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是古典礼法思想的重要产物,是仁政理想实现的有形模式。通过司法促进社会治理是中华法系传统司法的重要一环,更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以司法促进社会治理的传统智慧
□中华法系中优秀的司法准则历经千年流变,仍然对当代司法活动产生着重要影响,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积极从中挖掘一切有益因素,结合时代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需要,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尤其是在轻罪案件案情简单但占比较高的情况下,有必要从感化教育、调解息讼、原情执法三大方面考察寻道于中华法系的传统智慧,以更好地高质效办理案件,促进社会治理。
中华法系独树一帜,引领风骚数千年,是古典礼法思想的重要产物,是仁政理想实现的有形模式。通过司法促进社会治理是中华法系传统司法的重要一环,更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此,从感化教育、调解息讼、原情执法三大方面考察,从传统司法文化出发,进而寻求当代社会轻罪治理乃至社会治理的智慧与方案。
感化教育
在古代,无论是圣人的教诲,还是司法资源的稀缺性都共同决定了: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社会都更加倾向于感化教育,而不是对簿公堂。古代的大儒和循吏,奉法守理,颇能感化百姓,使其尊晓礼义。例如,孔子做鲁国的大司寇时,有一对父子来打官司,孔子把他们关在同一间牢房里,过了三个月也不判决。通过三个月的父子朝夕相处,孔子的感化效果达成,最后父亲撤回了诉讼,孔子将父子释放。此事对古代事关伦理类的轻罪治理起到了引领作用,后世司法官常常以此为榜样。再如,隋代的梁彦光作为循吏,能够进行感化教育,最后能够达到“吏人感悦,略无诤讼”的良好社会效果。其在任时期,有人名焦通,经常酗酒且侍奉亲人无礼而被控告。梁彦光并没有直接治他的罪,而是将他送到州学,让他在孔庙中观看图像。图像中,韩伯瑜被母亲用手杖责罚,却哀伤母亲力气衰弱,对着母亲悲泣。焦通看到图像,幡然悔悟。通过梁彦光等循吏的教育,触犯轻罪之人往往能悔过自新,不但坚守了法律的底线,还能修身养性、争为善人。
调解息讼
在促进社会治理的司法历程中,如若某些案件能够以调解结案,定能减轻讼累,进而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我国古代司法并非一味以刑杀为威,而是力求能够实现刑措不用的和谐社会。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中华法系的“以和为贵”的为政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即表现为调解息讼。汉朝已有调解和息讼的史例。据《后汉书》载,刘矩为县令时,“民有争讼,矩常引之于前,提耳训告,以为忿恚可忍,县官不可入,使归更寻思,讼者感之,辄各罢去。”至唐朝礼法结合,司法官也多以伦理为据调解讼。如韦景骏任县令时,“县人有母子相讼者”,韦景骏对他们说:“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终无天分,汝幸在温凊之地,何得如此?锡类不行,令之罪也。”于是,“母子感悟,各请改悔,遂称慈孝”。宋朝有徐绩,“乡人有争讼,多就取决”,说明唐宋时调解息讼已成风气。宋时调解被称为“和对”,已有官府调解、乡里亲戚调解、宗族调解之分,而且趋向制度化。元朝调解结案以后,严定不许再起讼端。至于明清时期,除去儒家思想的影响外,既有州县官的政绩需求,同时也与皇帝的圣谕有关。例如,康熙《圣谕十六条》明确要求:“和乡党以息争讼”“息诬告以全良善”。
原情执法
由以上来看,中华法系中优秀的司法准则历经千年流变,仍然对当代司法活动产生着重要影响,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积极从中挖掘一切有益因素,结合时代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尤其是在轻罪案件占比较高的情况下,有必要从以上三方面寻道于中华法系的传统智慧,以更好地高质效办理案件,促进社会治理,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坚实的文化根基,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中国司法智慧。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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