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事件引发追问法律真管不了“见死不救”?法界法治聚焦行业资讯

小悦悦事件引发追问法律真管不了“见死不救”?

如果陈阿婆(右上图)能早点从现场经过,小悦悦会活下来吗这样的假设让人警醒:社会需要更多“陈阿婆”。

小悦悦事件引发舆论追问

10月21日零时32分,两岁大的小悦悦,在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永远停止了呼吸。这个几分钟内连遭两辆车无情碾压的孩子,终究未能创造出生命的奇迹。

小悦悦走了,那段记录惨剧全程、见证人性善恶的视频却永远留下了:画面中,已经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过的小悦悦倒在血泊里,一个、两个、三个路人从她身边走过,但没有人过来拉她一把;几分钟后,一辆货车驶来,再次从她小小的身体上碾过;随后,又先后有15位路人经过,有人快步绕开,有人低头观望后离去,有人频频回望却终究掉头不顾;直至7分钟后拾荒老人陈贤妹出现,小悦悦才被救起抱到路边,而此时的她,已经瘫软得如同断了线的木偶……

“爸爸妈妈,我走啦,以后打工别太辛苦啦,女儿来世再报答;陈阿婆,我走啦,谢谢您没让我被车子第三次碾压;叔叔阿姨们,我走啦,看好你们的宝宝……我走啦,我走啦,我去帮十三亿人,去寻找,中国的良心,在哪!”这首流传于互联网的小诗,读来令人动容。

民意诉求遭遇专家抵制

事实上,有关立法惩治见死不救的呼声,多年来一直没有停止过。

早在2001年全国“两会”上,就曾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增设“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2005年、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陈文希、汪春兰又先后提出类似议案。而在民间,此类呼声更是一浪高过一浪。2009年,发生在湖北荆州的“打捞门”事件,曾一度把立法惩治见死不救的呼声推到了顶峰。而小悦悦事件,再度把这一强烈的民意诉求推上了舆论前台。

然而,与此前的几次激辩一样,这一次,来自法学界的众多专家学者,再次站在了社会舆论的对立面。据报道,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广东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关于“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该立法”的专题研讨,结果,来自广东省法学界的数十位律师、学者一致表示反对;《京华时报》也就此集中采访了10余位专家学者,“反对立法”同样是压倒性的声音;此外,还有多位法律专家通过各种渠道表态:“不宜将这一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化。”

专家们反对立法惩治见死不救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见死不救是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道德的病不能靠法律来医治;

其二,见死不救并非普遍现象,立法惩治见死不救缺少必要性;

其三,我国公众的道德水平尚未达到“一见到危险就主动伸出援手”的水平,立法惩治见死不救时机尚不成熟;

其四,见死不救虽然在文字上容易表达,但在现实中却很难界定,立法难度高,司法难度大;

其五,立法惩治见死不救,不仅不能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还可能适得其反,导致公众为逃避处罚而故意远离事故现场。

专家们众口一词的反对,给沸腾的舆论浇了一盆冷水。实际上,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这一民意诉求之所以十余年“原地踏步”,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法律专家们持续不变的反对和抵制,无疑是重要因素之一。

道德和法律真那么泾渭分明

在专家们形形色色的反对理由中,“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不能将道德问题‘法律化’,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是专家们最为津津乐道的一个,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其立论的基础。然而,道德和法律真那么泾渭分明吗

不容否认,道德和法律在表现形式、制约手段以及内容等方面确有差异;然而,二者的关系却绝非“授受不亲”甚至“老死不相往来”,相反,道德和法律不仅“划水难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道德问题法律化”更是立法中极为常见的现象。

法律是底线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无不以特定时期的伦理道德为基石;所有的法律规定,无不具有道德评判意义,区别仅在于不同法律的道德性强弱不同而已。这一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同时,虽说法律是人为设计的结果,但是,法律的“设计”绝非随意为之,而是必须以特定时期的道德状况为参照。因此,当某种行为被认为突破了人类道德的底线,而道德约束已力不从心时,法律适时介入、用强制手段对其进行规制就成为理性的必然选择。

那么,见死不救是否突破了人类的道德底线呢不妨看看2000多年前的孟子是怎么说的:“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可见,在他看来,面对处于极度危难中的生命不冷漠不冷血,是不容突破的人类道德底线;否则,即使披着一张人皮,也不过是与禽兽无异的“非人”――如果明白这个道理,还会有人说出“见死不救固然不善,但毕竟不是恶”之类的话吗

事实上,就在我们还在为见死不救是否只是一个道德问题、是否突破人类的道德底线争论不休时,世界上早已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先行一步,在刑法典中设立了见危不救或者见死不救之类的罪名。

以欧洲为例。欧洲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据学者统计,有超过20个国家规定了见危不助罪。如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7.5万欧元罚金。德国刑法典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科2500欧元以下罚金,但若当事人因年龄或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无法履行救助义务或通知官署,不视为见危不救。芬兰刑法典规定:凡明知他人处于致命的危险或者丧失健康的严重危险之中,但并未给予或促成救助,鉴于行为人的选择自由和当时的状况,该救助是能被合理期待的,处以罚金或者6个月以下的监禁。

此外,日本、埃及等亚非国家,也同样在刑法典中设有类似罪名。

同是见死不救,为何在其他国家就是法律问题,在我国就只能是一个绝对不能法律化的道德问题呢不知以此为由反对立法惩治见死不救的专家们,对此将作何解释

立法惩治见死不救缺少必要性

专家们提出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将不道德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制裁,还必须考虑有无必要性,即见死不救是否已到了必须用立法遏制的地步。虽然彭宇案之后,出现诸多表征道德滑坡的案例,但这些个案是否真的表明见死不救已成为普遍现象

2002年4月11日晨,因怀疑自己当乡村教师的妻子与学校校长有染,甘肃省渭源县一职工在众目睽睽之下将怀有4个月身孕的妻子扒光衣服,连砍78斧头,残忍杀害。多人在现场目睹了这一将近2个小时的杀戮过程,但却没有一人上前施救。

2002年5月15日下午,一名来自湖南益阳的16岁少女,在广州白云区京溪路,光天化日下被一男子调戏,少女不从,该男子于是找来一把刀,当众对她狂砍8刀,20多个围观者无动于衷,男子行凶后扬长而去。

2002年7月8日晚,四川南充一歹徒为拒付1元车票而持刀将售票员刺死,车上20多名乘客无一人制止或报警。

2005年10月19日下午,在一辆从四川古蔺县开往广东东莞的长途卧铺班车上,一歹徒兽性大发,一路上对车上的3名女孩强奸5次。车上除3名司售人员,还载有42名乘客,却始终无人出面制止和施救。

……

如果说面对歹徒或者凶手,人们出于恐惧不敢施救还“有情可原”的话,那么在没有任何危险或者损失的情况下,仍然见死不救,显然就已经突破了道德所能容忍的底线。可悲的是,这种案例同样大量存在。更让人难以容忍的是,有的冷漠看客不仅面对求救者的跪地哀求无动于衷,甚至还“见猎心喜”,轻者嘲笑之,重者趁火打劫:

2000年10月30日晨,重庆云阳三星沱江面,数名因“长运1号”翻覆的落水者在冰冷的江水中挣扎、呼救。几条小机驳船闻讯而来,但他们对呼救中的人们视而不见,却对浮在水面的货物“情有独钟”。几个船主还取笑道,你们就好好在船底休息吧。

2004年10月11日上午,一个襁褓中的婴儿被遗弃在成都市郊洞子口附近,引来不少群众围观,但却没有一个人张开怀抱将尚有一息生气的婴儿揽于怀中给点温暖。中午12时,当110巡警和救护车赶到时,这个在冰冷水泥地上躺了近3个小时的婴儿已经停止了呼吸。

2008年12月29日下午,福州市台江区南公园附近的万寿桥下,一名年轻女子裸着身体,慢慢地走进冰冷的内河中,直至河水没过胸口。许多在桥上围观的群众不仅不及时施救,反而纷纷拿出手机争相拍摄。

2009年10月24日,长江大学15名大学生在湖北荆州宝塔河江段手拉手组成人梯救助不慎滑入江中的两个少年。因大多数同学不会游泳,最终两名少年获救,而3名大学生不幸英勇献身。而在这期间,一渔船就停在距事发地不足5米处,大学生多次跪求船主施救遭拒,船主称“活人不救,只捞尸体”。

2011年9月2日上午,武汉市88岁的李大爷在离家不到100米的菜场门口迎面摔倒,围观者无人上前扶他一把。一个半小时后李大爷才被闻讯赶来的家人送往医院救治,终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类似的例子,我们可以列出一张长长的清单。令人痛心的是,它永远都是不完全的。

见死不救真的“并非普遍现象”,因而“缺少立法惩治的必要性”吗难道要听任这种现象蔓延到人人冷血的地步,再通过立法来“亡羊补牢”那时是否已经为时太晚了呢

至于说我国公众的道德水平尚未达到“一见到危险就主动伸出援手”的水平,这无疑是事实;但这个事实,究竟是立法惩治见死不救已经迫在眉睫的理由,还是“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借口如果我国公众已经全部达到“一见到危险就主动伸出援手”的道德水平,那这个法立与不立,还有多大意义

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

至于所谓“立法难度高”、“司法难度大”乃至立法的效果“可能适得其反”、甚至“会导致公众为逃避处罚而故意远离事故现场”等说辞,就更加不值一驳。

法律永远都是一柄双刃剑,有利必然有弊,论证立法效果好坏,关键要看利大还是弊大。设立交通肇事罪,一样可能导致肇事逃逸现象的发生,是不是就该把它从刑法典上取消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又凭什么把“可能导致公众为逃避处罚而故意远离事故现场”当成拒绝立法惩治见死不救的理由

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法律应该对这一最基础的伦理道德作出反映;尊重他人生命权,在他人处于极度危难时力所能及地施以援手,这是最底线的道德,完全有理由转化为法律。

层出不穷的见死不救事件一再发生,说明道德本身的强制机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失灵,说明停留在口头上的谴责和倡议拯救不了道德的沦丧。如果我们还坚守“无恻隐之心非人也”的道德训诫,我们就没有理由继续为见死不救辩护。否则,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

“小悦悦们”的悲剧,不能永无休止地在这片土地上重演。何去何从,专家的意见应该得到尊重,但光听他们的恐怕也不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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