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社会政治理论

18世纪法国哲学在哲学上没有多少新意,因为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政治哲学的问题突出,因而成了哲学家们思考的核心;

这一时期的社会政治思想以“自然法理权”为基础,通常有两个基本概念,一个是“自然状态”,一个是“社会契约”,近代社会政治思想就是围绕着两个概念展开的,几乎每一位讨论社会政治问题的哲学家都有一套“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以说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形成。说明一种合理的社会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2.社会制度主张

十七八世纪的哲学家思想家们大多数张实行法制,并且推崇代议制;

霍布斯和卢梭与众不同,前者推崇中央集权制,后者鼓吹民主共和国;

一、霍布斯与洛克

(一)霍布斯

霍布斯哲学以经验论为基本原则,但他非常重视几何学的方法,建立了一个非常典型的机械唯物主义体系。对霍布斯来说,哲学与科学是一回事,物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物体,一类是人工物体,由此就产生了哲学的两大部分——自然哲学与公民哲学。其中公民哲学又分为两部分:伦理学和政治学;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体现了一种极端个人主义与极端专制主义之间的巨大矛盾;

1.从“自然本性”到“自然法”

(1)“自然本性”

霍布斯认为,人首先是一种“自然物体”,因而人的“自然本性”支配着人的思想和行动,这种“自然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和追求权力;

(2)“自然状态”

当人们完全按照自然本性而生存的时候,在没有公共权力树立起绝对权威的情况下,这种状态就叫做“自然状态”,霍布斯假设人类原本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类生活陷入混乱中;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中,人人自危,于是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和欲望不得不让位于更为根本的“自我保存”本性,于是理性教导人们,只有接受那些大家都必须遵守的共同生活规则即“自然法”,才能避免战争,确保和平;

“自然法”就是理性建立起来的道德法则,它是衡量善恶的一般标准,因而自然法的学说是真正的和惟一的道德哲学;

2.社会契约论与利维坦

(1)社会契约

自然法毕竟只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在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权力的情况下,它是难以发挥作用的,紧紧依靠自然法人们还是无法摆脱人人自危的困境;

于是,人们为了达到自我保存的目的,便相互约定,把他们的自然权利转让出去,交付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这种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所谓的“契约”;

(2)两次社会契约

自然法是第一次契约行为,第二次订约时人们都放弃了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一个人或一些人所组成的会议,于是便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公共权利,这样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叫做“国家”;

(3)利维坦

所谓“国家”,“是一个人格,一大群人通过相互约定使他们自己每一个都成为这个人格的一切行动的主人,为的是当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利用他们大家的力量和工具来谋求他们的和平和公共防御。”

霍布斯用《圣经》中的巨大海兽“利维坦”来比喻威力无穷的“国家”,认为只有它才能保护我们,甚至称之为“有死的上帝”或“人间的上帝”;

3.霍布斯政治哲学的特点、影响

(1)特点

霍布斯政治哲学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他以社会契约论为专制主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作论证;

霍布斯认为君主制最为优越,因为权力集中于一人,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强大,防止内乱和混乱状态的发生,所以它是最强有力的统治形式;

(2)背景

1640年的英国内战具有资产阶级革命的性质,但是长期的内战必然导致民不聊生,在霍布斯看来,英国内乱不已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国家的统治权力不够强大;

(3)影响

霍布斯所制订的以人性论、契约说为基础的国家学说,以冷酷无情的理性分析揭开了笼罩在统治权力之上的“君权神授”的神圣面纱,对当时的社会政治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至今仍然是人们研究的课题;

(二)洛克

洛克主张君主立宪制的代议制政府;

1.自然状态说

洛克认为,人类最初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平等的和平状态,虽然没有政府和法律,但却不是放任状态,有一种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在起作用;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

虽然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是没有保障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者违反自然法,侵犯别人的自然权利的现象;

2.社会契约论

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惟一途径是同他人订立契约,即达成协议,联合成一个共同体,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行使;

不过洛克认为,人们并非将全部自然权利都交给专制的政府或君主,他们放弃的惟一的自然权利只是维护自然法,惩罚犯罪者的执行权,政府的权利仅此而已,根本没有专断的统治权;洛克还认为,人们只让出了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

3.法制、分权学说

(1)法制论

洛克认为,一个国家绝不能听任统治者凭个人意志实行专制统治,必须制订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统治者也只能根据法律进行统治;

法律的性质是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其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2)分权学说

为了防止君主专制,洛克提出了权力分散、相互制约、三权分立的“分权”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联盟权(外交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内阁、君主掌握,实行君主立宪制;

二、孟德斯鸠

1.孟德斯鸠著作概况

1721年,孟德斯鸠发表了第一部著作《波斯人信札》,在法国社会引起了极大的轰动;

1734年他发表了历史哲学著作《罗马兴衰原因论》,第一次提出了政治法律制度是国家盛衰的决定性因素的理论;

1748年孟德斯鸠出版了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全面系统地展示了他的政治哲学体系;

2.孟德斯鸠法哲学

孟德斯鸠以法哲学的形式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社会政治理论;

(1)“法”的理论

孟德斯鸠将“法”规定为“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的必然性和规律性;

世界上一切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是必然的,存在着一个“根本理性”,而“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孟德斯鸠试图通过对人类社会的法的研究,寻求治国安邦的良策;

(2)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之中,遵从“自然法”而生活,它跟源于我们的生命的本质即自然本能;

进入到社会状态以后,产生了政府,政府制定了处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关系的法律,这些法律就是“人为法”,人为法以自然法为基础,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平等的天赋权利;

(3)“法的精神”

人类的一般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律等社会制度都是人类理性在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体现;

法律制度不仅与国家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而且与各个国家的气候、土壤、面积大小等自然条件有关,与各国人民的生活方式也有关,所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法的精神”,只有符合这一精神的社会制度才是好的制度;

(4)三种政体

孟德斯鸠认为,历史上存在过三种政体,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品德”;

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拥有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荣誉”;

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个人依据意志和爱好来治理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

3.政治自由论

(1)何为自由

真正的自由并不是任意胡为,“在一个有法的国家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自由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

(2)政治自由的实现

孟德斯鸠认为,要实现政治自由,首先就要防止权力的滥用,“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提出了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的思想;

(3)三权分立

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参与立法;

行政权是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国王一人来执掌行政权,便于迅速处理国家事务;

司法权应该归法院来形式,法院虽不固定,判例应该固定,以便做到裁判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而不是执法官的私人意见;

4.各国法律的特殊性与地理环境决定论

(1)各国法律的特殊性

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与其特殊的法的精神相一致,不能机械地照搬他国的法律,“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一个国家的话,那是非常凑巧的事。”

(2)地理环境决定论

孟德斯鸠从文化等诸多综合因素入手来考察社会政治制度,尤其强调地理环境的重要意义,在他看来,地理环境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三、卢梭

卢梭敏锐地意识到自然与文明的对立,揭示了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从更深的层次对自然、社会和人生进行了冷峻的沉思,某种意义上,卢梭开始了启蒙运动的自我反思和批判;

卢梭在哲学上的主要贡献是他的社会政治学说,围绕着“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与“克服社会不平等的途径”这两个主题,他通过《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与《社会契约论》阐发了独具特色的思想;

(一)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1.自然状态学说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只是某种逻辑上的“假设”,他将人的社会性剔除后所剩的东西看做人的自然本性并加以考察;

卢梭认为,自然人的心灵中有两个最原始的原则:自我保存、怜悯;

2.“自我完善化”

自然人具有理性、文明、语言、社会生活、道德和进步的潜在动力;

人类的“自我完善化”能力使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

3.私有制与不平等的产生

(1)不平等的产生

私有制是人类“自我完善化”能力的必然结果,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正是由于私有制的产生,人类便由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陷入了没有自由和平等的社会痛苦之中;

(2)两种不平等

一种是自然不平等,即生理上的不平等;

一种是社会不平等,即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

4.社会不平等的发展过程

(1)私有制的产生

第一阶段,私有财产的出现使原来微不足道的自然差异在劳动中产生了不同的结果,社会分化为富人和穷人;

(2)官职的设置

第二阶段,富人对穷人的统治被合法地确立起来,他们的财产受到了政治法律制度的保障;

(3)合法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

第三阶段,由于法律巩固了所有权,强取豪夺变成了合法的权利,富人获得了新的统治力量,权力逐渐被固定下来,统治者把自己看做主人,而将臣民看做是奴隶;

5.不平等的深化与暴力革命

卢梭认为,伴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的是不平等的深化和普遍的道德堕落,但物极必反,事物总是像对立面转化,人民必将以同样的手段来还报暴君,暴君一当他被驱逐的时候,他是不能抱怨暴力的,“暴力支持他,暴力也推翻他。”

卢梭的思想中有回归自然的倾向,但他也知道,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以后,就再也不可能回去了,于是他的下一步就是寻求一种合理的社会契约,使由此形成的政治法律制度不至于令人类丧失自然状态中的平等和自由;

(二)如何实现社会平等

1.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目的

卢梭深知,由于人类不可能回归平等的自然状态,所以他的目的是寻找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以往牺牲人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的社会契约;

(1)合理的社会契约的要旨

卢梭认为,合理的社会契约的要旨在于,“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每个人在订约后仍然只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像以前一样自由,“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公意

所谓“公意“,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它是从作为个人意志的总和的”众意“中除掉相异部分而剩下的相同部分,因而永远是公正的;

“公意“在具体政治实践中表现为法律;

(3)“共和国”与人民主权

这一契约行为产生了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共同体”,即由全体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往叫“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共和国的主权即最高权利属于全体人民;

卢梭反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学说,主张人民主权至高无上因而不可分割;

(4)对民主共和国的推崇

卢梭独树一帜地拥护民主共和国,他认为这样的社会契约不但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代替自然所造成的生理上的不平等,从而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真正的平等;

3.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同洛克、霍布斯的比较

(1)卢梭的主张

卢梭坚决反对专制制度,他像洛克一样坚持人民主权,但他也不同意人们在订约中还保存了一些权利不可转让,而是主张全部权利转让给集体;

(2)卢梭理论的局限

如果不能保证“公意”是正确的,怎样才能防止民主蜕变为“多数人的暴政”?

没有最基本的人权,没有法律,有的不过是一种道德理想国而已。

4.卢梭思想的影响

卢梭与其他启蒙思想家存在者巨大的分歧,他敏锐地觉察到了现代社会所隐含的危险,他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对立起来,揭示了自然与文明之间、道德与理性之间的深刻矛盾;

他的思想不仅启发了康德,使之更加自觉、深入地开始了对启蒙主义的反思,而且直到今天亦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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