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法治的理性基础;法治精神、规则意识,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在文明建设当中,法治也是一个核心关键词,它是文明的重要保障和突出表征。一部良法,胜过千言万语的说教;一套好的机制,胜过千万次的运动式治理。一个文明的社会,必定是崇尚法治的社会;一个文明的城市,必定是依法治理的城市;一个文明的公民,必定是遵纪守法的公民。
深圳在文明建设过程中,着力在全社会凝聚“法治”的价值共识,营造弥漫法治文化的环境,以法治精神和民族美德培育文明公民、文明社区和文明城市。让法治外化为文明建设工作的制度成果,内化为文明行为习惯的精神驱动。未来的深圳,将把文明放在法治的语境下来审视,把文明放在法治的经纬中来推进;未来的深圳,将在法治的笔墨中挥就大写的文明,在法治阳光下见证文明的蓬勃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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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成为文明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
文艺复兴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和协同的自由、平等、权利等人文主义思想的发展,法治观念广为传播。西方近代化国家继承了古典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成为占社会支配地位的价值原则。英国的戴雪在《英宪精义》中提出了“法治”(ruleoflaw)的概念,建立起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在18世纪的法国,孟德斯鸠在其被称为“法的百科全书”的《论法的精神》中,概括法治为“法律下的自由和权利”,“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法治,集中彰显了人类在集体规则的建构中所蕴含的理性与智慧、在集体规则的遵从中所呈现的秩序与和谐,是文明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
中国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社会导致我们有着根深蒂固的“为政在人”传统,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清末变法开启了从古典王朝到现代国家的探索转型之路,历经百余年的改良、革命、建设,几度迂回曲折,中国最终选择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并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价值之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国家、社会、个人三个维度,确立了我们的国家价值、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吸收了古今中外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明晰了中华文化传统与中国现代社会、世界文明与中国文明的关系。其中,“法治”是社会层面价值追求的核心。自由、平等、公正等都离不开法治,既是法治信仰的内在价值追求,也是法治精神的外在体现。在法治社会里,国民文明有礼,安居乐业;自由价值得到尊重,国民更有尊严地生活;社会充满公平正义、诚信友善,安定有序,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法治为这一切提供着坚实而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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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成为文明城市的基本治理方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提出要“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从“管理”到“治理”,不只是简单的一个词语的变化,而是意味着一个重大的突破。
治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公共管理领域,逐步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共识。治理的内涵丰富、包容性很强,它更强调灵活性、协调性、沟通性,彰显了国家的公平、正义,社会的和谐、有序。治理与管理之间有着明显区别,我们可以列举很多。比如,管理的主体是一元的,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管理是垂直的,而治理是扁平化的;管理常常是单向度的,治理是体系化的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治理的基本要求是法治化,以克服过去管理中存在的随意性。从“管理”到“治理”,反映了治国方略总体思想的演变,折射了历史发展的进步,更加强调法治的作用。
从国家层面来看,治理是依法治国;从城市角度看,依法治理是建设法治政府,而不再是简单命令式、完全行政化的管控。法治在城市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规范性、保障性的作用。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重要内涵和基本特征就是法治化。法治使得政府运行、社会运转和市民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程序可把握、效果可预期,它能有效避免管理的随意性、偶然性、短效性,使得城市治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理城市,是世界城市所采取的最普遍、最重要的治理手段和基本特征。可以说,世界城市均为法治城市。新加坡是全世界公认的法治之城,自建国之初,就把现代社会的民主、公平、法治等理念与传统儒家思想结合起来,形成了以强调公平、正义、有序、伦理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价值观,并将法治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
面。它的立法之细、执法之严也广为认知。1994年轰动一时的迈克·费事件,更是让全世界见识了这个法治国度对法律尊严的坚决维护。新加坡认为他们城市的真正竞争优势在于法治环境,包括政府依法办事的意识、市民良好的法律素质、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优良的信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良好的国际声誉等等。
作为国际化大都会的伦敦,在上个世纪曾经历过严重的雾霾之灾,丧失了1.2万多条生命。这一悲剧促使伦敦于1956年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空气洁净法案》。这一法案以及后来的一系列立法措施,推动了城市工业部门、交通部门、环境部门和媒体舆论为治理大气污染而有序运转。到现在,伦敦已摆脱了“雾都”之称,成为真正宜居的国际都市。
法治也是香港引以为傲的城市基石和显著特质。数十年来,香港在建构和营造法治环境方面不遗余力,高度法治化已成为香港城市竞争力的核心优势。2005年香港推出了“香港法治指数”,记录城市的法治状况。
综观世界法治发达的城市和地区,其法治治理一般呈现出三个共同特征:一是拥有良法之治,法律在城市社会生活中占有统领地位,都建立有一套完备而彰显正义的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崇尚法治的城市精神,市民普遍具有理性的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法律规则和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人人遵守法定规则,公民在行使合法权利时,不伤害别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三是具备公正的法治环境,公平、正义、自由、权利等法治价值得到尊重和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深圳也是一座依法而立的城市。
深圳在新一轮改革发展中,提出和明确了“三化一平台”的重点主攻方向,决心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和前海开发开放来牵引和带动全局改革。“三化一平台”影响很大,仔细推敲起来,核心就是法治。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国际化,更重要的是制度、文明的衔接,通过制度来制定国际规则,这是国际化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前海开发开放平台,深港高端服务业的密切合作,基础就要靠法治。因此,法治是深圳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是撬动深圳竞争新优势的支点。深圳要创造新的优势,代表中国参与世界城市的竞争,必须将法治作为提升城市发展的根本方向。深圳也因此提出了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战略目标,强调要把加强法治作为全局性、战略性任务,运行全国首个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让一流的法治成为深圳经济特区新时期更为显著的城市特质,成为深圳最具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环境,成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坚强保障。这一系列战略布局,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在深圳文明进程中的重要历史定位。
法治城市建设的种种努力,为深圳营造了一个弥漫着法治文化的社会环境和文明追求。如今,“法治”已逐渐成为深圳市民共同的价值取向,成为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成为深圳社会文明的鲜亮底色。与此同时,深圳进一步推动关爱行动、全民阅读的立法,通过法治手段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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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成为塑造城市文明的刚性力量
法治城市,必定是政府高效运作、社会有序运转、市民遵规守矩的文明城市;而具有高度文明的现代都市,必定是依法治理的城市。在现实的文明建设中,一些城市往往采用运动的方式,注重通过行政命令手段来推进,人为因素较多,法定因素较少,使得文明建设有如阵风吹过,难以可持续。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更新城市治理观念,更加重视城市的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城市;通过一流的法治来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近几年,深圳坚持以法治精神创建文明城市,以法治化建设文明社区,以立法守法培育文明公民,推动城市文明水平的不断提升,三次荣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一)以法治精神推动城市公共文明建设
城市文明创建法治化的基础是对规则的遵守。在城市公共文明的创建中,对于市民公共行为的规范,有些需要通过动员、教育,有些则需要用规则、法治来强制规范。从2005年起,作为对城市治理水平的综合考量,国家启动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与评选工作。
在城市文明建设工作中,深圳秉持法治精神,以国家的两个测评体系为统领,定规矩、建机制,使法治外化为文明建设工作的制度成果,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发展,不断取得更高水平、迈向更高层次。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机制——让文明建设站得更高。制定《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的决定》,总结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工作、教育、责任、监督、奖惩、保障八大长效机制,为文明建设工作提供了一系列顶层制度设计,促进文明创建的常态化、制度化,探索中国特色的城市文明模式,使深圳成为弘扬和传承中华文明的典范城市。与此同时,围绕“惠民生、保民安、稳民心、聚民智、借民力、修民德”目标,深圳率先制定《基层(街道)文明创建和社会建设基本工作测评体系》,并严格测评体系的执行,使每项测评内容都真正与市民生活结合起来,站在市民角度,为基层文明创建、文明社区和社会建设工作划出“标尺”,提供科学规范的指引。
三是形成成果固化机制——让文明建设走得更远。除了常态建章立制外,深圳还积极从重大活动、重点工作中梳理和固化各种典型经验、成功做法,推动文明创建成果的制度化。2011年深圳成功举办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后,积极推动筹办大运会成果和精神的制度化,就“志愿者之城”建设、环境治理常态化、建筑物刷新改造法定化、U站利用常态化等工作,形成制度化、长效化机制。2012年,制定了《深圳关爱行动工作规程》,对已连续开展10年的“深圳关爱行动”成果进行了固化;对开展了11届的“深圳市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创建)成果评选表彰”活动,也形成一套评选工作规程,明确了评选标准、规范了评选程序、完善了管理规定。
这一系列建章立制的举措和成果,有力推动了深圳城市文明建设工作的制度化发展,促进了城市文明水平的不断提升。2008年至2013年“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结果显示,深圳的得分从85.59增加到92.93,呈总体上升态势。2005年、2008年和2012年,深圳连续3次获得“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
(二)以法治刚性培育塑造文明公民
法治就是培育文明公民,一个国家、一座城市的文明水平最终要靠公民的文明素质来体现。世界上任何成功法治建设的典型就在于培养文明公民。从根本上讲,城市文明最终体现在城市市民整体的文明素质上。依靠法治培育文明公民,不仅仅只是通过立法来约束公民的行为,更重要的是保障和维护公民的权利。权利的衡量尺度就是公民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德国法学家鲁道夫·耶林曾说:“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也只有当公民自觉保障他人权利的时候,他对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才有发自内心的尊重。唯此,人人都遵守规则,人人就都享有最大的权利和自由,而不会对别人和公共利益造成伤害。这也就是尊重别人、尊重社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框架内达到和谐、融洽。
因此,文明立法,与其说是由社会事先设定规则,不如说更重要的在于维护公民的权利。文明立法,就是为公民
行为划定边界,也就是使生活在法治社会中的所有人,都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只要不超越法律边界,就能获得合法权利、享受充分的自由,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实现自我价值。这也是改变过去那种高高在上、我说你听的旧有管理方式,形成维护人的权利而以共同规则约束行为治理新模式的根本所在。
培育文明市民当然体现在道德素质的提高上,通过教育、引导固然可以实现,但同时也要通过法治来推进。一个具有良好文明素质的人,往往被称为“有教养”的人。所谓“教养”,既靠“教”,更靠“养”,既要重视宣传教育,更要重视习惯养成。以往,我们针对种种不文明现象,更多是采取宣传教育和集中治理的手段,但效果往往不明显,也不持久。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文明更需要一种强制性、持续性的约束,而法治其实也是一种教育和学习的手段。
文明只有固化为人们的行为习惯,才能得到实质的维系。为文明定规立法,把文明的软性要求变成硬性规则,让文明行为得到鼓励和奖赏,让不文明行为得到惩罚,从而使人们在奖惩的利害权衡中,主动选择文明的行为方式,规避不文明的行为方式,并逐渐形成行为习惯。这方面,国际上有很多成功案例。
法治通过强制性、持续性约束,促使人们形成文明的“条件反射”和文明的行为习惯,使文明从单纯的“教育”内化为人们的“教养”。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一部良法,胜过千言万语的说教;一套好的机制,胜过千万次的运动式治理。
如今,深圳与国内外很多先进城市相比,在硬件上毫不逊色,但在市民文明素质的软件上,与世界城市相比,却还有一定差距。远的不说,近在咫尺的香港,就时常让我们感受到这种文明的落差。在深圳散漫随意的深圳人,到了香港往往会更加自觉守法、更加文明;而在香港遵纪守法的香港人,到了深圳则可能会钻空子。为了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深圳不断推进文明领域的立法和执法进程,通过“法”的运行,促进市民不断强化文明意识、法治意识,让法治内化为市民文明行为习惯的精神驱动。
2012年,深圳颁布《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立法形式,对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参加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进行鼓励和促进,同时明确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破坏公物等不文明行为的惩处,成为全国首个有关市民文明行为的法规。该条例为深圳规范市民公共行为提供了法律的利器。深圳罗湖区东门步行街作为全国有名的商业街,曾饱受乱扔垃圾、乱摆卖、占街乞讨等问题困扰。结合条例实施,城管执法部门加大常态执法力度,打赢了几场“官告民”的经典案例,对违法行为人产生了强大的震慑力。
除了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外,深圳还专门就市民公共行为方面的突出问题、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立法和执法,惩戒不文明行为、保护和鼓励文明行为,推动市民逐渐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一是以法为“鞭”,惩戒不文明行为。
在市民公共行为当中,交通行为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诸如“中国式过马路”、酒后驾驶等不文明交通行为,一直是困扰城市治理者的突出问题。为了整治这些问题,深圳于2010年8月出台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其后又进行了两次修订,不断加大对各类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处罚力度。该《条例》使深圳成为全国交通违法行为罚款额度最高、最严厉的城市。
配合《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深圳市交警部门常年持续开展针对酒驾醉驾的“猎虎”行动,至2014年3月已累计查处19637人次,形成了强大震慑力,使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深圳人的普遍自觉。针对“中国式过马路”的陋习,深圳组织开展“绿马甲”行动,行人闯红灯将被处以最高100元的罚款,或者被罚穿上“绿马甲”协助维持交通秩序。2013年全年,共查处行人闯红灯62483宗。在强有力的执法下,全市行人闯红灯的现象已大为减少,即使在没有交警的情况下,行人闯红灯也开始面临“众目睽睽”的巨大压力。
此外,深圳还在全国率先开展“礼让斑马线”整治行动,机动车在斑马线上不礼让行人的,罚款500元,扣3分。从2012年8月起,至2014年3月,共查处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34207宗。经过持续整治,现在越来越多的司机到了斑马线就会自觉放慢车速、礼让行人,这成了深圳人的又一个文明行为习惯。对此,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曾作过专题报道。
针对交通行为的立法和执法,有效提升了深圳交通文明水平。监测指数显示,2010年至2013年,深圳“交通文明指数”的月平均得分分别为74.31、76.07、76.96、78.10,呈逐年上升态势。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张居正语)公共场所抽烟这个“老大难”问题,难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执法。《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作为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控烟法规,早在1998年就已经出台,但实施效果却一度不是很理想。为此,深圳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控烟范围、提高处罚标准、细化执法分工。2014年3月1日,新版控烟条例正式实施,国家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16类场所严格禁烟,全市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6个部门联手,全方位开展控烟执法行动。首个控烟执法周,全市即共出动执法人员7480人次,开出了87张个人罚单,179个单位被警告。这种动真格儿的阵势,立刻给市民带来了不小震动,烟民们号称已经“被挤到了墙角”,不少烟民甚至因此彻底戒烟。相应的,城市公共文明水平和健康、卫生环境得到了明显提升。
二是以法为“盾”,保护文明行为。
诸如见义勇为、救人于危难这样的文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时常会面临“无人买单”甚至被反咬一口的困境,让好人心寒、让文明蒙灰。南京彭宇案引发的“扶不扶”的纠结与困惑,便是典型的例证。为此,深圳通过立法方式来保护这类文明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1997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保障、人身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各医疗卫生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优先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因见义勇为致残而不能在本市原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调整,并不得因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辞退”等等。
2013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该法明确,“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系列的立法措施为好人好事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举起了一个坚实的盾牌,让正义得到伸张,让文明得以光大,让人们做文明达人没有顾虑,心有安慰。
三是以法为“灯”,鼓励文明行为。
诸如无偿献血、器官捐献、志愿服务这样的文明行为,不在法定义务范畴,而是更高层次的追求,是引领社会文明风尚的重要力量,不能靠法律来强制,却能靠法律来推动。为了鼓励这些文明行为,深圳在全国率先就这些领域进行立法,将这些文明行为的优待措施法定化。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规定,无偿献血达一定数量的公民,在特区享有终生、无限量、免费、优先用血的权利,其父母、配偶、子女可在特区免费使用其无偿捐献的等量血液。《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规定,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规定,义工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在招工、招生时,同等情况下享受优先录用、录取的权利。此外,深圳关于人口管理工作的“1+5”文件明确规定,受表彰的“深圳文明市民”可迁入深圳户籍。
文明的进程永不止步,法治之路任重道远。
法治的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更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上,法治阳光的照耀,必将促进建设人人有尊严、人人遵守规则、人人享受平等的文明社会。可以预见,未来的深圳,将是一个把文明放在法治的语境下来审视的城市,一个把文明放在法治的经纬中来推进的城市。文明不再只是苦口婆心的宣传倡导,而是一条界限清晰、不可逾越的“红线”;不文明的陋习,不再止于轻描淡写的道德谴责,而是直接诉诸法律的严惩;文明的言行,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少数派”,而是势力强劲的“大多数”。未来的深圳,将在法治的笔墨中挥就大写的文明,将在法治的阳光下见证文明的成长与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