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美国宪法中“三权分立”的原则来自于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而在这书中,关于“三权分立”的原则又是针对英国政体而发的。在第十一章第六节《英格兰的政体》中,孟德斯鸠说了一句重要的话:
“虽然自由国家中的立法权不应约束行政权,但其却有权且应该有权对自己制定的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便是英格兰政府相较于克里特、斯巴达的优势所在。”
这句话表明,立法机关要怎么监督行政机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立法机关没有监督的能力,那么它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是废纸一张,每次开会都是在进行无用的清谈。列宁曾在《国家与革命》中批评说:“(在大部分国家里)真正的‘国家’工作是在幕后做的,是由各部、官厅和司令部进行的。议会专门为了愚弄‘老百姓’而从事空谈。”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英国人对自己的国家政体进行了精心设计,用“议会至上”的原则来监督行政机关。
英国的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议会制在英国由来已久,伏尔泰在《哲学通信》里说,在征服者威廉前后(11世纪,北宋时期),英国人就有议院了。威廉像东方君主一样支配着他的臣民,他不准任何英国人在晚上八点后点灯,违者处以死刑——据说是为了预防人们在晚上开会。那时,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都合并在王权之中。
1215年,国王在各方压力下,签署了旨在限制王权的《大宪章》。到了都铎王朝时期,从亨利八世的“盲从议会”、伊丽莎白的“窃窃私语议”会再到詹姆斯一世时代为止,随着实力壮大,议会逐渐有了反意。在随后的内战中,议会战胜了国王,并于1688年确立起了统治地位。对此,伏尔泰说在别的国家里,内战的结果是奴役制度的恢复,而在英国内战却成就了自由——英国之所以没有再陷入改朝换代的轮回,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议会至上”原则确立的缘故。
“议会至上”原则主要体现在英国的宪法中,但英国人的“宪法”观念与美国人不同,他们的宪法并不是成文的法律文件,而是实际的社会政治秩序,是整套从前代继承下来的法律、习惯和先例。
据英国人沃尔特·白芝浩在《英国宪法》里所说的,英国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并不是分立开来的,相反,它们紧密地联合在一起,几乎达到融合的程度。主要体现在英国的行政机构(内阁)只相当于立法机构中的一个特殊委员会——内阁成员本身就是议会成员。
与美国国会不同,英国议会的主要事务不仅是立法,而且还负责选任并保任一个行政长官。这个行政长官叫做首相,他只能在议会划定的圈子里挑选自己的阁员,组成中央政府。所以白芝浩说:
“总而言之,内阁是一个由立法机构从它信任和熟悉的人中选定的控制委员会,其任务是治理国家。”
这样,英国的最高行政机构也就只是最高立法机构的一个委员会,行政权是立法权派生出来的,与美国不同;美国的总统与国会是通过各自的选举方式,由选民选举产生,国会决定不了总统的人选,总统也决定不了议员的人选,行政权独立于立法权之外。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优点
沃尔特·白芝浩在《英国宪法》里提到,英国政体有两个部分,一个是君主所代表的“富于尊严的部分”(thedignifiedpatr),另一个是内阁所代表的“富于效率的部分”(theefficientpart)。内阁之所以被设置为议会的一个特殊委员会,主要是为了追求行政效率。
白芝浩认为“议会至上”比起“三权分立”,有着几大优势。
首先,在效率方面。英国的内阁是由议会选定的,所以彼此之间既熟悉又信任,并不像美国那样,总统经常得跟国会扯皮。英国内阁要想推行政策时,总能迅速得到议会的立法协助。由于社会是不断发展与变化的,所以政府的开支不可能固定不变,倘若遇到战争等特殊情况,由于内阁与议会相互熟悉,所以不必为了征税问题而费力游说、或者互相争吵。只要内阁能获得议会的信任,政令就会畅通无阻,拥强有力的支持。而美国的总统与国会却总是处于互相戒备状态中,总统下面的财政部长若想增税,还得游说国会的筹款委员会——由于国会要对选民负责,故而倾向制止增税;而财政部长只对总统负责,又倾向支持增税,最终导致双方吵得不可开交,甚至陷入瘫痪。
其二,在监督方面。内阁首脑是由议会任命的,所以议会可以直接监督内阁。在组阁之前,内阁首脑已经以议员的身份在议会中发表过自己的施政理念,并且经过反复的争吵与辩论,获得大多数的信任之后,他才能上台践行自己的诺言。一旦发现他所做的跟之前所讲的不一样,或者经过实践检验发现效果不佳,那么议会就会给他投不信任票,使他还没坐满自己的任期就提前下台了。正如白芝浩所说,英国“政府的去留是通过辩论以及国会中的党派分野来决定。”美国总统则不一样,在当选前他所发表的施政理念可以不兑现;在四年任期里,只要不犯罪,国会弹劾不了他,民众也奈何不了他——美国人只能防止总统犯罪,却无法惩治政府无能。
“(对于美国人来说),你事先已经预定了政府,不管它是不是适合你,不管它干得好还是干得坏,不管它是不是你想要的,在法律上你都得保留他。”
美国的布坎南与胡佛以无能著称,但都做满了自己的任期。那几个被称为“最糟糕的总统”——约翰·泰勒、菲尔莫尔、安德鲁·约翰逊——都是因为前总统突然离世,由闲职的副总统之位晋升而来的。
英国政体仍强调权力制衡
虽然英国的行政权与立法权是融合的,但这种融合很像黑格尔哲学里的“异化”——行政权是从立法权里“异化”出来,并且同立法权相矛盾的东西。
英国内阁是议会的一个委员会,但这个委员会是特殊的,它能够反过来消灭整个议会——表现为首相有解散议会的权力。当议会与内阁发生矛盾,或者有意阻扰政策的执行时,内阁可以用集体辞职罢工或解散议会来进行反击,对议会形成压力。无论是内阁辞职导致议会胜利,还是首相解散议会确保内阁胜利,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的矛盾都会通过这种方式尽快解决,不必像美国那样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导致长期陷入僵持。
英国政体的巧妙之处在于,它允许行政权暂时消灭立法权,也允许立法权暂时吞并行政权,避免双方相持不下。通过内阁重组、议会改选的方式,可以化解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矛盾。赋予首先解散议会的权力,也是为了避免古代雅典那种多数人暴政现象的出现。当议会被乌合之众与党同伐异弄得乌烟瘴气时,首相可以宣布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实现对乌合之众的瓦解,重新改组议会。白芝浩写道:
“可以说,英国的体制不属于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吸收,而是二者的融合。要么内阁立法和行政,否则的话它可以行使解散权。它是一个被创造物,又是一个可以消灭立法机构的行政体。”
通过这种巧妙的设置,不仅确保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制衡,并且又可以避免它们由于制衡而出现相持的局面。在英国,会经常出现首相更换、议会重选的情况,但英国的政局并不为此就比美国动荡。因为在英国,“议会至上”的原则始终没有被动摇。
英国的行政权由立法权派生,但通过巧妙的设置,它可以反过来制衡立法权而不会影响到彼此融合的现状。优良政体追求的并不是简单的权力分立,而是要建立其用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避免一个不受任何制约的最高权力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