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更高水平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工人被拖欠工资,如何获得法律援助?邻里发生纠纷,找谁进行调解?这些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事关老百姓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切身感受,是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着力点。对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是我国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由政府主导提供,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旨在满足全体公民基本法律服务需求的法律服务体系。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共享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的获得感有重要意义。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的立法保障。我国已经制定了各类法律服务单行法律,如律师法、法律援助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等,面对新兴法律服务业态等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法律应及时修订完善。与此同时,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公共法律服务的综合性立法,山东省、湖北省、上海市、江苏省等地的公共法律服务地方综合性立法相继颁布生效。下一步,需进一步总结提炼地方立法经验,考虑研究制定一部统揽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全局的公共法律服务综合性、促进型立法,将具有先导性和指引性的公共法律服务政策通过立法形式予以固化和保障,确定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供给模式、竞争机制、监督考核、法律责任等内容。
推进城乡均衡发展。近年来,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得到较快发展,但也存在供给体制机制不健全、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问题。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人员不足,法律服务资源短缺等情况依然存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在质量、效率、普及率、专业性、多样性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面对这些问题,应当精准施策,统筹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政策倾斜、业务扶助、生活关心等举措,确保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能“留得下来、干得出色”;要因地制宜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重视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与地区实际相结合,多培养本地的法律人才;以对口援建、交流培训等形式支持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发展;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为乡村治理提供法律支持。
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预防性功能。公共法律服务不仅要帮助人民群众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救济,还要充分发挥预防功能,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将矛盾纠纷隐患消弭在事前,预防化解在基层。一是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将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群众自身规避风险、解决矛盾的能力。二是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法律手段挺在前面,注重运用公证、司法鉴定、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法律服务制度在固定证据、确权、合规、风险防范预警等方面具有的预防性功能,加强预见、预判和排查各种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