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律所主任黄坚明律师:四个谬误入罪逻辑及无罪辩护对策及实战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黄坚明
入罪底层逻辑之一:命案必破、老案必破思维谬误。命案必破思维曾盛行一时,现在已销声匿迹了。命案必破是政治口号,聂树斌案、呼格勒图案都是这种极左思维的产物。我们遇到的新问题是老案必破,最终被追诉人就成为这种极左思维的产物,进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起码我们坚持张三被判故意伤害罪一案就是冤假错案。张三被错判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基本事实是某年10月5日晚上10时许,本案被害人李四(系申诉人的前女友)在某市某镇某银行门口被人泼洒化学液体,致其头面颈等部位严重烧伤,伤至重伤二级及八至十级伤残程度。
无罪辩护的底层逻辑之一,此案有四个无罪理由:其一,被追诉人主体不适格;其二,被追诉人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其三,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其四,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是张三所为。当然,此案有可证实张三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或线索,此案也有诸多可证明其系无辜者、案外人的无罪证据及线索。这就是此案存在诸多争议的原因所在。
入罪底层逻辑之二:被害人遭受重伤害的是客观事实,被害人李四与张三案发前存在民事纠纷、感情纠纷是客观事实,本案也确实存在被害人曾指证张三是此案行凶者的被害人陈述,据此认定张三涉案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据此对张三进行刑拘、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判处刑罚的做法是理所当然的。可以明确的是,张三被判刑入狱是客观事实,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服刑过程中及服刑完毕之后,张三不仅不认罪,还一直在申诉当中。
其三,李四是在张三到案前就主动指证张三是凶手,还是张三到案之后再指证张三是此案凶手,且张三到案之后此案是有客观性证据证实张三涉案,还是凭空推定张三是此案的凶手,这个问题很关键。但遗憾的是,张三到案之前,张三到案之后,办案人员均无法提供客观性证据证实张三就是故意伤害李四的凶手,这也是张三一直在申诉当中的原因所在;其四,至于办案人员认定的张三、李四两人在案发前存在感情纠纷、民事纠纷的问题,这是属实的,但据此推定张三是此案是真凶的入罪逻辑明显是荒谬的。
核心理由是案发前其两人早已分手,涉案民事纠纷、金钱纠纷金额低,且经法院调解早已处理。硬伤他们之前存在感情纠纷、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则此案很容易就侦破了,何必久久无法破案,何必等到十四年后再抓捕张三呢?当然,此案疑点重重,这也是我们一直坚持张三被判刑一案就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无罪辩护的底层逻辑:反对客观归罪,反对推定入罪,反对将案件无关的事实作为入罪的前提条件。所谓的感情纠纷说,所谓的民事纠纷说,都无法证实被追诉人与被害人遭受重伤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入罪底层逻辑之三:先抓人后罗织罪证的做法荒谬,先刑拘后量身定做被追诉人有罪证据的做法荒谬。张三被判故意伤害罪一案为何是冤假错案,核心理由之一就是核心在案证据均是张三被刑拘之后重新炮制的,并被是根据原始证据材料锁定张三就是此案真凶。
无罪辩护思维之三:本案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或完整证据链可锁定故意伤害被害人李四的涉案行为系张三所为,所有在案的证据均是涉案侦控审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有罪推定,在刑拘张三之后才炮制的用以证明张三就是此案的作案真凶,但在案的一系列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或物证等在案证据,恰好反证张三涉嫌故意伤害李四的犯罪事实子虚乌有,也足以证实涉案伤害被害人李四的行为根本不是张三所实施的,此案实际作案者另有其人。
无罪辩护的底层逻辑之三:陈年旧案入罪证据要求更高,而非更低;十多年破案未果的复杂疑难案件,入罪证据要求更高,而非更低。但此案就是以陈年旧案为由放弃收集客观性证据,放弃审查被追诉人始终坚持的无罪辩解,客观上也放弃对在案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入罪底层逻辑之四:被追诉人不认罪就是狡辩,被追诉人不认罪就是认罪态度不好,悔罪不深刻,依法应予以严惩。针对申诉人恶意申诉的情形,依法应驳回其申诉请求。
无罪辩护思维之四:其一,被追诉人张三从未认罪过,申诉从未停止过;其二,庭审中,张三因经济紧张而没有自行聘请辩护律师,而是由法律援助律师替其辩护,但其张三本人不认罪,其辩护律师也坚持其无罪;其三,在申诉阶段,张三自行申诉过年,屡次被驳回申诉,但始终坚持其无罪,且一直在申诉当中。
其四,迫于万般无奈,张三委托专业律师替其辩护,我们为此介入此案,但要求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要求查阅、复制此案原始卷宗材料之时,涉案公检法机关均拒绝,我们始终面临阅卷不能的现实困境;其五,张三的现实处境很艰难,且随时有崩溃的现实风险。须知,张三归案之后从未认罪过,服刑完毕之后一直都在申诉当中,均因申诉未果而不得不持续申诉,不得不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人现状是未婚未育,更是独立一人生活十多年,为了申诉事宜不断奔波当中,只是冤情未昭雪,只是冤案未平反,不得不持续申诉当中。
无罪辩护底层逻辑之四:刑案冤假错案当中,最常见的情形有三,其一是办案人员蓄意伪造证据,其二是办案人员蓄意隐匿关键无罪证据,其三是公然侵犯辩护律师的合法辩护权。据此,我们坚持此案已脱离正常法治轨道,此案应处于法治裸奔状态,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起码后续我们将详细论证此案谬误何在。(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