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刑事案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作者简介:张爱艳,山东省高校证据鉴识重点实验室,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医事法学。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较强的学科,刑事法学尤为突出。在传统刑事法的教学中,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就是讲解与灌输。但是此教学方法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偏重知识讲授轻视能力培养的不足,而刑事案例教学法正是弥补此缺陷的有效方法之一。
一、刑事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一)刑事案例教学契合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高水平法律职业者的培养
综观古今中外的法学教育,不难看出从它问世之初就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即法学教育究竟是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professionalschool),还是应当作为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generalhigheducation)或者是成为培养法学专家讲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型学院(researchschool)。而在这两种的教学理念上凸显出一样的信息,即职业培训性与学术研究性的对立。具体到我们国家,由于以往过于强调强法学教育的学科化、知识化,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的发展道路。而随着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过去的通识教育转变为法律职业教育逐渐成为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公认目标。这一目标的确立,必然导致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刑事案例教学法随之日益凸显其重要价值。
事实上,就法学的培养目标来讲,不管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还是培养法学家的研究型教育,都不应忽视法律的实践意义。刑事案例教学注重引导学生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来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使学生逐渐养成“知疑善思”的习惯,训练学生“像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样思维”,以应对社会现实中遇到的错综复杂、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而这正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法律职业教育所需要的,也是高水平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
(二)刑事案例教学是实现法学教育高级目标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学生法律实践运用能力的提高
法学教学是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教与学的互动过程。我们认为通过理论教学可以达到法学教学的初级目标,而高级目标的实现则依赖于案例教学等实践性方式。正如法学家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历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为了祛除我国法学教育中浓厚的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色彩,我们提倡在刑事案例教学中,学生应作为主角,应处于积极主动地管理运用知识的状态。一方面,把资料留给学生让他们自行总结和分析讨论,从案列中集中总结问题的要点,得出简单明了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案例,学生最终会领悟出适合自己个人特点的思维方式和逻辑推理,当以后遇到相似或完全陌生的案例时,也可以有效地运用这种逐渐培育起来的思维方式和逻辑推理。这样学生学到的就不仅仅是书本上的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灵活运用知识和思考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因此我们说刑事案例教学是实现法学教育高级目标的重要手段,它不仅是刑事理论教学的继续,也是对刑事理论教学的检验。若没有刑事案例教学,理论教学的成果往往难以得到充分展现,由此也很难充分暴露法学教育中的不足。
(三)刑事案例教学使学生更易掌握刑事法学知识,同时有助于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
教学方法对教学效果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由于刑事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教与学融为一体,所有学生积极参与,这样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还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同时应当看到,刑事案例教学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应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学理论功底,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这样才能在实施刑事案例教学中,游刃有余地处理案例讨论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才能在案例讨论后进行有针对性的点评和总结。所以说,实施刑事案例教学的过程,也是教师提高自身教学能力的过程。
(四)刑事案例教学符合我国当前素质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我国当前大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素质教育,它不仅包括传授知识予学生,更重要的是塑造与培养学生的各种素质、能力与品质,即培养学生具有健全的人格品质、扎实的专业基础、创新的思维能力与卓越的综合素质。
刑事案例教学区别于传统的“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通过学生间的辩论、师生的互动、老师提问学生,学生质疑老师、体现出了“教学民主,师生平等”、“因材施教,教学相长”的素质教育原理,而这正是我国目前素质教育所要求的。同时,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提问、讨论、辩论,既有利于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又有利于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思辨能力与口头表达能力的提高。另外,只有通过对一些法律事件的具体处理,才能使学生逐渐具备和提高因地、因事、因人、因时制宜的适应能力。所以说,刑事案例教学是刑事法学教学的必需,有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刑事案例教学的课程设计
合理筛选和设计刑事案例是提高刑事案例教学有效性的关键。案例的选择应以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为依据,结合教学中的难点与关键问题进行选择。刑事案例内容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构的,有时为了讲解某个法律知识点,采用假定事件或“半真实”事件更有利于学生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断。(一)案例的收集
第一,通过司法实践收集刑事案例。了解司法活动是法学教师应当具备的素质。教师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能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还会体会到理论与实践间的差距。教师通过生动、形象、细致地讲解此类案例,不但增强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还提高了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
(二)案例的筛选
筛选案例就是对案例进行选择,针对不同问题在不同的教学环节中使用。为了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刑事法理论,我们需要选择与所授基本理论相吻合的典型刑事案例;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需要选择疑难案例,这有助于学生对基本理论进行更深入的理解。在筛选案例时,应遵循教学性、典型性、时代性的原则。教学性要求所选的案例应符合教学内容和目的,适于课堂使用;典型性要求案例能反映司法实践中的普遍问题;时代性要求所选案例最好是最近几年发生的,反应当前社会状况和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
(三)案例的运用
案例经过收集、筛选之后要在教学中使用,这是最重要的阶段。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运用案例教学法。其具体形式主要有:
组织学生对特定疑难案例进行讨论或辩论,这通常是在讲授一个或几个重要理论问题之后进行的。首先在备课的时候通过疑难的案例情况想方法在疑难案例中设立引导学生主动提出疑问,比如在案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是什么?如何在案例中解决问题的根源。随后,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同时予以引导、帮助他们论证所持的观点,让学生在不同观点的争辩中发现其合理性与不合理性,最后的结果是要在学生能接受的范围内,并且有合理的理论和结论概括。通过这个模式的实行,把疑难案件、分析总结,提出质疑,解决质疑中的矛盾事故。这样学生在这个学习的同时也会很简单的掌握每个不一样的案例中所涉及的某种法律,并在这个案件中很快找到突破口,把问题顺其自然的解决,使得自己的判断能力和疏通法律只是的运用有了很大提高。
刑事案例的收集、筛选和运用是刑事案例教学的三个不同环节,收集是基础,筛选是关键,运用是目的,三者相互渗透。
三、刑事案例教学的具体要求
(一)刑事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刑事案例教学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刑事案例教学是对传统课堂讲授法的补充与完善
[关键词]刑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审理模式立法完善
刑民交叉案件即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或者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从而导致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相互影响或依附的案件。审判实践中对于不同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处理没有太大的争议,故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
一、刑民交叉的基本形态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刑民交叉”实质上是源于刑法和民法都对该法律事实作了相应的规定,且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法律事实,从而造成实体法上的交叉。同时,不同实体法又必然要求在程序上适用相对应的程序法,从而又造成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交叉,故该类刑民交叉案件有实体法上的交叉和程序法上的交叉。
(一)实体法上刑民交叉的基本形态
1.按照民法规范的性质划分,包括刑事犯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交叉,刑事犯罪与民事违约行为的交叉,刑事犯罪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交叉,其存在的问题是在案件的处理上由刑法规范吸收民法规范,还是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各自适用。
2.按照法律事实的数量划分,包括单一法律事实引起的交叉,复合法律事实引起的交叉,其存在的问题是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刑民定性问题上应单独定性还是分别定性。
3.按照法律关系的主体数量划分,包括双方主体交叉,多方主体交叉,其存在的问题可以归属于上述问题一并解决。
(二)程序法上刑民交叉的基本形态
1.依据刑民交叉案件的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所处审判阶段的不同,分为刑民审判程序交叉,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交叉,刑事追赃与民事执行程序交叉。
二、“先刑后民”审理模式的起源与弊端
纵观我国法制史,封建社会时期律典的特点是以刑为主,刑民不分,以定罪判刑的刑事手段来调整绝大多数社会关系。即便有户婚田宅关系的规定,也不是民事法律的规定,而仅仅视为刑法的一个部分。随着社会进步,刑法的调整范围逐步缩小,民法的调整范围逐渐扩大。至19世纪清末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修律大臣考察了西方法律制度后,参照西方法例来修改传统法律,开启了刑民分家、重建司法等一系列操作,传统的刑法方在多国法律的杂交中逐渐解体,民法、刑法才实现分立。但我国古代“重刑轻民”“刑胜于民”的法律传统从观念上仍然对我国当代的立法和司法起着潜在的制约作用。
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先刑后民”被执法机关奉为一项解决刑民冲突问题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无限扩大。这种将“先刑后民”视为司法原则而不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做法,产生了各种负面现象。“先刑后民”适用的扩大化主要会带来很多弊端。
(一)滥用规则恶意拖延乃至规避民事审判
首先,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罔顾司法制度的严肃性,利用“先刑后民”原则恶意规避民事审判的现象。例如: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存在犯罪嫌疑的假相,将普通的民事案件转化为刑民交叉案件,利用“先刑后民”的规定中止正在进行的民事案件,从而达到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逃避民事责任的目的。②这种“以刑止民”的做法正是利用了法律在细节规定上的空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如果出现错案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司法机关还将面临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其次,为了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在当事人的要求或在利益的驱使下,以“先刑后民”为由越权干涉经济纠纷,将本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诈骗案件,为一方当事人追债讨款,故意混淆经济纠纷与诈骗案件的界限,谋求私利。
(二)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益
刑事诉讼中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那么刑事审判程序就无法进行,这必然阻碍民事诉讼的启动,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将遥不可及。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刑事破案率约为60%,有相当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长期未被抓获。按照现行“先刑后民”的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就无法立案,被害人的权利就无法保障。同时在刑事审判实务中长期存在强调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忽视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和执行兑现的倾向,有些法院以对被告人苛以刑罚为由而拒绝被害人民事赔偿请求权;有些法院则以被告人满足被害人提出的民事损害赔偿要求为量刑情节而减轻被告的刑罚。不论前者的以刑罚代替损害赔偿,还是后者的以赔偿折抵刑罚,这都让犯罪分子以人身自由换取经济暴利成为可能,使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大大削弱,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三)浪费司法资源和降低诉讼效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时反而程序繁复,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往往有双重身份,具有多种职责,再加上庭审程序、调点、认证规则等的不同,很容易产生角色混乱、条理不清、重点模糊的局面,增加庭审难度。[2]且往往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短期内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因素会拖延案件的审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在刑事部分先审判以后,再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民事部分。从这一角度来看,必然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和诉讼效率的降低。
(四)使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困境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经常出现同一法律事实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这是由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证据规则上的差异造成的。“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必须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而“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优势证据,刑事诉讼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高于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却不能适用民事诉讼中的推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并不当然影响被告人的行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构成民事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这就势必会使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间产生判决上的冲突。
(五)违背民事赔偿优先和债权优先原则
《刑法》第36条、《公司法》第215条及《证券法》第207条均规定了当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罚中财产刑的执行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满足民事赔偿责任,由此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由此确立了债权优先原则。“先刑后民”明显与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债权优先原则发生了矛盾。虽然为保障被害人民事权利的实现,法院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可依上述法律规定判决自然人被告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再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但对于公司犯罪只能处以财产刑的情况却无明确规定。
(六)违背诉讼的内在规律
从诉讼法律关系的实质来看,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本是互相独立、并列存在的,并不涉及谁先谁后的问题,而是由于不同的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或社会关系进行规范,随之产生责任竞合问题。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各自依据的部门法是并列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部门法,主要体现在:1.刑法是制裁犯罪行为的法律,旨在预防和抑止犯罪,故刑事责任是惩罚的承担,而不是损失的赔偿。民法旨在解决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对私权利进行救济,因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2.刑事责任的承担实行罪责自负的原则,其他的任何没有参与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责任的承担包括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3.刑事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而民事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实行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此可见,刑法与民法、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是并列的部门法,不存在适用上孰先孰后问题。故“先刑后民”绝对化违反了诉讼的内在规律。
(七)部分类型案件无法适用
有的案件无法适用“先刑后民”,如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犯罪必须是在实施了侵权行为基础上,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先认定民事责任是否成立成为必要条件。故只有适用先民后刑,即先判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再科以刑罚处罚才符合案件的特点和审判规律。再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其中区分这两罪的关键在于确定林木的权属性质,而确定林木的权属性质又是一个民事判断的问题。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样,这类问题有很强的专业性,即使不用考虑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审限的不同,就是在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以及可采取的司法手段上,也让刑事审判法官很难驾驭这类案件的处理,难免会出现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情况。上述列举的种种弊端使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先刑后民”能否作为一项司法原则产生了反思,并进而对其能否作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惯性做法产生了质疑。
三、国外司法中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考察
当前国外立法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规定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类型的做法,分别对应平行诉讼模式和附带诉讼模式。
(一)平行诉讼模式
(二)附带诉讼模式
附带诉讼模式是指在解决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时,被害人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方式,也可以单独以民事诉讼进行,但刑事诉讼已经开始尚未宣判的,民事诉讼应当延期审理。这种模式以法国为代表,还有德国与意大利等。但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体现。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待刑事判决生效后移送民庭处理的方法。比如奥地利刑事诉讼法第366条规定,刑庭认为刑事诉讼所取得的结果尚不足以据此对补偿要求做出可靠评判,可通知民事原告人通过民庭解决,而且对此不得提出申诉。第368条规定,若对夺走的物品的所有权有争议难以证明,也要通知当事人通过民庭来解决。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如果民事诉讼会大大延缓刑事诉讼可转交民庭。罗马尼亚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被害人可对刑庭终局判决尚未解决的民事诉讼或所发现的损失,向民庭。[4]我国台湾2002年“刑事诉讼法”第496条:“附带民事诉讼之审理,应于审理刑事诉讼后行之。但审判长如认为适当者,亦得同时调查”,第504条规定:“法院认附带民事诉讼确系繁杂,非经长久时日不能终结其审判者,得以合议裁定移送该法院之民事庭”,该“刑事诉讼法”不允许检察官参与附带民事诉讼。
(三)经验的借鉴
从这些域外法的规定来看,上述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平行模式的缺点在于对同一案件先后投入刑事司法资源和民事司法资源,这在司法资源匮乏的国家是不可取的,另外此模式不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到补偿。附带诉讼模式的缺点在于程序的不确定性。但这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在贯彻刑事优先的同时考虑到了民事部分的公平处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对刑事优先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作了一些适当的限制,主要有:1.刑事诉讼是重要的,民事诉讼不可以过分延缓刑事诉讼,否则转交民庭。2.刑事诉讼的证据规格更高,诉讼程序更严谨,应与民事诉讼区别开来,刑诉不直接对民诉有约束力。应当改变原来附带民诉中若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冲突一律适用前者的做法,刑事案件之重要不等于滥用刑事法律。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无法得到公正的民事审判,则分离民诉而刑诉继续。4.刑事诉讼是全面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附带民事诉讼同样有精神损害赔偿。[5]适度的刑事优先在实现打击犯罪、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之同时,兼顾到了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体现出实体刑法之谦抑和程序法上的权力约束与控制,凸显了现代法治公平正义的精神,是设立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值得借鉴的经验。
四、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立法完善
(一)审理模式的立法细化
(二)赋予被害人选择权
我国有学者认为,通过保障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选择权,可以逐渐使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转化为民事诉讼方式来加以解决。[7]笔者认为这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允许受害人行使选择权,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独立的民事诉讼,对于保护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权有如下意义:其一,为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被害人的诉讼成本,允许被害人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当民事诉讼过分延缓刑事诉讼时,可将民事部分转交民庭或由原告另行。在此情况下,审判组织可以变更,但要注重原来刑事诉讼的指导价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无法得到公正的民事审判,建议公诉机关对民事部分撤诉(在公诉机关进行公益的民事公诉时)或者建议原告另行,法院裁定中止附带民诉,从而分离民诉、继续刑诉,保证刑民两诉都得到正确处理。④其二,赋予被害人选择诉讼程序的权利。被害人在公诉程序以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独立进行,各自适用不同的证据制度,避免由证据制度冲突而带来的判决矛盾。
在现行立法的框架下,可确定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包括:1.一审法院只审理了刑事部分,对民事赔偿请求未作处理;2.被害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的;3.刑事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的;4.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民事赔偿的数额不能弥补全部损失的;5.刑事部分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被害人请求民事赔偿的;6.因精神损害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注释:
①杨涛,《“先刑后民”原则亟待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8月29日,第三版。
②例如海南奇案,涉案的当事人黄汉民与唐开兴夫妇先后采取刑事手段,在公安机关举报对方涉嫌职务侵占,公安机关亦先后立案侦查。因民事案件刑事化,人为地规避民事审判,使案情错综复杂,扑朔迷离,案件迟迟不能审结。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的立意是国家追诉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抚慰,不需要其他精神赔偿了,但这是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悖的,也不是现代刑事诉讼精神的体现。
④有学者建议基于刑法第36条通过刑事迳行判决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的赔偿问题,虽然迳行判决的途径简便易行、方便当事人,但有明显弊端:第一,当被告人以外的人员负有赔偿责任时,不能直接判决被告人外的人承担责任。第二,赔偿不充分,被害人对判决有意见不能行使上诉权。第三,当事人充当民诉之原告,增加法院调查民事证据的工作量。第四,排斥了调解程序。第五,检察机关不提起附带民诉,不利于公益之维护。(王永臣、范春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自诉案件的审判》,中国法制出版,1995年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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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结合疫情防控和水利行业工作重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及时化解消防安全风险、消除隐患,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复工复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要支持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期间消防安全工作,要指导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等措施,有效杜绝违规动火违规储存等不安全行为,要通过网络授课、现场教学等方式,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不断提升返岗复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基本安全技能。
(二)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治理。要组织对水利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重点排查,要督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程,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治理,确保场所消防安全。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内容:1.是否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擅自加层扩建;2.是否未经消防行政审批擅自施工、投用;3.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日开展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安全管理;4.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5.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6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满足正常使用要求;7.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是否熟悉消防设施操作和应急处置,单位职工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及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围绕“全民防火”这个主题加强复工复产、单位防火宣传提示,重点利用手机媒体开展定向宣传、精准宣传、连续宣传,加强对水利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等四个能力。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自查。各村、各单位要于5月15日前组织水利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自纠活动,坚持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责任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三)督促指导。镇建立攻坚行动督查调研机制,适时组织对各村、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红线意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集中精力抓,及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分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共同履好职、尽好责。要强化预警、函告、督办、约谈制度的运用,督促落实排查、整治、监管责任。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总理批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2020年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全省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巴音朝鲁书记、景俊海省长、吴靖平常务副省长的讲话、批示要求,强化风险管控,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力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水平能力,确保全县广播电视行业平安稳定。
为开展好安全治理专项行动,县文广旅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局安全生产科。
着力治理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全面治标与源头治本相结合,坚持重点整治与系统整治相结合,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整治机制相结合,全力打通安全责任和监管“最后一公理”,有效治理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扛实安全生产政治责任。层层推动党政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深入落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摸清抓准行业领域重大风险、薄弱环节和关键要害,创造性地抓好治理化解措施落实,以思想认识、责任落实、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应急准备“五到位”和有效治理事故的实际成效做到“两个维护”,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切实抓好安全风险防控。全县广播电视行业企事业单位要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法人责任、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员工教育等工作落实到位。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抓严、抓细、抓实、真正做到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除隐患、防风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三)深化行业重点专项治理。按照巴音朝鲁书记、景俊海省长批示和4月2日全省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视频调度会议有关要求,综合深入推进冬春安全治理,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电力电气、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安全治理专项行动,以“压事故、防亡人、保安全”为主线,制定并深化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细化落实风险治理措施。
全面排查大型演播厅(室)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计算机房和供配电室等重点部位,全面检查铁塔、开馈系统、电力电器设备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使用,全力化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风险。
(四)超前治理自然灾害事故。深刻汲取3月3日铁路段因泥石流滑坡导致火车脱轨以及省州市山火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力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严防各类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精心编制各类自然灾害防御方案,建立专业化应急队伍,做好地质灾害、恶劣天气等灾害预报预警。进一步细化落实安全治理措施,坚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部署启动(5月6日至5月7日)。全县广播电视行业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召开动员大会,部署专项行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二)组织实施(5月8日起持续开展)。全面排查安全问题和隐患,摸清底数,建立清单,登记造册。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确保隐患和问题整改到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对表对标检查,做到检查全覆盖。
(三)督导检查(持续开展)。全县广播电视行业企事业单位要深入研判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边查边治。总结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在全省行业领域宣传、推广。省局和市局将通过“四不两直”和双随机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治理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坚决克服麻痹、松懈心理和厌战情绪,坚决防止放松标准和搞形式、走过场。要按照这次专项行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本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问题,深入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确保安全风险得到管控,安全隐患得到整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二)注重实施综合治理。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从严、实、从深、从细推进安全整治。要建章立制,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台账、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
我镇党委认真梳理汇总意见建议,分析产生的思想根源,召开镇党委会议,研究分解改进目标,责任到人,把立行立改行动当做群众路线教育的重要环节。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镇领导班子行动迅速,积极落实。一是对能够及时改进和涉及机关工作人员纪律等方面的问题,责成镇办公室制定严格工作制度,督促落实。二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列入当前工作日程,调动镇有限人力、物力、财力加快落实。三是对于不能立刻解决的意见建议,及时解释清楚,制定逐步实施工作计划,限时完成。
二、工作思路
针对梳理出的问题意见建议,能够立即改正的,马上进行改进,短期内达到见效的要求。对于不能立刻解决的问题,区分对待,对于不符合政策的的问题,耐心解释清楚;由于资金等条件无法即时解决的,制定工作措施,限时解决,明确责任人员,定期调度进展。
三、组织保障
一是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落实方案。二是镇活动办负责信息交流回馈。三是年终落实情况挂钩班子考核。
四、立行立改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效果
1、部分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佳,存在敲门不开,门进,脸难看现象。针对此现象,制定了我镇窗口单位工作制度,对工作守则、接待行为要求、业务工作要求、工作环境规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办公室负责不定期检查,发现不合乎制度的行为,及时指正。结合意见箱意见,定期考核工作人员工作状况,和年终考核挂钩。目前,我镇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状态有极大改观,服务态度及服务意识较以前有很大提高。
3、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工作纪律不严,迟到早退,值班不严现象。针对此问题,镇党委在制定工作制度之外,在全体干部会议上严格要求和建立查岗制度,主要领导定期不定期结合的方式,严查纪律。目前机关干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4、部分村基础设施较差。针对此问题,我镇强化跑办,争取资金项目,完成了西大诰标准农田项目,铺设田间路6000平方,植树3400棵,方便了村民的生产生活。镇政府投资30余万元,建设沙河店文化广场,设立典型事迹宣传墙,既方便群众娱乐活动又宣扬了社会“正能量”。
5、部分村村容村貌较差。结合农村面貌改造提升活动,组织开展垃圾清理,打扫环境卫生,全镇清理垃圾230方。镇投入3.5万元,开展大诰铺村街道整治。
五、对于近期难以解决的意见建议的解决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通过开展对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
(三)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
三、清理整顿范围及内容
1、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他机构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
2、各类民办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兼营职业中介服务的有关单位;
3、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
在对以上范围职介场所开展全面整治的过程中,将重点做好三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
1、以职业介绍为名,欺骗求职者财物的;以职业介绍为名,拐卖妇女或未成人的;以职业介绍为名,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职业介绍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破坏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的。
3、职业中介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在介绍职业或者招工时虚假信息的;职业中介机构超标准收取求职者费用的;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的;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四、清理整顿措施
(一)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工介绍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儿童等到违法犯罪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依法取缔“黑职介”。对无证无照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取缔。
(三)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虚假招工信息、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确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全县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小组,负责制定全县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专项行动的开展及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2、认真做好清理整顿期间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这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意义和目的,以及国家的政策规定,提高求职者对非法职业中价机构的识别能力,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不受侵害。
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原则上分为两个阶段:前期重点宣传政策规定和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中后期重点宣传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清理整顿工作的成效。
3、各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联合执法。清理整顿工作期间各部门应加强联系,统筹安排,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主动沟通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全面部署,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专项行动为三个阶段开展
一、评估范围
随机抽取全市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自2013年1月以来发生的120件行政执法案卷卷宗。其中许可审批类50件,行政处罚类50件,其他类20件。
二、评估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高效便民的原则。按照为民、便民、利民、惠民的要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评估内容
1、职权依据充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时是否有法定职权,是否存在或者超越行使职权的情形。
2、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相对人主体认定是否正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效,适用依据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3、执法程序合法。适用一般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是否正确;执法流程中受理、调查、审查、决定、期限、送达等环节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是否正确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是否亮证执法;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合法;有无当场收缴,当场收缴是否使用正确;有无按照法定程序送达。
4、案卷制作规范。外观整洁,格式规范,目录、页码完整,符合行政执法卷宗立卷归档要求。
四、评估方式
采用问卷调查和案卷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行政相对人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案卷评查,同时综合考虑“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中流程监管和相对人评价情况。
本次活动由市建设“效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10月下旬至11月底前组织实施。
1、10月下旬由市建设“效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公布行政执法专项评估的120例案件。
2、11月上旬,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案例评估工作;市建设“效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行政相对人发放测评问卷。
3、11月下旬,回收问卷,汇总评估意见和结果,及时反馈给各行政执法部门。
六、结果运用
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学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知识转化为技能
三生教育具有实践性、运用性和灵活性强的特点,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每一章节内容都让学生亲身实践,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就是引入案例教学。因为案例教学不是单纯去寻找正确答案,而是追求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及处理问题的方法,学生将从中受到多方面的启迪和锻炼,从而培养学生对问题敏锐的洞察力,形成一套正确的思维方式,学会求知、做事、思考和创新。
(二)案例教学法能调动学生积极性,培养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
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如果把课堂比作一个舞台,教师就是在舞台上表演的演员,而学生只是观众,无法真正地参与此教学过程,因而缺乏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学生分析思考、小组讨论、最后达成共识。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只是启迪和帮助学生,类似于导演或教练,而不再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真正的表演者是学生,实现了教师和学生角色的转换。这样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中心,能够亲身参与分析和讨论,更具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我们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遇到的问题都可以作为三生教育教学的案例,但是教师进行案例收集和选择时,既要考虑是否符合教学目标要求和教学主题,又要斟酌案例难易程度,还要兼顾案例的典型、新颖、现实和理论价值,且在讲授案例课之前,教师还要预先分析案例,才能更好地引导学生、启发学生,这一过程有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二、三生教育案例教学的案例选择
三生教育案例教学重点在案例,而如何进行案例选择和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则是教学成败的关键。一般来讲,三生教育案例选择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例的目的性
(二)案例的经典性
三生教育教学案例,应选择那些既能较好体现生命、生存、生活的理论价值,又具有三生教育实践意义的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吸收生命、生存、生活的知识,使学生将三生教育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最终将知识转化为技能。
(三)案例的启发性
职业教育为社会培养实用型技术人才。而社会的新知识、新技术层出不穷,因此,我们的教学应必须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优秀的三生教育案例应具有启迪心智、激发创造力的作用,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选择案例的时候要特别注意选择那些内容新颖,具有首创性的案例。这些案例往往视角独特,独具慧眼,思常人之未思,见常人之未见,对于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和创新精神意义重大。
(四)案例的系统性
三、三生教育案例教学的主要形式
案例教学在具体操作中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应根据不同的案例,采取相应的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个人练习
(二)小组讨论
此形式是以组为单位,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这也是经常采用的方法。因为许多复杂案例,没有小组的集体努力,没有组内同学的相互启发、补充、分工协作、鼓励支持,单凭个人很难分析好。而且,有些学生在全班发言时顾虑甚多,但在小组发言中则比较活跃。此外,案例学习小组总是高度自治的,通常要选一位组长来组织讨论,小组本身的管理还能使学生学到很多生存、生活技巧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全班辩论
学生们在对案例思考讨论后发表意见往往会一致,教师要鼓励学生进行辩论以求得一个比较完整的答案。在学生进行争辩时,有的学生根据推理或考虑到别人所未见的情况向某位同学的论点提出异议或质疑,而由被质疑者或他人可用另一些不同的见解和分析去反驳或辩护。这种情况最能显示出集体分析与讨论的强大威力,鼓励这种建设性的对抗与合作,能取长补短,收到共同提高的效果。
(四)角色扮演
教师可根据三生教育的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种形式的模拟实践,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为学生提供较多的实践机会。模拟实践是由教师设计出实践的环境和条件,学生在这种模拟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管理的实践活动。这种模拟形式的演练给学生提供更多理论用于实践的机会,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多种能力,丰富他们的实践经验。其做法是让学生分别扮演案例中的不同人物,事先不准商量,只知道自己扮演的角色和达到的目的,按案例要求活动,演出结束后,由扮演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体会,教师进行最后总结。除上述四种形式外,还有座谈会式、逐个发言式、小组发言式、师生对话式等等,教师应根据学生和案例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分析形式,以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四、三生教育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不能替代以知识传授为主的课堂教学
在三生教育教学过程中,以知识传授为主的课堂教学法旨在建立系统的三生教育理论体系,而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应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虽然强调案例教学法的作用,但是不能因此而弱化或忽视理论知识传授,因为学生只有在熟练掌握三生教育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才能开展案例分析。没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做基础,案例讨论将难以展开,勉强为之也较为肤浅,因此知识传授还是主要的、先行的环节。要想上好三生教育课,必须坚持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并举,坚持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