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长廊之中国古代法治先贤人物及故事文化建设展厅设计/文化建设

我国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经过长期发展演进,中华法系成为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传承和弘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

主标:法治先贤人物

副标: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1、管仲——以法治国的第一人

管仲是春秋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春秋时期担任齐国国相,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五霸之首,被誉为“法家先驱”、“华夏第一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以法治国”理念的人,他将国家治理与法家思想高度的统一起来,认为以法治国,可以有效地统一政令,无论施政、治理,都不过是“举措而已”。

桓公曰:“伍鄙若何?”管子对曰:“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政不旅旧,则民不偷;山泽各致其时,则民不苟;陆阜陵瑾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略,则牛羊遂。”

——《国语·齐语》

(管仲和齐桓公)

2、李悝——中国变法的始祖

李悝,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曾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

经济上推行“尽地力”和“善平籴”的政策,鼓励农民精耕细作,增强产量,国家在丰年以平价购买余粮,荒年以平价售出,以平粮价;主张同时播种多种粮食作物,以防灾荒。政治上实行法治,废除维护贵族特权的世卿世禄制度,奖励有功国家的人,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强国之一。他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成《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其“重农”与“法治”结合的思想对商鞅、韩非影响极大。

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是中国变法之始,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时便对其他各国的震动很大,从而引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轰轰烈烈的全国性变法,为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铺平了道路。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共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

3、商鞅——先秦法家代表人物

商鞅,战国时期改革家,法家代表人物,辅佐秦孝公期间,积极实行变法,提出了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建立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是战国时期最彻底的一次变法,使秦国成为富裕强大的国家,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史称“商鞅变法”。

执法不避权贵、刑上大夫,主张以法治国,同时抱着法家“明法”的态度和精神来推行政治改革,让百姓知晓法律。十年之后,秦民都适应了新法,出现了“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的局面。

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商君书·更法》

译文:法度是为了惠及百姓,礼制是为了方便做事。所以圣明的人治理国家,只要能使国家富强,不必沿袭旧的法度;只要能够有利于百姓,不必遵循旧的礼制。

4、慎子——由道入法的过渡

慎到,尊称慎子,战国时期人士,是由道入法的过渡人物,认为“治国无其法则乱”,主张“民一于君,事断于法”,即百姓、百官听从于君主的政令,而君主在做事时必须完全依法行事。而且,立法权也要集中于君主之手,各级的官吏只能严格地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即“以死守法”。百姓则要接受法令的规定,按法做事,即“以力役法”。慎到认为这样才能实行法治,并取得功效。在君主具体执法的过程中,慎到提倡法治,做到公平执法,反对人治。主张立法要为公,反对立法为私。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5、《荀子·君道》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

——《荀子·君道》

译文:有令国家混乱的君主,没有自然混乱的国家。有令国家治理的人,没有自然治理的法制。后羿的射箭方法没有消失,但后羿不能令后世的人都射中。大禹的法制仍然存在,但夏朝不能在后世称王天下。所以单单法制不能独立治国,法则不能自然执行。得到治国人才,国家才存在,没有治国人才,国家就会灭亡。法制,是治理国家的开端,君子,是法制的本源。所以只要有君子,法制即使省略一些,也足以普遍地使用。没有君子,法制即使俱全,实施时也会失去先后次序,不能够应付事情变化,足以造成混乱。不知道法制的意义,只知做修正法制条文的人,虽然知道得多,遇到事情一定会混乱。

6、韩非子——法家的集大成者

韩非子,战国末期人士,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于一身。“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势”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三者紧密结合,将辩证法、朴素唯物主义与法融为一体,为后世留下了大量言论及著作。其学说一直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阶级治国的思想基础。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厉官威名,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

——《韩非子·有度》

译文:法令不偏袒权贵,墨绳不迁就弯曲。法令该制裁的,智者不能逃避,勇者不敢抗争。惩罚罪过不回避大臣,奖赏功劳不漏掉平民。所以矫正上面的过失,追究下面的奸邪,治理纷乱,判断谬误,削减多余,纠正错误,统一民众的规范,没有比得上法的。整治官吏,威慑民众,除去淫乱怠惰,禁止欺诈虚伪,没有比得上刑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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