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人大代表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闻中心

——五位全国人大代表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本刊记者)仇玉平/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1年3月10日上午,在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的见证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如此庄严宣告。这是一个彪炳史册的重大历史事件,它开启了法治中国的光辉篇章,更为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四年前,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明确,不仅是“立法工作目标”,更是执政党的政治承诺。2010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一个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的重大历史成果。我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了法律制度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转变。法律体系所制定的大量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规范着国家与民众的社会经济生活,确立了公正司法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平台和法治保障。法律体系还全面规定了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以及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切实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根本原则,全面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制度,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指导,也有利于监督和保证政府依法用权。同时,法律体系还全面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夯实了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崭新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历程,浓缩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国家意志和法律规范的形式,集中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成果的法律肯定,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道路、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化系统化概括,是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探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艰辛努力中逐步形成的,与改革开放同行,与国家发展同步,它深深扎根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规律,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着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前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践行以人为本,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方式,集中人民智慧,体现了人民诉求和意愿。上世纪90年代以来,立法机关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2006年,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收到各方面意见19万余条,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新纪录;2008年,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共收集到各类意见7.1万多条;2009年,人们对食品安全法草案,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不同方式提出1.1万余条意见……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庄严承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从人民的实践创造中汲取智慧,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这不仅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更是从根本上护佑人民福祉的重要途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世人宣告我国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之后的关键在于实施。如果没有遵守执行,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只有在有效实施中法律才能彰显其生命力。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领域仍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权欺法”、“以权害法”等现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紧迫,建设专家眼里的“法治体系”成为重要选择。下一步要通过多种方式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的尊严与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还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各执法部门更应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始终做到有法必依,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更加主动地接受人民监督,保障法律在国家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而发展的体系,宣告形成并非收官而是重新起步,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而法律体系内部的完善、补充和配套立法工作也仍在继续。出台防治腐败法、出台编制法、修改教育法、修改预算法、修改民事诉讼法……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议案,有81%涉及法律的修改和制定。站在立法工作的新起点上,立法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制定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使法律体系不断趋于完备,仍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工作。

1901年,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发问:中国何时可以建成法治国家?110年之后的今年,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宣告如期形成,为“梁启超之问”做了初步回答。这个跨越百年的“历史对话”,将助推我国从“有法可依”朝着“有法必依”有力前行,而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崭新构建,还需要我们对法律一以贯之的严行和谨守,需要社会全体成员对法律坚定不移的尊崇与信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但我们的任务依然艰巨,法治中国,前路正未有穷期。

曹建明: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从杰出法学家到共和国大法官,直至三年前开始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在中南海讲授法律课而被誉“中南海讲师”的曹建明依旧温文尔雅,镜片后的目光睿智而热情。3月10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参加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期间,接受记者采访,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并着重对人民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所应发挥的重大作用提出了要求。

曹建明说,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大的亮点,是全面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总结概括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深刻阐述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明确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吴邦国委员长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的精辟论述,是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结,完整体现了我们党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主张,是新形势下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曹建明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已经进入崭新的阶段。”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基础;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道路。在立法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既注意吸取国外立法中对我们有益的东西,又绝不照抄照搬西方某些国家的法律体系。”曹建明指出,吴邦国委员长报告中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八个确立”、“五个不搞”、“六个确保”,是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经验的深刻总结,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道路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惟一正确道路,必须始终坚持。

刘锡荣:

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曾担任中央纪委副书记,之前在浙江也从事了多年的纪检工作。这位老纪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三句话不离本行,他异常严肃地指出:“如果不将主要靠党纪政纪在体制内的反腐败上升到立法反腐的高度,扩展到全民支持和参与的广度,腐败就会像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一茬!”

立法反腐让群众参与

“因为法有强制性,有约束性,有公开社会透明度。现在我们进入信息社会,你把党员干部不能做的事,何种违纪达到违法的程度,明确了,这就厉害了,那就是反腐进入崭新的阶段,力度就大。”刘锡荣说,因为法是公布出来的,纪是内部掌握的,可以处理你,也可以不处理你,有的谈个话教育教育,有的官官相护刑不上大夫,甚至对官员放一马。“我们现在是法制国家,而且共产党员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动,为我们立法治党奠定了一个条件,一个基础,党章也有规定,既然有规定了,有些需要用法来约束的就要上升到立法的高度。”

刘锡荣指出,“党内制度监督一定要和全民立法监督结合起来。因为党纪政纪光靠几个纪检监察干部,我们干部队伍那么庞大,权力又如此大而集中,是监督不住的,每个环节都可能发生公权力用来谋私、权钱交易等问题,因为第一人数不够,第二环节那么多,第三党纪总是警告,严重警告,‘双开’也不一定用坐牢嘛,杀伤性、威慑性不够,这点实践可以证明,我觉得很多问题刹不住还是和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有关。”

刘锡荣认为,目前,有效预防腐败需修订出台四部法律:预算法、国民收入分配法、防治腐败法和编制法。

预算法修订要和反腐接轨

报告中提到今年的立法计划,第一部就是修订预算法,刘锡荣肯定地表示:“这部法律太重要了,我国于1994年颁布实施了预算法。十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预算法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缺乏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执行的规范性和监督的严肃性。如违反预算制度的处罚性规定不具体、不严格,预算本身缺乏科学、合理的定额和标准,预算内资金擅自挪到预算外以及设立‘小金库’的情况存在多年。”

“目前有些地方的财务状况混乱,行政成本高,预算外资金越搞越多,‘小金库’林立,超标准公款消费现象严重,人民群众对这些问题反映很强烈。有很多小金库都是从预算外的资金里挖出来的。”

“公共预算外收入的大头是土地出让收入,都是在公共预算外,不用向人大汇报,可以拿出来用,这就给设立‘小金库’开了方便之门。”刘锡荣分析道,很多地方发现,表面上是公益性征地,征收时很便宜,卖出去的时候就高得不得了。他建议,土地收入要全部纳入公共预算,纳入公共预算之后至少人大可以过问,人大可以监督这些钱到底用到哪里了。纳入预算后主要用于农民,“因为农民贡献的土地,可以主要用于社保、养老、医疗、教育和技术培训”。

THE END
1.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著名法学家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主持人: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哪些积极意义? 李林:依法治国,前提是要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核心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关键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9271.htm
2.法律论文: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比较法律论文: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比较 口张淑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是法治体系还没有形成,而且与真正意义上法治体系的形成还有非常大的距离。当我们作出这样的评断时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111109170151_187954.html
3.建设中国特色法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光明日报第一是从法治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维度来思考构建法学学科体系。 第二要从法学学科发展的维度来构建法学学科体系。 第三是从法律体系的维度构建法学学科体系,即把法学学科体系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 第四是从法治体系的维度构建法学学科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可分为国内法治体系和国际法治体系。 https://news.gmw.cn/2017-12/29/content_2721717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