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灾害医疗救援域外法律制度介绍
抗击灾害,拯救生命,不仅是浙江省、甚至是中国政府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就全球范围而言,也是每个国家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其中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设置了比较先进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的灾害医疗救援体系,其中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所了解及借鉴。
(一)美国
1.法律法规。美国《国家应急预案》是有关处置灾害的综合性法法律,将国土安全、紧急事件管理、法律实施、消防、公共工程、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应急医疗服务以及私人部门等统一为一个整体结构,对联邦政府、州长、地方行政首脑和民族行政首脑在应急事件时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地方政府和民族政府在紧急事件期间互相协调的基础。《美国突发公共卫生实际应急反应指南―针对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管理者》旨在帮助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或灾难发生后24小时内,迅速有效地采取公共卫生应急反应行动。这是针对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的专项立法。此外,还有《减灾和紧急救助法》、《联邦紧急相应计划》、《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国家地震灾害减轻地震灾害法》等。
2.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体系。美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三级应对体系,自上而下包括:CDC(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系统)一HRSA(地区/州医院应急准备系统)一MMRS(地方城市医疗应急系统)二个子系统胡。当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指挥系统由CDC提升到联邦应急计划,总统有权根据危机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启动联邦应急计划;HRSA主要通过提高医院、门诊中心和其它卫生保健合作部门的应急能力,来发展区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主要负责药物获得、急救、运输、信息传递、隔离检疫、医务人员培训以及医院系统协调;MMRS通过地方的各个执行部门,如:消防、自然灾害处理部门、医院等部门,现场救援人员协作,确保城市在一起公共卫生危机中最初48小时的有效应对。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美国十分重视自愿者和自愿组织在灾害医疗救援的作用。1970年成立全国抗灾志愿者组织,该组织的主席是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顾问委员会的委员,在《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中被要求固定承担紧急救援和为灾民提供后勤服务方面,被公认为是第一应对者和有效救援者。此外,还有1881年成立的美国红十字会,履行包括国内和国际灾难救援在内的某些美国政府的责任,具有“联邦工具”的合法地位,今天,美国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几乎完全纳入了美国紧急事态管理的工作体系,承担着美国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的部分工作。
(二)日本
2.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三级政府负责管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即中央一都(道、府、县)一市(町、村)三级,由主管卫生和福利的厚生劳动省负责建立,并以之为中心,纳入整个国家危机管理体系。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日本政府会向国民及有关机构发出紧急通报,通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同召开了干事会,研讨对策。中央主管机构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最主要职责是收集信息并制定和实施应急对策。在日本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系统中,消防(急救):警察、医师会、医疗机构协会、通信、铁道、电力、煤气、供水等部门,也按照各自的危机管理实施要领和平时的约定相互配合。平时,在灾害疾病的预防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全国各都道府县的地方保健所和市盯村的保健中心。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2007年修订的《灾害基本对策法》把红十字会在内的61个非政府机构制定为全国性公共事业,要求其无条件配合灾害救援工作。
日本同样也制定了详尽的灾害应对法律法规,使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可以有法可依;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在灾害医疗救援中的职责,同样的该各行政部门是承担该职责的常设机构;把非政府部门规定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定主体,调动了政府和民间的各方面积极力量,并要求其互相协作;依法确立了灾害医疗救援的政府负责日常应急体系及具体24小时应急救援程序,并重视对灾害医疗救援的日常预防工作;将来完善的专门的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综上所述,一项切实有效地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灾害医疗救援法律渊源多元。灾害医疗救援属于突发公共事件,在突发公共事件、灾害防治等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卫生法规等不同的部门法中都应重视设置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也可制定单项灾害医疗救援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2.依法建立灾害医疗救援日常应急体系,有备无患。在该系统中,应依法确立非卫生行政机构与公共卫生部门的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部门之间要做好有效的配合,使灾害医疗救援体系成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
4.设立专门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二、浙江省自然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现状介绍
虽然浙江的灾害救援已经具备了预防和抵抗灾害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并在以往的抗灾救援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其缘由如下:
(1)完善社会立法,构建成熟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为浙江省抗灾救险工作贡献微薄之力,促建和谐社会。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凡是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如地震、风灾等灾害事件的防治和应对就较为得力。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应急法服务法》,它规定州长可以根据《健康和安全法》对灾害事故中的救助问题给予豁免;日本有比较完善的国民健康计划。与之对比的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助有明确的规定之外,有关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是零散的分布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之中,且对于医疗救援方面的规定也是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缺乏针对灾害医疗救援的系统性的完善立法,这会导致灾害医疗救援不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具体权利,导致社会矛盾出现,不利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2)居安思危,有备无患。汶川地震不仅给我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而且对中国现有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进行了有力的冲击。在抗险救灾中出现了许多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方面新的法律问题需去研究,如在灾害救援中的医生为拯救生命对遇险者进行截肢的紧急处置的权利与遇险者知情同意权的对抗;灾害国际救援队伍和民间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灾害医疗救援中遇害者的尸体应急处置的法与情的冲突;灾害医疗救援中出现的专业救援人员缺乏和药物等重要救援物资调配等救援中的依法管理等问题。汶川地震出现的这些问题不会是偶然现象,今后也必然会不同程度的在其他省市的灾害医疗救援中有所表现。《左传》有言:“居安思危,思则有备,备则无患。”我们应以汶川地震的灾害医疗救援行动为研究的对象,结合浙江省的现状,对浙江省的灾害医疗救援给予深层次、防范性法律研究和完善,使我省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更加的法治化,将灾害造成的人员伤害降到最少程度。
(3)填补浙江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法学研究的空白领域。如前所述,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医事法律问题,法学界对医事法律研究的相对陌生和不重视,导致该研究领域出现研究的空白点,而本课题组成员立足于温州医学院,具有法学研究背景,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相信可以从法学特别是医事法学的角度,对我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的完善有所建树。
三、浙江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一)灾害医疗救援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效力不一。
(二)综合性规范或者专类性规范有关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针对自然灾害医疗救援的单独规范。
(三)灾害医疗救援中的卫生防疫环节的法律建设优于灾害疾病急救环节的法律建设,立法层次上存在漏洞环节。
国家经过非典事件以后,卫生防疫方面的法律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疫情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就政府和社会该如何行动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灾害疾病急救仅是简单片语而已,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疾病急救方面的规定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医疗救助、卫生防疫以及其他的法律措施,《防震减灾法》里面也只有一条,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医疗救援立法体系中上位法的“厚此薄彼”规定必然影响浙江省在制定灾害医疗救援的下位法法律法规时,重疾病防疫,轻疾病急救。
(四)忽略非政府医疗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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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熊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研究[D].中国知网,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6]《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7]《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规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关键词】创伤性;骨关节炎;医学鉴定
1病历资料
2结果
2.1一般情况:本次研究共统计52例创伤性骨关节炎案例,占同期活体鉴定案例的4.93%(52/1054)。其中男性33例(63.5%),女性19例(36.5%);年龄3-69岁,平均(39.8±3.5)岁。
2.2致伤原因与损伤部位:致伤原因:交通事故致伤28例(53.9%),工伤事故致伤11例(21.2%),高空坠落伤8例(15.3%),纠纷互殴致伤5例(9.6%)。
损伤部位:膝部骨折19例(36.5%),踝部骨折10例(19.2%),足部骨折7例(13.5%),膝部韧带、半月板损伤7例(13.5%),髋部骨折4例(7.7%),肩部损伤3例(5.8%),掌骨骨折1例(1.9%),小指骨折1例(1.9%。
2.3放射学分类、临床表现
由表1可见,创伤性骨关节炎的放射学分类与临床表现之间无明显的内在联系。
3讨论
创伤性骨关节炎是骨科临床的常见病,在我国的总体发病率较高,多发于中老年人,严重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与生活质量。在1995年召开的“国际骨性关节炎会议”上,各国医学专家、学者经过不断的研讨确定了骨性关节炎的定义,即发病原因主要是生物学与力学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人体关节软骨细胞、软骨下骨、细胞外基质之间的平衡受到影响,最终造成疼痛或功能障碍[3]。创伤性骨关节炎是骨关节炎的继发症状,期发病机制目前尚未完全了解,客观增加了临床诊断级法医学鉴定的难度。本文结合临床检查、诊断,从法医学鉴定的角度进行研究,获取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申请篇
明确申请方向
香港有两种研究生项目:一种是面向大众的以实用型为主的MA(MasterofArts),学制一年,学费一年大概八万多港元,没有奖学金,但招生名额较多;另一种是研究型的Mphil(MasterofPhilosophy),学制两年,每月有一万多元的奖学金,但招生名额非常少,主要是为有研究潜力的人而设,多青睐于招收应届毕业生。申请者在申请前,要了解这两种不同的研究生培养方式,明确自己的申请方向。
准备申请资料
申请香港大学与申请美国大学所需的资料大同小异,一般需要申请者提交如下资料。
1.本科成绩单:中英文的各一份,必须经过学校公证。
2.英文水平证明:通常要求托福或雅思成绩。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的多数大学并不要求申请者一定要用ETS(EducationalTestingService,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寄送的托福成绩单原件,只要提交成绩单的复印件即可。个别大学甚至都不要求提供托福或雅思成绩,内地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或专四、专八考试证书也可接受。不过,一个好的托福或雅思成绩显然更有竞争力。
3.GRE成绩:随着竞争的激烈,香港有些大学现在也要求GRE成绩,同样只要求成绩单的复印件即可。
除了提交上述资料外,申请过程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那就是与目标专业的教授“套磁”。这里说的“套磁”是指申请者通过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教授建立联系,加深教授对自己的印象,从而增加自己被录取和获得奖学金的机会。申请者可将详细的个人陈述(personalstatement)寄给教授,表达自己想要继续深造的渴望,或者直接表示对教授的研究方向感兴趣,并针对教授的研究项目和领域提一些自己的问题等。这方面申请者可参考别人的成功申请案例,最主要的是做到言辞恳切、真诚。
读研篇
经历了漫长的申请和等待后,我收到了香港教育学院英文教育专业和香港公开大学翻译专业的录取通知书。因一直对翻译专业情有独钟,我最终选择了香港公开大学。虽然这所学校在香港并非一流,但我认为不是只有一流的学校才能培养出好学生,“师傅引进门,修行靠个人”,学习关键还是靠自己。
为“课”消得人憔悴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机制,营造氛围
二、搜集资料,努力找“法”
三、创新形式,彰显特色
四、“带法回家”活动的效应
一是学校学法后的效应。通过学法,广大教育工作者热爱本职工作,行为道德规范得到了加强,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不见了,涌现出一大批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的老师。校园内学生追逐打骂的现象不见了,脏话粗话的声音没有了,逃学辍学的行为根除了;校园外,上网吧、打游戏的学生没有了,周边群众到校反映学生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不见了。由师生共同编印的《我身边的法制小故事》则是一个很好的见证。
二是家庭学法后的效应。通过学法,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减少了,孩子的父母打麻将、赌钱的恶习改掉了,打骂孩子的事件少见了,遇到事情,家庭成员都能平和地交谈,用法律条文来解决矛盾。有些家长在“带法回家”法律条文上签署学后感受时这样写道:“把法律带回家,老少均得益。”“以前我们不懂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现在学了法,才知道,打骂孩子是违法行为,难怪孩子要顶撞我们。”“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父母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孩子,我们一定做好榜样,配合学校教育好孩子。”
三是社区学法后的效应。学校所处的三里社区,人口众多,人员构成复杂,有来自全县各乡镇的,甚至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由于语言和生活习俗等方面的差异,往往邻里之间因小事而发生矛盾,自从开展“带法回家”活动以后,这类矛盾大大减少了,再大的矛盾也能在心平气和的劝解中化解了。多年的普法实践让我们切身感受到:“带法回家”,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小组带动一个片区,普及了法律知识,稳定了社会治安,深受群众欢迎。我想,这也是当前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的最好体现。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案例教学;微课电子
1、电子商务法的课程特点
2、电子商务法案例教学中引入微课必要性
大多数教师在电子商务法课程中使用案例教学法,但是课堂教学形式所存在的局限性影响了案例教学的效果,出现案例与理论脱节,无法通过案例分析达到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目的。
2.1电子商务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2探究教学模式下的微课
3、案例教学和微课的结合
针对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和微课的特点,笔者建议将案例教学和微课相结合,把案例教学中一些无法在课堂内完成的环节以微课为载体加以实施,使案例教学能够得到更充分地开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并根据案例所涉及知识点的难易程度,在微课的结合和应用上采取不同的方式。
3.1一般案例
3.2综合案例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和探讨,微课十分适合电子商务法的课程特点,符合电子商务法不断完善的现状。在课程案例教学中根据不同案例来设置与微课结合的方式,有助于培养学生在寻求问题解决方案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分析和思维能力。
作者:别黎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
[1]彭荣华,陈玲霞.基于项目驱动大案例教学模式的“电子商务法”课程标准的开发[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4(4):199-200.
[2]李晓秋.电子商务法案例评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
[3]胡治芳.“电子商务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电力教育,2010(18):73-74.
关键词参考咨询知识产权著作权隐私权首都图书馆
分类号G252.6D923.4
ResearchonAvoidingtheRiskofInfringementintheReferenceService:CaseStudyfromCapitalLibraryofChina
DouYumeng
AbstractAlthoughlibrariesarenon-profitorganizations,alotofinfringementcaseshaveoccurredthere,whichaffectsthesocialbenefitsofthelibraryservices.AimingattheintellectualpropertyissuesinthereferenceserviceandcombinedwiththeworkingpracticeofCapitalLibraryofChina,thispaperdescribessometypicalreferencecasesandsummarizestheexperienceandcountermeasuresofavoidingtheriskofinfringementintheWebtableconsultancyservices,informationretrievalservices,documentdeliveryservices,subjectconsultancyservices,knowledgeservicesandusertrainingservice.
1表单咨询服务中的侵权风险规避
1.1链接行为避开易致侵权的关键点
1.2知识库建设注重保护用户的网络隐私权
2文献检索服务中的侵权风险规避
2.1代检代查服务规避文献复制侵权行为
按照检索深度,代检代查服务可分为两个层次。浅层检索主要是查找某方面文献的出处或者馆藏地点,深层检索是应用户需要查找并提供某方面的文献。后者涉及到图书馆使用、复制或传播文献。我国《著作权法》[4]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针对的是个人,并没有明确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这种行为,也没有规定图书馆可以帮助用户,为其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作品而复制他人作品。
开具检索证明服务既不会影响权利人作品的销售数量,作品用于举证不属于商业用途,证据也不会被广泛传播,因此不会侵害权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三步检验法”,此服务应属合理使用的范畴。首图鉴于接到这方面的需求较多且迫切,因此决定开展此项服务。
3文献传递服务注重对文献进行分类管理
(3)首图注重收集灰色文献,如会议资料、政府文献、内部刊物、交换资料、赠阅资料等。这些资料未公开发表,有些还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因此除非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一律不予传递。
4专题咨询服务依据著作权例外规定和变通措施开展
(1)党政机关的信息需求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无侵权风险。如为北京知识产权局制作的《北京市知识产权资料选编》;为某文化局定期提供的资料汇编《文化动态》,搜集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全国文化系统的新举措方面的文献;为某司法局定期提供《首图快递》,主要收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新法解读等多个专题的中英文资料。
(3)个人的信息需求一般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的情形,不存在侵权风险。但有些用户为完成毕业论文或作业而提出专题需求,咨询馆员则只为其介绍检索工具及其使用方法,不提供具体文献,从而将这种专题咨询转化为“一对一”的信息素养培训。
5知识服务注意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和咨询馆员的著作权
6用户培训涉及的侵权风险规避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EB/OL].(2013-01-30)[20
2330133.htm.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2007-03-27)[20
200703/t20070327_147442.htm.
[5]王本欣.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研究: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视角[J].图书研究,2013(7):98-101,86.
[6]黄国彬.我国图书馆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对策建议:基于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J].图书馆杂志,2012(10):12-17.
[7]金雪梅.试论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与现行法律依据[J].图书馆论坛,2012(6):12-18.
[8]杨晓秋.数字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调查与分析[J].图书馆学研究,2013(04):93-96,87.
关键词:劳动纠纷;教育资源库;可行性
一、劳动纠纷教育资源库建设的需求分析
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更多的报酬,而资方则期望以最小的劳动力成本来达到最大限度的资本增值,这就使得劳资双方会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产生纠纷,并最终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劳资纠纷更加凸显。如2009年,法国工会号召工人举行罢工,参与人数达250万之众。此外,希腊、葡萄牙等国家近两年都发生了工人罢工事件。这种庞大的劳动纠纷案例为劳动纠纷教育资源库的建设提供了足够的素材,从而使得整个资源库的建设有了可能。
实际上,当前,对于劳动纠纷教育资源库建设的需求已经变得异常的迫切,这表现在规模庞大的学生就业群体、就业大军以及企业家群体都需要有完善的教育资源库来为他们提供参考,以便帮助他们更有效地应对各类纠纷。
1.庞大的待就业学生群体需要劳动纠纷教育资源库
在我国,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各级各类学校在校生人数、毕业生人数达到相当大的规模,这些学生未来必定要走向劳动力市场,因此,了解劳动纠纷问题产生的本质,发生劳动纠纷时如何进行处理等都应该成为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2009年,我国普通本专科生、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人数分别达到21446570人、21951663人,毕业生人数分别达到5311023人、6251904人,规模相当庞大。但这两类人才大多社会经验缺乏,急需劳资纠纷这类教育资源库来帮助他们了解劳资纠纷的现实情况,以帮助其成长。此外,还有研究生、成人本专科生、网络本专科生、高中阶段教育生等,这些学生同样也是劳资纠纷教育资源库的使用者。
2.规模庞大的劳动者需要劳动纠纷教育资源库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就业人数不断增多,2009年达到了77995万人,如此庞大的就业大军,在面对劳资纠纷时如何维护他们的利益,需要劳动纠纷教育资源库为他们提供案例指导。特别是,我国当前就业人口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大量没有系统地接受过法律教育的劳动力,因此,在工作过程中,面对资方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以及过低的薪酬,劳动者都可能束手无策,甚至只能被动地接受自身的利益被侵犯的事实而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建设劳动纠纷教育资源库,能够让这些劳动者有学习的载体,帮助他们了解如何处理劳动纠纷。因此,一旦能有效地提供资源库供给,他们也会成为使用者。
3.数量众多的资方需要劳动纠纷教育资源库
二、劳动纠纷教育资源库建设的实现路径
劳动纠纷教育资源库的建设,主要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技术上要能够达到资源库使用的要求,二是在内容上应该满足使用者的需求。
1.技术的成熟性使得资源库建设变得可行
技术上,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日益发展,数据库技术也变得成熟起来,各种类型的资源库已获得广泛的运用,如维普数据库、中国知网数据库等。因此,从技术上,可以采取外包等形式,直接将将整个数据库系统的建设承包给相应的软件开发商。这种技术处理还使得数据库的维护变得更加简单,建设单位只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整个系统进行日常的维护,而重大问题可以依托专业公司来进行处理,从而降低整体运营成本。
总体来看,劳动纠纷教育资源库的建设,必须达到能帮助管理员对各类信息进行便捷的处理和更新,帮助用户进行快捷的检索,并且要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以帮助用户进行信息筛选和进行简单的判断等目标。此外,整个系统还必须能方便地进行扩容,以及在异地设立子站点,以提升访问的速度。
2.素材组织的多方性使得资源库建设变得可行
3.资金筹措的多渠道使得资源库的建设变得可行
三、劳动纠纷教育资源库建设需解决的若干问题
1.推广运用问题
2.动态更新问题
【关键词】日本司法考试改革
上世纪末进行的日本战后第三次司法改革以司法改革审议会提出《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的报告为标志。报告中对此次司法改革的任务列出了三条,其中第二条即扩充法曹(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法曹三者)规模是本次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是扩大法曹规模的中心环节,也是选拔精英法律人才的关键,决定了国家法律人才整体素质的高低。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渊源
日本当代的司法考试制度发端于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制近代化过程。经历了二战前制度草创形成期、二战以后司法制度的确立期,经逐步发展最后形成了当代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模式。
二战前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形成。明治维新后,日本建立近代司法制度,实现了法制近代化。在近代司法制度形成过程中,日本首先将分散的司法权收归中央,并改变了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的权力结构,建立独立的法院体系,制定司法程序法,培养了专业的司法人员,在此制度背景之下,日本近代司法考试制度逐渐形成。
1872年,日本司法省制定了近代第一部统一规定法院制度的《司法职务定法》,形成了近代日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的雏形。1876年司法省公布《代言人规则》,由于限定了代言人的资格条件和考核标准,日本建立了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法律职业考核制度。1893年又制定了《律师法》,将律师资格限定为通过律师考试的男子。从此,日本律师职业考试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①可见,二战前的司法考试制度是为二元法律职业制度服务,是在法律职业内部分层的结构中建立起来的。
1886年,日本制定《文官考试试补及见习规则》,根据这个规则,法官和检察官统称为司法官,属于文官一种,原则上担任高等文官要在文官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实习方可任职。至此,日本近代历史上开始正式确立了法官、检察官的考试录用制度。
二战后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二战后日本新宪法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并强化了司法权的独立地位。根据新宪法的精神,有关司法组织的一系列法律相继公布,在这些法律的规定下,法院不再是日本天皇绝对权力的工具,完全从行政权力中独立出来,检察厅也从过去法院中分离出来。经过民主化改造的司法制度要求建立独立的法律职业家队伍,建立完善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1949年5月,日本国会批准了法务省提出的法律案,公布实施了《司法考试法》。1956年在第二次考试中的笔试中除了论文式考题以外,又增加了短答式试题。1958年国会对司法考试法进行修改,除了增加短答式考试阶段外,还扩大了选择科目范围。二战后日本司法考试制度通过上述改革,改变了过去法曹选拔培训双重标准,建立了经过改造后的、统一的一元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律职业共同体。
二战以前日本政府一直重视对法官、检察官的培养,在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二元司法考试结构下,律师资格考试比较容易,律师职业又一直被置于司法大臣和检察官的监督之下。②二战前司法考试制度结构构筑动因不是为了形成共同体的意识,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近代化政策。二战后日本建立了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和对司法考试合格者进行统一国家培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消除了二元的结构,确保了司法的一体性。
日本旧司法考试制度的特点
二战后建立的司法考试制度经历了数次修改,到了60年代才基本稳定下来。80年代末,司法考试制度基本达到选任高素质法曹标准的目的。就其实施现状而言,具有以下的特点。
首先,司法考试由专门的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实施。该委员会由法务省的法务次官、最高法院事务总长以及由律师联合会推荐并得到法务大臣任命的三名律师组成,主要任务是代表法曹三方对司法考试进行宏观管理,决定有关司法考试的重大决策,制定司法考试规则。
再次,日本司法考试报名人数多,通过率却极低。1970年以后到90年代,每年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达到了2万人以上,但是录取人数限制在500人左右,那么最终的合格率一般都在2%左右。
最后,考题的形式多、涉及的内容全面。从考题的形式来看,可以分为口试和笔试。笔试又分为侧重于考察考生基本知识和反应能力的短答式考试和侧重于考察考生逻辑思维能力及对案例熟悉程度的论文式考试。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在选拔精英法曹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形成了对司法具有统一的理解、具有相同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但是,由于司法考试过度限制合格人数,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如考试过度偏重于“法律技术者”的选拔;录取数量少,导致优秀人才的流失;考试使法学教育偏离正常的轨道。随着司法考试的发展,技能化倾向日渐突出。与之相应,出现了许多针对司法考试面向考生开设的补习学校。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
针对上述司法考试的弊端,改革司法考试制度被提到议事日程。1991年4月,根据法曹三者达成的合意,国会通过了《部分修改司法考试法的法律》,并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原来论文式考试中非法律选择科目,将七个考试科目减少为六个。特别是附带决议中提到:为了便于国民获得法律服务,要确保适当的法曹人数和保证其质量;应该由“法曹养成制度改革协议会”进行改善司法考试、法曹培训制度的协商;对于法曹选拔培训制度与大学教育制度的关系以及司法研修所的应有状态等问题,要在大学有关人员和法曹三者的协作下进行探讨。1995年改革协议会中设置了“法曹人数问题研究小组”和“司法考试制度研究小委员会”两个专门的委员会,并提出了中期报告。1997年法曹三者协议会在接受中期报告的基础上,对司法考试制度与法曹培养的根本性改革问题进行了协商,达成了“关于司法考试制度与法曹养成制度的合意”。根据这一合意,法务省于1998年向国会提交了“关于部分修改司法考试法以及法院构成法的法案”,并获得了通过。同时,《法院法》也作了修改,将研修的期间缩短为一年半。
为了实现法曹人数扩大的目标,充分发挥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优势,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为此,法科大学院的构想成为应运而生的法学教育制度。为适应法科大学院的设立及教育体制的转换,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作相应调整。考试的内容要立足于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不受原有科目的限制,通过报考者对多种多样复杂案例的解决方法、预防纠纷的方式、制定解决问题计划等的论述,判断其是否具备了开展法曹业务活动所需的知识、思考能力、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等。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后面临的课题
注释
①房村精一:“司法制度の沿革”,《法律のひろば》,1987年第40第5号。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形式
1.指导思想。以吸引民间投资为基础,政府财政补助为激励,走市场化运作道路,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2.基本原则。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和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法人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提供担保服务与提升企业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3、积极鼓励构建多元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担保机构。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由政府全资或参股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专业担保机构;互担保机构主要是由企业以会员制形式自愿出资,为本会员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为各类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条件和基本要求
6.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符合《担保法》、《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创新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和独立创业者提供服务,重点是成长型和初创型中小企业。
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和独立创业者提供短期银行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打包以及出口产品押汇等)、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诉讼履约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重点为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
9.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积极创新担保服务方式、开发担保服务产品。在实行以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为主反担保的同时,也可积极探索以动产、债权、特许收费权、不动产收益权、不动产租赁权、经营权等担保,努力挖掘各种可利用的担保资源。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和工作措施
12.对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1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可在税前按当年担保费的50%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1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总的担保费率应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以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制度规范与完善
1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规范运营担保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内部决策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加强法人化管理,严控操作风险,严禁违规操作。
1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提供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主要业务。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5%,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倍。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合作,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当提高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债务本金可以实行比例担保,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要求被担保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反担保。加强和完善对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1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19.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要加强协调和合作,以互利双赢为目标,明确各自职责,合理分担责任,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与监督
22.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到市经委(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变更登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市经委(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
23.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组织要通过制订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范、组织担保人员培训、组织担保业务交流、资信评估、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对担保服务业的指导与监督,切实强化风险控制与防范。
24.各级中小企业职能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工商、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加强服务,完善措施,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共同做好担保机构的风险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建设和环境营造
关键词:金融危机;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融资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15日
一、前言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一)内因
1、中小企业素质普遍不高,信用观念较弱,信息不透明。我国中小企业的素质普遍不高,很多企业将贷款贷来的资金作为自己资金使用,银行给这样的企业发放贷款就很难如期收回,导致发生在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率高于大型企业。目前,银行中的不良贷款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于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要想贷款常常得不到银行的支持。这也令中小企业十分头疼的问题。
2、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能力差。中小企业不能像上市公司那样通过上市发行股票来直接融资。中小企业要想直接融资绝大部分要靠个人的能力私自解决,但这种资源是有限的,融资的结果往往也不够理想。如果向大的财团融资,如果对方看不见收益率及回报率是很少会把资金借给你小小的企业,而且现在民间资本市场发展还不成熟稳定,财团更愿意把钱投入到其他的可以有所收益且风险小的项目中去,谁不愿意承担这种风险,这就使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越来越困难。
3、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担保物,担保融资能力不足。无论什么企业担保或者贷款都需要有担保物来提供保证。中小企业的抵押品有一定局限性,除了土地、房产以及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等。所以,能贷款的数目也不是很多。当企业出现资金困难时,超过70%的企业选择通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贷款来解决资金问题。抵押贷款是银行贷款的主要形式,但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都存在个体经营、私营经营模式的规模小、负债大、固定资产不多等情况,而且信誉普遍不高,这就使银行在给中小企业贷款时产生了很多顾虑。
(二)外因
1、政府因素。中国的社会性质决定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重视程度。长期以来,国家扶持政策一直偏向于大企业以及国有企业,而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这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历史原因。大型企业能够容易地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得到资金,而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却相应被提高了许多,中小企业要取得贷款必须付出更大的成本。因此,这也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主要问题所在。
3、信用担保体系因素。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少,并且担保基金的种类和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民营担保机构受到所有制歧视,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而无法与协作银行形成共担机制。并且担保成本高,在中小企业取得贷款的成本中不仅要支付银行的利息,还要支付各种抵押登记、办证、评估资产所花的费用,还有按银行要求参加的财产保险费用以及风险保证金的利息等,这也为融资带来了困难。
4、法律体系因素。我国法律相对来说很少有对中小企业进行有效的保护,很多法律条款也相对存在一些局限性。
三、中小企业融资路径选择
(一)中小企业完善自己的能力
2、中小企业也需要将财务信息的透明和真实作为融资的基础工作,提升中小企业在金融机构整体的信用形象。
3、中小企业协会内的中小企业应加强互助合作,资金充裕的企业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技术先进的企业则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技术指导,还可以相互间提供贷款担保。
(二)金融机构应针对中小企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银行该有银行家的胸怀和眼光,不能短视于目前的大企业和大项目,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1、商业银行需要多推出一些结合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创新产品,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如自然人担保贷款,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票据贴现融资,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应收账款融资等其他有效的融资方式。
2、对现有市场中已经成熟的政策性银行,可以全盘转型为中小企业银行。政府要支持中小企业,设立专门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政策性银行是各国通行做法。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本身就面临着转型的问题,对现有市场尚未成熟的政策性银行,可以考虑在原有业务领域内扩展其功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3、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等,结合我国的法律、政策,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开拓道路。比如,加快创业板市场的正式推出,弥补中小企业在证券市场的遗憾;其他金融机构加强与中小企业协会、社会信用评级机构等的联系,推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项服务。
(三)政府要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1、政府要完善对自身的监管,避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一己私利,限制对某些中小企业贷款,或者默许一些企业逃避债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状况。如果发生以上情况都会对市场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
2、政府应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作,出台相应的政策,以加强对地方审计局及地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企业财务报告可信度做出正确评价。
3、我国政府可参照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出台的法律,例如美国先后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小企业法案》等几十种法律,通过立法来保障中小企业稳定发展。政府要公布一切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和程序,不能让这些政策给部分人权利滥用提供空间。
4、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引导,帮助建立中小企业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测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和数据库,规范其信用行为。
5、发挥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对整个经济环境做好引导工作,从行政手段、政府号召转向经济手段的引导,以调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
四、总结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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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雯.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成因分析及解决措施[J].商业文化,2008.1.
[3]田清.对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思考[J].安徽农村金融,2006.2.
[4]张卫国,冉晖,张琳.团体贷款: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新方式[J].经济导刊,2007.12.
[5]熊熊,钮元新,张维,武栋才.委托、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与中小企业贷款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