大至今,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72次重要会议,审议通过超过600份改革文件,指引各方面出台3000多项改革方案,其中大多数方案涉及法治问题。这些文件,从顶层设计上把改革重大决策与法治化、制度化安排统一起来,为从立法、执法、司法、政法等方面调适改革与法治关系,提供了有力政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这一系列重大实践充分证明了,坚持法治建设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大局,把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予以有力保障、全面推进,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

【本文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法学系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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