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权范文10篇

关键词:行政权;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权;司法救济

引言

一、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0引言

中国的农村村民自治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总体看来,它既是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模式发展的历史延续,又是社会变迁的一个必然结果。很多学者作了研究,这些研究对于推动与完善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然而这个制度,并没有帮我们找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更好地维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及经济的发展。于是好多人开始反思村民自治制度建构的合理性,一些学者将村民自治的困境主要归因于我国传统文化的落后以及村民素质低下或农村家族势力强盛、公共服务能力薄弱等因素的制约[1],但笔者认为其步入困境的主要原因还是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所致,要想真正发挥其预期的价值,如何去调整好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乃是重中之重。本文将主要从这方面加以分析和论证。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行业协会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得以迅猛发展。行业协会从本质上来说属于自治组织,自治权是行业协会的最主要的权利。而行业协会要实现自治,则必然要建立自己的规章制度,这是一个团体存在和实现其宗旨的基础。

关键词:行业协会;规章;制定权;自制规章;效力

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市场的纽带,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行业协会从本质上来说属于自治组织,自治权是行业协会的最主要的权利。而其权利的实现则要求其建立自己的规章制度。行业协会规章作为民间法它的效力究竟有多大,对其成员和行业外第三人有哪些影响以及如何规制是我们关心的问题。笔者将就以上这些问题对行业协会规章展开论述。

一、行业协会规章的概念及特点

[摘要]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相应的税收自治权是符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分税制基本要求的,但现实中税收自治权的行使还存在着一些制度障碍。应改革财税体制,授予民族自治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确立自治地方的主体税种,并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税收;自治权

税收关系着地方财政运行和经济发展。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本质上是分税不分权,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而忽视了地方的税权需求。时至今日,学术界、实务界普遍认为应将适当的税权下放于地方,以实现制度资源的合理配置。不过,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分税制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处于何种位置自治地方享有的税权范围是否无差别于其他的省、直辖市等等,人们对这些问题还是罕有论及。笔者以为,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特性,税权配置要尊重和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使自治地方享有比其他省、直辖市更广泛、灵活的税收立法权和管辖权。简言之,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享有较非自治地方更为内容丰富的税收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税收自治权的法理分析

(一)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决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享有适当的税收自治权

国际上通行的税权划分模式主要有三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权型、以法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型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分权与集权相结合型。采用哪一种模式,关键决定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

一、大学自治的中国路径:自上而下的放权

二、学生权利的实践逻辑:自下而上的争取

三、大学自治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中国情境中的司法努力

[关键词]行政权;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权;司法救济

摘要:财政自治与教育财政自治同属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的民族自治权利。由于我国多年来教育财政投入的不足,致使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自治权难以得到根本保障。本文主要对财政自治与民族教育财政自治的基本内涵进行阐释,并对教育财政自治与财政自治的关系作了分析,以利于对我国教育财政投入和民族教育财政自治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财政自治民族教育转移支付财政投入体制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理念

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的基本内涵

(一)财政自治的基本内涵

[摘要]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科学界定村民自治的含义,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法律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切实的民主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并要求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还是第一次。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我国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依据。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的修改和颁布,使村民自治具体化为法律,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开始进入发展完善阶段。

一、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的“二十”字目标,包含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既相互区别又有紧密联系层面的内容。其中,以“管理民主”为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1.村民自治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为新农村建设奠定了物质基础。实行村民自治,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有效实现,可以极大地调动村民生产的积极性,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践表明,民选村干部大多都能自觉地把发展本村经济、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千方百计地搞好本村的农业生产。村民自治提高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村民代表会议建立后,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尤其是经济事务,广泛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村民通过参与村经济建设的决策、管理,提高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摘要:当前西部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乡镇行政的过度干预与村民自治功能萎缩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了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要改善这一关系,一是要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二是要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2O世纪8O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转嫁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间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THE END
1.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主要包括什么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主要包括: 1、立法权。 2、变通执行权。 3、财政经济自主权。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5、组织公安部队权。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法律依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889223.html
2.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重新解读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运用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并没有完全、充分的发挥其功效。如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法律变通权缺乏与具体实施法律变通配套的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立法监督制度存在缺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2006159437.nh.html
3.农村村民自治权行使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权 行使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FBZX201804046.htm
4.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https://www.66law.cn/laws/389665.aspx
5.什么是立法自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条例在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生效,并成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法规 二、立法自治权的具体体现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c9040e0d2c2dc8001012
6.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成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二、特点: (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国家领导下统一进行,而不可各自为政、擅自设立。 https://www.jinbiaochi.com/qgjszg/news_264087.html
7.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自治权法律没有规定过小区必须交给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现在有很多小区实行的都是业主自治,业主主要是通过业主委员会行使相关权益的,业主委员会虽然有自治权,但是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不能做出有损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https://www.64365.com/zs/1629223.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