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治文化中,法的确立讲求的是“不法古,不脩今”,“明世俗之变,察治民之情”。立法,既不刻板地效仿古代,也不拘泥于当下的形势。古人认为,不同时代应该用不同的方式治理,才能使社会稳定。立法,同时要明世俗的变化,审慎地体察民情。在体察民情方面,法家对人情有较为清醒的、辩证的认知。以商鞅对“义”的理解为例:传统的“义”是按照民众的喜好确立规则,把民众讨厌的东西废除掉。而他所说的“义”则不然,是反其道而行之。按照民众的喜好确立规则,就会使民众放纵自己,由安乐开始最后受到伤害。而以民众畏惧的刑罚为规则,最后却使民众享受到真正的快乐。
传统法治文化的价值追求是强国利民。有人也许会说,古代的国是君主之国,是一家一姓之国,因此强国就是为了加强君主的统治。这里必须要阐明的一点是,在传统文化中,君主既是一个个人,同时也不是一个个人,在宗法社会中,他是宗法家族的代表,但是君主同时也是整个国家利益的代表,这一点我们不能忽视。在古代法家的思想中,君主是“公”的代表,“公”是和“私”相对的一个概念。中国文化中的“公”是一元主体多元结构下的“公”,“公”是通过个人为代表的君主统治来实现的。我们这里所说的一元主体下的多元是包括官吏、贵族、士、农、工商在内的一个综合体。在西方文化中,“公”是分散主体的“公”,公的主体是多元的,而多元是不同势力的贵族、不同职业、不同利益的人群等。这是中西两种文化很大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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