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经开区法院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0日晚上11时,被告李某带着自己所饲养的杜高犬在赣州某公园散步,为了让该犬更放松,被告李某即将绳锁解开,远远看着,当原告朱某路过该公园时,被告李某所饲养的杜高犬见原告朱某过来即对原告朱某进行扑咬,被告见状立即上前制止,造成原告朱某双腿受伤的事实。
审理过程中
法官了解到被告李某愿意适当赔偿原告损失,但认为原告朱某不应打高价的疫苗且赔付费用不当。故法官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决定组织调解。
很多小伙伴问,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对于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我国法律在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
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
再回到开头说到的意外事故。
虽然女孩当时牵着狗,但狗挣脱了牵绊,确实存在管理不严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但看案件中的被害老人没有明显过错,老人既没有故意招惹狗也不存在过失,所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注:由于案件发生时,《民法典》还未生效,故应当继续适用《侵权责任法》,但《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对此规定基本没有变化。
那还有小伙伴问了
如果
被遗弃的狗咬伤了怎么办?
看案例▼
王大爷在广场散步,一只小黄狗突然蹿出,在王大爷的左小腿上猛咬了一口。王大爷立即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经半个月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00元。经多方打探,王大爷得知此流浪狗是隔壁村刘某所遗弃。王大爷找到刘某索赔被拒绝,无奈之下,王大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刘某在庭审中辩称,他已经将该黄狗遗弃,不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狗没有饲养或管理的义务,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判令刘某赔偿王大爷医药费1800元。
在现实生活中,因遛狗不拴绳引发冲突的例子比比皆是。拒绝拴绳的理由也五花八门,比如“它很乖不会咬人的”“拴着它太残忍了,它需要自由”“太麻烦了”等等。但虔法君想说:理由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依法养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