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要途径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要求,除了需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以外,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一、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使我们开始从一些不正确的传统的观念束缚下解脱出来,认识到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的首要任务,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从而逐步摆脱贫困、摆脱落后,由农业人口占多数的手工业劳动为基础的农业国,逐步变为非农产业人口占多数的现代化的工业国,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变为商品生产高度发达的经济。这不仅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找到了正确的途径,也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经济方面提供了条件。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经济管理上、政治制度上、文化思想上、法制建设上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势。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大的发动机和推动力。

那么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究竟有哪些重要作用呢

首先,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才能提高全民族的社会主义民主意识,从根本上冲破和改变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我们知道清除封建主义思想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相辅相成的,要建设高度的民主政治,必须清除封建主义残余影响。数千年的封建专制主义、百余年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以及封闭式小生产为主的农业经济,给我们带来的传统的政治文化和落后的社会意识,连同他们的惯性和惰力作用是不能低估的。要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要做许多方面的工作,但最主要的是要靠商品经济的发展。当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还不发达的时候,当中国社会还没有完全从自然经济中走出来的时候,要想彻底根除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这是不可能的。唯有商品经济发展而引发的民主意识、自由意识,能够从根本上冲击和改变封建意识和一切旧的传统观念。由此可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肃清封建主义遗毒和影响的根本途径之一。

其次,只有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经济生活中的民主。在农村,商品经济逐步代替了自给、半自给经济,使封闭状态为开放状态所代替,使生产和经营的单一制为多种经济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所代替。这就扩大了农民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这实际上就表现为经济生活方面的民主权利。在城市,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政企分开,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实现责、权、利的统一,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必然使职工个人关心企业的经营,重视企业的经济效益,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同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政治上的民主权利,要求选派自己的代表参加领导和管理,要求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对不称职的干部实行罢免等等。

第三,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才能极大地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水平,从而提高人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要求民主的自觉性,因此也就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可靠的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必然受到经济条件和文化水平的制约。只有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才能推动科技、文化、教育事业的进步,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丰富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使人民群众普遍的有能力更好地行使当家做主、管理社会和国家的权利。

最后,必须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政治是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上层建筑。这并不等于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政治民主,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它不能自发地产生民主制。民主作为上层建筑,虽然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它又有相对独立性,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广大人民群众有组织有步骤的自觉行动,并限制其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消极影响,才能建立起来。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

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密不可分的。

特别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需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之相配套。

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精神的体现。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民主的主体。因此必须有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精神的社会主义法制,把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所享有的民主权利的范围和人民管理国家的程序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历史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法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同时,法律又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如何运用人民所委托的权力去实现人民的意志,并且规定依法办事的制度和违反法律如何处理的制度。这就体现和保障着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和意志的贯彻执行。由此可见,宪法和法律是确认民主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形式,只有借助这种手段和方式,才足以表示这种确认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民主成果的不可侵犯性。否则,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和民主权利就无从体现。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运用国家机器把自己的意志条文化、定型化、规范化,明确规定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义务。通过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作用,达到意志统一、行动一致,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还保障人民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保障人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法制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规定了程序和方法。民主不是空喊的口号,它要有具体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加以落实。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是实现民主的必要条件。我国宪法、选举法、组织法等规定了一系列民主程序和民主方法,这就为实现民主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社会主义法制对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为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有力武器。在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敌对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和捣乱,危害人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在人民内部,由于受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损害人民民主的不法行为,其中有一些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为了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就必须利用法制手段对敌人实行专政,惩办一切犯罪分子,制裁一切危害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由于社会主义法制对于严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制裁手段和措施,所以它是保卫人民民主权利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武器。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不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也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离不开这样几个条件:

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展开和深入。也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才能进一步创造和发展这些条件。

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顺利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心任务,法制建设应为完成这一中心任务提供法律保障。加强法制建设,有助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调节,为经济建设创造条件。例如,在社会主义的经济事业中,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出现的种种矛盾,也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再如,进行商品交换,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就需要制定经济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出现违约则需要通过司法部门运用法律调解。总之,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3.政治体制改革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保证。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基本上沿袭了战争年代的传统,司法各部门一直置于党的直接领导之下。在政法体制方面,党政不分、党法不分、以党代法、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相当严重。党的各级组织对司法工作管得过多,过于具体,特别是地县两级党委往往直接干预案件的审理,法院、检查院以及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国家政权机关的作用不能得以充分发挥,法律的尊严以及司法机关的权威未能很好维护,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的职能受到了很大的干扰。由于各级党组织对司法业务工作干预过多,从而导致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被大大削弱。

要理顺人大、政府与政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法院、检察院是人大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必须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除了听取两院的工作报告、任免两院领导人之外,还应检查两院依法行使职权、执行法律的情况。当然这种监督,主要应体现为执行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而不是对具体审判业务和检察业务工作的干涉。其次,必须加强对政府公安、安全、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公安、安全、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存在于政府之中,而不是独立于政府之外,政府必须加强对这三机关的领导和管理,三机关必须在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工作,向政府负责。另外法院、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并不要求向政府负责和报告工作,但是有必要定期与政府互通情报,加强法检两院和政府的联系,以利于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加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完善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和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制度,提高其司法权威。首先必须坚决执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坚决制止某些机关组织或个人把各种无理甚至不合法的要求强加于司法机关的现象,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其职权。同时要加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不仅仅是对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也应包括对整个司法活动的监督。

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建设。首先要改革司法干部管理体制,通过立法,实现法官、检察官的资格考核制和任期制。不具有法定的资格不得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要保证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工作的稳定性,在任期内,不得对法官检察官随意免职或调动。对于循私枉法或犯严重错误或由于健康原因,确实不宜继续担任本职的,必须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时,应同时征得上级相应司法机关的同意。要加强律师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扩大律师队伍,要改变国家办律师的单一体制,允许并鼓励有多种形式的律师体制,包括官办、集体和个人办。由律师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律师,使律师的管理行业化。

三、发展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

1.发展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的党内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

早在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邓小平在引述了毛泽东关于造成党和国家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那段著名论述时就强调指出:“这个局面首先要从党内造成,我们国家也要造成这样一种局面。但是,如果党内不造成,国家也造不成。”(《红旗》杂志,1987年第4期)但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全党的重视,结果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受到了巨大的挫折。党的十三大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再一次把这个问题提到了全党的面前,“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由此可见,党内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密切的关系,发展党内民主对搞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是一个概念。它们在性质、范围、主体和实施手段上有着严格的区别。党内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指党内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事务的根本制度。党内民主体现在组织原则上就是民主集中制。而人民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含义,则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及其参与对国家的管理。其根本内容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对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权,以及行使这种权利的制度形式。但是,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从广义上说,党内民主可以视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中的一个有机成份,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为党内民主得以健全提供了可靠的政治环境;反过来,党内民主的发展,又影响和制约着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和发展,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

历史经验表明:执政党党内生活的状况决定着国家政治生活的状况。发展党内民主,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问题。

当然,强调党内民主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核心、前提作用,并非就可以轻视或者否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党内民主的影响。事实上,党内民主不是孤立的,它的发展和作用,恰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中才能够得以实现。假如可以比较的话,从发达程度和层次水平上讲,党内民主可以而且应该高于社会主义民主,但却不可能脱离社会主义民主而存在而发展。因此,党一方面要高度重视自身的民主建设,一方面又要积极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使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互相促进、同步发展。

2.在改革开放中健全党内民主制度。

发展党内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我们必须首先加强党的民主制度建设。党内民主,是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事务的根本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主要表现在:党的重大决策比较注意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形成决议;党员的思想比较活跃,敢讲真话,“一言堂、“家长制”的现象,有了很大改变;发扬党内民主的有关制度,如党的代表会议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断健全;党内外监督也有了很大的加强,等等。

但是,现阶段党内民主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是民主意识还不够强。从领导者的角度来说,不少党的干部在客观上忽视党内民主的重要性;从被领导者的角度来说,在主观上也不同程度地缺少党内民主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民主制度不健全。如有的地方党代会制度不仅坚持不好,而且往往流于形式;党内现行的选举制度还存在不少弊病,不能体现多数党员的意志;党内民主内容和渠道单一;民主监督和党内自我调节的机制也不够健全。目前还普遍存在着民主依赖于领导者的个人品格来实现的情况,可塑性很大,缺乏稳定性。这一切说明,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仍是十分迫切而艰巨的任务。

为了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我们必须从改革不适应党内民主的制度入手,确立科学合理的协调机制和制约机制,加强党的组织职能,增加党的活力,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真正做到在党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在干部选拔、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在党内的监督活动中充分发扬民主。为此,就须必做到:

(1)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党中央是全党的最高统帅部,我们党又处于执政地位,中央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是否健全,对整个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党的十三大认真贯彻公开化原则,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大量报道大会的工作内容和会议情况,并在中央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中实行了差额选举,这对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已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从中央开始建立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就要切实建立起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适当增加中央全会每年开会的次数,使中央委员会更好地发挥集体决策作用;建立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在发扬党内民主方面,使党中央真正成为全党的表率。

(3)应充分发挥各级党员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中的主体作用,使之成为充分表达广大党员意志和愿望的重要场所。要使参加代表大会的代表具有真正广泛的代表性和相应的能力,应改进党代会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于县以下的各级党组织,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做到使广大党员直接了解代表人选的基本素质,这些党组织的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反复酝酿后用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县以上的各级党组织不宜采用直接选举办法产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采取自下而上提名和自上而下考核相结合、几上几下反复酝酿的办法产生。为提高代表大会的议政效果和决策水平,在确定代表人选时应有适当的灵活性,以确保代表有较高的政治参与能力。应改变目前存在的代表仅有一次性使命的状况,恢复“八大”曾认可的党的代表常任制,并且相应地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的代表大会均可考虑一年召开一次,以便在改革形势下能够及时地讨论决定新出现的重大问题。在实行代表常任制的情况下,为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增加各级党委了解下情的渠道,及时反映广大党员的要求和愿望,可以相应地建立代表咨询、提案制度,代表定期邀谈制度,代表有选择地适当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的制度。

(5)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建设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有无完善的能够体现党员意志的选举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是否民主和完善的根本标志。以往的一些党组织,特别是不少基层组织,没有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选举制度,或者实行委任制,或者不按期进行改选,或者虽然进行了选举,但候选人多由领导机关指定,等额选举,选举结果不能充分表达党员的意愿。针对上述情况,十三大报告指出,要“明确规定党内选举的提名程序和差额选举办法。近期,应当把差额选举的范围首先扩大到各级党代会代表,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常委和中央委员会委员。”在党章部分修正中,也明确规定普遍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

(6)把健全党的监督制度作为保障党内民主生活的重要环节,在党内监督活动中充分发扬民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真正成为强有力的党内专门的监督机构。目前,党的各级纪检委员会正面临三个突出问题:一是它的地位同它所应担负的任务不相适应,实际上无法监督同级党委的活动;二是纪检工作的党规依据不够明确,明显的表现是缺少关于党纪处分的量纪规定;三是纪检活动内容过窄,目前实际上仅限于检查党员个人违纪行为。为改变这种状况,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第一,改变纪委名义上受双重领导,实际上受上级纪委指导、同级党委领导的体制,建立纪委对上级纪委和上级党委负责的垂直领导体制。首先将县及县以下的基层单位的党组织的纪委改为垂直领导体制;十四大时扩大到省、市级党的纪委,十五大时完成全党纪委体制的改革。这样才能从组织体制上保证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成为党内专门的监督机构。第二,对党章规定的五种纪律处分做出具体的量纪规定,制订两个纪检工作细则,即:检查、立案、办案、处理规定细则和纪检人员违纪处理细则,使纪检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第三,扩大纪检机构的活动领导,包括监督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和民主意识教育。

同时,随着党政分开原则的贯彻,应逐步加强对本单位行政领导活动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建立一套党的基层组织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的适度的制约机制,如规定基层党组织的咨询权,建立对单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临时性监察小组等。

四、从制度建设入手,肃清封建主义影响

1.封建主义影响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大敌。

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主要弊端是权力过分集中。从本质上说,我国建立了以人民当家做主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但是,由于我们在政治体制上权力过分集中。形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单一化的畸型权力结构,使得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行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固有的人民自主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有什么样结构,就会生产什么样的功能。单一化的权力结构,所强化的必然是政治“输出”的功能,而排斥的或弱化的必然是政治“输入”的功能。人民不能有效的进行政治参与,国家机关和各种各类政治组织不能独立负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是权力过分集中体制的一大弊端。

为什么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会出现上述二律背反的现象?会产生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邓小平深刻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这就为我们指明了分析这种复杂政治历史现象的线索。

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了它所应该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的政体原则。但是,由于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从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上,染上封建专制主义的毒素,颠倒了自己和人民的权利地位关系,把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混同于封建专制主义的家长制、个人集权制,轻视民主、专擅集中,使民主集中制在运行中转轨变型。从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遭破坏,被扭曲的历史事实中,我们可以得出教训:绝不可低估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危害。

封建专制主义影响在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的严重危害,从权力结构和制度上说,集中表现为重权轻法、重人治、轻法治。建国30多年后,人们还在争论是法大还是权大的问题,反映了相当一批领导干部的思想状态,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的社会现实。“有权就有一切,无权就丧失一切”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信条,在我们的社会里还有相当大的市场。有的人拼命抓权,抓住权就想法专权,在自己的周围聚集起一个小圈子,形成效忠于自己的小权力体系,在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内,形成亲疏有别的团团伙伙。有的人,一味追求名利地位,斤斤计较个人得失,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讲排场比阔气,违反规定经商牟利。有的把自己的权力所及视为自己的势力范围,不顾大局,以邻为壑,相互掣肘、互相扯皮。还有的在权力的大小、规格的高低上互相攀比,争机构升格,争干部提级,如此等等。

所有这些,都同重权轻法的封建主义影响有关,同我们长期忽视制度的因素,没有建立和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有关。由于没有明确的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的表决制度,就使得封建主义遗毒乘虚而入,一些人得以独断专行,“班长”变成了家长,形成了家长制。正如邓小平指出的,“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家长制领导和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互为因果,权力过分集中,必然造成官僚主义,损害民主生活和民主集中制,从而助长家长式的领导。家长式的领导必须要求个人高度集权,甚至还会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把组织作为个人的工具,从而维护和加强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

由于没有象通常的民主制度那样明确规定领导人的任职期限,又没有保证人民行使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的办法,本来应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却常常采取上级任命的办法,而且往往是个人说了算,这样,实际上就以上级委任制代替了全面的选举制。甚至还把干部的级别绝对化,按照固定的级别享受各种待遇,特别是按照级别授职的作法,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等级制。委任制和等级制的必然结果是形成了家长制和领导职务的终身制,使权力过多地集中于个人。这些弊端都从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封建主义官僚制的某些特点。

再如,在干部和群众的关系上,封建主义的“当官要为民做主”的思想影响也很深。这是一种典型的“清官论”。千百年来,中国的老百姓一直盼望多出一些清官为他们的申冤做主,这是特定的历史环境和小生产思想的产物,并不奇怪。奇怪的是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这种“清官”为民做主的心理,我们的一些号称开明的领导干部不仅不进行引导纠正,反而津津乐道于此种宣传,把自己列于“清官”以此为荣。如果不从思想上肃清这种封建主义的影响,不从制度上解决这种主仆颠倒的社会现象,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可言。

又如,从政治运行过程来看,“民主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影响也不可低估。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在政治运行上,过于神秘化,降低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热情,妨碍了人民群众可能参加的国家管理和监督活动。必要的保守国家机密制度是必须坚持的,但从整个政治运行过程上讲,只有实行公开化原则,让人民群众了解其过程,才可能使国家政治生活日益民主化。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封建专制主义影响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危害,当然不只这些,但仅从这些就足以警醒我们,封建主义遗毒已经浸透到了国家政治生活的许多方面,产生了一系列有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固定观念。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紧密结合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来进行。肃清封建主义遗毒乃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此,我们必须有充分的认识。

2.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必须把肃清封建主义影响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

我们的社会主义新政权,是推翻了封建主义等三座大山的统治,用暴力彻底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之后诞生的,我国的现行政治体制,是我们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亲手建立起来的,而且又有了30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为什么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会渗透到国家政治生活的许多方面,造成如此严重的危害?为什么时至今日仍要把肃清封建主义遗毒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历史任务来完成?

其实,邓小平早就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说,其一是因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其二是因为,我们进行了28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正因为这样,我们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

从客观方面来说,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根深蒂固,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肃清其影响。我国的封建社会长达两三千年之久,不仅具有一整套严密的封建专制制度,而且形成了完备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体系。在漫长的旧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封建专制主义和封建宗法思想,无孔不入地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近代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产阶段的旧民主主义革命。虽然打击了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但由于封建专制传统的根深蒂固,民族资产阶级的太软弱,既未象法国大革命那样摧枯拉朽,也未能象日本的明治维新那样变中国为资本主义国家。封建主义的专制制度及其腐朽的意识形态,不仅原封不动地存续下来,而且一直统治着整个社会。

进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后,中国共产党肩负起领导人民大众进行反封建主义斗争的历史重任,但是,由于中国是个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社会,这就迫使我们党不得不把反帝斗争始终作为首要的任务,而不能全力以赴去反封建。由于反动派的武装力量特别强大,主要以暴力维持其反动统治,这又迫使我们党不得不把武装斗争始终作为主要斗争形式,而不能深入广泛地进行肃清封建主义影响的斗争,只能把这种思想斗争的任务留待夺取政权以后继续进行。

新中国建立之后,我们所继承的全部遗产中,现代工业只占10%,而90%的经济生活仍停留在传统的水平上。这种经济和文化上的落后状况,本来就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能得到根本的改变,可是“左”倾错误又长期地抑制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以及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这就使封建主义残余有了存身的土壤。

从主观方面说,长期以来,我们“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对肃清封建主义遗毒斗争的“重要性估计不足”。我国历史发展的进程表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前途,是社会主义而不是资本主义,我们跳跃了一个资本主义独立发展的阶段。这是历史发展上的飞跃。历史的辩证法也同样表明,资本主义独立发展的阶段是可以而且是能够跳跃的,但资本主义独立发展阶段的社会发展内容,即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观念意识上清除封建主义的废墟,是不可以弃之而不顾的,它必须由已经掌握政权的无产阶级领导人民继续去完成,以便为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扫清障碍。然而,我们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

3.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肃清封建主义影响。

邓小平指出:“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这里实际上既指明肃清封建主义遗毒的主要途径,也指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最基本内容和目的要求。

重点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的途径,肃清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这是我们党总结长期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得出的正确结论。过去,我们党也没少提出肃清封建主义遗毒,反对受封建主义影响而产生的官僚主义、家长制作风、种种特权现象等问题,但往往只注重于思想作风方面的批判和宣传教育,效果并不好。因为思想作风作为个人修养和主观上的一种自我约束,难免带有某种随意性,缺少有效的外力制约。相比之下,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显得更为重要。

邓小平说,“过去我们虽也多次反过官僚主义,但是收效甚微”,原因是什么呢?原因是我们过去实行了“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自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严格明确的规定,以至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还有,在干部制度上,“缺少正常的录用、奖惩、退休、退职、淘汰办法”。所以,反对官僚主义,关键是解决制度问题。当然,“官僚主义还有思想作风问题的一面,但是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

此外,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作风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恶性发展而得不到有效的扼止,究其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制度问题,是因为我们没有能够建立健全一整套党和政府民主生活制度,集体领导制度,严格的民主集中制度,个人分工负责制度。相反,却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等等,很少强调反对个人过分集权,更没有从制度上解决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问题,终于酿成了“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大祸。邓小平在总结这个沉痛教训时说道:“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可惜,这些好的传统没有坚持下来,也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善的制度。”

还有,干部领导职务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现象,领导干部搞特权的问题,也必须从改革制度着手才能得到解决。邓小平说:“五中全会讨论的党章草案,提出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在看来,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他又说:“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特别“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我们的经验教训概括为一句话,就是邓小平说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所以,肃清封建主义遗毒,尽管不能忽视思想教育,但更根本的措施是坚持改革和加强制度建设,重点是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把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限制到最小的程度,最终从政治生活领域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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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属于上层建筑变革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属于上层建筑变革。 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涉及到社会经济基础的调整和利益分配的变化,因此必然会引起上层建筑方面的相应变革。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会对社会政治制度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572672951799752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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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0年成考专升本《政治》试题及答案(卷三)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文化的社会功能的是( ) A.信息功能 B.教化功能 C.强制功能 D.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 5.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即对立又统一的基础是( ) A.宇宙神灵 B.劳动 C.人民群众 D.英雄人物 6.政治上层建筑的核心是( ) A.艺术 B.国家政权 http://zdcycj.com/m/view.php?aid=617
7.文化属于上层建筑吗?政治宗教,道德,哲学,政治法律思想,科学,语言都属于观念上层建筑。那么文化当然是前面的一个方面或几个http://bbs.kaoyan.com/t4062049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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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专升本政治科目题型及考情分析(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指同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及设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上层建筑是根源于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上层http://www.ntxlts.com/m/387/
10.高中思想政治:如何区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分别属于社会意识还是社会存在? 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社会存在。 上层建筑中各种设施---社会存在;其他属于社会意识,如: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各种思想观点和社会意识形态等。 注意:有关经济方面的制度都属于经济基础,如: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分配制度等。 结论https://m.book118.com/html/2022/0726/5231101001004313.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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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政治体制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这种具体表现形式指党和国家的各种具体政治制度,政府领导体制(或叫行政机构)、政权领导体制(或叫权力结构)、政治法律设施等。政治体制是一个综合性的政治范畴,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政治体制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关系极为密切,但二者并不是等同的。基本政治制度决定政治体制,政治体制应当体现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社会主义政治体制https://www.suinian.com/book/1482/557343.html
13.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在这里,毛泽东为政治上层建筑方面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即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报告中系统地论述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他指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http://chinaps.cass.cn/shjk/zzxlwsjk/mkszyztyj/zxpzzll/201506/t20150626_2365394.shtml
14.李林:构建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的自主知识体系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不仅先于自己的经济基础而产生,而且往往成为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政治前提、制度https://law.ucass.edu.cn/info/1985/6681.htm
15.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十八、法律的阶级性所用法律的阶级性是: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 十九、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是从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这一特征来分析法律所起的作用;2.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角度分析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