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智慧(学苑论衡)

国家与社会是一个复杂的集合体,治理国家与社会的方式具有多元综合性。中国古代在治国理政方式上,实行礼乐政刑综合治理。在这种综合治理中,道德与法律是两大主要手段。中国古代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共同治理,为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世界政治法律文明积累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经验。

理论探索

在理论上,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对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治国理政方针曾进行过广泛深入的探索。先秦儒家重视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他们认为,国家治理离不开道德,应以道德规范调整人际关系、约束个体行为,并从观念上端正人心、导民向善。先秦法家重视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他们认为,国家治理离不开法律,主张“明主治吏不治民”,以严格的法律强化约束各级官吏;同时,强调以严厉的刑罚禁暴止奸,实现秩序。

汉代以后,正统儒家主张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秦朝专任刑罚,导致民怨沸腾,二世而亡;汉初无为而治,休养生息,也难以适应后来的社会发展。在这一背景下,主张儒法结合、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的正统儒学应运而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同时也提出德主刑辅、德刑并用的治国主张。经过汉中期改造后的正统儒学,坚持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的基本原则,并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系统的治国理论。

古代关于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的理论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德主刑辅。道德法律共治天下,道德占据主导地位。孔子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唐律疏议》阐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其二,道德法律各有分工。道德与法律的作用方式不同,实施功能有异,分别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各有自己的作用领域。道德注重家庭、家族及私人社会的亲情友情,法律则强调权利义务的一体对待。其三,道德与法律相互支撑。道德与法律基于其目标的共同性,保持其价值导向的一致性,在功能作用方面相互支撑。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以道德原则为指导,某些重要的道德伦理规范直接纳入法典之中;另一方面,在规范实施上,通过道德评价,提倡守法、息讼观念,培育民众对法律的敬畏;同时,在各级官员审断案件时,也对案件涉及的道德因素及地方习俗加以考虑。

治理原则

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关键在于针对社会成员,引导其思想,规范其行为。中国古代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方式,就是紧紧抓住人的思想情感与行为举止两大着力点,以道德抚慰人的情感、引导人的思想,以法律规范人的行为。同时,注重道德法律相互配合、相向而行,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历史上,东西方很多国家依靠宗教进行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引导人们的思想,填充人们的精神世界。在中国古代,作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正统儒学,坚持国家治理方面的人文精神。西周时周公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将国家治理的依据从天神领域转向人类社会自身。此后,在中国历史上,超自然的宗教始终没有取得国家治理、社会管理方面的核心地位。

中华文化在设计调整社会关系、规制社会秩序的规范体系时,既坚持道德治理,强调端正人心、导民向善;又坚持法律治理,加强对犯罪及重大失德行为的刑事处罚。一方面,通过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提升个体的道德水平,启发个体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建制,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调整社会关系,规制人们行为,从而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适应民族需求的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治国之道。

治理实践

中国历史上的王朝盛世,在治国理政方面大都既重道德又重法律。历史上的开明之君,大都重视道德与法律的共同作用,推动国家发展。

比如,处于中国古代鼎盛之时的唐代,统治者对于德法共治原则就有深刻认识。一方面,注重道德治国。贞观之时,轻徭薄赋,富民教化,任用贤臣,从谏如流。另一方面,注重法律治国。唐初统治群体积极推动立法活动,形成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基本覆盖了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唐朝法律体系完备,制度规定得体,“得古今之平”。唐朝关于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的政治实践,成就了包括贞观之治、开元之治的大唐盛世。两宋明清各代王朝,皆以唐朝为治世之楷模。

法律与道德,性质功能不同,调整手段各异,各有作用范围。二者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应相互排斥。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既不能绝对依法治理,而完全摒弃道德的功能;也不能绝对以德治理,而否定法律的作用。道德与法律两大规范体系,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体现了中华文化的人文情怀,既为构建社会秩序提供了制度基础,也在世界文明史上造就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政治法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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