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论证方法范例6篇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2024.02.27广东

论文关键词法律逻辑学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

一、形式逻辑与法律逻辑学

法律推理是指运用“情境思维”的方法或“个别化的方法”来解读或解释法律,从已知或假定的法律语境出发判断出法律意思或含义的推论,是一个在法律语境中对法律进行判断或推断的过程。法律推理旨在为案件确定一个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即上位法律规范,为判决确立一个法律理由或法律依据即裁判大前提。形式逻辑可以为法律逻辑学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这是毋庸置疑的,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逻辑问题的案例在法律逻辑学教科书中也屡见不鲜:

侦查机关通过一番调查,初步判断:

被害者的上级(B)、妻子(M)、秘书(G)中至少有一人是凶手,但他们不全是凶手。

仅当谋杀发生在办公室里(A),上级才是凶手;如果谋杀不发生在办公室里,秘书不是凶手。

假如使用毒药(C)那么除非妻子是凶手,上级才是凶手;但妻子不是凶手。

毒药被使用了,而且谋杀未发生在办公室里。

问:侦查员的这些判断都是真实的吗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把四个命题用形式化的方法表示出来,然后运用自然推理系统PN进行推理,推理过程中如果得出了相互矛盾的结果则说明这些判断不都是真实的,如果得出的结果没有相互矛盾,则证明这些判断都是真实的。这是运用形式逻辑来解决刑事案件的典型例子。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形式逻辑是研究推理的,是一种证明的逻辑,传统法律逻辑运用的是传统逻辑即形式逻辑,可见它解决的是法律推理问题。所谓推理是指由一个推论的序列组成的推论链,其中一个推论的结论是下一个推论的前提;所谓推论是指一组命题,其中一个命题是结论,其他命题是前提;而一个推理序列则组成了论证,其中一个推理的结论充当了下一个推理的前提。可以说,一个论证包含了多个推理,一个推理包含了多个推论。形式逻辑虽然解决了法律推理问题,但是未能解决法律论证问题。

另外,法律推理理论的研究大致有两个方向,一是法律的形式推导,二是法律的实质推导。法律的形式推导是指基于法律的形式理性或逻辑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是基于法律规范的逻辑性质或逻辑关系进行的法律推理。法律的形式推导的结果是法律规范的逻辑后承,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判断的结果,是对法律规范进行“形式计算”或“概念计算”的结果。如果要进行法律形式推导,则必定是建立在法律规范含义明确清晰,案件事实确凿清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确定无疑义的情况下的,这样一来就可以根据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特性,按照相应的逻辑规则进行推理,这种推理可以运用形式逻辑的的方法,但是这种法律形式推理只适用于较为简易的案件判决。从这里可以看出,形式逻辑确实可以为法律逻辑学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虽然形式逻辑可以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方法,但是仅仅有形式逻辑时无法满足法律逻辑学发展的需要的。众所周知,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往往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确认的,控辩双方经常会在法律规范的模糊意义下摆出自己的道理,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也往往大相径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则需要运用法律的实质推导来处理案件。法律的实质推导是指基于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以及价值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它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效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对法律展开的推论。在法律出现空隙,法律规范含混不清,相互抵触,“合法”与“合理”相悖的困境等问题上,法律实质推理作出了法律形式推理无法给出的回答。

形式逻辑也有传统和现代之分,传统形式逻辑主要是指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理论和斯多葛命题逻辑为主体的形式逻辑,现代形式逻辑主要是指皮尔士、弗雷格、罗素、希尔伯特等人发展起来的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从形式逻辑本身性质来看,它自身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它无法完全满足法律逻辑学发展的需要。

其次,在法律事务中遇到的问题往往不像上述例子中那么简单,某些不确定的因素总是包含在法律论证的大、小前提(即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当中,在由前提到结论的推论中,不是单纯的形式逻辑的推演活动,因而这样的推论不可能是像书本例题中的那种简单形式逻辑的操作。作为法律论证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是基于自然语言的产物,因此难免会受到自然语言多义性、模糊性的影响,导致法官、律师在运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中产生困扰。

再次,形式逻辑所研究的命题都是事实命题,是有真值的对象,形式逻辑对事实命题做出的非此即彼的评价是形式逻辑二值性的充分体现。但是在法律文本中有较多的命题并非事实命题,而是如“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这一类的规范命题或价值命题,这类命题的性质无所谓真假,它们也不充当演绎推理的前提和结论,这类命题显然已经超出了形式逻辑的研究范围。形式逻辑并不专门以法律领域中的推理与论证为对象,没有涵盖法律思维领域里的全部推理与论证。

第四,《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法律推理是对法律命题的一般逻辑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法律思维中涉及了大量的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语境推理等,这些都属于非演绎推理的范畴,而形式逻辑对非演绎推理的研究十分粗糙,无法满足法律思维的实践,因此形式逻辑无法有效地评价、规范全部法律思维。

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方向——非形式逻辑

非形式逻辑兴起于上个世纪60年代,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公认的概念,现任《非形式逻辑》杂志主编拉尔夫·约翰逊(RalphH.Johnson)和安东尼·布莱尔(J.AnthonyBlair)提出:“非形式逻辑是逻辑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讲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释、评价、批评和论证建构的非形式标准、尺度和程序”。这个定义被认为是当今流行的定义。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非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日常生活的语言,也就是自然语言,这一点恰恰迎合了法律逻辑学以自然语言为文本的的特性。

非形式逻辑之所以是“非形式的”,这主要是因为它不依赖于形式演绎逻辑的主要分析工具——逻辑形式的概念,也不依赖于形式演绎逻辑的主要评价功能——有效性。非形式逻辑在这方面与形式逻辑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义的研究,即真假命题之间的关系研究;而非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用的研究,即从语境和论证目的角度进行研究,正是这一点成为了法律逻辑学与非形式逻辑的完美联姻。在法律逻辑学中,与法律形式推导对应的是法律实质推导,法律实质推导是指基于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以及价值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之间的关系对法律展开的推论,可分为法律的目的推导和价值推导。法律实质推导是基于目的蕴涵和价值蕴涵,而不是基于形式蕴涵,因此它应当有不同于法律形式推导的框架,而非形式逻辑从语境和论证目的角度进行研究就为法律实质推导提供了工具。

学论及其争论从来都是经济学领域不可避免的主题。该主题也引起国内学者的极大兴趣并进行了深刻的。本文在其基础上以四个层层递进的来统领方法论的逻辑,从而为解释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及其方法论提供了清晰而完整的框架。

关键词

观察-归纳逻辑;假说-演绎逻辑;证实与证伪;解释性理论;逻辑批判

一、国内文献及其缺陷

国内学者对西方经济学方法论进行了深刻的探讨。

然而上述文献集中于西方方法论中的若干科学哲学问题而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分析逻辑或完整的解释框架,从而给人以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感觉。

本文认为,关于理论的方法论必须回答下述四个构成递进关系的问题:1.理论是如何形成的;2.什么样的理论是正确的理论;3.什么样的理论是有效的理论;4.理论是如何发展的。上述四个问题的递进逻辑如下:理论是如何形成的?形成的理论是否正确?如果理论正确,那么理论是否有效?理论又是如何发展的?前三个问题关乎理论本身的科学性,第四个问题则关乎理论的发展问题。本文将遵循上述逻辑展开对理论方法论的论述。我们发现,上述逻辑为我们评价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发展状况及其方法论问题提供了清晰而完整的分析框架。

二、理论本身的科学性及其发展

(一)理论是如何形成的

显然,我们需要理论来对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解释。然而紧随而来的问题是理论是如何形成的?或者说,我们是如何获得理论的?

1.观察-归纳逻辑及其缺陷

按照经验主义认识论,理论的发现和形成来自于对经验的观察与实验并进行归纳。穆勒(J.S.Mill)在《逻辑、推理和归纳体系》一书中对归纳逻辑作了系统的阐述。然而,休莫(Hume)指出观察-归纳逻辑所隐含的一个难题:即单纯由过去的经验推断未来在逻辑上是否可行。没有什么正确的逻辑论证容许我们确认“那些我们不曾经验过的事例类似我们经验过的事例。”因此,“即使观察到对象时常或经常连结之后,我们也没有理由对我们不曾经验对的对象作出任何推论”。波普(KarlPopper)继休谟之后重新提出归纳逻辑的缺陷。“理论,至少是一些基本的理论或期望,总是首先出现的,它们总是先于观察。”如果我们一直往前追溯,可以追溯到越来越原始的理论和神话,“这里并没有无穷倒退的危险。”最后我们将找到无意识的、天生的期望。波普认为人生来就有期望,就有“知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找到规则性。波普由此反对休莫将人类因为类似现象在经验中多次重复而产生的认为类似事件今后还会发生的习惯、联想和信念作为归纳法则的心解释,波普声称,科学发现的方法不是归纳法,而是试探错误的方法,即“猜想和反驳的方法”或“演绎检验的方法”。

2.演绎逻辑的心理学基础

然而波普对理论发展的回答是有缺陷的,人们生来可以有期望或需要,但期望和需要与知识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心理学或遗传学先天所给予人们的并不是知识,而是人类头脑的记忆和思维功能,人类根据大脑记忆的信息进行逻辑推理,即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人们思考因果关系问题的唯一方式。归纳推理正是来自于人类头脑的演绎推理能力,由此,归纳逻辑只是演绎逻辑的反面,或者更进一步说,归纳是一种演绎。

3.假说-演绎模型

观察-归纳逻辑由于上述无法解释的难题而被逻辑实证主义所倡导的“假说-演绎模型”所代替。逻辑实证主义包括6项主要原理:1.科学论题的一致性;2.理论结构的有前提演绎模式,所有的学科都使用理论,这些理论可能被正式表达为公理、有前提的理论结构;3.间接验证原理:并非所有的判断都具有经验主义的解释,特别是包括概念的判断。但这些判断并非便是被认为“缺乏认识意义”的,在其所嵌入的理论被证实时,这些判断也便被证实从而间接的获得了认识意义;4.内涵实证原理(确认主义):作为理论判断的原则,理论是可证实的,则是科学的,从而是可接受的,可接受的程度取决于可验证性的程度。若经验主义的标准不适用,则采用非经验主义的评价标准如简洁、优美;5.演绎列线逻辑和归纳或然性涵盖科学科学解释定律:所有的学科解释必须采用演绎形式来表达;6.对称命题:科学解释和科学预言在逻辑推理结构上是相同的,唯一的差别是临时性:科学解释所描述的是已经发生的事情,是事后概念;而科学预言则是事后概念,事情尚未发生。在亨普尔和奥本海姆(1965)看来,这种对理论的逻辑结构的公理化的表述被称作“假说-演绎模型”,用以表明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做出预言。

逻辑实证主义者将公认的作为理论结构的三段论演绎推理的前提假设解释为一种假说从而避免休莫难题,并通过上述间接验证原理得以证实。这样,假说-演绎模型重新获得了经验论的基础,理论演绎前提来自于由经验观察和对这些经验观察的不完全归纳所获得的假说。

(二)什么样的理论是正确的理论

然而我们如何判断我们所得到的理论是正确的理性呢?在穆勒看来,理论本身只要是从真实的假设前提出发进行逻辑推理得出,那么理论本身在任何场合都是正确的。凯尔恩斯(JohnElliotCairnes)认为,要否定经济原则,必须要么否定其演绎的前提假设,要么否定理论本身的逻辑推理过程,但无论何时都不应将被否定的预言作为抛弃某项经济理论的理由。

按照上文的逻辑,要判断理论是否正确,我们只需要通过逻辑实证来判断该理论在从假设前提到逻辑推论过程中是否保持逻辑一致性。关键在于,我们必须对理论的逻辑正确性与经验有效性作出区分,在讨论理论的逻辑正确性时,我们既肯定凯尔恩斯将否定理论本身的逻辑推理过程作为否定理论的理由,又不同意他将否定前提假设作为否定理论的原因,事实上,我们在某种程度上默认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的“假设无关论(Irrelevance-of-assumptionssis)”。只有在涉及理论的经验有效性时,我们才对理论演绎前提假设的合理性或科学性进行判断。

如果理论不能保持逻辑一致性,那么我们称该理论存在逻辑悖论。然而理论是否都存在逻辑悖论呢?罗素所说的逻辑悖论的普遍性只是一种可能性,虽然我们不可能找到一个最终的公理,但只要在理论演绎推理过程中将研究对象严格限定在假设范围之内,对概念的也严格限定在所定义的内涵和外延范围之中,那么我们将可以避免逻辑上的矛盾。一旦我们超出了定义所允许的假设和概念范围,逻辑悖论就会出现。而一旦我们发现理论本身存在逻辑不一致或逻辑错误,那么就可以断言,理论本身肯定是错了。我们将这种通过寻找理论本身的逻辑错误来否定理论的方法称为逻辑批判。在这里,我们仍然没有涉及理论的有效性或经验的证实和证伪。

(三)什么样的理论是有效的理论

如果形成的理论在逻辑上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再考证理论是否有效。在这里,理论的正确性是指通过逻辑实证判断理论在形式逻辑上的一致性,而理论的有效性则指通过经验检验即证实和证伪来判断理论与其现实解释和未来预测是否一致,从而二者事实上是两个不同的命题。

1.原理论对证实与证伪的拒绝

然而,如果经验能够支持理论,我们是否便认为理论是有效的,或理论被证实呢?而如果经验不支持理论,我们是否便认为理论是无效的,或理论被证伪?证实的逻辑由于休莫难题而难以成立。波普证伪主义采用了休莫的非对称性论断进一步对归纳逻辑进行批判:如果A为真,则B为真;B假,则A假;因此,不存在证实的逻辑,而仅仅存在证伪的逻辑。波普由此对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原则进行否定:“应作为分界标准的不是可证实性,而是可证伪性,···一个经验的科学体系必须可能被经验反驳。”弗里德曼在《实证经济学方法论》也以充满波普主义色彩的文字写到:“事实证据从来不能'证明’一个假说的正确性;它只能证明假说的不正确性。”

然而波普证伪主义(Falsificationism)本身由于理论的假说-演绎逻辑结构而存在逻辑缺陷。“杜海姆认为没有哪一个个别科学假说可以对之进行结论性的证伪,因为我们总是检验全部前提,特定的假说是和辅助的论证连结在一起的,因此我们永远不能肯定我们所证实的或拒绝的是假说本身。这样,任何假说都能够不顾反对的证据存在下来。”。这即是著名的杜海姆不可驳斥性论题(DuhemCsirrefutabilityThesis)。波普意识到了证伪主义方法的这种困难,他写道:“从事实方面看,永远也不能得出对一个理论的结论性的反驳;因为人们总是有可能说实验的结果是不可靠的,或者断言在实验结果和理论之间存在的差异仅仅是表面的,这些差异随着我们理解的进展而消失”。波普朴素证伪主义陷入尴尬局面:既不能构成证伪的逻辑,也不能构成证实的逻辑。

2.解释性理论的证伪

按照假说-演绎逻辑构建的理论拒绝证实与证伪,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我们无法通过证实与证伪触动到该理论呢?事实上,当我们进行经验解释和预言时,我们并非直接根据原理论进行,而是自觉不自觉的在原理论狭窄的假设前提和概念基础上加入新的假设和概念以符合检验现实的要求,我们称其为解释性理论,用以对经验事实进行解释和预言,从而所有的经验证实和证伪问题,事实上都是与解释性理论有关而与原理论无关。

然而对于解释性理论,证实的逻辑同样是不存在的,而证伪的逻辑是否同样不存在呢?由于解释性理论在原理论基础上新加入的假设或变量是经验的或现实的因素而非定义式因素,因此证伪的逻辑是存在的,杜海姆所谓的不可驳斥性并不成立。这样,当实际中出现了反例或根据解释性理论进行的预言失败了,我们就可以否定这种解释性理论。然而否定解释性理论并不等于否定原理论,因为并不是原有的理论错了,而是我们在应用原理论时即加入新的假设和变量构建解释性理论时可能构建得并不恰当。只要没有出现一种新的更好的理论,人们总是会在原理论的基础上再加入新的因素来解释那些反例。

(四)理论是如何发展的

当我们不能用经验或归纳法去证实和证伪原理论,也不能用归纳方法去形成一种新理论时,原理论是怎样被否定和被发展或新理论是怎样产生的呢

1.波普的理性批判

P1TTEEP2

其中P1表示问题:指的是一种理论内部,或两种不同的理论之间,或理论与观察之间的冲突和矛盾;TT为试探性理论;EE为排除错误:通过观察和实验的严格检验,对尝试性的猜想,假说或理论进行批判、反驳或证伪;P2为新问题。由于科学理论都是可以被证伪的,因此,科学知识的增长就是四个阶段的永无止境的循环往复的过程。然而假说-演绎逻辑的结构导致波普朴素证伪主义既不构成证实的逻辑,也不构成证伪的逻辑。这样,上述理论增长的“四段图示”便面临一个严重的问题:如果理论不能被经验所证伪,那么人们是怎样提出问题的呢波普的回答是,我们所凭借的是猜想和反驳。这样,在波普看来,科学发现依然是一种猜想、直觉和非逻辑过程的跳跃。

2.理论发展的逻辑:从理性批判到逻辑批判

波普的理性批判主义并未告诉我们如何批判。事实上,在前面采用假设和变量表示的演绎逻辑理论结构中,一个逻辑要求就是,作为模型的各个变量和参数必须相互独立,从而使模型保持稳定并通过比较静态方法来讨论参数值的变动对变量的影响从而作出预言。这一点是通过定义式的假设来保证的。而对于解释性理论,其理论结构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原理论模型中的假设和变量而得到的,正是这种根据经验现实加入假设和变量对理论进行应用的方法,蕴含着解释性理论逻辑矛盾的可能性,这时,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解释性理论的正确性而不是有效性。

通过逻辑批判,我们可以在新理论的假设和变量向量中包含新的因素而不导致逻辑悖论,从而可以比原理论更能够逻辑一致地或更有效地解释更大范围的问题。只要排除掉新加入的因素,这种新理论就可以还原为原理论,或者说原理论只是新理论的一个特例。这样,我们可以明确地断言,这种新理论是我们所获得的知识增长或理论增长。然后我们再检验新理论的有效性,如此循环。

借助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把解释性理论作为通过逻辑批判从一种旧理论到一种新理论的过渡阶段。正是逻辑批判使科学家的研究建立在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或牛顿所说的“巨人肩膀上”并使观察建立在演绎推理的基础上,它使理论研究不再是靠波普意义上的直觉、猜想或非逻辑过程而变成非常的确定:只要我们知道原有的理论和所要研究的问题,依靠我们的演绎逻辑思维能力——即逻辑批判方法必然会使理论获得发展。

3.理论发展的形式

三、结论

上文分别回答了我们所提出的关于理论的四个层层递进的问题。我们发现,上述逻辑为我们评价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发展状况及其方法论问题提供了清晰而完整的分析框架:西方主流经济学正是遵循本文所提出的理论发展的逻辑而得到发展的,而其对方法论的讨论则无非是对上述四个问题的回答。限于篇幅,我们不再进行探讨。

[1]波普著:《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67页

[2]波普著:《客观知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270页。

[3]蔡仲:“西方学论中的证伪主义”,《辨证法》,1998年,Vol.14,No.11。

[4]付耀:“试析经济学方法论演进的四阶段及其内在逻辑”,《当代财经》,2002年第5期。

[6]桂起权:“研究纲领方法论的经济学”,《经济学家》,1999年第6期。

[7]郭箭:“新古典经济学与进化经济学方法论的比较”,《财经研究》,2001年,第27卷第1期。

[8]韩永进:“波普尔与二十世纪西方经济方法论”,《自然辩证法研究》,1999年,Vol.15,No.4。

[9]黄少安:“经济学方法论的三个层次”,《南京科学》,1994年第3期。

[10]纪树立编译:《科学知识进化论》,三联书店,1987年,第28页。

[11]考德威尔(BruceJ.Caldwell):“实证主义(Positivism)”,载约翰·伊特韦尔等编,陈岱孙主持翻译,《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

[12]廖士祥主编:《经济学方法论》,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

[13]林岗、刘元春:“制度整体主义与制度个体主义——马克思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方法比较”,《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14]马克·布劳格著,石士均译:《经济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16页。

[15]汪浩瀚:“经济学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经济科学》,2002年第2期。

[17]杨善解:“波普论科学知识的增长”,《安徽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

(一)有利于拓展逻辑学发展方向,更广泛地体现逻辑学的价值

(二)有利于中国逻辑史的研究,丰富中国古代逻辑思想

(三)有利于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和民族文化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民族思维方式的研究方法

任何一门科学或学科不容忽视研究方法的重要性。科学的研究方法是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民族思维方式的研究,要借鉴中国逻辑史研究的成功经验,采取比较研究方法和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的方法。

(一)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方法是诸多学科普遍运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学科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之后,在该学科研究领域出现过新的分支或研究方向。例如,比较文学、比较逻辑等。民族思维方式的研究,也离不开比较研究方法。因为,只有在比较中才能够更好地体现不同民族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和一般规律。采用比较方法,必须坚持科学、客观的原则,不能盲目比附或强行比较。要明确比较目的、对象,要通过不同民族思维方式所形成的历史文化背景、主要特征的比较,总结出他们的共性和个性,全面、客观地分析他们的异同特征形成的原因,掌握发展规律,分析发展趋势,指导不同民族群体和个体之间的交流。

(二)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方法

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方法是中国逻辑史研究的一种成功的研究方法。即把中国古代逻辑史放在它产生和发展的具体历史环境和文化环境中,将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作为先秦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当时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语言学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思想以及文化发展的基本特征结合起来进行全面的分析、考察,从而得出全面、确切的结论。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方法不仅纠正了过去中国逻辑史研究“据西释中”、“简单比附”方法的缺陷和不足,为中国逻辑史研究开辟新的思路,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而且对很多学科的研究都具有方法论意义。民族思维方式研究必须正确采用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方法,把不同民族思维方式放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该民族的特定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中,进行全面考察、认真分析、高度概括、科学归纳,得出切合实际的结论。

三、小结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教育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转贴于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全国工商管理硕士入学考试研究中心.2005年MBA联考综合能力考试辅导教材逻辑与写作分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7月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穆勒《逻辑体系》及其文化向度研究”,项目编号:14BZX076

穆勒(JohnStuartMill)逻辑观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工业化社会转型阶段,集中体现在他的ASystemofLogic,RatiocinativeandInductive(简称《逻辑体系》)一书中,这部名著从1830年开始构思,分为3个阶段写作,直至1843年出版,前后经历了写写停停、不断思考的13年,甚至正式出版后又几经修改、再版,不难看出,穆勒对此书的良苦用心。

虽然同为英国思想家的培根已于200多年前就在实验科学的基础上奠定了归纳逻辑方法,但穆勒是在英国社会文化乃至整个欧洲社会文明从早期现代性发展向成熟现代性转型之际进行的逻辑体系建构,因为转型时代迫切需要承前启后的思想家来为复杂的历史转折提供新的思想方法及理论资源。正是承载着这一重要的历史使命,穆勒以富有创新内涵的逻辑体系来回应时展对思想方法的呼唤,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开辟理性路径。同时,穆勒将逻辑学研究及其应用领域引向更加广阔的社会生活空间,使逻辑学在发展方向上出现了思想转向。穆勒逻辑观是社会文化转型需要的反映,具有对逻辑传统的批判反思精神、自觉超越意识以及思想价值回归等时代特征。

一、对逻辑传统的批判性反思

二、建构具有超越意识的逻辑体系

在思想体系建构过程中,穆勒受他父亲的影响较大,他说:“父亲认为只有柏拉图是赋予他精神文化的作家,他向年轻学生最经常推荐的也是柏拉图的作品。我自己也能提出同样的证明。苏格拉底式的表达方法――柏拉图的对话是这种方式的典型――作为一种训练手段,用以纠正错误,澄清悟性……它那种严谨缜密的对话方法,使概念胡涂的人不得不使用明确言词整理自己的思想,或者被迫承认自己言不由衷;它用特殊的例证不断检验所有的一般陈述;它对含义广泛的抽象名词的意义,择定某些意义更广泛的并包括前者在内的同类名词加以逐层分析,直到达到要求的目的――在它和由它不断派生出去的每个性质相似的词之间划定一连串精确的区别,以标出它的界限和定义。所有这一切,作为培养精密思想的教育手段来说,其价值是无法估计的,甚至在我当时年龄,所有这一切已经牢牢占据我的心灵,成为我自己思想的一部分。”[5](P21―22)

在穆勒那里,逻辑之所以能成为社会发展及个人获取幸福不可或缺的理性力量,一方面是由人的思想、情感的丰富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又是由逻辑体系及其思想的丰富内涵来决定的。涵盖逻辑精神的思想智慧,一旦成为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理性支点,就会贯穿于人们的信仰、理想、价值取向、审美情趣等思想与言行的选择中,就会在思想活动中自觉进行理性分析、充分论证,提升人的思想品质,这与人文精神的本质要求相契合,更能彰显人文精神的魅力,帮助人们将逻辑智慧转化为人文素养,推进社会文明的理性发展,影响一种文化乃至民族精神的形成与弘扬。

三、以逻辑精神涵养思想方法

所谓逻辑精神,就是指人们在推理、论证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求真讲理的自觉意识,具有科学求知与人文关怀的融通特征。在穆勒那里,逻辑精神是以文化启蒙、精神自由为基础的思想活动。逻辑所内蕴的思想方法,是历史的产物,积淀了人类精神活动的智慧,因此,逻辑精神的养成,对于改善人生境遇、构建具有规则意识的现代文明社会、形成并引领人类理性进步尤为必要。显然,在穆勒看来,逻辑精神给人心智带来的影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古希腊唤醒逻辑精神的自觉,到近代思想启蒙对逻辑精神的彰显,直至当代公共生活需要逻辑精神的凝聚,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越来越离不开逻辑精神所赋予的思想力量。逻辑精神的培育,有助于人们形成正确的逻辑观念、掌握有效的论证方法、增强个体的推断能力,正如冯友兰先生所强调的那样:“养成清楚的思想”、“养成怀疑的精神”[8](P172),这也是逻辑精神的价值所指。

穆勒的逻辑观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还具有将逻辑理论用于现实生活的论证等特点,这与社会转型期需要借助于逻辑方法增强思想的力量有关。穆勒不但深刻论证了人的自由这个由洛克思想发展而来的问题,还同时对人的全面自由与幸福的条件进行了拓展性的逻辑分析,完成了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向现代自由主义的过渡,其中,逻辑精神对思想方法的涵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逻辑学课程的重要性

法律逻辑学作为研究人的思维形式之逻辑结构与逻辑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法律领域中特有逻辑现象和逻辑问题的一门科学,乃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不同于部门法学或理论法学,其教学方法也有别于法学一般课程教学。探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既有助于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的掌握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也能够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提供充分的逻辑学知识和逻辑思维方法。

(一)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在培养法学学生时,法律思本文由收集整理维能力的培养相当重要。“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和规律,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1]。法律逻辑学这一注重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教学的学科能够为学生更好地学习法学,理解更深层次的法学内涵,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强大的后盾。

(二)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表达和思维的严密性

(三)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论辩、识别谬论和驳斥诡辩的能力[2]

合乎逻辑的推理与论证乃是法律思维方式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前提与保证。“理性法律论证概念的说明是要通过对一系列规则和形式加以阐述来进行的,论证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并且必须采用这些形式,以使其所提出的要求得到满足”[3]。法律工作者在开展法律活动时,通常要通过论证自己的观点以及驳斥别人的观点来进行。法律逻辑学的知识,一方面能够通过事实性的根据和充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在立法主张、法律规范、法律解释或法律学说理解中的正确性;另一方面能够发现别人语言中或者论证过程中的错误,甚至能够拆穿别人的诡辩,有效地进行反驳。

(四)法律逻辑学能为学生提供实用的逻辑知识和逻辑方法,用以解决现实法律问题

法律逻辑学提供的不是具体的科学知识,而是方法和手段,其中之一就是能够提高人们的推理能力,由已知探求未知,这对法律工作的开展有着独特的作用。例如,在侦查工作中,犯罪分子为了使自己逃脱法律的制裁,往往采用非常隐蔽的方式,有时候甚至故意制造假象、销毁犯罪证据,说谎等,因此,侦破工作就比较困难。我们必须在占有事实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侦查假设、逻辑推理和事实证明等来实现。在此过程中,法律逻辑学的知识能够为这些工作提供武器,帮助侦查人员理清思路,步步推演,最大程度准确地完成侦破工作。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的技能性得不到发挥

(二)轻视其涉法领域的特质

(三)有脱离经验生活的取向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思路

(一)让学生认识到法律逻辑学的重要作用,培养并保持学生对法律逻辑的学习兴趣

(二)重视一般原理的同时,注重涉法思维的训练

首先,要完成逻辑学一般原理的教学,思维形式、思维规律以及简单的逻辑方法都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在讲解逻辑学一般原理时,既要将知识讲解透彻,也要有相应的配套练习,使学生学会举一反三。其次,要特别重视法律逻辑学中特有思维的训练。“一方面,法律逻辑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与司法活动过程,从而探讨涉法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与逻辑规律;另一方面,法律逻辑要结合法律与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5]。简言之,既要学习逻辑学的一般知识,也要学习其在法律领域的特殊形式和规律的逻辑理论,使逻辑学知识与法律能够完美结合,为法律实务提供科学方法。

(三)逻辑与经验相结合,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学学科与现实联系十分紧密,从立法到司法再到执法,每一步都要面对和解决社会上纷繁复杂的纠纷,这些既需要法律从业者具有丰富的逻辑学知识和超强的思辨能力,同时也需要法律从业者积累丰富的社会经验,具备解决现实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法律逻辑的课堂教学中,要着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从多方面、多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法律论辩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倚仗逻辑学的思维形式、规律和逻辑方法,另一方面需要社会经验作为支撑。因此,教师可以带领学生搞社会调查,参与侦破工作的分析过程,旁听法院庭审等,让学生在获取间接经验的同时尽可能多地获取直接经验。

THE END
1.法律思维的理解和运用再如,对于前述张三案例,张三涉案行为与李四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也涉及法律认识问题。条件关系说会认为,如果张三不刀砍李四,李四就不需要送医,也就不会在送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此认为张三的刀砍行为构成了李四死亡的条件,二者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相当因果关系说则认为,按照“一般人”“行为时http://zbyyfy.sdcourt.gov.cn/dyzy/372897/372830/30218227/index.html
2.什么样的法治故事有趣又有用?《方圆》杂志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法治新闻期刊。作为一本以法治为观察视角的新闻期刊,《方圆》一直密切关注着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人物、观点、事件,努力开拓新闻新视野,传播法治新文化,力图用通俗流畅的语言,讲述法治热点中的人与事,阐释法律故事背后的情与理。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594430
3.背后的法律逻辑法律逻辑经典案例背后的法律逻辑法律逻辑经典案例 在当今社会,法律无处不在,它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保护着我们的权益,同时也制约着我们的自由,法律往往不是简单的条文和规定,其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法律逻辑,本文将探讨背后的法律逻辑,从法律条文到司法实践,揭示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和价值取向。http://www.skypure.com.cn/post/6739.html
4.法律思维能力(精雅篇)法律命题是对各种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及其与法律后果的严格界定和反映, 这种反映必须合法、合理。法律逻辑学通过对法律命题形式的研究来揭示法律命题的逻辑结构和彼此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通过其命题理论的学习, 就是要把其知识转化成为准确分析识别命题真与假、是否对称和一致以及建立真实、对称、没有矛盾的法律命题的能力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dmtc0t1.html
5.法律逻辑范文10篇(全文)法律逻辑范文(精选10篇) 法律逻辑 第1篇 法律与逻辑--对法律与逻辑关系的一种全面解读 本文主要对法律与逻辑关系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对逻辑学和法学之间交叉性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回顾和总结.首先,探讨了什么是“法律逻辑”,并重点介绍了我国学者较陌生的.“规范逻辑”,将两者进行了比较;其次,对法理学和逻辑学都关心https://www.99xueshu.com/w/file01ln6xs0.html
6.雷磊:什么是法律逻辑风气之先,是战后德语世界出版的第一本将现代逻辑应用于法律领域的系统著作,其在学说史上的地位堪与其师卡尔.恩吉施(Karl Engisch)于1943年出版的名著《制定法适用的逻辑研究》(1960年第2版,1963年第3版)相比肩。有论者认为,法学与逻辑学之间的关联(至少在德国)十分松散,直到恩吉施此著才为这一领域打开了新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38/5586.htm
7.论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在我国立法上的确立但又可看到,以上结论是基于对西方社会的经济、法律的历史考察和法理学上的分析而得出的。但“由于合同制度及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与一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模式以及法律演进的过程等方面息息相关,所以,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或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因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有不同的认识,故而其对待合同自由的态度也不尽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jjfhetong/2006102655384.html
8.最新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docx法律/法规/法学 理论/案例最新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docx 85页内容提供方:damoyihao 大小:10.94 MB 字数:约4.88万字 发布时间:2020-12-18发布于江西 浏览人气:192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最新https://m.book118.com/html/2020/1216/8103033121003026.shtm
9.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2014法律逻辑案例分析.doc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 2014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2014法律逻辑案例分析”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第二节简单命题案例1 主谓项的周延性【案情摘要】小王在20岁的时候,经人介绍认识了20岁的小李。两人在恋爱一年后觉得情投意合于是准备结婚。两人将房子和家具都准备好了http://www.360doc.com/content/19/0714/00/819919_848554814.shtml
10.科目简介(1909版)本科目属于法律基础与理论范畴选修课,向学生讲授法学方法的基本原理、流派和发展史,尤其侧重讲授制定法的解释和适用方法以及案例比较方法。 23. 法律逻辑学(2学分) 本科目属于法律基础与理论范畴选修课,内容涉及命题逻辑、词项逻辑、谓词逻辑、归纳逻辑等逻辑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通过讲解侦查逻辑、法律规范逻https://www.must.edu.mo/cn/fl/programme/bachelors-degree-programme/1909-course-de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