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中国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economicglobalization,newtrendshavebeenfoundinthefield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suchastheacceleratingunificationofrelevantrules,theweakeningeconomicsovereignty,theexpandinginfluenceofnon-stateactors,andincreasingimportanceofsoftlaw.Chinahasmoreorlessrespondedtothosenewtrendsinthepastfewdecades.Nevertheless,muchremainstobedoneinthefollowingfouraspects:clarifyingChina’sroleinthecurrentinternationaleconomicorder,acceleratingtheregionalintegrationprocess,makingmoreusethelegalmechanismtosolveeconomicdisputes,andpromotingnewconceptionsandrules.

Keywords:economicglobalizatio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China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一大潮流,已经并将继续带来国际经济关系的深刻变革。作为以国际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不可避免地受到经济全球化影响,出现相应的变化、发展和趋势。中国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面临着独特的机遇和挑战。

一、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内涵及其法律影响

如果将经济全球化作为经济一体化的另一种表述,那么以历史的眼光看,全球化并非一个新现象。事实上,过去数十年间世界经济的日益整合,在很多方面可以被视为开始于19世纪中叶、结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广泛一体化进程的重续。[3]有的论者甚至将全球化之肇端上溯至1492年哥伦布的首次远航。[4]对于经济一体化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早在160年前即已做出深刻论述。[5]然而,晚近的经济全球化在某些方面又确实迥异于以往:不仅表现在更大部分世界和更多独立国家参与其中,更表现在现代科技,尤其是交通、通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世界变得前所未有的“微小”和“平坦”,国内市场日益容易地在全球层面被整合,跨国公司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合作与竞争的个人成为全球化的主要动力。[6]这些都使得现今所谈论的全球化具有了不同以往的独特内涵。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势

作为以直接国际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体系,国际经济法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尤为明显,在统一规则、参与主体、调整对象、表现形式等方面出现了诸多新趋势。

(一)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加强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这一点在最近几十年来尤为明显。[13]大量国际经济条约的制定,使得包括国际商法在内的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进程明显加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国际商事法律规则日趋统一

促进国际商法统一的另一大动力是国际商会近几十年来主持编订的各类商事惯例。尽管不同于国际公约或习惯国际法,国际商事惯例没有强制性,但作为商人自己的“立法”,国际商事惯例直接反映了国际商事交易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在实践中有着重要意义。[15]成熟的国际商事惯例被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所借鉴吸收,上升为法律,更是进一步促进了国际商法的统一。

2.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加速了各国涉外经贸立法的趋同

3.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了区域内经贸法律的统一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加深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其制定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缔约国、尤其是谈判实力较强的主要国家或国家集团的国内法的影响;而国际条约一旦成型,又会对缔约国的国内法产生反作用。这种作用与反作用,使得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贸立法的融合日益加深,界限日趋模糊。无论是两大法系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还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马德里协定》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均为明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这一现象越发明显。

例如,WTO《反倾销协定》(1994年)是以欧美反倾销法,特别是欧共体的反倾销基本条例为蓝本制定的,吸收了美国和欧盟大量的国内(集团内)立法经验。最为明显的方面之一,就是《反倾销协定》直接借鉴了欧盟推算价值计算中期间费用和利润率的计算规则,使正常价值的计算更为详细和合理。同时,《反倾销协定》还借鉴了美国贸易法中关于损害威胁确定因素的规则,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反倾销调查中的产业损害调查规则。反过来,1995年美国和欧盟又根据《反倾销协定》,调整了其各自反倾销法的内容。经过上述作用与反作用之后,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现在如果将欧美反倾销法的条款与《反倾销协定》的条款拆开放在一起,已经很难分辨出哪些是欧美国内法的条款,哪些是《反倾销协定》的条款。[18]

(三)国家经济主权弱化,国际组织影响力增强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主权概念和主权原则经历了从绝对化到相对化的演变,经济主权也概莫能外,突出表现在WTO、IMF和世界银行这三大国际经济组织日益增强的影响力及其成员国经济主权的让渡上。

第三,国家的经济管辖权受到限制,需要服从国际经济组织的管辖权。例如,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具有强制管辖权,突破了“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意志来进行诉讼”[19]的传统国际法原则。同时,争端解决机构在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采取“反向协商一致”,即只要不是所有参加方一致反对,报告即可通过并执行。这些都大大强化了WTO的管辖权,削弱了成员国自身的管辖权。

国际经济组织影响力的扩展与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各国经济相互依赖和协调程度加深的必然结果。正如WTO在2005年的一份报告中所指出的:“在全球化语境中,国家依靠单独行动无法实现重要的绩效目标,只有以条约为基础的合作行动才能克服实现那些目标所面临的日益增加的困难。在涉及常常是受……全球性经济架构——全球性公司、全球性市场、全球性销售网络——推动的经济事务时,这一点尤其正确。通过条约组织进行合作,也许是唯一的出路。”[20]

(四)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影响日益扩大

(五)国际经济法同社会性法律的关联与整合加强

此外,反映国际劳工公约基本要求的“核心劳工标准”以及作为其载体的“社会条款”成为WTO贸易谈判新议题,世界卫生组织192个成员国2003年一致通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于烟草贸易做出诸多规定,世界银行有关援助和贷款的内部综合政策与复议监督机制要求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移民、文化间关系等,也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国际经济法与社会性法律部门之间关联与整合的加强。

(六)国际经济软法的作用日益突出

“软法”(softlaw)是时下讨论颇多的一个概念,其内涵与外延尚无定论,较为流行的是法国学者弗朗西斯·斯耐德(FrancisSnyder)的定义:“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23]软法在国内法和国际法层面都大量存在,就国际层面而言,包括不具有直接法律约束力的各类国际非正式规范,如宣言、决议、换文、指南、纲领、通知、表态等。

国际经济领域内的软法或者说国际经济软法的兴起,是经济全球化的直接产品,是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统一规则需求的不断增加同民族国家因主权而来的立法差异不能充分协调这对矛盾的必然结果。国际经济软法主要有三类:一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制订或通过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世界银行制定的《外商直接投资待遇指南》,欧盟机构发布的各种建议、意见、决议等;二是国际行业组织制订的行业准则,如国际商会编订的一系列商业惯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等;三是国际监管机构颁布的监管规则,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巴塞尔协议”、国际证监会组织的《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等。

国际经济软法不但弥补了国际经济条约和国内涉外经济立法等“硬法”在及时性、灵活性和适应性方面的不足,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其适用日益广泛和统一,内容也从较为抽象的原则宣示发展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在很多时候表现出不亚于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硬约束”作用。以巴塞尔协议为例,其制定者巴塞尔委员会只是由13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或负责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其他机构组成的论坛式合作组织,不具有任何超国家的正式监管权,协议本身也仅具有指引和建议功能,并无强制约束力;然而,由于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囊括了世界银行业最发达的国家,占据全球金融业的绝大部分份额,它们共同制订的这些文件事实上成为国际银行业通行的准则,为各国银行监管机构所严格遵循,其中很多内容还被直接转化为国内立法。

三、中国的回应与对策

自1979年确立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以来,中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融入全球经济。2001年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更加密不可分。经济全球化及其给国际经济法带来的新发展,深刻地影响着中国;而作为从经济全球化中受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也在深刻地影响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国际经济法的面貌。

作为改革开放后中国最早的立法之一,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后又陆续通过了《外资企业法》(1986年)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这三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构成完整的“三资企业”法律体系,为广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巩固和扩大对外开放成果做出了重要贡献。而《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海商法》(1992年)、《对外贸易法》(1995年)等法律的相继出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涉外经济立法。与此同时,中国积极签署或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等重要国际经济条约,并恢复了在IMF、世界银行集团等主要国际经济组织的席位。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2007年中国GDP总量已接近25万亿元,居世界第四位,成为从经济全球化中受益的典范。但与此同时,中国的人均GDP仅列世界第104位,现在以及在不远的将来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大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双重身份,使得中国在全球化进程中面临独特的机遇和挑战,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就政策和法律层面而言,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势,中国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加以应对:

(一)采取务实立场,充当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者和协调人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中扮演着“体系外的革命者”角色,全力支持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结束了游离于国际经济体制之外的历史,从以往激进的“体系外的革命者”转化为姿态较低的“体系内的改革者”,不再以推翻既有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但仍然支持对国际经济体制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造。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中国在经济实力迅速增强的同时比较全面地融入了既有国际经济秩序,成为自由主义国际经济体制的最大受益者之一。在此背景下,中国又开始逐步由“体系的改革者”向更为温和的“体系的改良者”——“体系的维护者和建设者”角色转变。[26]

(二)利用规则空间,加速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如前所述,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与经济全球化并存的当今世界一大特征。早在WTO成立之初,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性便得到了充分肯定。1996年WTO首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宣言》第7条即指出:“区域性贸易协议可以进一步推进自由化,并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与国际贸易体系成为一体。”而在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歧严重、多哈回合成功无望的背景下,区域贸易协定的价值更加凸显,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可能会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在加入WTO多边体系的同时,中国也利用规则空间,逐步推进区域一体化。2001年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要求“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系和国际区域经济合作”;2004年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第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据此,中国近几年来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协定谈判,“十五”期间商建自由贸易区9个(包括香港和澳门两个CEPA),涉及27个国家和地区。[27]概而言之,目前中国参与的区域一体化安排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以地缘为基础的传统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如建设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第二类是跨地缘、关系式的区域自由贸易安排,如中国与智利、新西兰等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第三类较为特殊,是主权国家内部不同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安排,即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分别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

(三)顺应国际趋势,更多利用法律机制解决经贸争端

与国家经济主权弱化和国际经济组织影响力增强这一趋势相伴,多边规则的实施机制日益强化,强制性和约束力有所增强,法律规则正在逐渐成为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的一个主要手段。例如,WTO体制与原GATT体制最大的区别之一,就在于其拥有法律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依赖法律规则来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并借助争端解决机构的强制管辖权和“反向协商一致”方式来确保规则的约束力。相比过去主要依靠成员国自行采取外交手段和贸易制裁,这是一个重大变化,也标志着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从外交导向到法律/规则导向的转变。正如“WTO之父”约翰·杰克逊(JohnJackson)所言,在新的贸易体制下,国家利益不再是通过政治家或外交家,而是通过律师和其他技术专家来实现。[28]事实上,WTO成立以来,争端解决机构是最活跃也最繁忙的机构。截至2007年12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共受理了369个贸易纠纷,远远超过关贸总协定47年的总和;专家组做出了142个裁决报告,上诉机构做出了84个报告。[29]

值得欣慰的是,近两年来中国对外贸易纠纷的解决已逐渐由外交手段转向WTO争端解决机制。始于2006年的“影响汽车部件进口措施案”是中国首个按照WTO争端解决程序处理的被诉案件,也是中国首个进入WTO仲裁程序的被诉案件(以往都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008年2月13日,WTO专家组初审裁定中国政府颁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违反WTO规则,该案也因此被称为“中国入世败诉第一案”。在笔者看来,该案最重要的意义并不在于胜诉还是败诉,而是在于中国开始直面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多依靠法律手段解决对外贸易争端。可以作为旁证的是,在上述裁定宣布后不到1个月,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美国、欧盟在WTO对新华社金融信息管理措施提起磋商请求一事发表谈话,称“中方将认真研究磋商请求,并将按照WTO争端解决程序处理此事”。[32]在多哈回合陷入僵局、未来贸易摩擦风险增大的现实情况下,顺应国际趋势,继续强化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应该说是顺理成章的对策。

(四)提炼“中国经验”,积极倡导和参与创制新的理念和规则

迄今为止的经济全球化在本质上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其理论主轴是强调“自由”、“竞争”和“一般性规则”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这一理论产生于英美,过去20余年间在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成为居于支配地位的“强势话语”,影响力覆盖政治、经济、社会和国际关系等多个领域。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政策和国际经济立法,无不深深打上了新自由主义的烙印;一度被发展中国家奉为圭臬的“华盛顿共识”(WashingtonConsensus),[33]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例子。

由于在适用于亚洲金融危机和俄罗斯经济改革时遭遇挫折,更因为模范遵守该共识的阿根廷在21世纪初深陷金融危机,作为新自由主义政策宣言的“华盛顿共识”近年来日益受到批评和质疑。作为对其的挑战,斯蒂格利茨于1998年提出所谓“后华盛顿共识”(PostWashingtonConsensus),揭示华盛顿共识的失败之处,强调政府作用、公平价值和因地制宜,并对包括中国经验在内的东亚模式给予肯定。[34]更具系统性和冲击力的则是2004年美国学者乔舒亚·库珀·雷默(JoshuaCooperRamo)提出的所谓“北京共识”(BeijingConsensus)。[35]尽管“北京共识”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是对中国经验的正确概括尚可讨论,但其被提出这一事实本身无疑反映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于多元发展模式的需求,以及对于在全球化过程中独树一帜的中国经验的重视与期待。

四、结论

即使是反全球化者——社会底层民众、群众性民族主义者、资本主义的反对者、环境保护者和非政府组织等——也都承认全球化是一个客观事实,是世界历史进程不可逆转的趋势。[39]他们所反对的,并非全球化本身,而是全球化所赖以进行的方式,以及这种方式下的全球化所造成的失业增多、环境恶化、贫富悬殊、社会动荡等负面结果。事实上,反全球化运动不但不是一般性地反对全球化,而且其发展壮大本身就有赖于全球化的运作理念和手段,本身就已成为一种全球化的现象。以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反全球化主体在抗议WTO西雅图部长级会议、抵制OECD《多边投资协定》乃至影响多哈回合谈判中的醒目表现,无不印证了这一点。在笔者看来,时时表态对全球化敬而远之的反全球化运动,甚至可以视为对全球化另一种意义上的模仿,因为正如钱钟书先生所言,模仿有正有负,亦步亦趋固然是模仿,“反其道以行也是一种模仿”。[40]不必担心反全球化运动会颠覆全球化进程或扭转国际经济法的总体趋势;相反,如前所述,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在很多方面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因此,我们所面对的问题不是“是否”全球化,而是“如何”全球化,或者用斯蒂格利茨的话来说,如何“管理”(manage)和“重塑”(reshape)全球化,以便让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造福于大多数人,真正地“奏效”(work)。[41]事实上,当下经济全球化问题重重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国际政治体制和法律规则的整合滞后于经济全球化,决策者们的本地眼光无法应对全球问题,无法协调本地利益与普遍利益,无法充分考虑一国经济活动的外部性(externalities),从而产生国际经济决策过程中的民主赤字。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无疑有赖于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更为开放、全面和公正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国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也应当,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本文原载于《清华法学》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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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eeTheodoreLevitt,TheGlobalizationofMarkets,HarvardBusinessReview,Vol.61,No.3,1983,pp.92-102.

[2]例如,英国学者莱斯利·斯克莱尔(LeslieSklair)认为,全球化是以经济全球化为核心,以通讯、旅游、生态的全球化为基本内容,以文化及社会、政治影响为直接后果的一种社会变化趋势。参见LeslieSklair,CompetingConceptionsofGlobalization,JournalofWorldSystemsResearch,Vol.5,No.2,Summer1999,143,156-158.

[3]IMF,WorldEconomicOutlook:ASurveybytheStaffofthe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May1997,at45.

[4]〔美〕托马斯·弗里德曼:《世界是平的:21世纪简史》(第二版),何帆等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5]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了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方面的相互往来和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代替了。”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第255页。

[6]参见前引4,弗里德曼书,第9、10页。

[7]UNCTAD,InformationalEncounteronInternationalGovernance:TradeinaGlobalizationWorldEconomy,Jakarta,Indonesia,1991,June,at19-20.

[8]IMF,WorldEconomicOutlook,supranote3,at45.

[9]AngelGurría,Secretary-GeneraloftheOECD,ManagingglobalisationandtheroleoftheOECD,KoreanUniversityBusinessSchool,20September2006.

[10]OECD,MeasuringGlobalization:OECDHandbookonEconomicGlobalizationIndicators,OECDPublishing,2005,at16.

[11]〔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全球化及其不满》,夏业良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12]参见李双元、李赞:《全球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理论评析——“法律全球化”和“法律趋同化”理论的比较》,《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13]SeeJohnH.Jackson,Sovereignty,theWTOandChangingFundamentalsofInternationalLaw,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6,at47-48.

[15]参见车丕照:《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经济法》,《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18]参见沈四宝、盛建明:《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19]〔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37页。

[20]PeterSutherland,TheFutureofWTO(WTOConsultativeBoardReport),2005,at29.

[21]参见刘志云:《相互依赖的世界与当代国际法的发展》,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4卷第2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2]参见前引18,沈四宝、盛建明文。

[23]FrancisSnyder,SoftLawandInstitutionalPracticeintheEuropeanCommunity,inSteveMartined.,TheConstructionofEurope:EssaysinHonourofEmileNoel,KluwerAcademicPublishers,1994.

[24]参见前引15,车丕照文。

[25]参见徐崇利:《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潮落与中国的立场》,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5卷第2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变位权力行为”和“联系权力行为”是美国学者斯蒂芬·克莱斯勒(StephenKrasner)在《结构冲突:第三世界对抗全球自由主义》一书中提出的两对核心概念之一,另一对是“权威分配模式”(authoritativeallocation)和“市场导向分配模式”(market-orientedallocation)。根据他的定义,权威分配模式指通过政治权威直接或间接分配资源,而市场导向分配模式则指资源的分配是通过个体的能力和偏好,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得以体现。联系权力行为指在承认既定秩序的前提下寻求价值最大化的努力,而变位权力行为则指以改变秩序本身为目的的努力。参见〔美〕斯蒂芬·克莱斯勒:《结构冲突:第三世界对抗全球自由主义》,李小华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26]关于中国同国际组织的关系由“体系的革命者”到“体系的改革者”再到“体系的维护者和建设者”角色转变的概括,参见〔美〕江忆恩:《美国学者关于中国与国际组织关系研究概述》,《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8期。

[27]参见龚雯:《“十五”我国商建自由贸易区达9个》,《人民日报》2006年2月9日。

[28]SeeJohnH.Jackson,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nstitutionandJurisprudence,RoyalInstituteofInternationalAffairs,1998,at99.

[31]目前中国已有5名法律专家被列入供成员国选择专家组成员之用的指示性名单(indicativelist),但除1人已进入上诉机构外,只有1人1次成为专家组成员。能够独立承担WTO案件代理工作的中国律师更是几近于无。

[33]“华盛顿共识”是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为应对拉美国家经济危机而设计的、被认为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良方的一系列政策的通称,其核心内容是财政节俭、私有化和市场自由化,因其主要倡导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美国财政部均位于美国华盛顿特区而得名。

[34]参见〔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后华盛顿共识的共识》,苏创译,载黄平、崔之元主编:《中国与全球化:华盛顿共识还是北京共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8月版。

[35]“北京共识”是雷默2004年在英国外交政策中心发表的同名论文中所提出的概念,用以概括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经验。“北京共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艰苦努力、主动创新和大胆实验;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循序渐进、积聚能量。雷默认为,建立在“北京共识”基础上的中国经验具有普世价值,其中不少可供其他发展中国家参考。参见JoshuaCooperRamo,TheBeijingConsensus,ForeignPolicyCentre,London,2004.

[36]参见程信和主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3页。

[37]参见胡锦涛:《努力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9月15日)。

[38]ThomasL.Friedman,TheLexusandtheOliveTree:UnderstandingGlobalization,Farrar,Straus&Giroux,1999,atxviii.

[39]参见陈立虎、茆晓燕:《反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40]参见钱钟书:《七缀集》,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2页。

[41]SeegenerallyStiglitz,MakeGlobalizationWork,supranote38.

THE END
1.国家战略下的法律全球化但是,在法律全球化进程不断发展之后,可能就给我们带来一个启示,是否应该进行一种更加多元、综合的比较研究,才能得出一个可靠的结论?比如说,既要重视发达国家或者法治成熟的国家的经验、实践的研究,同时也要重视发展中国家在法治化进程当中的一些经验教训,进行一种多元的综合,而不是我们写起论文来就是三个步骤,第一http://wellan.zuel.edu.cn/2012/0515/c1664a45208/pagem.htm
2.两种法学全球化观——中国将何去何从科学各个研究领域的一项核心论题,因为不仅当今世界的一切重大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和文化问题都与全球化这个论题紧密相关,而且当下在各种学术刊物上出现的以“全球化”为论题的研究(诸如全球治理研究、经济全球化研究、文化全球化研究、全球共同利益研究、全球正义研究、政治全球化研究和法律全球化研究等等)也已几乎覆盖https://www.pkulaw.com/qikan/20cb5460e30faf673dac1b9c0daede3cbdfb.html
3.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三、法律全球化:世界法律的多元化、一体化和全球治理的法治化 四、法律区域化:区域共同法的形成;区域共同政治法律机构的建立; 五、法律本土化:1、含义:一种主张、捍卫、复兴地方的或民族的传统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规范制度的社会思潮和社会实践。 2、表现:复兴传统法律文化;利用本土资源;外来法的本土化改造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04853.html
4.下列关于法律全球化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全球化等同于世界法律大同化BA 法律全球化等同于世界法律大同化 B 法律全球化意味着世界各国将生活在一个统一的、共同的世界法体系之下 C 法律全球化导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相互认同与合作 D 法律发展的全球化趋势能取代主权国家的自主独立性 答案 C 多做几道 法的形式系统化的方法中,不具有立法性质的方法是 ( ) A 法律清理 B 法律汇编 https://www.koolearn.com/shiti/tk-st-472252.html
5.法律全球化的趋势该怎么理解?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跨越国家的疆界,在世界范围内传播、交流和相互影响的趋势。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这一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60542544/answer/3558557139
6.如何看待法律全球化律师普法法律全球化是时下比较时髦的一种话语,是建立在全球化,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的一种上层建筑的架构,是各个国家和文化间不同实力和话语权的一种碰撞和交流.大抵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之势.本文力图在法哲学的层面上,立足于历史渊源和全球社会现实,逐步呈现和分析法律全球化的内涵和外延,并将克服一种片面性的https://www.110ask.com/tuwen/12208625253724127797.html
7.法律全球化下中国的未来选择是百度贴吧 聊兴趣,上贴吧 立即打开 百度贴吧内打开 继续访问 百度贴吧 聊兴趣 上贴吧 打开 chrome浏览器 继续 综合 贴 吧 人 直播 创_业吧 XQ分享每一天 马云:中国将迎三大发展机遇 未来经济不可限量12日,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在香港举办的“一带一路:由香港进”论坛上表示,未来中国有三大主要的机会:市场化https://tieba.baidu.com/mo/q/hybrid/search?keyword=%E6%B3%95%E5%BE%8B%E5%85%A8%E7%90%83%E5%8C%96%E4%B8%8B%E4%B8%AD%E5%9B%BD%E7%9A%84%E6%9C%AA%E6%9D%A5%E9%80%89%E6%8B%A9%E6%98%AF
8.关于法律全球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关于法律全球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在世界范围内的趋同,这种趋同首先表现在国际法领域B.法律全球化意味着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相关规定都必须完全一致C.作为法律全球化的表现之一,联合国国际法院可自动启动审判程序,即检察官启动D.法律全球化的途径包括国际法的国内化、地方化,以及地方法或国内法的http://www.ppkao.com/shiti/16cba0b1ceff44d6a685da97508e0967/
9.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治困境与出路笔者从全球化理论入手,分析法律全球化的表现形式,从价值、秩序、发展的角度深入探讨法律全球化的利弊。认为融入法律全球化潮流,利大于弊,机遇与挑战并存。有利于改革、完善既有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实现对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法律保障;有利于巩固我国的改革开放既有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体制的健全和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212-2004135477.htm
10.法律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的会面临哪些共同的挑战?A文化B主权中国民事立法启动与系统化与是伴随着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进程。 答案解析与讨论:点击查看 第4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答案解析与讨论:点击查看 第5题:17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的流动性日益增深,其中流动性包括哪些方面?() A、婚姻关系 B、地理 C、身份 D、政治认同 答案解析与https://www.netkao.com/shiti/827103/3094950nkr4vdziwn.html
11.法律全球化会带来法治理念的转变。全球治理的法治不具有的特征是法律全球化会带来法治理念的转变。全球治理的法治不具有的特征是A.契约化B.多元化C.分散型D.一体化查看答案解析【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全球化时代的法治将从国家治理的模式发展为全球治理的模式。这种全球治理的法治是一种契约化的、多元分散型的法治。 自考365网小编https://www.zikao365.com/ask/wa20200228153519.shtml
12.下列关于法律全球化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全球化等同于世界法律法律全球化等同于世界法律大同化 B 法律全球化意味着世界各国将生活在一个统一的、共同的世界法体系之下 C 法律全球化导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相互认同与合作 D 法律发展的全球化趋势能取代主权国家的自主独立性 --- 查看答案https://m.gd.huatu.com/tiku/3755189.html
13.当代全球化浪潮的法律发展导语:当代全球化浪潮的法律发展一文来源于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若需要原创文章可咨询客服老师,欢迎参考。 本文作者:张爱球工作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从公元15年前后的地理大发现到19世纪末这4年左右的时间里,人类社会结束了彼此隔离的生存状态,封建制度开始解体,以资本主义为主要特征的、全球范围内地区之间相融https://www.gwyoo.com/lunwen/faxuelunwen/fljzyjlw/201211/544633.html
14.布里斯托大学法律与全球化法学硕士研究生申请要求排名学费法律 入学时间 9月 项目时长 1年 项目学费 24700英镑/年 培养目标 布里斯托大学法律与全球化法学硕士项目是一个非常成功的理学硕士课程,该课程专门为希望在研究生学习中在会计、金融和管理主题深造的学生而设计。该跨学科课程适合具有任何学位的并接受过一些定量培训(例如数学、工程、计算机和商业研究)的学生。学生将https://www.compassedu.hk/majr_51664
15.论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以中国这就使得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化,各国的法律逐步趋同,或者是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或者是几者的多元的综合,首先在欧洲成为可能。它首先借助于欧盟内部统一体的力量,通过区域化立法的形式扩张。同时表现出强烈的政治色彩,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通过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形式得以体现,而当欧盟法律与全球https://m.findlaw.cn/info/jingjifa/guojijingjifalunwen/20110622/3303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