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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民法概述案例
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由于各种因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甲乡政府虽然处在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协议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两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有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性,所以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案例
1.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拜别后,即使用该房屋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500元左右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乐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数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试问
(1)试分析本案重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第
(一)》第17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解决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解决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平常生活需要而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1)从民法理论上分析,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抑或地役权纠纷?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你认为甲是否有权规定丙停止兴建?各
79、84条的规定,除根据协议性质、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的所有义务或者部分义务由第三人承担,但须通过债权人的批准依据《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符合时生效本案中,甲欠丙的债务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义务,甲将该债务转由乙承担,须经丙的批准但该债务承担是以甲与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为基础的,而该债务承担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即以乙现实地取得甲的房产为前提的,现在乙没有可以取得甲的房屋所有权,即该债务承担协议未成就,该债务承担协议也不发生效力因此,乙不承担甲欠丙的债务债担保案例分析
1.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协议,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用送货方式,将彩电所有运送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所有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送过程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台彩电遭到不同限度的破坏全宇公司在S区协议约定的地点接受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所有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绝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问题1天鹅公司事先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规定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协议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解决为什么?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规定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协议义务?为什么?咨;
(1)可以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协议时,因委托人的因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协议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因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因此,在第三人天鹅公司知晓情况后,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规定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定金条款部分无效由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协议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间买卖协议的标的额是130万元,全宇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协议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协议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全宇公司支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协议标的额的20%,对于超过的部分无效,但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20%应当是有效的因此,定金条款部分无效
(3)属于不妥得利应当返还给天鹅公司全宇公司替大兴公司购买的彩电数量是500台,但是天鹅公司人员误发为505台全宇公司对多取得的5台彩电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妥得利,应当返还给由此受到损失的天鹅公司
(4)由天鹅公司承担《协议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中,损失在卖方天鹅公司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以前发生,其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不能由于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协议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因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一旦第三人天鹅公司选定了主张权利的相对人,就不能再随意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不能再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义务租赁抵押取舍问题、夫妻共同财产
2.甲、乙两夫妻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租给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其后,甲由于做生意亏损,于是向丁借款,把该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丁,甲与丁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假如甲到期不还欠款,则丁自动拥有该房产”这件事乙知道,但是不表态那么
(1)甲丙之间的租赁协议是否生效?
(2)甲丁之间的抵押协议是否生效?⑶假如甲到期不能清偿欠款,丙与丁均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如何解决?⑷事后,乙可否以自己不批准主张撤消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协议?箓
(1)对本题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的行为应如何理解?
(2)你认为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假如小孩已经无法找到,那么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擎
1.甲开了一个网吧,生意蒸蒸日上,为了扩大网吧规模,甲决定再买10台电脑某日,甲在某电器商场订购了10台每台标价3000元的台式电脑,并约定卖主乙于当天下午将电脑送到甲处卖主乙委托丙运送公司负责运送但是该运送公司派出的驾驶员丁刚开车没多久,经验局限性,加上货品装运不符合规定,在运送过程中撞到了路边,电脑掉出3台,但从外观基本看不出有何破损于是该车驾驶员丁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仍把电脑送到甲处甲收到电脑后,验收时发现3台电脑主机损坏,一台显示器损坏并且发现完好的电脑和损坏的电脑中各有一台是另一个品牌的价值6000元的电脑,甲拒绝接受损坏的4台电脑,规定乙更换此时乙也发现送错了2台电脑,遂规定甲归还此外一台电脑,甲不批准,辩称当时买电脑时标价就是3000元,贴错了标签是乙自己的因素,因此不批准更换,还规定乙重新提供1台价值6000元、3台价值3000元的电脑试根据民法原理,分析下列问题⑴试分析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2卖主乙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其是否应当提供1台价值6000元、3台价值3000元的电脑给甲?为什么?⑶甲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其是否应当归还送错的1台6000元的电脑?为什么?4运送公司及其驾驶员丁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为什么?
(2)由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别人导致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43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别人导致经济损失的,公司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和李某是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应由其所在公司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公司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其一,须有加害别人的行为;其二,须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三,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民事权利案例分析
1.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表达将购买其一,先付2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号,明日再告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允许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习之便的确需要一台电脑,于是勉强认可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达对于A、B何种类型为佳,甲可以自己决定甲与同学商议后,告知乙选择A型电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母丙批准后,向乙请求解除协议并规定其返还所交付的价金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各H.⑴甲为16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协议法》第47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甲的买卖协议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甲母的事后追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2)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B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认为给付,是为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选择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达,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单一之债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系属单独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未经法定代理人批准的单独行为无效,甲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批准,所以该选择行为有效
(3)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实行的解除协议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⑷既然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协议已经被解除,则甲有权规定乙返还价金,乙也有权规定甲返还A型电脑,甲与乙由于协议解除产生的互相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则,即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2.2023年7月广东省韶关市发生洪水,甲为救助自家和邻居被突袭而来的洪水围困的财物,未通过乙的批准,使用了乙的小船事后,乙规定甲支付使用费,为防止甲逃脱,并扣留了甲的一辆摩托车问题请分别分析甲、乙的行为的性质?辞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以其性质和保护机关等的不同,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用各种合法手段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法律许可的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有请求、自卫行为、自助行为等自卫涉及合法防卫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用的致别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本案中甲为了救助自家和邻居家被洪水围困的财物,而采用的使用乙的小船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侵权由于甲的行为没有给乙导致任何损失,不构成侵权行为,乙就不得索取任何费用,乙不具有规定甲支付使用费的请求权,所以乙擅自扣车的行为就不属于自助行为,而当然的属于侵权行为物权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尚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
2.村民甲、乙二人历来不睦2023年3月7日,二人由于琐事发生扭打,乙被打成轻伤花去医药费一千余元几天后乙去找甲索要医药费,遭到甲的拒绝,甲兄弟众多,乙因惧怕就未再坚持不料此后甲经常找磴欺负乙,2023年12月30日,两人再次产生扭打,致使乙右腿骨折,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并卧床3个多月,导致误工损失两千多元2023年4月3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规定补偿前次轻伤所花医药费1227元请问:本案应当如何解决?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乙2023年12月30日骨折,2023年4月3日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应当依法获得支持就2023年3月7日的轻伤损失,虽然几天后其曾经向甲请求过,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至2023年4月3日,该补偿请求权明显已经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就乙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受理,但因“甲兄弟众多,乙由于惧怕就未再坚持”不属于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法院就乙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应判决驳回物权请求权案例分析
1.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协议,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天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
113562.60元和美元
11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
1726128.3元、美元
146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请问
(1)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是否有效?
(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协议所设抵押权的效力各⑴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是有效的按照《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协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协议另有约定外,自协议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协议效力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意思表达真实、自愿、合法,协议有效成立⑵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献拟定,或当事人通过协议任意设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本案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抵押权为担保,并不属于《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是根据第180条第1款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未严禁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进行抵押,本案中,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可认为当事人带来实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又协商一致、意思表达真实合法,其所设立的抵押权应认定为有效
2.被告荣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原告新华印刷厂相邻三十余米处建造一座大厦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处开裂原告向被告提出停止抽排地下水,被告予以拒绝后来发现墙体开裂更严重,并导致印刷机的基础移位,机器转筒纸胶印机出现异常,印刷质量下降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告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因素,是被告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导致的原告因此直接损失达14万余元原告请求被告补偿,一直未能得到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停止侵害,补偿损失试问
(1)被告应依何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试分析本案原告行使何种请求权更为有利答
(1)本案在性质上属于相邻关系的纠纷被告建造的大厦与原告厂房相邻,被告建造大厦时,未充足考虑邻人建筑物的安全,由此导致原告的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相邻关系的规定承担补偿责任⑵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原告在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享有两项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和基于侵权所产生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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