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装好“法治引擎”,是实现数字经济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的应有之义,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近日,由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和广西民族大学主办、广西商法研究会等单位承办的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数据与商业法治的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300余位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围绕“数据权益与交易”“数据监管”“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与反垄断”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关于数据权利保护问题,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赵廉慧提出三项建议:第一,从消极权利角度思考如何保障数据权利不被侵害,从积极权利角度思考如何构建权利体系。第二,构建数据权利体系,从大数据权利和具体数据权利角度深入研究数据权利分类。第三,就数据信托理论在构建数据权利方面的契合点,思考构建数据权利体系。
就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路径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袁认为,欧盟和美国分别引入“守门人”制度和“涵盖平台”制度,对达到特定“身份”的平台直接规定特定的义务。我国也可以引入类似制度。从行为规制到身份规制的转变,在解决传统规制困境的同时,也将产生新的问题。虽然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引入身份规制的实践和制度基础,但行为规制与身份规制并非一种对立与割裂的关系,各自都具有规制的比较优势,可以构建从身份规制到行为规制的连续规制模式,实现规制的融合。
关于虚拟货币的“禁止式”监管问题。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柯达认为,针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无担保型虚拟货币,“禁止式”监管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适应虚拟货币市场结构性转变,其提出三项监管建议:一是保留“原则性禁止”监管立场。二是允许适格主体从事人民币稳定币等特定虚拟货币类型的业务活动。三是构建相应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关于数字化征信的算法公平问题。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何颖认为,征信业已进入数字征信时代。从全球来看,算法自动化决策在信用评价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基于算法技术发展出现的替代性信用评分行业毁誉参半,产生了算法不公等诸多新问题,对金融公平与金融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其提出征信立法需加快对人工智能算法的规制,具体可遵循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问责的框架进行信用评分算法规则的构建。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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