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考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文。一般安排在修业的最后一学年(学期)进行。

关键词公司合并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白洋,山西财经大学,在读硕士,主要从事企业法方面的研究。

1009-0592(20xx)12-096-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创造更高的效益采取合并的方式,不仅推动了自身的发展,也加速了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公司合并的过程中,涉及到公司组织关系的变化、公司债权债务及财产转移等理由,特别是对债权人来说,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对于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理由已经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公司合并方面的经验不足,所以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机制还尚不健全。

一、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目前状况

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合同法,通过订立合并契约从而合并成为一个公司,其中一个公司被注销,该公司的权利及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同时,注销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取得新成立公司股东的资格。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公司人格的消灭、变更或设立;第二是股东身份的变化;第三是债权债务法定概况转移;第四是人工雇佣公司的变更。

对于股东的利益而言,可以通过两个方面进行救济:首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公司合并的特殊决议,根据20xx年新颁发的《公司法》第44条规定: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权超过2/3(包括本数)通过,合并决议才能生效;第二,股东的股权买回请求权,在20xx年的《公司法》中,借鉴国外的立法案例,将该制度引入我国,即对于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存在异议的股东,有权以公正的价格收回所持股份。

对于职工的利益而言,保护的途径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职工对公司的合并有倡议权和监督权,在20xx年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在决定改制、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途径听取职工意见及倡议;第二,职工安置,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时,原有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妥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存在的理由

浅论法律概念

[摘要]法律概念是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概念,我们就不能正确地理解法律与哲学、政治学等学科之间的关系,我国的法学对法律概念的研究相对薄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运用法律推理,必须首先研究法律概念。本文从研究概念入手,说明了法律概念的定义和本质以及研究法律概念的重要性,进而讨论了法律概念的解释和特点。最后对法律概念的形成、作用、演变等进行了理论分析。

[关键词]法律概念;演进;司法实践

一、法律概念的定义

(一)法律概念的定义

对于法律概念的定义,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见解。美国法理学家霍尔尔德认为:“法律概念指的仅仅是法学领域中基本范畴。”英国法学家哈特则是从“法律是什么”意义上使用“法律概念”的。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概念仅仅是指刑法规范中的罪名概念。”上述观点的缺陷是比较明显的。笔者认为,所谓法律概念,是指所有在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称那些应由法津规范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特有属性的思维方式。

(二)法律概念的本质

对“法律概念”一词的含义,不同的法学著述和法律逻辑学著述中有不同的见解和看法。有人认为,法律概念仅仅指法学理论中的基本范畴,如美国法理学家霍菲尔德就认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权利”、“义务”、“责任”、“权力”等。有人认为,“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基本方式,它是通过对各种法律现象、法律事实进行描述和概括,以穷尽列举所囊括对象特征的方式而形成的一般意义或抽象意义的概念。”还有人认为,“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术语。”我国著名学者雍琦教授认为,法律概念“是指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那些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概念,亦称‘法律专门术语’。”

综上,笔者认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在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来反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特有属性的概念。由法律概念的定义可知,法律概念是对其所反映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人、事、物及其行为或关系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性质的抽象和概括,但其形成并不是一个纯粹简单的反映过程,而是包含了立法者的主观创拟性。法律概念产生于多种途径。

无论是通过哪种途径产生的,法律概念都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法律专门术语。应当注意将法律概念与法学概念区分开来。法律概念不同于法学概念。所谓法学概念“是指用于法学理论研究、法学教育、法律解释、立法建议或草案中的概念”。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由法律概念组成的规范体系,作为构成法律规范基本要素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是经过明确规定的,在司法适用中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含义为标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或歪曲解释,从而充分体现了法律概念的权威性。由法律概念自身的特有属性所决定,法律概念具有其他概念所不具有的一些特点,而这些特点实则是一对一对的辩证统一体。

(三)研究法律概念的重要性

法律概念是法律逻辑研究的重要内容。它是法律规范中出现和使用的具有特定法律涵义的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对于立法、司法和理解解释法律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任何一门科学都是由概念构建起来的理论大厦。没有概念,就不能形成判断和推理,也就谈不上思维。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概念既是人们认识成果的总结,又是人们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出发点。

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摒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法律概念作为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法律的“砖石”。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法律概念又是对具体案件进行司法归类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规定、进而通过法律推理得出裁决、判决的支柱。可是,与其它学科相比较,我国的法学从法理学到部门法学,对法律概念的研究却显得相对薄弱。然而要正确运用法律推理,就必须首先研究法律概念。因此,对法律概念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法律概念的解释

(一)法律概念的解释

概念明确是正确思维的首要条件,法律概念明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首要条件。法律概念不是不言自明的,因此存在着产生歧义、含混、偷换等错误的可能性。这些错误一旦产生,就会引起人们理解、使用不同,导致混乱、偏差、自相矛盾等违背法制原则的行为。

任何法律、法学都需要重视并采用概念分析、解释方法,解释的目的是明确。法律概念由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构成,解释法律概念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由此形成两类解释方法:定义和划分。由于内涵和外延之间存在着反变关系,因此,明确了内涵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明确了外延,反之亦然,但是这不是必然的、绝对的,所以,对那些基本的、重要的法律概念必须并用定义与划分的方法,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来明确。如,“证据”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不仅被明确规定了内涵,而且还被规定了种类,其中视听资料第一次被正式列入,而在旧《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定义一样,但外延中不包含视听资料(后来司法解释有所放宽)。这说明法律概念内涵不变,外延则可以发生变化,它们之间的反变关系不是一条严格的数学定律。

(二)法律概念的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解释的原则

一些基本的重要的法律概念,立法往往已作了解释,这种解释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照此解释。如,“犯罪”“经济合同”等。当然学术研究可以例外。对立法没有解释的,必须忠实于立法本意来解释。

2.依法律的原则和价值取向解释的原则

法律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典型性特点,法律概念一涉及边缘、周边问题,其基本特征就淡化而给定性带来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坚持法律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是区别的标准,又要按照法律的原则和价值取向来解释,不能犯机械主义和形式主义错误。如:“正当防卫”的边缘、周边问题,应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原则和正义的价值取向来解释。3.按特有属性解释的原则

区别不同的法律概念的内在根据是特有属性,因此不能按字面含义或语词表达形式来解释。如,一个企业究竟是否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看它的招牌、营业执照,而是看它是否具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有属性。

4.适度解释的原则

任何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有限度的,超出这个限度就不再是该法律概念,而与其他法律概念相混淆或偷换为别的法律概念,所以必须适度解释。如,把“无效合同”的外延扩至除即时清结以外的一切口头合同,就把“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混淆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等类似法律概念也要注意适度解释。

5.按法律逻辑的规则解释的原则

对法律概念的解释要遵守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的规则。定义解决“是什么”的问题,即定性问题;划分解决“哪些是”的问题,即分类、归类问题;限制和概括解决具有从属关系的法律概念之间的过渡问题,即精确使用的问题。法律逻辑的规则不是约定俗成的产物,而是客观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只能遵守,不能违反,否则就不能成立。如,把企业分为国有、集体、私营、公司和“三资”企业,就犯了子项相容的错误,从而引起有关法律规范的一些混乱和不恰当的规定。

6.全面解释的原则

许多法律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不止一种。如果只抓住某个或某些特有属性解释,遗漏某个或某些特有属性,作出片面解释,那么势必造成该法律概念所规范的对象增多或减少,即规范的当作没规范,没规范的当作规范的。所以,必须全面解释,避免遗漏特有属性。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中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不能片面解释为因户籍关系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

三、法律概念的特点

(一)法律概念的规定性

在对普通概念下定义时,有两大种类或方法:即真实定义和语词定义。由于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真实定义是逻辑学中着重研究的定义种类,也是对普通概念下定义时最常用的类型。是立法者基于某种立法意图、规范意旨,对那些被认为需要通过法律予以调整的对象的主观反映。因此,规定性是法律概念最重要、最显著的一个特点。

(二)法律概念的客观性

任何概念都是对认识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都具有客观性。法律概念也不例外。虽然它是立法者主观上规定的,但不是任意的、随心所欲的创设和规定。它来自于客观,来自于现实社会,有其客观的基础。

(三)法律概念的确定性和灵活性

任何概念都既有确定性、又有灵活性。在一定的条件下,概念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不能混淆不清。另一方面,由于客观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的认识也会发生变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会随着发生变化。这样一来,概念便表现出其灵活性的特点。

(四)法律概念的模糊性

这就需要用模糊语言,通过思维主体有意识地把事物间的区分和界限加以模糊化处理后再压缩,抽象出相对明晰的界线,以达到对事物相对来说比较清楚的认识。

四、法律概念的形成、作用和演变

(一)法律概念的形成

法律概念不同于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概念,它并非人们对客观对象认识以后在头脑中自然形成的,而是立法者主观上人为规定的,它是在法律调整中欲规范对象所具有的各种特征的基础上,基于立法者的某种立法意图、某种设想或规范意旨,就调整对象的各种特征运用分析、比较、综合、抽象、概括等方法,加以取舍,对那些能适应调整需要的、又具有区别性、决定性意义的特征规定下来,摄入法律体系,成为根本性的法律特征,作为内涵,从而形成了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作用

对法律概念的功用,西方法学家有不少重要的论述并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博登海默阐述得非常精辟:“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摒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还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概念还是法律之网上的“纽结”,“纽结”如果混乱无序,那么整个法律之网就将松散,难以疏而不漏。

(三)法律概念的演变

对法律的解释者和适用者来说,成文法律制定于过去,运用在现在,并为将来着想。就使得成文法律总是保持着一定程度的不明确性,或称为含糊性。今天的法律适用者,在适用成文法律时须面对今天的状况,渗入自己对成文法的理解,这正是成文法律的历史性表现。法律概念的演进大致有如下几种方法:

第一,法律概念的含糊性随当今社会的价值变化而演进。传统解释成文法律的原则之一是“还法典本来之面目”,但这条原则忽视了任何解释都是让法典有意义地进入现代生活并延伸向未来的事实,很容易使人在解释法律概念时相信概念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概念体系的自生能力。

第二,法律概念因法理学说的不同而相异。法学理论学派林立,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并且其观点迥异。

第三,规范意旨对法律概念意义的影响。传统的法律解释学有这样一种信念,即相信解释者可以复原已逝去的过去。在这种信仰的支配下,人们一直推崇法典的权威,相信无论法典创立的时代多么久远,解释者都能找到原意,认为原意能解决所有当今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张静.论法律概念的特征[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3).

[2]邵健.法律概念特点的辩证体现[J],政法论丛,20xx(1).

[3]李申俊.法律概念说[J].云南法学,1996(2).

[4]陈应芬.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J].法制建设,20xx(1).

[5]陈金钊.论法律概念[J].学习与探索,1995(4)

摘要:前文说到大学生犯罪的种种表现其实归根结底都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内心发展有些扭曲,除了上课之外,法律意识的培养还可以通过心理咨询、心理教育等活动,使学生对许多心理知识有了了解,对法律的认识也就提高了。

关键词:法律教育;大学生

一、当今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情况

其实对一个人的法律教育是一个漫长的、困难的过程,而在高等教育阶段,想要培养出一个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样优秀的人才更是难上加难。就像前文所说,一门思修公共课就作为整个大学阶段的法律教育是不够的,如果都以应付考试的态度来对待这门课,那么这门课的存在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不会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践,这样的教育是失败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可能导致犯罪很多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到分不清犯罪和不道德行为的区别,这导致了近年来大学生的犯罪率越来越高。对大学生犯罪的研究表明,原因各种各样,可能是因为贫富差距,可能因为日常小事的矛盾、感情破裂、极端主义、报复心理,等等,但这些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严肃和不可侵犯性认识不够,连一些行为能不能做都不清楚。

二、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从而培养出学生优秀的法律意识

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主要途径,改革主要是针对法律教学方面,首先是对思修这门课的重要程度进行大幅提升,对教学内容也要进行改革,不再以枯燥的法律条文作为上课的主要内容,而是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当成主要教学目标,对一些死的法律条文,可以当做课外读物。这样的改革会使得课程更加精炼,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

(一)学校应营造良好的法律教学氛围

(二)加大法律的宣传工作的力度

法律的宣传工作是很重要的,可以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违法情景演练等,这些能把枯燥的上课内容形象生动地表现在学生的面前,使学生对其有了更深的理解。

(三)举办心理教育活动

前文说到大学生犯罪的种种表现其实归根结底都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内心发展有些扭曲,除了上课之外,法律意识的培养还可以通过心理咨询、心理教育等活动,使学生对许多心理知识有了了解,对法律的认识也就提高了。大学生是祖国未来发展中的中坚力量,他们担负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使命,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大学生必备的素质。只有同时拥有优秀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才,才能真正为祖国的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由此可见,大学对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是十分重要而且不可缺少的。

参考文献

1、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周汉华比较法研究20xx-12-30

2、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教育研究范少虹湖南师范大学20xx-05-01

THE END
1.法律思维的理解和运用再如,对于前述张三案例,张三涉案行为与李四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也涉及法律认识问题。条件关系说会认为,如果张三不刀砍李四,李四就不需要送医,也就不会在送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此认为张三的刀砍行为构成了李四死亡的条件,二者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相当因果关系说则认为,按照“一般人”“行为时http://zbyyfy.sdcourt.gov.cn/dyzy/372897/372830/3021822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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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雷磊:什么是法律逻辑风气之先,是战后德语世界出版的第一本将现代逻辑应用于法律领域的系统著作,其在学说史上的地位堪与其师卡尔.恩吉施(Karl Engisch)于1943年出版的名著《制定法适用的逻辑研究》(1960年第2版,1963年第3版)相比肩。有论者认为,法学与逻辑学之间的关联(至少在德国)十分松散,直到恩吉施此著才为这一领域打开了新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38/5586.htm
7.论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在我国立法上的确立但又可看到,以上结论是基于对西方社会的经济、法律的历史考察和法理学上的分析而得出的。但“由于合同制度及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与一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模式以及法律演进的过程等方面息息相关,所以,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或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因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有不同的认识,故而其对待合同自由的态度也不尽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jjfhetong/2006102655384.html
8.最新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docx法律/法规/法学 理论/案例最新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docx 85页内容提供方:damoyihao 大小:10.94 MB 字数:约4.88万字 发布时间:2020-12-18发布于江西 浏览人气:192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最新https://m.book118.com/html/2020/1216/8103033121003026.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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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科目简介(1909版)本科目属于法律基础与理论范畴选修课,向学生讲授法学方法的基本原理、流派和发展史,尤其侧重讲授制定法的解释和适用方法以及案例比较方法。 23. 法律逻辑学(2学分) 本科目属于法律基础与理论范畴选修课,内容涉及命题逻辑、词项逻辑、谓词逻辑、归纳逻辑等逻辑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通过讲解侦查逻辑、法律规范逻https://www.must.edu.mo/cn/fl/programme/bachelors-degree-programme/1909-course-de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