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文:法治道路与法治体系的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探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摘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设计中,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处于不同的层面。法治道路是管总的东西,而法治体系则是总抓手。离开法治体系,法治道路会被架空。离开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建设会迷失方向。必须把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统一起来,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才不会走偏,才能完整准确地理解其核心要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和法治的社会基础的统一。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历史唯物论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占有突出的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管总的东西,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是总抓手。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要弄清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的深刻内涵,而且要研究两个“总”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设计中,法治道路与法治体系处于不同的层面。法治道路是管政治方向的,而法治体系则是总体布局。离开法治体系,法治道路会被架空。离开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建设会迷失方向。必须把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统一起来,唯有如此,才能完整准确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历史唯物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辩证统一,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和法的体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设计中的重要地位,而且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从而为研究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提供方法论指南。

本文从两个视角研究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一是外在的视角,把中国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放在一个更大的框架,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内,展开研究;二是内在的视角,把中国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放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框架内展开研究。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定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习近平对此有两个判断,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前者体现法治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的地位,把法治道路放在整个中国道路的大框架中加以考察,属于外在的视角;后者体现法治道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设计中的地位,把法治道路放在中国法治建设整体中加以考察,属于内在的视角。二者的结合,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地位。

(一)外在的视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外在视角,是将法治道路放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予以定位,把中国法治道路放在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整体布局中进行考量。党的十八大就后者表述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从基本国情出发,还是从法治模式出发?

不是从任何声称具有普适性的法治模式出发,而是从法治赖以产生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出发,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把法治建设放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整体布局中进行思考,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条主线。

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强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和实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们都是以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同样,我们所选择的法治道路、所建设的法治体系正确与否,其最终标准也要看是否以社会存在、以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为基础。

2.走老路、邪路,还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它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在法治建设领域,同样要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是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是在法治领域道路选择方面的根本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词,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对于党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当中所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问题的回答。改革开放以来,如果说我国的经济发展探索出一条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道路,那么我国的法治发展则探索出一条共产党领导与法治相结合的道路。

(二)内在视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全面依法治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视角,是将法治道路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布局中,研究法治道路在整个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从这一内在视角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所以是管总的东西,就在于它是管政治方向的,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走什么路、举什么旗,关系到法治建设的全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习近平的这个判断,深刻揭示了法治道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它包括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和各个领域,但是在所有这些方面和领域当中,首先要解决的都是一个走什么道路、举什么旗帜的问题,都是一个保障所走的道路是社会主义而不是资本主义,所举的旗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而不是西方法治理论或其他什么法治理论的问题。如果法治建设只注重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和举措,而不管走什么路,“只拉车,不看路”,那么就会迷失方向,法治建设的任何成绩就会都没有意义,甚至会走入歧途,瓦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是中国社会主义道路遇到挫折、否定四项基本原则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也不是按照西方法治理论,按照西方的法治模式,在西方的压力下被迫作出的选择,而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是在别人压力下做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法治道路探索经验的凝聚。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邓小平的民主和法制思想、江泽民的依法治国理论、胡锦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法治道路探索的理论凝结。总结不同时期的历史经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三条核心要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从大局出发,从政治上看问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突出特点。习近平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中国法治道路的探索是如此,各国法治道路的探索也是如此,它们的后面也都有自己的政治理论、政治逻辑和政治立场。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定位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定位,习近平也有两句话,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前者是把法治体系放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加以考量,属于外在视角;后者是把法治体系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加以考量,属于内在视角。只有把这两个定位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地位,并进一步把握法治体系与法治道路之间的关系。

(一)外在视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当然,不是所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都通过法治体系表现出来,党的领导制度、统一战线的政治制度、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指导地位制度、基层社会建设的制度等,并不一定都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有的是通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党内法规,有的是通过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的是通过社会自治、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形式,有的是通过各种治理体系、治理方式相结合表现出来。被上升为法律的制度,是体现国家意志并适于用法律调整、通过法律调整能够达到较好效果的那些制度。

(二)内在视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全面依法治国

法治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等不同部分,全面依法治国包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的要求,所有这些部分和方面不仅具有自己特殊的职能,而且它们之间还需要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法治体系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既是所有这些部分和方面的有机联系的总体,又是它们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即依法办事、良法善治的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与法治道路的选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管总的东西,是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经验的凝结,渗透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各个方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非一句可以置之高阁的空话,亦非一句表示“政治正确”的套话,更不是什么“打左灯,向右转”的假话,而是必须在法治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中落到实处。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领域首当其冲的都是道路选择问题,是究竟要走老路、邪路还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问题。

在执法领域中,要坚持严格执法,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全面理解行政机关的职能,把限制行政权力、依法行政,和发挥行政机关的积极能动作用,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法为民、便民、利民结合起来。不能按照西方的三权鼎立模式设计我国的行政法治,不能片面把行政权和立法权对立起来,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对立起来。要发挥党对执法的领导和保障作用,保障执法严格按照立法要求,加强对执法的监督。要根据执法经验促进立法的发展和变革,协调执法与司法的相互衔接和配合,统筹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执法公开、透明、便利,提高执法的法治化水平和执法效率。

在司法领域中,要坚持公正司法。一方面要保证司法权不受行政权力、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另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绝不走西方司法独立的道路。习近平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我国实行的不是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制度,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我国实行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贯彻“谁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审理案件法官、检察官的责任,绝不是要走向司法独立,而是为了克服权责不清、“审者不判,判者无责”的弊端。党领导和支持司法是我国的制度优势,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绝不是削弱党的领导。离开党的领导,离开党的支持和保障,司法改革就会走偏,司法改革的任务就不可能完成,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

三、法治道路与法治体系的辩证关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的理论,则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关于法的本质和法的体系的基本原理的继承和发展。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原理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是关于法的本质的原理,它是历史唯物论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理论在法治领域的体现,是最能体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其他法治理论不同的特征,贯穿到法的阶级性、物质制约性、社会性、人民性、继承性等一系列基本概念、基本范畴中,贯穿到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关系中,是构筑全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道路选择问题上,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原理,运用到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如下论述,亦即“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是用历史唯物论分析法的本质的经典。从认识论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原理可被分为三个层次: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即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在阶级社会是统治阶级意志,即法的阶级性;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即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国家意志性是法的基本特征,是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不言而喻的前提和出发点。但是对法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于此,而要深入到在国家意志背后的法的本质之中,揭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揭示统治阶级意志受到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揭示法的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大贡献,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任何法学流派不同的最本质特点。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是否承认法的阶级性,是否承认法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成了辨别是否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标志。

习近平高度评价《共产党宣言》的历史意义。他指出,“从《共产党宣言》发表到今天,170年过去了,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个来说仍然是完全正确的”,“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群众观、阶级观、发展观、矛盾观,真正把马克思主义这个看家本领学精悟透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基础和本质特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基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对我国国体的高度概括,国家的性质是什么,根本制度是什么,领导力量是什么,支持什么,禁止什么,在这里说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是我国国家和法律本质、阶级属性、政治属性的最集中体现,是整个宪法和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魂。

再次,要正确处理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法的继承性是法的相对独立性的表现,在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之间,以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都具有继承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他同时指出:“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态度,既表现出对人类一切优秀法律文化遗产的海纳百川的宽广胸怀,又表明马克思主义鲜明的政治立场。

最后,要正确处理法治和改革之间的辩证关系。马克思指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社会革命的理论,对于我们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与改革的关系的论述具有指导意义。虽然改革不是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法统意义上的革命,但改革也是一场革命,它的根源仍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习近平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十八届四中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看作是姐妹篇,强调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他把改革与法治比作两个轮子,强调要在法治下推动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的红线,也不允许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马克思主义法的体系理论

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论述,既坚持历史唯物论基本原理,又讲了许多前人没有讲过的话。

第一,伴随着中国从革命到建设的转型,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果说马克思主义的贡献主要在于在资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揭露了资产阶级法治理论在国家意志、一般意志幌子下所掩盖的资产阶级意志,揭示了这个意志不是统治阶级的任意,而是受到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所谓法的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不是由立法者、法律自身、法体系自身所决定的,而是法的相对独立性的表现,归根结底要受到经济发展的制约。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创造性地应用到新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它的贡献在于在坚持历史唯物论的基础上,既看到物质生活条件对法治发展的制约,牢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对法治建设的基础作用,又高度重视法治内部和谐一致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总抓手。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的体系概念,实现了从法的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法的体系的和谐一致是就法律规范体系而言的,指法的体系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和谐一致;而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强调法治建设的整体性,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共同发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突出特点,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区别于以往法治思想的标志性特征。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和法治社会基础的统一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指出:“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也就是说,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紧密连接在一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处在政治方向层面,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则处在整体布局层面。离开法治体系,法治道路会被架空;离开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建设会迷失方向。必须把握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的辩证统一,唯有如此,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才不会走偏,才能完整准确地理解其核心要义。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之间的关系,体现了法治的本质和内在结构的关系,必须把它们统一起来理解,否定或忽视哪一方面,都是片面的。习近平法治思从不同侧面强调了法治道路与法治体系的统一。

首先,从法治的社会基础的层次来说,法治道路与法治体系统一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在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作说明时鲜明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也就是说,法治道路的选择和法治体系的建设,一定要立足中国实际,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道路选择是否正确,法治体系建设是否成功,二者是否统一,并不是由任何自称具有普适性的法治模式决定的,不是由法治自身决定的,归根结底是由制约并推动着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历史唯物论为基础,与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新理论、新思想、新概念,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管政治方向的,是管总的东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体现法治建设的整体布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决定和推动着法治道路选择与法治体系建设的社会基础。这三个方面分别以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法的体系和法的社会基础的理论为根据,是把历史唯物论运用到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放在与国家、阶级、经济的联系中把握法的本质,揭示了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的研究也是这样,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放在与国家治理、政治导向、基本国情的联系中进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制约并指引它们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由于时代的特点,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任务主要在于揭示资产阶级法的虚伪性、欺骗性,揭示被共同意志和国家意志面纱所掩盖的资产阶级意志,目的在于批判和解构。而习近平法治理论的任务主要在于建构,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提下,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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