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mericanantitrustlaws,stateactiondoctrineisdesignedtodealwiththeconflictsbetweenfederalantitrustlawsandstateregulations.Afterthedevelopmentmorethanhalfacentury,currentstateactiondoctrineconsistsofthreeparts:thefirst,statelegislaturesandstatesupremecourtsin
3、legislativecapacityrestrictingcompetitionenjoyIpsoFactoexemptionfromfederalantitrustscrutiny;thesecond,iflocalgovernmentsandotherstatesubordinatepoliticalentitieswouldhaverestrictedcompetitionpursuanttoaclearlyarticulatedstatepolicy,theycouldobtainstateactioni
4、mmunity;thethird,theanticompetitionconductscarriedoutbyprivatepartieswouldbealsoimmunefromfederalantirustliability,iftheycouldhavegainedstateslegislativeauthorityandcouldhavebeenactivelysupervisedbycertainstateregulatoryagency.keywords:StateActionDoctrine,An
5、titrustLaw,Regulation州行为原那么stateactiondoctrine,“州行为原那么于1943年Parkerv.Brown一案判决中得以确立,虽有多种表述方式,但美国学术界运用“Stateactiondoctrine最为频繁,故本文采之。有人将“stateactiondoctrine一词译为“国家行为学说美马歇尔.C.霍华德著:,孙南申译,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版,第115页,虽然美国各州依合众国宪法具有主权位置,但毕竟与普通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不同,于此处将“state一词译为“国家明显不妥,易与国际法中“国家行为豁免、“主权豁免等概念混淆。此外,此
6、处“doctrine乃指“司法原那么,与法律先例制度有关,通常是由一项法律判决规定或建立,用于处置后来案件中一样的法律问题参见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贺卫方、樊翠华等翻译,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第329330页,译为“学说不能准确表达其含义。有人将“stateactiondoctrine译为“州行为学说郑鹏程:,2004年第2期,第118页,但“doctrine译为“学说不妥,已如前述。亦有人为便于了解将“stateactiondoctrine译为“州政府行为豁免原那么陈彤:,2005年第4期,第41页,但“州行为原那么所称之“州指的是州立法机关、州最高法院以及特定情形中的州长
7、,而“政府一词终究是仅指行政机关还是包括立法和司法机关在内广义上的政府,学术界各人的了解并不一致,此种译法易使人产生误解,不假设译为“州行为原那么适当。亦称州行为豁免stateactionimmunity、美E.吉尔霍恩W.E.科瓦西克著:,王晓晔注,汤树梅校,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版,第487页。州行为反托拉斯豁免antitrustimmunityforstateaction、PhillipAreeda,LouisKaplow,AntitrustAnalysisProblem,Text,andCases(5Ed),CITICPublishingH
8、ouse,2003,pp.165-166.StateActionAntitrustImmunityWilliamJ.Martin,“StateActionAntitrustImmunityforMunicipallySupervisedParties,72U.Chi.L.Rev.1079.、州行为免责stateactionexemption、LindaL.McCall,“TheStateActionExemptioninAntitrust:FromParkerv.BrowntoCantorv.DetroitE
9、disonCo.,DukeLawJournal,Vol.1977,No.4(Oct.,1977),pp.871-908.Parker原那么Parkerdoctrine、Parker豁免Parkerimmunity,州行为原那么确立于Parkerv.Brown一案,故美国各法院在援用该例案处置一样法律问题时经常以Parkerdoctrine或Parkerimmunity来指称该司法原那么。其作为一项处置联邦反垄断法与州控制之间冲突的司法原那么,有时候,联邦最高法院会在防止与联邦反托拉斯法相冲突的意义上解释州的法令或控制行为,以处理联邦反托拉斯法和州控制
10、之间的潜在冲突。假设此种解释还是不能防止冲突,那么联邦最高法院会转而进展州行为豁免分析。HYPERLINKlexis/research/buttonTFLink_m=c406340d65e11059cce1bcad0e657a14&_xfercite=%3ccite%20cc%3d%22USA%22%3e%3c%21%5bCDATA%5b75%20Calif.%20L.%20Rev.%20227%5d%5d%3e%3c%2fcite%3e&_butType=3&_butStat=2&_butNum=173&_butInline=1&_butinfo=%3ccite%20cc%3d%22U
11、SA%22%3e%3c%21%5bCDATA%5b106%20S.%20Ct.%202145%5d%5d%3e%3c%2fcite%3e&_fmtstr=FULL&docnum=1&_startdoc=1&wchp=dGLbVtz-zSkAz&_md5=9d7a307223a86934652af9800e3bdf2aFisherv.CityofBerkeley,106S.Ct.1045(1986);HYPERLINKlexis/research/buttonTFLink_m=c406340d65e11059cce1bcad0e657a14&_xfercite=%3cc
12、ite%20cc%3d%22USA%22%3e%3c%21%5bCDATA%5b75%20Calif.%20L.%20Rev.%20227%5d%5d%3e%3c%2fcite%3e&_butType=3&_butStat=2&_butNum=174&_butInline=1&_butinfo=%3ccite%20cc%3d%22USA%22%3e%3c%21%5bCDATA%5b458%20U.S.%20654%2cat%20661%5d%5d%3e%3c%2fcite%3e&_fmtstr=FULL&docnum=1&_startdoc=1&wchp=dGLbVtz-zSkAz&_md5=
13、df242ab98c9df069c8d8eaede6565433Ricev.NormanWilliamsCo.,458U.S.654,661(1982).确立于194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帕克诉布朗一案所做判决之中,后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加利福尼亚酒类产品零售商协会诉米德科铝业公司、CaliforniaRetailLiquorDealersAssnv.MidcalAluminum,Inc.,445U.S.97,98(1980).哈里镇诉奥克莱尔市TownofHallieetal.v.cityofEauClaire,471U.S
14、.34(1985).等一系列案件中不断予以开展,该原那么逐渐成型并日益细致。州行为原那么涉及竞争与控制、州与联邦权益之间的关系,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体系中颇具特征且有重要位置的组成部分。在研讨政府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国内少数学者开场留意到美国反托拉斯判例法中这一重要的豁免制度,王晓晔教授曾对创设州行为原那么的帕克诉布朗案和1991年的哥伦比亚市诉欧蒙尼公司案判决予以引见参见王晓晔编:,社会科学文献2005年版,第162165页;郑鹏程教授亦曾在引见帕克诉布朗案和加利福尼亚酒类产品零售商协会诉米德科铝业公司案后以为:州行为原那么作为美国反垄断法处置“行政垄断问题的方式,对我国颇具自创意义,我国亦
15、应将那些并非履行国家行政职能需求、而是为了谋取不正当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参见郑鹏程:,2004年第2期,第118页;此外,陈彤先生曾对帕克诉布朗案至加利福尼亚酒类产品零售商协会诉米德科铝业公司这一阶段的州行为原那么开展情况进展了较为深化的概括和分析,并以为这一时期州行为原那么的开展表达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如下问题认识:控制抑或竞争,应该由州还是联邦法院来做出选择?与州行为原那么的详细内容相比,联邦最高法院的这种问题认识对制定中的中国反垄断法更具自创意义参见陈彤:,2005年第4期,第4154页。在笔者所掌握资料中,其他文献对州行为原那么的描画皆未超出前述范围。但
17、联邦反垄断法的主要框架,而联邦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对这些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那么构成了反垄断法的实际轮廓。罗斯福总统为应对经济危机而着力推行的“新政开创了政府全面干涉经济的新时期,将美国经济转变为自在竞争与政府控制经济学界、法学界对“控制的定义颇多,本文所称控制乃指政府经过法律的威慑来限制个体或经济组织在价钱、消费数量等方面的自在选择。可参见美W.吉帕.维斯库斯、约翰M.弗农、小约瑟夫E.哈林顿著:第三版,陈甬军等译,机械工业2004年版,第172174页。相结合的“混和经济。参见李道揆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66572页。现代市场经济中,控制的作用在于对自在竞争的市场进展次序
18、调控、尽能够抑制市场弊端,如此一来,在某些经济领域以控制限制竞争甚至实行垄断运营就成为必要。参见邱本著:,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第243247页。竞争本身应得到限制,与之相应,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亦应有其边境。当政府进展的控制限制了竞争时,必然会与反垄断法产生一定程度的冲突。对美国而言,联邦政府进展的控制与反托拉斯法的冲突可以归结为联邦法律之间的冲突,可由国会在成文法中予以协调。因此,联邦为达成其控制目的,往往由国会经过成文法对农业、通讯和金融等行业或某些特定行为实行程度不一的反托拉斯豁免。PhillipAreeda,LouisKaplow,AntitrustAnalysis
19、Problem,Text,andCases(5Ed),CITICPublishingHouse,2003,p.106.许光耀博士对“适用除外exception和“豁免exemption两个概念进展了区分,以为二者同为“合法垄断的属概念,“适用除外指特定经济领域不适用反垄断法,“豁免是对那些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因其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免责条件而不予制止。这种区分有一定道理,但实践上,各国法学著作对这两个概念往往交替运用,由于在现今反垄断法中,很难说哪个行业的商业活动可以完全不受反垄断法规制,准确的说,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和“豁免针对的都是特定行为。如此一来,许光耀博士所作的分类就意义
20、甚微。参见许光耀:。王艳林编: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版,第45页。同时,美国各州也在国家治理中担当着重要角色。各州为促进本州经济良性开展,也经常以经济控制取代竞争和自在市场,比如,州通常对律师、医生等特殊职业进展准入控制,对公用事业实行垄断运营,对城市土地进展分区制管理,对某些对公共福利有艰苦影响的商业领域进展价钱或准入控制。虽然州的控制往往以应对市场失灵为目的,但很多控制现实上是无效率的并能够与联邦反托拉斯法相冲突,这就产生了如何处理二者间冲突的“反托拉斯联邦制问题。Wiley,ACaptureTheoryofAntitrustFederalism,HYPERLINK
21、lexis/research/buttonTFLink_m=c406340d65e11059cce1bcad0e657a14&_xfercite=%3ccite%20cc%3d%22USA%22%3e%3c%21%5bCDATA%5b75%20Calif.%20L.%20Rev.%20227%5d%5d%3e%3c%2fcite%3e&_butType=3&_butStat=2&_butNum=252&_butInline=1&_butinfo=%3ccite%20cc%3d%22USA%22%3e%3c%21%5bCDATA%5b99%20Harv.%20L.%20Rev.%20713%
22、2cat%20736%5d%5d%3e%3c%2fcite%3e&_fmtstr=FULL&docnum=1&_startdoc=1&wchp=dGLbVtz-zSkAz&_md5=dd7dc12aabaafbcb2ac68979be4b933299HARV.L.REV.713(1986);ThomasM.Jorde,“AntitrustandtheNewStateActionDoctrine:AReturntoDeferentialEconomicFederalism,75Calif.L.Rev.227(1987).如假设在州的控制与联邦
23、反托拉斯法出现冲突时严厉适用“联邦优占原那么,联邦优占原那么FederalPreemptionDoctrine源于美国联邦宪法第六条“至上条款SupremacyClause,据该原那么,假设联邦在某一领域的政策思索非常重要,那么联邦法律必需优于州法律。那么大量的州控制方案都将归于无效,这种局面的出现显然不利于发扬各州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也与联邦制和各州的主权位置不符。联邦反托拉斯法与州控制间的冲突随着政府经济干涉日益深化而愈演愈烈,逐渐遭到普遍关切。有鉴于此,联邦最高法院决议直面这一冲突,遂于1943年在帕克诉布朗案判决中创设了州行为原那么。2.州行为原那么的创设帕克诉布朗案联邦最高
25、州参议院确认,并须立誓任职。Parkerv.Brown,317U.S.341,345-346(1943).咨询委员会应消费者的请愿划定了一个消费区后,责成农业部长挑选消费者组建一个方案委员会以拟定葡萄干按比例销售方案。假设拟定方案被咨询委员会同意,并经该消费区内占消费面积51的消费者中65的人赞同,即可生效并由方案委员会进展管理。同时,规定了刑事和民事责任以保证方案顺利实施。控制方案于1940年9月7日生效后,方案委员会将一切消费者的葡萄干集中进展分等、处置和销售。经过实施这一方案,方案委员会使消费者的收益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Id,at346-348.布朗作为控制区内的一个
26、葡萄干种植者和包装食品消费商,在控制方案启用之前即签署有葡萄干销售合同,他以为执行控制方案将使其不能履行合同而蒙受不可补救的经济损失。为阻止控制方案实施,布朗向联邦地域法院起诉加州农业部长帕克等人,以该方案违反商业条款和为由质疑控制方案的合法性。地域法院以为该方案构成了对州际贸易的非法干涉和不当限制,遂颁发了制止令。其后,帕克向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推翻初审问决。Id,at348-350.联邦最高法院经由三段论逻辑来对控制方案的效能进展了认定。斯通大法官撰写的多数意见先是假定,假设争讼控制方案仅因私人或公司之契约或共谋而成立和生效,那么违反了。但该方案显然从未计划经过私人协议或结合来运作,与之
27、相反,它从州立法机关命令中获得权威和效能。Id,at350(1943).这就将该控制方案与私人限制竞争行为区分开来。其次,联邦最高法院对条文及其立法史进展了探求并以为,“谢尔曼法立法史从未阐明其有一种限制州行为的意图,该法目的在于抑制私人或公司限制竞争的结合和垄断企图,而非“限制一州或其官员或其代理人根据州立法机关的指示开展活动。“在二元政府体制中,在宪法之下,州具有主权位置,仅有国会可根据宪法削减其权益。一个未曾加以表示的、取消一州对其官员或代理人之控制的意图不应随意加诸国会。Id,at351.联邦最高法院经常以这一段话语来重申州行为原那么的联邦制根底。例如:“对州控制方案的帕克
28、豁免乃基于我们的联邦制构造。CaliforniaRetailLiquorDealersAssnv.MidcalAluminum,Inc.,445U.S.97103(1980);“帕克案中,立足于联邦主义和州主权原那么,最高法院回绝将谢尔曼法解释适用于州经过其立法机关所实施的反竞争行为。HYPERLINKlexis/research/buttonTFLink_m=c406340d65e11059cce1bcad0e657a14&_xfercite=%3ccite%20cc%3d%22USA%22%3e%3c%21%5bCDATA%5b75%20Calif.%20L.%
29、20Rev.%20227%5d%5d%3e%3c%2fcite%3e&_butType=3&_butStat=2&_butNum=202&_butInline=1&_butinfo=%3ccite%20cc%3d%22USA%22%3e%3c%21%5bCDATA%5b471%20U.S.%2034%2cat%2038%5d%5d%3e%3c%2fcite%3e&_fmtstr=FULL&docnum=1&_startdoc=1&wchp=dGLbVtz-zSkAz&_md5=d390bef8754b12445429924f6f212ea7TownofHalliev.Cityof
30、EauClaire,471U.S.34,38(1985).虽然控制区的组成由消费者所提议,咨询委员会同意的按比例销售方案也必需由消费者投票公决答应,但这是州经过咨询委员会采用并以刑事处分来落实该方案、执行一项政府政策。因此,由规定数量的消费者对该方案所进展的投票答应,并非借助于所制止的协议或结合力量将参与表决消费者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少数消费者。争讼控制是州本身在行使其立法权益、制定规那么及其适用条件,消费者的投票表决仅为条件之一。州作为主权者,以未曾计划制止的政府行为施加了此种限制。Parkerv.Brown,317U.S.341,352(1943).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断定
31、,该控制方案作为“州行为不受反垄断审查。该案中,为处置联邦反托拉斯法与州控制间的冲突,联邦最高法院立足于联邦制美国作为现代第一个联邦制国家,被视为联邦制的典范。美国体制的显著特点在于,各州具有宪法上的主权位置,联邦权益各州结成宪法这一契约所作的让渡。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方面,联邦和州各有一套平行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各自相对于对方有着某些处置公共事务的最终性权益,在本身权限范围内不被对方所决议。在这种体制下,州的政府权益和自主位置得以较为完好的坚持参见杨利敏:,第5卷第1缉,第55页。创设了州行为原那么的最初方式,即:在控制州内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州本身经过其立法机关所实施的行为或州指
32、示的官方行为,作为“州行为免受反托拉斯审查。二州行为原那么的逐渐成型联邦最高法院在帕克案中就州行为原那么所作的结论非常简明:“州本身经过其立法机关所实施的行为或州所指示的官员行为,作为“州行为,免受反托拉斯审查。总体而言,州行为原那么少有限制,为州、州的官员提供了免于反托拉斯诉讼的豁免权,“减轻了州官员的负担及其在诉讼中为本身辩护的“不确定性,WilliamJ.Martin,“StateActionAntitrustImmunityforMunicipallySupervisedParties,72U.Chi.L.Rev.1079(2005).使各州可以相对
33、自在地控制其内部经济、实施其经济社会政策而不用担忧突如其来的反托拉斯指控。当然,美国国会也可依宪法中的“最高条款,经过单独立法对州控制的某一特定领域实行占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亦同美国民众一样遭到“公共利益实际公共利益实际publicinteresttheory由弗朗西斯.亚当斯和布兰代斯大法官提出。该实际以为,政府可以代表公众对市场做出理性计算,控制不仅在经济上能达致“帕累托最优、且能促进社会的整体完善。后来,随着政府控制范围的逐渐扩展,公共利益实际几乎被用于解释一切的政府控制问题。HerbertHovenkamp,“RegulatoryConflict
34、intheGildedAges:FederationandtheRailroadProblem,1986,YaleL.J.pp.1061-1072.转引自董炯:,1998年第4期,第74页。从美国新政newdeal开场至20世纪70年代,一代经济学家和政治实际家都主要以公共利益实际来解释政府对市场过程的干涉。的影响、对政府控制充溢自信心。州行为原那么的这种确定性也确实起到了阻却诉讼的作用,帕克案后三十余年间,“几乎没有案件移送至上级法院。MiltonHandler,“ReformingtheAntitrustLaws,82Colum.L.Rev.128
35、7,1330(1982).世易时移,人们逐渐发现,在“市场失灵之外还存在“政府失灵政府失灵governmentfailure是指政府行动不能增进效率或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给那些不该当获得这种收入的人。参见方福前著:,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版,第197页。问题,政府对经济的干涉和控制很能够是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政府控制往往能比私人行为更有力地钳制贸易。在思想领域,公共选择实际、供应学派、货币主义等经济、政治学理机兴起,这些实际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重新注重市场作用、对政府干涉持疑心态度。关于这些实际的综述可参见邱本著:,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第109114页。在前述要素的影响下,美国政府开场
36、放松控制,重新注重自在竞争的作用。前述社会背景和经济实际很快在法学界得到了回应,学者们开场重新审视州行为原那么,主张对这一司法原那么予以修正。笔者将于下文较为详细的引见学者就修正州行为原那么所提出的主张,此处不赘。联邦最高法院也开场认识到三十多年前确立的州行为原那么有待完善,遂于1975年开场频频受理与“州行为豁免有关的案件,对州行为原那么进展了限制和重构,但同时也给法律实际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1.“强迫要求规范的提出1975年,在哥德法伯夫妇诉弗吉尼亚州律师协会案1971年,弗吉尼亚州费尔伐克斯Fairfax县,哥德法伯夫妇欲聘请律师进展房屋一切权情况审查,但他们未能找到一名收费低于
37、县律师协会公布的最低收费规范的律师,不得不赞同其找到的第一位律师提出的收费规范,以进展对房屋一切权审查。事后,他们以为费尔伐克斯县律师协会公布、弗吉尼亚州律师协会执行的最低收费规范构成了价钱固定行为、冒犯了第一条,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向法院寻求制止令和损害赔偿救援。州、县律师协会都主张州行为豁免权。Goldfarbv.VirginiaStateBar,421U.S.773,774-790(1975).中,联邦最高法院着意限缩州行为原那么的适用范围。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要决议一项反竞争活动能否为无意制止的“州行为,首先要询查该行为能否为州作为主权者所要求。Id,at791.而
38、且,反竞争行为仅仅为州行为所“倡导还不够,为得到豁免,这些行为还必需由州作为主权者所“强迫要求。Id.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哥德法伯案判决明确了两点:其一,州附属机构的行为并非皆是州作为主权者的行为,法院必需予以进一步分析;其二,反竞争行为必需应州“强迫要求而做出,方可谓构成“州行为。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强迫要求规范显然是为了对州行为豁免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制,但它并未清楚言明“强迫要求由何构成,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2.对实体审查方式的尝试1976年,在坎托诉底特律爱迪生公司案底特律爱迪生公司是一家私营公用企业,作为密歇根州东南部的独一电力供应企业,它推出一项方案,在居民消费者电灯泡烧毁时免费改换灯泡
39、。该项方案得到公共效力委员会同意,此外,爱迪生公司不得在未经委员会答应时改动方案。坎托为药材商,同时也销售电灯泡,以为爱迪生公司运用其在电力分销方面的垄断力限制电灯泡销售市场的竞争,遂以底特律爱迪生公司给居民消费者免费改换电灯泡的方案属于违反和的垄断力滥用行为为由向联邦地域法院起诉。被告以该方案已得到密歇根州公共效力委员会同意、未经该委员会答应不得变卦价钱为由主张州行为豁免。Cantorv.DetroitEdisonCo.,428U.S.579,581-583.该案中,坎托诉称;。中,联邦最高法院在继续适用“强迫要求规范之外,还主张州行为豁免仅适用于州的官员而不适用于私人。Id
40、,at590-592(1976).更为重要的是,联邦最高法院论证道,争讼限制竞争方案对州的控制法令而言并无必要,假设无该项反竞争方案,“我们并无理由置信密歇根州对其电力行业的控制就不能有效进展,密歇根州控制电力销售的利益也根本不会受损。Id,at597-598.与之相应,布莱克姆大法官在其附随意见中主张:应该对州和联邦的利益进展权衡,以确定州控制方案产生的利益能否超越了其对国家经济呵斥的反竞争危害。Id,at611-612(Blackmun,J.,concurring).基于上诉判别,最高法院否认了底特律爱迪生公司的州行为豁免主张,推翻了原判。可以看出,多数派意见和布莱
41、克姆大法官实践上都主张对州控制进展本质审查,由联邦法院来判别州的控制能否有效、某项反竞争行为能否必要,甚至是找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联邦最高法院的这种本质审查方式显然不像帕克案判决那样尊重州的经济选择,也未表现出应有的司法谦抑态度。正如斯图尔特大法官在其反对意见中所警示的那样,“最高法院对谢尔曼法的解释将允许联邦司法人员以其本身的判别来替代州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就反竞争控制方案做出的判别。Cantorv.DetroitEdisonCo.,428U.S.579,612-613(Stewart,J.,dissenting).3.地方政府美国政治架构的“地方政府localgo
42、vernment与我们通常了解的“地方政府概念颇不一致。州具有主权位置,不在地方政府范畴之内,地方政府主要包括:城市City、县County、乡镇Township等普通政府职能单位,学区和防疫区等特别职能政府单位。可参见:,江山译,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版,第304页。须特别留意的是美国地方政府中“市政自治体(municipality)这一独特方式。市政自治体是根据居民自愿恳求、经州特许成立的具有法人资历的分治区,市(city)、市镇(borough)和村镇(village)等皆可恳求成立市政自治体。市政自治体与县同为州的“分治区,区别在于创设方式和自治程度不同,县是根据州议会的志愿为
43、行政管理的需求而设立;市政自治体是根据居民自愿恳求而成立,享有更多的自治权,既作为州的地方政府执行州的法律和维护次序,更主要的是向居民提供各种公共效力。RussellW.Maddox,RobertF.Fuquay,StateandLocalGovernment,D.VanNostrandCompany,NewYork,1981.p.275;AnnOM.Bowman,RichardC.Kearney,State&localGovernment,HoughtonMifflinCompany,Boston,1990.p.322.和州附属机
45、与LP&L公司的用电客户缔结供用水煤气合同时附加了不合理条件要求这些客户从其所营电业系统而非LP&L公司处购电;此外,拉菲额特市等还共谋提起和维持虚伪诉讼以延迟LP&L公司核电站的审批和建立,并采用在债券中参与限制性约款、缔结长期供应协议等手段来消除竞争。拉菲额特市等在动议中抗辩道,它们作为州的下属机构,应同州一样依州行为原那么不适用联邦反垄断法。Lafayettev.LouisianaPower&LightCo.,435U.S.389,395-405(1978).中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否认回答。联邦最高法院首先明确提出,反托拉斯法中所称的“人显然包括城市在内,而无论其作为原
46、告寻求反托拉斯损害赔归还是作为被告遭到指控。Id,at390.州行为原那么仅豁免州作为“主权者的“政府行为,而城市本身不具有主权位置,也就不能像州那样遭到联邦尊重。Id,at413.各种政府实体,无论是州代理机构或下属实体皆不能以其身份而自动获得反托拉斯豁免权。州行为原那么仅豁免州作为主权者或其下属实体遵照州政策而以控制取代竞争或垄断公共效力的反竞争行为。Id,at390-391.如此了解州行为原那么,既保证了州经过市政自治体落实控制政策的自在,同时不会允许狭隘的地方利益破坏国家的自在市场目的。Id,at416-417.因此,应进一步询查州下属实体的反竞争行为能否遭到了
48、人privateparty比大陆法系国家中“行政相对人概念为广,不仅包括行政行为的直接针对人,也包括权益受详细行政行为间接影响之人,还包括行政立法委任立法所针对的人。参见沈岿:,1999年第2期,第85页。来执行。因此,私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经常以州行为原那么就其反竞争行为进展抗辩。联邦最高法院不得不重新慎重思索,很快它就在1980年加利福尼亚酒类产品零售商诉米德科铝业公司案中得到了阐明这一问题的时机。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试图确立起可操作的规范,以之判别哪些行为应定性为“州行为、哪些行为本质上属于私人行为。米德科铝业公司是一家酒类产品分销商,因违反加州一致定价机制而被酒类饮料控制局起诉。初审败诉
49、后,米德科公司恳求上诉法院制止实施州酒类定价机制。据加利福尼亚州商业与职业法典CaliforniaBusinessandProfessionsCode,酒类产品消费者应向州呈报其公平买卖合同或定价规范。假设消费者未经过公平买卖合同确定价钱,零售商必需就该消费者的产品公布一个转售价钱规范并只可按照定价规范或公平买卖合同所确立的价钱向零售商出卖酒类产品。在同一买卖区内,某一种类酒类的买卖条件由一个公平买卖合同或定价规范设定之后,即适用于买卖区内一切同种产品的买卖,某一零售商公布的酒类产品价钱对同一买卖区内一切零售商均有约束力。零售商假设低于前述定价出卖酒类产品,那么将面临罚款、中止或吊销
50、答应证的处分。CaliforniaRetailLiquorDealersAssnv.MidcalAluminum,Inc.,445U.S.97,100(1980).上诉法院裁定该定价机制因限制贸易而违反了,发出了制止令,同时驳回了该定价机制可因州行为原那么而豁免于反托拉斯责任的主张。加州酒类饮料控制局未就该判决上诉。加利福尼亚酒类饮料零售商协会作为利害关系人向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本案最终诉至联邦最高法院。Id,at98.针对上诉人的州行为豁免主张,联邦最高法院以为,酒类消费者经过支配零售商要价而有才干阻止价钱竞争,因此,争讼酒类定价机制构成了转售价钱维持
53、TFLink_m=c406340d65e11059cce1bcad0e657a14&_xfercite=%3ccite%20cc%3d%22USA%22%3e%3c%21%5bCDATA%5b75%20Calif.%20L.%20Rev.%20227%5d%5d%3e%3c%2fcite%3e&_butType=3&_butStat=2&_butNum=274&_butInline=1&_butinfo=%3ccite%20cc%3d%22USA%22%3e%3c%21%5bCDATA%5b466%20U.S.%20558%5d%5d%3e%3c%2fcite%3e&_fmtstr=FULL
54、&docnum=1&_startdoc=1&wchp=dGLbVtz-zSkAz&_md5=87112bd38e47b208987daf00f4869cfaHooverv.Ronwin,466U.S.558(1984).、南方汽车运输商费率结合会案SouthernMotorCarriersRateConference,Inc.v.UnitedStates,471U.S.48(1985).、哈里镇案TownofHallieetal.v.CityofEauClaire,471U.S.34(1985).、帕特里克案Patrickv.
55、Burget,486U.S.94(1988).、迪科产权保险公司案FTCv.TicorTitleIns.Co.,504U.S.621(1992).中对“明晰表述和“自动监视两项要件进一步予以开展,最终完成了对州行为原那么的重构。二、现行州行为原那么的构成经由二十世纪八十、九十年代的开展,州行为原那么的内容更为细致详细。现行州行为原那么实践上可分解为三个组成部分:其一,州立法机关、州最高法院享有“本身豁免,其以立法者身份做出的限制竞争行为直接免受反托拉斯审查;其二,地方政府及州的其他下属政治单位假设欲就反竞争行为主张豁免,必需证明其行为系为推进、执行一项“明晰表述的限制
58、FLink_m=c406340d65e11059cce1bcad0e657a14&_xfercite=%3ccite%20cc%3d%22USA%22%3e%3c%21%5bCDATA%5b75%20Calif.%20L.%20Rev.%20227%5d%5d%3e%3c%2fcite%3e&_butType=3&_butStat=2&_butNum=274&_butInline=1&_butinfo=%3ccite%20cc%3d%22USA%22%3e%3c%21%5bCDATA%5b466%20U.S.%20558%5d%5d%3e%3c%2fcite%3e&_fmtstr=FULL&
59、docnum=1&_startdoc=1&wchp=dGLbVtz-zSkAz&_md5=87112bd38e47b208987daf00f4869cfaHooverv.Ronwin,466U.S.558(1984).那么涉及了州最高法院的直接行为。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以为,该委员会仅仅是考核规那么的建议者,“无论案中争讼行为能否具有反竞争效果,但很明显,它是由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所做出。HYPERLINKlexis/research/buttonTFLink_m=c406340d65e11059cce1bcad0e657a14&_xfercite=%3ccite%20cc%
60、3d%22USA%22%3e%3c%21%5bCDATA%5b75%20Calif.%20L.%20Rev.%20227%5d%5d%3e%3c%2fcite%3e&_butType=3&_butStat=2&_butNum=274&_butInline=1&_butinfo=%3ccite%20cc%3d%22USA%22%3e%3c%21%5bCDATA%5b466%20U.S.%20558%5d%5d%3e%3c%2fcite%3e&_fmtstr=FULL&docnum=1&_startdoc=1&wchp=dGLbVtz-zSkAz&_md5=87112bd38e47b208987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