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与保证
李琪
当前,国际局势风云变幻,综合国力竞争空前激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改革发展稳定和治国理政的新形势,面对长期执政过程中前所未有的诸多矛盾风险挑战,我们党肩负着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样一项空前艰巨而又伟大的历史使命,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新长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法治中国建设的本质特征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充分体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人民在治国理政方面的执政价值取向、国家意志和民主意愿。作为国家方略意义上的顶层设计,总目标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方向、工作重点和总抓手作出了"质的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是两个"三位一体",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三位一体"辩证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法治体系与法治理论"三位一体"辩证统一。两个"三位一体"相统一、相结合地运行,鲜明地展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也指明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逻辑出发点与依归。
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与前提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但是,法律和法治关系不是"飞来峰"似的临空而降、凭空而来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所论析的那样,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存在的生活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当代中国最大的"物质存在的生活关系"和"经济关系",是执政党领导亿万人民群众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模式、理论体系和制度规范三方面的有机统一体关系。法律和法治作为反映这种有机统一体关系的"意志关系",在推进建设的进程中,核心问题是正确处理党和法治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并集中民意民智民力,领导人民制定与执行宪法和法律,并坚守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准则;坚持领导和倡导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部署法治中国建设的任务与进程。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和前提。
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保证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历程和基本经验昭示我们:这一领导地位和作用的法治体现,即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为此,《决定》对"三统一"、"四善于"作出系统的部署。一是在原则保证上,党必须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协与"一府两院"依法依章程履职工作、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三方面有机统一起来。二是在程序保证上,党必须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与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两大保证,是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中国法治建设的政治保证。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教授)
以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正
叶青
推进严格司法,一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持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的信条。不搞非法证据、不搞虚假证据、不认定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用严密的证据锁定犯罪事实;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二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建设。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力度适时发布高质量的司法解释,减少检法两家司法解释的冲突,统一执法办案的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统一指导性案例编写标准、指导范围和发布机制,为严格司法提供明确的依据。三要完善司法人员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能力,深刻把握法律精神和价值的能力,准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解决纠纷和服务大局的能力,为严格司法提供坚实保障,以最大限度减少因能力不足而造成的办案效率不高、质量低下的被群众诟病的问题。
推进严格司法,需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建设,《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了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这一方面可以警示领导干部谨慎用权、依法用权,不得随意干扰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办案,另一方面用制度解除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严格司法的后顾之忧,真正通过制度建设确保检法两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司法不受权力干扰,不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
推进严格司法,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落实好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两项公正机制,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为此,《决定》规定:"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其实,这也是把每一项司法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此外,应当实行严格的行政与司法分开机制,促进司法权独立行使与运行。为减少地方政府对法院系统的干预,《决定》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将会使我国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水平跃向一个新的高度、对整个诉讼制度会有一个全新的革命,对守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法院赋予新的伟大的国家使命。
推进严格司法,还应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认真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法执行等问题。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以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桑玉成
四中全会把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一年之前,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通过决定,也提出了一个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天学习四中全会精神,有必要把这两个"总目标"联系到一起来认识,尤其是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充分认识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就上述两个"总目标"的关系而言,可有如下认识:
一是推进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之后,党中央立即部署四中全会的主题,部署推进依法治国的实际进程,可见依法治国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
二是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不能说是其全部内容,也一定是其最为重要的内容,而且是其最为基础性的要素。依法治国的程度也构成了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没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就谈不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
三是从法治建设着手,表明我们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方面,迈开了非常重要的一步。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提出制度问题是一个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全局性的问题,要通过推进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制化,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可以认为,这次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部署,是党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的重要举措。
从一般意义上说,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包含了复杂的结构层次,分析这些结构层次,有助于理解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些基本方面,并以此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和发展。这些结构层次主要包括:
法治体系结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就是以宪法法律所构成的法治体系结构。这一次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五大体系的建构,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是统一的、立体性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基础。
政社关系结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从来就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如何建构一个"政社共治、官民协调"的治理格局,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标志。通过法治建设的推进,规范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正是完善这种结构的重要方面。
政府职能结构。一个有效的政府管理,一定是一个职能边界清晰、在专化与分化基础上实现高度整合的管理。多少年来,我们已经通过政府职能的调整和理顺,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痼疾,政府职能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党的十八大在谈到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问题时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依然是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谈到政府改革的时候,也强调政府改革的首要任务,依然是理顺政府职能。可见政府职能改革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在论及政府职能的问题时,往往只注意到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方面的问题,而忽视了政府职能的纵向层级分化问题。事实上,政府权力的纵向层级结构,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如何划分并理顺政府不同层级结构的职能,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作者系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主席,上海市政治学会会长)
法治中国呼唤法学教育改革
何勤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蓝图更加全面和完整。《决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然而,正如任何事情都是靠人来做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同样必须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作保障。因此,《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頟嬅羖玥"师外叴衦緹桅喗毤凉桅玧喕厘皖べ惦宔彥喕潄桉頗&頓韕桃$領瀏頙韕頥宔瘦潏鱩濔鏨桇腇濔喘(嬃濔℅桅埵彦燶桇鲵鉵卥幖狆濘桅)桄腅頧桄喕拴頦&喕案狂燶濔鏨%ⅷ菅桅寖頯拵濖暉拶塆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等,都是对我国传统法治思想之精华的总结和提炼,也为法学教育融入中国传统文化因素、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提供了依据。
第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对接。《决定》提出,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对司法职业化、法律人才的职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如何实现法治人才培养与现实需求的充分对接,已经成为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就上海一些政法大学而言,一些高校对接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国际航运中心对国际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成立了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和国际航运法律学院;把握教育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契机,通过卓越实验班、律师班、涉外班、西部政法干警班等,深化组织管理、课程建设、教学模式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此推动应用型、复合式、开放性人才的培养。这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和探索。
第三,注重法学教育的质量,夯实建设法治国家的人才基础。作为政法教育领域的重要机构,政法大学尤其要充分认识到改革、创新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法学教育改革是一个全局性问题,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我们要系统思考每一个阶段、每一种类型、每一层面的法学教育的特点和要求,并注意吸收国内外的经验。就法学教育整体而言,有必要进一步调整法学教育规模、结构,逐步建立和完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从过去追求数量扩张的办学模式转向提高办学质量、以质取胜的内涵式发展模式;从学校层面而言,要根据学科、师资等实际情况,明确本科生、学术型研究生、法律硕士生不同的培养目标,建立健全相应的培养机制,不仅要使学生具备法律从业者应有的综合素质,还要培养其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备的知识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引导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和社会责任感,将其培养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规要严于国法
周敬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之中,作为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重大的理论创新。
第一,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起着导向示范和政治、组织保障作用。国家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制度具有不同的主体对象、范围、地位、功能、作用,但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起着导向示范作用。依规治党给人民传递的是党对自身党内法规具有敬畏意识,以自觉遵守党内法规的行为为示范,更有能力确保自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更有决心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邓小平同志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领导党,党只有严格地按照党规党法行事,才能确保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才能带头维护国法的尊严和权威。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起着政治、组织保障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执政党以自身严密的政治优势、组织纪律、组织行为、组织力量保障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落实。
第二,依法治国也有助于依规治党,促进政党自身法治精神、制度文化、制度执行力的养成。四中全会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这些规定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依法办事的能力提升必将起到促进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必须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要求党员干部通过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随着执政党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敬畏遵循意识的养成,必将促进政党自身法治精神、制度文化、制度执行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