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如何培养法治思维,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我认为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来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
一.让学生建立知识体系,从宏观上整理知识,构建知识网络,培养学生发散思维能力
1.采用系统的方法,把所学知识以”本”为单位,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把所学某本书的知识按照其内在逻辑形成网络.具体做法:-------让学生先研究一本书的总目录,形成网络的第1个界面,即总网;再分课研究,把每一课书的知识按其内在逻辑形成一个个分网络.
例如:以<哲学上册>为例------总网:
辨证唯物论--------物质---------意识-----关系-----一切从实际出发
唯物辩证法---------联系发展矛盾
要真正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1.要全面地把握实际2.要在变化发展中把握实际,通过这么一联,就把唯物论和辩证法联系起来了,这是分网中的横向联系
联系-----联系的普遍性,客观性,联系的多样性,联系的条件性
发展------从发展的原因,发展的状态,发展的趋势三个方面
矛盾----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主次矛盾关系,矛盾的主次方面的关系
这是分网中的纵向联系
通过这两个层面的结网,把唯物论和辩证法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对知识的整体把握.
二.以问题为中心进行知识,使学生形成知识的整体和思维的发散
一是创设问题情境,激活学生思维。实践证明,疑问、矛盾、问题是思维的“启发剂”,它能使学生求知欲由潜伏状态转入活跃状态,有力地调动学生思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开启学生思维器官的钥匙。有经验的教师都很注意通过质疑问难,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在这些问题面前自求自得,探索思悟。
二是应注意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循序渐进。学生的思维发展总是从具体到抽象、从个别到一般、从简单到复杂的,教师循其“序”而导引,可以使学生课堂思维活动富有节奏感和逻辑性。不过,有时故意打破顺序,使学生超越知识空白而跳跃前进,这也是发散思维的需要.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治校;法制宣传
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教,必须加强法治教育。加强法治教育,全社会有责,而学校教育具有最直接、最集中,最系统、最有效的作用,在加强法治教育中扮演着无可比拟的重要角色。
学校在教育工作中如何加强法治教育?
另一方面是对教育工作者和学习者的法治教育,培养现代法治人才。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校在学校教育中的具体体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全面加强依法执教,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教师,落实依法执教,最根本的就是学法、守法、用法,注重师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实行依法执教的前提是学法、懂法。不懂法律知识,没有掌握教育法规,就不可能有运用法规的能力,也就谈不上做到依法执教。作为教师,既是社会公民,又是教育工作者,因此既要学习宪法、民法、刑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也要学习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法规,还要学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学习,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教,把教育办成公平正义的教育。
教师要自觉学习《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知识,要具备起码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基本知识。教师尤其要注意学习有关教育工作的各种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对教育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学习来系统掌握教育法的本质特征、法律规范、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实施教育法规。还要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地方性教育政策、文件,能够从总体上把握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条款的要求。在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中,要注意法条注释与法理分析相结合,通过案例释法、学法,储备知识,规范行动,不断提高依法执教的能力与水平。这样才能肩负起培养合格法治人才的重任。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和模式,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让法治成为人民的信仰、国家的信仰,是法治教育的核心。要实现从法治意识到法治思维、再到法治信仰的法治教育目标,全面提高全体人民的法治素质,必须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中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形成以学校教育为主体,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法治机构共同参与的全面的法治教育体系。
进行法治教育,要从培养法治意识开始。法治意识是对法律法规和法治制度等的理性认识和把握,是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动力。培养法治意识,一方面靠学习,一方面靠行动锻炼,做到知行结合。为此,认真落实教育普法规划的要求,开展好法律进课堂活动,做到学生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中小学校要将学生法治意识、法律素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要深入开展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与内容,让学生通过课堂教学、主题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要把法治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各种校园宣传媒体与形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讲法律原则和知识,将平等自由意识、权利义务观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等理念,渗透到学生行为规则、日常教学要求当中,凝练到学校校训或者办学传统、教育理念当中,营造体现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氛围。
学校教育要与社会法治机构协同合作,共同做好法治教育与宣传。进行法治教育,要把培养法治思维作为重点。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能力。如果说法治意识使人有观念、有动机,自觉想到用法治来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话,那么法治思维使人有方法、有能力做到用法治解Q和处理问题。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检察干警;运用能力
法治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更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坚实保障。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法治建设目标,以构建公正、为民、高效、权威的检察体系为重点,将加强法治建设贯穿检察工作的全过程。法治的基本内涵可总结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当前,检察事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面临着诸多困难、风险和挑战。这就要求检察干警要准确辨析判断时代形势,认识面临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预见性。新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对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方式、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法治思维、方式的出世为检察干警提升执法理念、改良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能力提供了思想认识上的精神指引。检察干警是检察权的执行主体,整体法治素养的提升将更好的促进检察权的运用。在此,引发思考,何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当前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状况怎样?如何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述。
一、法治思维、方式的概念
就检察司法领域而言,法治思维是指检察权执行主体在认真学习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法律精神、原理、逻辑和规范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思考、辨析、整合、从中总结规律,得出结论的主观思想认识的活动过程。
主要内容有:
第一,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为指导。具体是公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决策阶段,还是在执行过程中,都应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为准则来审视其行为的合法性。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为指导,以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为基础的思维模式。
第二、以权利与义务为分析线索。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法律关系即使是权利义务关系。有关公权力决策和实施措施的主要针对对象大多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他们是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而绝非是可任人随意侵犯的客体。法治思维就是对他们权利的绝对尊重、坚决维护和确实保护,而典型的人治思维恰恰是对他们的权利进行漠视、忽视、任意剥夺侵犯。
第三、体现公平正义精神与原则。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价值追求和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自然法治思维要反映此内在要求。公平正义的主要含义包括合理合法、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四个方面。自古以来,公平正义就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与不懈追求,是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
法治思维方式的意义:一是从党的执政历史的全过程来看,体现了治国理念。二是凝聚了深化改革的法治意识,改革的成效是衡量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能力的标尺。三是符合了当下社会管理的需要,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备的首要能力。
二、现阶段检察干警法治思维状况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实质具有双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
司法实践中,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状况总体上来说还是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于:
第一,有些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没有树立牢固。认为人治思维更符合中国的社情、国情,办关系案、人情案,觉得法治思维呆板滞缓不现实,迷信“政策办事”,仍受“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的影响。
第二,有些检察干警没有养成从法律角度思考处理问题。沉迷于上级领导的“独断立行”,觉得法治思维人人之平等的价值追求打破等级和权威,减弱自身的执行力,降低自身办事效率。
第三,有些干警将发展放在工作首位,担心当发展与稳定冲突时,运用以强调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思维会吃亏。更有甚者置国家法律法规、干警纪律于不顾,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一个执法者堕落成一个违法者。典型的就有发生在平南的“10.28”案。
值得肯定的地方是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有所提升,原因在于:首先,自身从事着法律职业,有一点的法律知识基础,有一丝丝的法律文化底蕴。能很快的进行理论思想学习的吸收。其次,从建国至今的历史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活动过程中,对培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较清楚的认识。最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健全的形势背景下,在不断遇到办案工作新情况、新因素和新挑战下,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判断、处理问题和指导工作的自觉性有所提高。
三、提高检察干警法治思维能力的措施
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能力是全面建设依法治国战略、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的措施主要有:
(一)培养法治思维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坚定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以宪法为最高的法律规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学会从正义角度出发思考问题,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学会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展开法治思维。
(二)学会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日常工作
法治方式是指遵循法治思维,充分运用法律精神、原则、规则、逻辑对所遇到的客观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从而形成结论,作出决定、加以执行的方法。法治思维决定和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体现和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思维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体现。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成为检察干警“依法办案“和开展检务工作的基本功。在工作中多思考,多调研,深入群众当中去创新工作方法,面对面倾听群众的意愿和心声。从而改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思路。
(三)推广正反典型经验
多渠道了解有关的典型经验,正面的经验起到激励自身作用,反面的经验教训起到震慑警戒自己作用。从法治教育、法治事件中吸取法治思维,如从王立军案中我们可以吸取的法治思维可以概括为:不讲法治平等原则,重国有轻民营;没有权利尊重意识,重权力轻权利;没有程序正义观念,重实体轻程序;无人权保障理念,重打击轻保护。
四、结语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党的十为中华民族开启了追逐中国梦之法治梦的新的征途。法治思维体现的是宪法、法律至上,民权为重,民主为本。维护司法的公正、独立和权威,以司法力量保障法治思维。检察干警作为一支强有力的司法队伍,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提升,将强有力的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步伐。我们为此努力的目标,就是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注释: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参考文献:
[1]张穹:当代检察官的职权(N).检察日报。:1999―06―02(3)。
[2]韩大元,刘松山: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J),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3]余辉胜:我国检察权属性应然定位之探讨,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4期。
[4]郝银钟:检察权质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3):71―76。
【关键词】高等教育高职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法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价值目标和发展方向,更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如何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最为关键的是提高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公民之法律素质,形成以体现法治为主要价值的思维习惯和思维定式。对于专门从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高职院校而言,在大学生群体进入职业社会之前,如何利用教育的优势,提高其相应的法律素质及法律思维能力,以顺应时代的要求,也就成为学校目前理应承担的基本任务之一。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界定
二培养高职大学生(以下简称高职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必要性分析
“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强调法律思维培养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约2600万,其中,高职生有近一半,也许有人要说,高职生毕业后一般不会从事法律工作,所以他们无须、甚至也不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毋庸置疑,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离不开长期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大量的法律实务的训练。对于高职生而言,我们不能希冀通过法制教育培养出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但培养出社会大众的一种法律思维方式是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1.培养高职生法律思维方式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
2.培养高职生法律思维方式是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需要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化;完善
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制度中,2002年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无疑是影响最为深远的。也许仅仅是一个小小的司法改革举措,但是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却是举足轻重。它确立了法律职业者的从业平台,更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共同体搭建了统一的平台。统一司法考试之前,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尤其是审判、检察人员都是按照国家行政人员的录用标准任命产生的,或者是军队的任命,这就决定了他们并不具有法律职业独立的身份,或者官员或者军人。这些对法律职业化也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也是其他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干预,长期以来司法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法律职业化之路能使法律职业者们在同一高度,应用法律思维解决社会的各项纠纷。这也极大地化解了社会的矛盾,推动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者们今后从业的必经之路,对法律职业者本身乃至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它联系着法律职业者个人的“法律梦”与整个社会的“法治梦”,因而要对司法考试制度不断完善,深化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唯有如此才能不断适应社会的法治进程,更好地进行我国的法制建设,迈入法治国家之列。
一、法律职业化的定义及特点
(一)法律职业化定义
法律职业化是指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化、分工化。它要求法律从业者是有共同法律思维、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以“铁肩担道义”为己任的社会共同体。法律职业者不仅掌握着法律机器,而且保障法律的有效运行,决定了社会的法治状态。在我国这种法治国家,包括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律服务者等在内的众多法律职业人。他们必须是接受法治教育、具有法律素养的人。法律职业化是社会高度分工的结果,它显示了法律在社会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专门化、职业化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法律职业化特点
1.精英化。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特殊的群体,其以自身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解决纠纷。从西方国家的法律职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其都是社会的精英阶层,司法职业在西方社会也是备受尊崇的职业。美国等国家只是在研究生教育才设置法学专业,对于选择法学专业的学生,也是敢于接受挑战的佼佼者,因为他们在本科教育阶段并没有接触过法学,通过专业的设置保证了优秀的人才进行法学的学习。在我国从本科阶段开设法学课程,长期的法律职业教育,极大提高了这一群体的语言、知识、素养等方面的水平,保证了其精英化的发展方向。同时司法考试号称“天下第一难考”,而我国司法考试通过率基本保持在10%左右,堪称“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从业者们经过如此艰难的考试,才能执业。通过严格的控制通过率,其从质量上保证了法律职业的精英化。
2.专业化。法律职业专业化是社会发展与分工的结果,是近代社会的产儿。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人们习惯乃至依赖于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在社会中法律和法律职业者显得重要,法律社会也逐渐形成。由于早期社会由于生活方式的单一、社会纠纷的简单,其裁判者并不需要经过特殊的法律教育,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可能只需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及习惯就可以进行公正地裁判。但是近代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许多纠纷的解决越来越需要专业人士。外行人对法律的专业化程度难以想象,即使同一领域内,甚至同一个部门法内,由于其太过专业化,可能自己缺乏全面的了解,因此法律职业者这一阶层迅速兴起。法律职业者的专业化和专门化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
3.独立化。由于其精英化与专业化导致了法律机构要在社会中保持相对独立性,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保持独立性。法律职业者体系伴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发展,而变得越来越相对独立于其他社会领域,形成了一整套自己的概念体系、思维方式和逻辑方法。具体表现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及律师协会的自治管理。相应地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律师独立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考试的完善
(一)司法考试的目的
司法考试的目的就是初次选拔具有法律知识、法律素质的人进入法律职业,为国家的司法工作等储备人才将来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解决纠纷,治理国家,为国家的法治事业做贡献。在我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才能从事司法、律师等工作。
(二)司法考试的资格、考试次数
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者必须通过的考试,由于其法律职业者的特点,其报名资格就需要限制。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其要求学历,国籍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的条件。但是笔者认为还应对其专业、政治立场进行限制。因其专业化不能让任何通过司法考试而与法学专业无关的人去执业,这不利于法治建设,必须保证参加司法考试的人经过长期的法律教育。其次,法律职业者必须拥护宪法,政治立场不坚定的人不能从事法律职业,损害我国的司法权威。最后关于司法考试的次数,由于其精英化的特点,不易让其多次参加考试,若多次考试不合格,说明不适合从事法律职业。结合国外的从业考试限制,应对考试次数加以限制,这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
(四)司法考试内容与法学教育
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的改革不容小视。现实中许多学校以司法考试为教学目的,以宣扬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做法,损害了法学教育的初衷,这些学校完全沦落成司法考试的“培训基地”,其学生完全没有法律素养,在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培训班之后,不顾法律思维、法律素养的形成,一心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己任。本来法学素养的形成与司法考试并没有联系,但是自从其成为法律职业者的从业资格,就被一些学校曲解,违背了法学教育的宗旨。法学教育是为了培养法律人的素质与思维,并不是培养学生的解题技巧、答题模式等等,不是为了应对司法考试,那是司法考试培训班从事的事情,然而一些高等院校恰恰做了此类事情。所以,我们司法考试内容与法学教育的关系至关重大如何对二者进行协调也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而不是法律机器,应当回归其初衷,加强法律素养与法律思维方面的塑造。对于司法考试可以开设选修课程,进行一些训练,而无须为了通过司法考试改变课程设置。
(五)增加职业能力考试
(六)完善生活保障、保障身份制度
现实中无论是何种法律职业,从法律职业者的身份永远是职业者必须考虑的因素,也是他们决定是否选择从事该职业的主要因素。我国目前,检察官、法官的地位极其高大,相比之下,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微乎其微,其身份制度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和社会的认同感,总是对他们加以“标签化”,难以受到人们的理解与尊重。如果法律职业者的身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不适应,无论什么样的司法考试制度也无法吸引优秀的人才来考试,更谈不上以司法考试作为基础的法律职业化的发展了。因此要加强对法律职业人的生活保障制度和身份保证制度,提高社会的认同感。
[1]刘俊.法律职业化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分析[J].法学研究,2007(3).
[2]袁震.我国法律职业化建设的理性思考[J].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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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艳华.法律职业化探微[J].法学论坛,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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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杰.让中国法律职业人尽快法制化[J].法学前沿,2015(1).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信仰;现状;培养
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法律信仰是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的有机统一体。大学生作为国家培养的高素质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和培养,对推进和落实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有重要意义。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现状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1、历史因素:
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一个民族长期积淀下来的人文精神奠定了这个国家的治理模式和传统[2]。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长久的封建人治现象所构建的“权大于法”的法律文化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也制约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价值体系中,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往往会出现“权大于法”的错误认识,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的思维,使大学生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而不信仰法律。
2、社会因素:
社会法制不健全当前我国法制体系不够健全,法治质量不高的现实状况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立法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立法的过度膨胀使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当代大学生学业繁重,对许多法律尤其是最新立法无暇顾及和消化吸收,容易产生冷漠情绪,也很难对法律形成信仰。在法律运行方面,当前我国各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也导致大学生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不利于其法律信仰的培养。
3、教育因素:
4、主体因素:
自身特点和认知错位法律信仰作为主体对象的心理信念,只有达到主体自身的认知和认同才能形成,而当代大学生特有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大学生尚不能完全形成法律信仰的主观条件。首先,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却不成熟,在面对法律问题和现象时容易冲动,意气用事。其次,大学生生活阅历不深,容易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而导致人生观错位。再次,部分大学生忽视自身法律素质的培养。当代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使得平时仅注重专业课而忽视公共课的学习,思想观念上对学校法制教育课的错位认知,影响着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也很难培养起他们对法律的信仰。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几点思考
1、树立法律权威,优化法治大环境
法律权威是大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的前提。首先,要提高立法质量。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所遵守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3]其次,要推进依法执政。法律的权威不仅取决于法律内容的科学公正合理,也取决于执政党是否依法执政,法律能否得到严格和公正实施。再次,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的公信力直接影响到法律是否有权威和能否被人们所信仰。最后,要推进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进程,使大学生感受到法治教育是大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2、培养法治思维,提升崇尚法律的情感
“法律从其规则到本质都必须契合人们的精神需求和人文关怀,科学公正地体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才可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依赖和信仰。”[4]法律思维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权利义务思维,权利是法律的内核。大学生如果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就产生不了对法律的需求和渴望,更谈不上对法律的认同和崇尚。因此,在高校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过程中,要注重通过向大学生传播现代法治精神,提高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发大学生崇尚法律的情感。只有真正感悟了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和精神,才能用法治思维方式去思索问题,并最终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3、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增强“基础课”法制教育实效性
关键词:高职院校;思政课;法制教育
“高校法制教育就是各高等院校对全体在校大学生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法制教育”①。高职院校课程体系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之一。那么如何在思政课法制教育过程中遵循相应的渗透原则,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呢?
一、研究高职院校思政课法制教育渗透原则的意义
二、一些高职院校思政课法制教育渗透现状
三、高职院校思政课法制教育渗透原则
[关键词]法律文化复合型法科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指的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依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各高校法学院系应根据自身的基础和特色实施分类培养。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试点实施了“双专业交叉模式[1]”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以法律人才“会写”和“会说”的技能作为交叉学科的融合点。在这一人才培养创新模式的推行过程中,虽能立足于自身特色、学生个体特性、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现状,突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锻炼与进一步拓展,但是在围绕复合应用型法科人才培养之时,开始意识到法律文化在法科人才培养中的欠缺,时下大部分高校的法学教育改革,均未能真正意识到法律文化对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笔者以期自己的拙见能求教于同仁大家,为所在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现状分析
(一)未能有效厘清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
为了适应市场化、社会化的需求,法学分院主张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要职业化,将法科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为了能贯彻这一教育定位,进一步凸显法律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在对整个法科教育类型进行设计时,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职业技能与理论知识两方面的教育关系处理上,这两类教育的此消彼长,已经让设计者颇感棘手。而对于素质教育,确实存有一定考虑,但是与理论教育、技能教育相比,往往是被置于其后的,甚至是作为被平衡的空间,素质教育在整个法科教育内容上所占的比例很少。诚然,时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需求存有脱节,职业化教育确实需要,但只重视职业教育不仅很难培养出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还可能因此忽视对学生法律理论的训练,从而降低法学教育内容的理论厚度。
(二)人才培养方案中缺少对法律文化教育的设计
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由法律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认知、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治理想和法律设施等软硬件构成的经历、观念、态度、评价和信仰的总和,是培植社会法治理念,引导人们合法行为的重要载体。[4]法科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使法科学生掌握法律理论体系,还应该具有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价值。法学分院在设计法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时候,其素质教育更多是通过通识课程来完成的,而在专业课程中鲜有与之对应的内容。法律文化教育主要集中在法理学、中国法制史、法律逻辑这些课程上。
二、法律文化引入法科人才培养中的意义
一般而言,法科人才不仅应具有系统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而且还应具有健全的公民人格和良好的道德操守。卓越下的复合型法科人才还应该具备成为法律人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律素质,具有呐喊精神,为权呐喊,为民呐喊,为公平与正义呐喊。因此,将法律文化引入卓越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中意义不凡。
(一)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一定程度上会左右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现今主流法律文化――法治文化,追究正义,倡导正义,通过法律的适用,通过法治建设来实现正义。而对法律的适用也好,对法治建设也罢,都离不开人,都需要有与之匹配的法律职业人才。因此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势必会影响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左右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不论是静态的法律文化(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等),还是动态的法律文化(新观点、新学说、新学派运动等),对其最专门最系统的传承方式就是法学教育中的人才培养。法学教育者是一种人格化了的法律文化,法学教育教学资料是符号化了的法律文化,培养的学生则是法律文化的承载者。整个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就是教育者将所掌握的法律文化成果传递给受教育者的过程。
(三)法律文化决定了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
法律文化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影响着人才培养中施教者与受教者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培养的专业人才所需具有的智慧、素养、品格等要求直接反映于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中。
(四)法律文化影响着专业人才素养的形成,成为社会法治文明进程的助推器
法律文化通过对法学教育的促进,来提高法学专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和法律素养,而这些具有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专业人才不仅会传播法律文化,还会通过自身的法律实践和科学研究创造出新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通过对专业人才的促进,继而助推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增强,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三、引入法律文化后欲达到的目标
法学分院意识到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意欲达到卓越的培养效果,理应将法律文化引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当中。在对法科人才培养时,应以社会主流法律文化――法治文化为先导,以法律文化与法学教育间的良性互动为出发点,以学生为本,以知识为本,以实践为本,立足自身实际,力求对现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进行改革,力争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目标一:以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为蓝本,以双专业交叉模式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层次为出发点,力求在原有法科人才培养目标之上,进一步明晰法科人才成为法律人的基础,即双专业交叉模式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应具有:1.解决问题;2.法律分析与推理;3.事实调查;4.沟通;5.咨询;6.协商;7.诉讼和非诉讼程序;8.组织与管理法律工作;9.解决道德困境等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目标二:以法律文化价值理念的精髓――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为依据,确立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内容为素质教育(由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所形成的逻辑严密的教学体系),职业技能教育(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技术理性和判断)和职业道德教育(理解和掌握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法律价值,形成相应的法治信仰、司法理念、法律思维、法律伦理等)。
目标三:通过目标一与目标二同时带动法学教育者自身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意识与思想认识,以法律文化的主流文化――法治文化为基点,主动进行课程改革和教学手段创新,优化培养手段与方法,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具有一定理论或实务背景的师资队伍。
四、法律文化引入下法科人才培养改革的举措
法学分院作为法律文化传播机构之一,对双专业交叉下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应考量法律文化的影响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多层次性,立足自身本科教学的层次,充分整合办学资源,主动适应环境,改革现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夯实复合型的内涵与外延。这样不仅能树立自身特色,还能适应就业市场竞争,增强培养人才的市场竞争力。法学分院在现有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加以改革,具体措施如下。
(一)从法律文化与人的关系出发,改革现有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计划,从而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更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文化中的人形形,法律人仅是其中之一。同为法律人,因其从事领域的不同各有不同侧重,例如法律学术研究者、法学教育者、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者(公务员)、商务精英、基层法务工作者、城市社区或农村法律工作者等等。而法学分院的法科教育仅为本科教育,是法科教育中最为基础的教育阶段,并且因为国家教育政策的规定、自身的原因等诸种状况,缺乏延伸本科教育的平台,也就是目前还不具有独立招收法学硕士、专业学位法律硕士的资格,更不用说法学博士这样的长远发展平台。鉴于此,欲使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具有职场竞争力,便需注意复合型法科人才应该具有不同法律服务层次共同需求的通识性基础专业技能,也就是在法律文化的引入下,进一步加强“会说”与“会写”这两大专业基本技能在双专业交叉中的融合培养。如此一来,不仅能使法学分院的法学教育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而且能进一步满足社会多元化法学人才的需要,能够打造出契合社会需求的“差别产品”,能进一步拓展法学分院法学专业的发展空间。
(二)进一步修正现有的人才培养方案,对复合型法科人才的培养应符合法律文化的要求
(三)创新教学方法,形成法律文化新的生长点
法学教育不仅要适应法律文化,而且还要创造法律文化,尊重重视思索的法治文化教育理念。同时,结合自身法科学生的特点,创新教学方法,探究互动性教学,一改以往法律辞典式教学方法,把法律学习变成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独立性不断生成、发展、提升的过程。尊重学生的独立性,让学生学会动手、动脑和动心,以此培养学生的行为技能、认知技能和情感技能。教学双方在互动过程中能进一步激发彼此的主动性和探索性,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形成法律文化新的生长点。
(四)多元化师资队伍的搭建,进一步提升人格化的法律文化
现有法学教育师资力量,从整体上来说,相对较为薄弱,尤其缺乏实务型和理论与实务兼备的师资力量。教师作为人格化的法律文化,自身的素养直接关系到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人才培养质量,因此需要搭建一支多元化的师资队伍以满足法学教育的需要。应在现有理论型教师基础上,一方面鼓励理论型教师多参加法学实践,提高自身实践教学能力,丰富自身的社会阅历;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独立学院教学管理的灵活性,从社会引进专家型人才如特聘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一线实务法律工作者来充实专业师资队伍,以确保师资队伍能迎合实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五)通过评估提升法学教育质量,推进法律文化发展
通过各项教学活动的开展,实施有侧重的评估活动,建立系统科学的法学教育评估系统。实现教育过程与评估过程的有机统一,突出法学教育的优势与特色,更为有效的培育法学师生创新、质疑、反思等综合能力,实现法律文化的代际传递,从而促进人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发展。
[注释]
[1]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的“双专业交叉模式”指的是在新生入学时便将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而直接设置一个单独的教学行政班,根据这种交叉融合设置相对应的独立课程体系进行培养,四年修满规定学分获得法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同时颁发第二课程证书。现有的试点分别为“法学+汉语言文学”、“法学+工商管理”.
[关键词]高效;职业化教育;法学本科
一、地方高校传统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推动下,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成就。然而,L期以来,很多地方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由于目标定位模糊,缺乏自主性和创新性,基本上照搬了国内一些著名法学院系的学术型人才培养模式,导致培养出的法学本科专业学生普遍缺乏满足社会需求的实践应用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不能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应用型实务人才的需要,以至于造成法学本科专业培养规模越来越大但社会真正需要的人才却越来越不够的“结构性失衡”的突出矛盾,导致近年来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很多高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已居就业难的“红牌”专业之列。具体而言,当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人才培养目标不清晰、不准确
目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对于如何确定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我国法学界历来对此也存在着较为对立的争论。争论的一个焦点就是法学本科教育是到底是应该实行以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为主还是着重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长期以来,我国几乎所有高校法学院系实践中都采用的是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术型人才,很少有法学院系愿意承认自己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因此,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内容更为注重通识教育和法律基本知识,职业教育内容缺失〔1〕。然而,随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在社会各行各业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社会对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法律人才的实务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以职业为导向,在抓牢学生基本素质能力的同时,突出学生法律应用能力,使他们成为复合应用型人才,已经成为近些年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核心问题。尽快推行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机制,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走出一条不同于部属法学院校的发展之路,尽快确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已迫在眉睫。
(二)专业培养方案不合理
长期以来,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因为人才培养目标不清晰、不准确导致培养方案存在较多的问题。尤其是体现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方面最为突出。一方面,片面追求知识面的广度而开设了过多的计算机、英语等非专业的公共课程,忽视了法学的专业特点,淡化了法学的专业教育特性。另一方面专业课程设置上大而全,且注重理论方面〔2〕。基本上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照搬教育部确定的的16门核心课程,以传授系统的知识为目的,教学上主要采用“从理论到理论”的教学方式,没有为学生提供一个真实的学习法律知识的社会场景,无法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真实具体运作。因此,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的力度不够。总之,很多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被大大忽略了。显然,这样的人才培养方案在实践中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
(三)法学教育同质化非常严重,没有办学特色
目前,我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多达600多所,这么多法学院系在办学层次、类别上分为几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法学院系在生源质量、办学目标和经费投入均存在很大差距,这就客观上要求各个法学院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特色办学。然而如前所述,很多地方高校采取了传统的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分离的培养模式,且各高校教学体系与内容并无实质性区别,培养方案千校一面。培养出的人才具有很强的同质性,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要,,法学院校成了脱离社会实际的“象牙塔”,造成法学专业学生年年就业难的局面。目前,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和新矛盾,这更需要我们对传统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培养模式进行反思和改革,加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明确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发展法学职业化教育
三、结语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社会科学,实践教学作为法学教育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最有效的方式〔5〕。综上所述,在当前转型发展的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行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职业化教育模式已是必由之路,因为这种培养机制有利于实行与老牌政法院系及部属高校的法律院系分类培养机制,有利于提升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实践能力。总的来说,通过以上几方面的探索,我们确立了以职业化教育的法律本科教育模式,当然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改进的问题,但是只要坚持职业化教育的道路,我们一定可以体现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不同于部属院校的办学特色。
〔参考文献〕
〔1〕唐力,刘有东.反思与改革: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创新研究---以法律职业教育为视角的思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01):37.
〔2〕吴珏,地方高校法学本科职业化教育探索的新思路―――以岭南师范学院为例〔J〕.教育教学论坛,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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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戴谋副,法学专业职业化教育模式探讨〔J〕.学理论,2009,(14):83.
1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
第一,提高法律素质这一教育目标如何领会与落实依“05方案”规定,《基础》是一门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依托的新课程,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课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主体,是培养大学生良好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主渠道。由此可见,法制教育从过去的法律常识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提升为法律素质教育。
第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该如何整合与“05方案”之前的相应课程相比,《基础》最大的特色在于打破学科间的界限,把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法律素质的提高与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有机统一起来。
第四,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应如何体现“高职”特色对高职院校来讲,《基础》教材全国高校“一本通”的现实,使得高职院校与普通高等院校相比,在法制教育的目标、内容等方面难以体现应有的差异性。自“05方案”实施以来,上述问题在认识和实践两大领域并没有得到解决,存在诸多误区。
2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误区
2.1法制教育目标抽象化、空泛化
2.2把法制教育等同于德育教育
2.3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传授
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普遍存在把法律知识等同于法律素质的现象。教学实践中往往以法律知识传授为中心,存在重案例轻分析、重理论轻实践、重记忆轻能力的倾向,谈不上法律信仰的培养。究其缘由,一方面,由于法律知识是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是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条件,是培养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故一般认为法律知识传授必不可少。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由于法制教育目标的“高、全、空”,由于教材内容广泛、庞杂,几乎涉及法律专业所有的基础课程,由于学时太少,也由于教师自身修养(不少《基础》课教师专业所长并非法律)的制约,不少教师是知难而退,认为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能传授一些法律知识也已不错。这种误区,对某些个案来讲,也许是教学实践中的一种无奈。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传授实际上是一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做法,况且区区的10个学时,还能捡到多少
2.4法制教育价值取向手段化
3区分教育目标,重构高职法制教育内容体系
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存在的误区,必然影响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为增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必须区分法制教育的“应然性目标”与“实然性目标”,必须正确处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重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内容体系。
3.1区分法制教育的“应然性目标”与“实然性目标”
从宏观层面讲,“教育目的以两种最基本的形态存在着,即理论形态的教育目的和实践形态的教育目的。或称‘应然教育目的’与‘实然教育目的’”。“应然教育目的”“是人们根据现存的社会条件和教育目的的基本理论所提出的某种带有倾向性的教育价值取向,它反映的是人们对教育的期望结果”。“实然教育目的”是指从事教育工作或与教育发生直接联系的人(如学生、家长等)在自己的教育行为中所实际追求的教育目的”[8]。对于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来说,区分“应然性目标”与“实然性目标”具有理论的可能性和现实的必要性。一方面可以明确提出:法制教育就是法律素质教育,法律素质教育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用法能力三个层面的目标。此为法制教育的“应然性目标”,其所彰显的是一种教育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必须从《基础》学科的实际(如:学科定位、内容体系、学时等)及高职院校的学生的特点出发构建法制教育的“实然性目标”。笔者认为,该目标可表述为:通过法制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理解、领会基本法治精神、法律思维的特点,为培养法律信仰奠定阶段性基础。这既是一种教育价值取向,又是一种教育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