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法律谚语,叫“立法易、司法难”。这当然不是说制定法律真的就很容易,而是说法律制定后,要落实到位,实现法律的目的可能更不容易。立法虽然难,但本质上是统一思想的过程,从具体到一般,最终形成统一意志、规范的法律。而司法则是从一般到具体的过程,是把法律规定落实到不同的案件中,从原则到具体,从共性到个性,办案过程、判断有时候可能会产生很大差异。为什么要赋予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就是因为司法实践千差万别,不会也不可能有完全统一、无误的唯一标准,这就需要司法人员根据个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使案件处理更好地符合实际。
一般来讲,希望“法律越原则越好”,大多是司法经验丰富的司法人员。这样有利于在办案中,综合天理、国法、人情,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在个案中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当然,法律过于原则,也会有其不足,也会给司法工作带来诸多问题。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比较难做到。这里面的原因很多,比如,司法人员总体办案能力水平尚待提升;比如,社会法治观念、法治思维的形成还需要过程;比如,赋予司法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有效防止其滥用也是一个难题,等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实践证明,法律规定、司法政策明确后,案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指导方式。各级检察机关都要有强烈的案例意识,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和参照适用,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办出精品案件,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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