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夏俊峰案、李天一案反思律师职业伦理[①]
一、引言
二、律师职业伦理的概念与特征
从各国有关律师职业伦理同其他职业的伦理规范区别来看,律师职业伦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征:第一,律师职业伦理与社会伦理直接具有统一性。社会伦理是律师职业伦理形成的基础和依据,律师职业伦理属于社会伦理的一部分,是对社会伦理的补充。所以,两者的基本精神和宗旨是一致的。第二,律师职业伦理一般是由律师行业的自治性组织,例如律师协会制定,并反映绝大多数律师的意愿。律师作为独立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是不受国家职权直接干预的。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由律师的自治性组织来制定律师伦理规范。第三,律师职业伦理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违反职业伦理的律师应受到两方面的制裁:一方面应受到舆论的谴责,另一方面应受到一些特殊方式的惩处。因而,对于严重违反职业伦理和执业规范的律师,应由有关律师组织对其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第四,律师职业伦理还具有适用对象的特定性、调整行为的广泛性等特征。
三、中外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现状
(一)美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二)日本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日本《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不得就受委托的案件从对方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利益或约定利益”。而且,日本律师联合会还专门制定了《律师道德》,主要内容涉及律师保守秘密、不得行使职务的案件、禁止承受在争议中的权利、禁止同非律师合作、真实义务等方面。日本《律师道德》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为了使案件的处理有利于自己,而与委托人进行有悖法律和法律精神的沟通。
(三)韩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韩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到《律师伦理规则》、《律师事务员规则》,都对律师职业和职业伦理有着细致的规定。大韩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伦理规则》详细地规定了律师的职业伦理纲领和律师职业伦理规则内容,主要对律师应当遵守的一般伦理、法律职务伦理、律师对委托人的伦理、、律师收费伦理等方面予以规定。《律师伦理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律师对法院的伦理,即律师应尊重司法权,不得发表有损法院威信及判决可信性的言论。
(四)台湾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台湾律师执业也有严谨的行业规则约束,律师的执业受法院监督,《台湾律师伦理规范》规定:“律师应谨言慎行,端正社会风气,作为社会表率;律师应当体认律师职业为社会公共职务,于执行职务时,应兼顾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律师;律师执行职务,应基于诚信公平、理性和良知;律师不得以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有损律师尊严与信誉之方法受理业务”。尤其规定: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
(五)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四、对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制度性反思
我国律师职业伦理与规范的制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律师职业伦理与规范的立法层次较多,权限不清。(2)律师职业伦理与规范的立法缺乏整体规划,互相重叠。(3)律师职业伦理与规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法律分为两种,一种叫纸面上的法(lawinpaper),一种叫行动中的法(lawinaction),总体上来说,我国律师职业伦理与规范属于纸面上的法(lawinpaper),是以美国的行为规范为范本,进行部分移植,比较先进,但实施方面不是很理想,不能真正地遵守行业规则。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律师职业伦理与规范同样需要我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职业信仰。
我们律师,尤其刑辩律师无论如何都要守住律师职业的底线:坚守社会公平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②]索站超:《中国律师职业伦理为什么成为问题》,载《河南财政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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