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法理学自测试题及答案—、填空题1.法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个别性调整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的调整。
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4.法的最基本的两种职能是国家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5.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简称。
6.建设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是无产阶级理论。
7.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统一。
8.法与生产力的联系一般是以生产关系为中介的。
9.社会规范归根结底是被社会物质条件制约的,是一定经济要求的体现。
10.法律规范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个因素构成。
10.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是法的物质渊源。
12.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13.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
14.法律关系是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A.个别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D.具体性调整13.社会主义法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点,表现在(C)。
A.规范内容相同B.要求相同C.指导思想相同D.调整范围相同14法的创制的结果是(C)。
A.产生监督法律的活动B.产生行政行为C.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D.产生司法活动16.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C)。
A.唯一标准B.次要原则C.主要标准D.主观标准17.以下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C)。
A.司法判例B.行政法规C.基本法律D.司法解释18、我国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A)A、效力渊源B、实质渊源C、理论渊源D、历史渊源19、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是(D)A、法的制定的机关及法律的效力B、法的某些共同性或历史传统C、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D、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20、以罗马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是(A)A、成文法系B、普通法系C、判例法系D、英美法系21、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世界各国目前采用的通例是(B)原则。
A、从旧兼从重B、从旧兼从轻C、从旧D、从新22、下列各项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的是(A)A、党的政策B、国际条约C、军事法规D、特别行政区的法律23、下列各项不属于法的要素的是(B)A、法律规则B、法律意识C、法律原则D、法律概念24、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属于(B)A、限制行为能力人B、无行为能力人C、有行为能力人D、有限责任人25、狭义的法的执行是指(A)的执法活动A、行政机关B、司法机关C、权力机关D、公安机关26、普通法系的发展是以(C)为基础的。
A.规范性B.阶级意志性C.国家强制性D.物质制约性6.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包括(AC)。
A.法治原则B.以经济建设为中心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D.坚持改革开放原则7.法的创制是(AD)。
A.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的活动B.不包括修改旧的法律规范的活动C.不包括废除旧的法律规范的活动D.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8.我国的立法程序,通常包括(ABCD)。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由若干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体。
4.法的效力——是指制定法所具有的拘束力。
5.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6.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7.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
8.法律行为——是指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9.立法——有广狭二义。
广义上指的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上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相应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1.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3.法律事实——是指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4.五、简答题1.简要说明法律溯及力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情况。
答:(1)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以及刑事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2)在刑事法律方面各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3)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具有溯及力,即“有利”原则。
2.简述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理论。
参考答案:在创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领导中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过程中,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的教训,并根据我国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理论。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思想博大精深,涉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
①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
②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是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
③生产力标准(三个“有利于”)是评价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根本标准。
④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保障。
⑤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⑥民主和法制是统一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⑦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动力和保障。
⑧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既要认真地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与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界限,又要大胆地借鉴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有益的经验。
⑨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
⑩有关“一国两制”的战略思想。
3、法的要素包括哪些方面答: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4、法律行为的构成的要件。
答:(1)法律行为的构成的客观要件:需要有外在的行为,行为方式或手段,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即行不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2)法律行为的构成的主观要件:有行为意思和行为认知。
5、简述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答: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6、简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件答:(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指依据社会主义法律,合理配置和控制国家权力,维护并促进人民权利与社会文明进步的国家类型。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权利运行的法律机制。
③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必须有一个健全的律师制度(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需要树立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法律观念。
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不公包括法律实施中的平等,还包括立法中的平等。
(4)与此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需要良好的外部条件,具体包括:经济上,需要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政治上,需要建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国际环境上需要处于和平建设时期。
7.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答: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0.5分)、有法必依(0.5分)、执法必严(0.5分)、违法必究(0.5分)。
(1)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
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均有相应的制定的比较合理、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规定,是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有法可依。
(2分)(2)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2分)(3)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2分)(4)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分)8.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9.法律为什么具有继承性答:(1)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法在发展过程中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4)法的发展历史事实证实了法的继承性。
10、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还在于它是以相应的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
五、论述题1.(本题15分)试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如何相互促进。
答: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质上都是一致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也体现在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社会主义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的实现。
(3)执行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律在促进道德水平中的巨大作用。
如人民法院举行的公开审判和判决,往往可以成为道德教育讲坛或教材。
(4)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法律的实施。
在法律执行中,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或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与社会主义道德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法律;而——般社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2.试论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件。
答:(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指依据社会主义法律,合理配置和控制国家权力,维护并促进人民权利与社会文明进步的国家类型。
虽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法律创制的工作的还需继续努力,这是因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是初步形成,在一些重要的生活领域还仍然有许多事项需要制度法律;现行许多法律规定还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仍需要继续充实和细化;我国社会变迁的速度是日益加快,也必须加强法律的修订工作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我国法律规范是不同种类、层级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的不协调来乃至法律冲突也是益突出。
表现在:主要国家机关之间应该是严格的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不能变成依附关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由普通法院裁决,而不能自行以本部门纪律处分取而代之;国家机关之间必须形成互相合作的制度关系,形成遵守和尊重其他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的制度。
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必须有一个健全的律师制度,这个律师制度必须保证:律师在工作中(重点包括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受尊重,包括尊重律师的人格和意见,正确评价律师的工作;还必须能够保证优秀的律师来自于业务能力强而非人际关系熟。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需要树立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法律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