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湘江青年法治论坛”获奖论文共21篇,包括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优秀奖12名。近期将整理获奖作者简介,及获奖论文摘要,以飨读者!
一等奖获得者·孙梦龙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1级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在《政法论丛》《科技与法律》《湖南社会科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治论坛》《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参编著作多部;主持中国法学会民法学青年课题一项、参与国家社科项目、省级项目多项。曾获全国法科生模拟立法大赛一等奖、最高院征文三等奖。
论文标题:
《数据财产新论——基于“物理性”到“信息性”的视角变迁》
论文摘要:
传统财产的理论预设是工商时代的市场经济,基于“物理性边界”产生的有形财产理论强调人的“管领支配”所形成的占有。此种占有在公示手段层面应被视为一种系统性整合财产信息向市场相对人与第三人展示的一种可选择的理论路径,从而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分配模式。这种分配模式与数字社会自发性算法(spontaneousorder)所带来的财产溯源系统及其他财产信息整合方式之间存在竞争性与可替代性。财产制度基于“信息性”可划分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指向特定主体的内部信息系统,与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指向不特定第三人公示其法律状态的外部信息系统。数据财产的研究应超越“物理性边界”的理论枷锁,充分认识其仅仅是模块化整合数据财产信息指涉市场交易相对人与第三人的信息性理论工具。数据财产研究需要以法律关系为理论基础,“模块化信息”为理论工具,重新建构数字时代民事财产的法律内涵。
一等奖获得者·李佩霖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22级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在《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刊物发表论文数篇,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多项,曾获国家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校三好学生,研究成果曾获广西诉讼法学会2023年会一等奖、长江大保护司法改革钟山论坛二等奖等多项荣誉。
《请求权基础思维下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救济路径研究》
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救济需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为规范依据。以侵权与物权、人格权三类请求权观察,《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需以损害发生为前提,第236条之防御性物上请求权归属私主体,两者均无法作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又因无法从法人人格权中延申出环境人格权,第997条也无法作为公益性人格权禁令之诉的规范依据。故《民法典》中没有直接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预防性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但依据《民法典》第1235条第(四)项前半句、第(五)项,可对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仍在持续和扩大的损害风险予以预防;依据第236条、第997条,可在预防私主体绝对权遭受妨害的过程中,间接起到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效果。由于生态环境之公益性与民法之私法属性相冲突,《民法典》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体系中忽略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直接预防并无不妥,使其回归公法规制才是应然之义。
二等奖获得者·郭荣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院比较法专业202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成果曾获“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年会”“破产法珞珈论坛”“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年会”“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年会”收录。
《“催缴”与“除名”二分视角下股东失权制度的重构——以〈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51条和第52条为核心》
股东失权制度中存在“催缴”和“除名”两个阶段。区别于“催缴”阶段重视公司自治和股东利益保护,在“除名”阶段,应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核心。如果股东经公司“催缴”之后仍不出资,公司可以“除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创造性地解构了股东失权制度,以第51条和第52条分别规定催缴程序和除名程序。首先,确定了董事会为催缴主体,并新增了违背催缴义务的董事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使催缴程序可独立且高效地运行。其次,将失权事由限定为事实清晰的金钱出资不足,以保证发出生效主义下的失权通知在提升除名效率的情况下不诱发或少诱发错误除名。复次,宽限期条款有效衔接了催缴程序和除名程序,既实质性地引入了公司内部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又避免了大股东滥用除名权。最后,完善了瑕疵股权的处理规则,并将未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改设为第49条第3款,避免将赔偿责任误解为除名的法律后果,增强了公司法的体系性。
二等奖获得者·李梓豪
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在《决策参考》《法治话语研究》(待刊)等期刊发表论文数篇。获第六届中国网络法治高端论坛一等奖、第十届中国军事法学青年论坛二等奖等奖项若干,第十九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发言。主要参与的智库重点项目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获评CTTI2022年度智库优秀成果一等奖。参编著作1部。参与民政部、省民宗委、省司法厅课题3项。入选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法律实习生。
《网络社交平台自治的反思与完善》
多元共治为网络社交平台治理廓清了方向,既往基于行政权力展开的规制模式无法满足客观存在的自治需求,平台直接开展自治亦不尽完善。通过网络社区在“平台之上”建立自治权威是该场域自治的优化路径,向上承接国家法律、政策,向下吸收网络社区成员意志,横向规范和保障平台权力,网络社区填补了原有自治模式的空缺结构。“权威”与“技术”对立统一的视角下,基于网络社区开展自治,能够突出自治权威,保障用户主体地位,实现技术中立。该种新型网络社交平台自治模式响应了网络治理模式的进步,但囿于其固有劣势,应当以“国家法—民间法”的互动视角完善保障机制。
二等奖获得者·龚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0级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在《法律适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金融与经济》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7篇,参编著作1部,曾获得第十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二等奖、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论坛一等奖、第八届全国“科技创新与经济法治”研究生论坛一等奖等,主持2022年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青年课题、2023年河南省破产法学会年度课题。曾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研究生、三好学生等。
《从财产本质观的嬗变看加密货币虚拟财产属性的确立》
加密货币作为现代技术文明的产物,尽管其法律属性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但我国学理以及实践倾向于将加密货币认为一项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一词是我国民法研究中,由学者根据法律实践和理论自行总结创造的一个法律概念,并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然而,在虚拟财产尚未达成概念共识的情况下,论者们在对加密货币虚拟财产的证立上,还几乎都采用了结果导向的思维,即预先对加密货币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作了判断,然后再根据这一属性判断去归纳其作为虚拟财产的特征。此种做法显然值得商榷。事实上,虚拟“财产”作为描述性概念,其并不当然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这需要进一步加以论证。在传统“属性论”坚持有形主义的财产本质观下,虚拟“财产”基于其虚拟性难以被界定为一项财产,这也对财产的增长加以了限制。近年来,财产本质观开始出现从“属性论”到“功能论”的嬗变,即强调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探讨事物的财产属性,而无关有形与无形。这就为我们分析加密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提供的新的视角和思路,包括明确有形主义的本质只是一种技术工具,并进一步对加密货币虚拟财产属性的判断要素进行重构。
三等奖获得者·李娟
湘潭大学法学院21级法理学博士研究生,在《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理论月刊》《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廉政文化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曾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21届优秀毕业生、湖南省优秀硕士论文、湘潭大学第二十六届研究生校长奖特等奖、第三届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士生论坛一等奖、第十八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一等奖、第四届全国高校党内法规研究生论坛二等奖等荣誉称号。参与国家级课题1项、省部级课题2项,主持院级课题2项。
《党政联合发文信息公开的整全性司法裁判路径——基于66个司法裁判案例的分析》
三等奖获得者·廖建灵
北京外国语大学2022级国际法律与区域治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在《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海法学研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北京警察学院学报》、《证据科学》(待刊)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曾获第二届数字正义论坛优秀奖,曾参与国家级课题一项,主持地厅级课题一项、校级课题两项,两次获校一等奖学金,2023年获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刑事追诉权力转移的法治保障》
信息革命作用于刑事司法致使权力发生了转移,经由技术转移、通过第三方参与转移是权力转移的两种主要路径。然而,与传统法律赋权的路径不同,前述权力转移引发了法治化的担忧,在权力专属原则、权力制约机制、权利保障要求等方面形成了挑战。但在时代的变化中,刑事司法应有所变亦应有所不变,关键在于坚持人的主体地位并为刑事司法的变化提供法治化的路径和保障。面对刑事司法权力的转移,通过合理界定他方力量嵌入司法的边界,适当考虑他方主体参与司法的责任,调整完善权力制约及权利保障机制,能为新主体参与刑事司法并享有和行使权力提供法治保障。
三等奖获得者·阳星月
上海海洋大学2022级法学硕士研究生(行政法学方向)。曾获2023年世界人工智能法治论坛征文大赛”优秀奖、首届“法治凤翔杯”法学征文大赛优秀奖、宁波大学法学院首届“合创·纽华杯”研究生学术论坛(2023年)征文比赛三等奖、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2023年年会暨“科技法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征文一等奖。
《行政诉讼中大数据证据的审查强度规则构建》
行政诉讼中的大数据证据审查存在审查强度不当处理的问题,有损裁判结果的实质合理性,故合理把握其审查强度十分重要。从行政诉讼大数据证据的特点出发,其复审性和内外二元性分别决定了审查时进行价值权衡的必要性和技术审查的可能性。进而,比例原则和技术审查能为构建行政诉讼中大数据证据的审查强度规则提供依据:于审查方法,从其意见证据的表现形式出发,可以采取专家辅助审查的模式;于审查强度阶层,以比例原则为指引构建“宽松—中度—严格”的三阶层规则;于审查内容,从其技术证据的内核出发,主要审查其技术原理是否符合相应强度的合比例要求。
三等奖获得者·赖鸣华
《政府监管与平台责任的互动逻辑——以功能主义为视角的观察》
优秀奖获得者·刘昱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22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牡丹江大学学报》《刑事司法科学与治理》等期刊发表论文数篇,主持或参与校级项目若干,曾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成果曾获第八届“天大中国司法论坛”理论研讨会征文活动优秀奖,第一届“韩象乾优秀读书报告奖”作品入选拟收录出版。
《职务犯罪被调查人获得法律帮助权的适用困境与纾解》
基于职务犯罪调查活动中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之间的价值平衡,监察立法具有赋予被调查人以获得法律帮助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然而,职务犯罪调查阶段对被调查人的法律帮助依然存在不敷适用的困境,究其成因,既有当前改革过于重视权威高效理念而忽视保障人权价值的原因,也有基于职务犯罪类型复杂特殊、防止第三方主体介入干扰调查等因素的考量。值班律师作为第三方法律帮助提供者而参与职务犯罪调查活动,具有较为明显的制度优势,应当在明确值班律师介入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具体条件、保障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同时明确其履职义务,推动改革法治化发展,实现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的有效衔接。
优秀奖获得者·姜兴智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大连市人民监督员。先后在CSSCI、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现主持大连海事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近年来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大连海事大学优秀研究生、2020年辽宁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2021年辽宁省政法理论年会论文一等奖、2022年辽宁省政法理论年会论文一等奖、“第十六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二等奖等多项荣誉奖励。
《数字法治视域下公民监督制度完善研究》
数字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在实现形式、实现成本以及实现进程等多重方面推动公民监督实践模式的发展演进。基于数字法治研究背景,公民监督权在其实践活动中的新形态,对于这一基本权利法治目标的实现,既存在技术赋能的积极作用,也存在能效减损的消极影响。公民监督实践形态变化的背后,就存在公权力控制加强、实践观深度重塑以及正义观迭代转型等方面关联性因素的共同作用。在此情况下,以公民监督制度宪法体系性诠释的形成为基础,全面落实公民监督权国家保护义务、塑造回应型公民法治监督模式、优化公民数字监督实践范式。并以此为基础,培育全过程民主监督权利制度体系,促进数字法治视域下的公民监督权由工具性托付迈向价值性托付。
优秀奖获得者·郭欣怡
《网络暴力治理中的法益冲突与刑法立场》
优秀奖获得者·王嘉徽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曾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参与山东省研究生法学前沿论坛等会议。曾获国家奖学金、省级优秀毕业生等荣誉。
《反垄断法下数据构成关键设施的认定标准研究》
优秀奖获得者·彭天翼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本科2021级学生,参与国家级、省级、校级研究课题若干,在《青年法学增刊》《青苗法鸣》等刊物、平台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曾受邀在第十五届中国廉政研究论坛、第九届中国“青年比较法”论坛上作主题报告,曾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职务违法证明标准的理论挑战及其回应》
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呼唤职务违法证明的规范化,是否具有完备规范的职务违法证明标准左右着监察权的政治效能。监察证明标准体系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产物,已实现由“一体化”向“双轨制”的嬗变。但改革后的职务违法证明标准呈现出主观性较强、原创性较高等特点。通过分析发现其正面临一系列理论挑战,集中体现为冲撞传统证据法理中的证明标准比例原则、将自由心证标准融入行政性判断两方面。基于此,可增加“职务违法证明标准应低于职务违犯罪证明标准”的提示性条款、删除“令人信服”的要求予以回应。
优秀奖获得者·邓燊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2022级硕士生,曾获第十二届探索杯论文比赛一等奖、第二十届学术十星、第二届金城之约青年学术论坛二等奖等,发表、待刊论文若干。
《不可抗力在对赌目标障碍时的适用研究》
优秀奖获得者·梁林妍
湘潭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党内法规学。研究成果曾获第六届信用法治·韶山论坛三等奖、2023年湖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征文二等奖、第四届全国高校党内法规研究生论坛优秀论文奖、参与多项国家级、省级课题,承担调研项目若干。
《党内法规执行效能的内外因考察及其消解》
优秀奖获得者·张效科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3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参编著作1部,参加国家级、省部级课题2项,曾获第十七届“挑战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家级三等奖、2023年上海市法学会系列征文活动优秀奖及彭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等荣誉。
优秀奖获得者·苏坤宇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21级本科生,曾获校级综合奖学金、“博雅菁英”法科生写作成长营优秀营员、“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等奖项,曾赴印尼塔鲁玛迦大学交换;主研与主持省部级三创项目一项,校科研项目一项,参与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科研项目,参与“道可特学术论坛”并作主题报告;曾获第三届内地与港澳大学生模拟法庭(仲裁庭)大赛(IMACMOOT)季军;曾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
《〈个人信息保护法〉“守门人”条款的适用困境与纾解》
优秀奖获得者·彭翊航
湘潭大学22级刑事诉讼法硕士研究生,获得2023年湘潭大学“三好研究生”;2023年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论文一等奖;2023年湘潭大学第十六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团队二等奖;主持并参与2023年湘潭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2023年湘潭大学法学院暑期调研项目《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评估标准与指标体系构建》。
《刑事专项合规评估标准与指标体系构建研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
建立健全专项合规评估标准与指标体系是保障有效合规的基础和前提。刑事专项合规评估标准与指标体系由各专项合规领域的评估依据组成,制定专项合规评估依据应当以合规风险点为基础,从涉案企业的自身因素和涉罪因素进行考量。在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第三方组织应当从企业合规承诺、合规管理制度、合规整改措施和合规文化塑造四方面设定评估标准具体包含十四项具体指标,全面进行考察评估,以确定整改的有效性。
优秀奖获得者·谭楚雄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在《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待刊)、《武陵学刊》(待刊)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参与湖南省教育厅、司法厅等课题若干项。
《地方立法权“再扩容”对基层治理的双重影响及实践优化》
2023年我国修订实施的《立法法》将“基层治理”纳入地方立法权的法定事项范围,在本质上是针对地方立法权的一种正向“再扩容”。基于此种“再扩容”的现实背景,有必要探讨其对基层治理本身产生的双重影响。一方面,积极意义体现为基层治理的非正式经验能够转化成正式制度,并且为之提供充足的法治保障,提升现阶段基层治理的制度化和理性化水平。另一方面,消极影响则表现为立法者将基层治理纳入地方立法事项之中,可能使得原本强调便捷灵活的基层治理实践陷入被动僵化的现实困境。据此,在地方立法权“再扩容”背景下推动基层治理的实践优化,应当强调法治原则的正向辐射作用,促进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融合交互,以及积极扩大公众参与以提升社会可接受性。
优秀奖获得者·孙益
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在《天津法学》《昆明学院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两篇,研究成果曾获得2022年湖北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征文一等奖、2023年广西诉讼法学研究会征文二等奖、2022年湘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主题征文三等奖、第十届长江中游城市群法治论坛主题征文三等奖、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三届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士生论坛三等奖,本科阶段连续三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研究生阶段曾获得武汉大学一等学业奖学金、武汉大学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武汉大学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武汉大学社团文化节先进个人、武汉大学法学院优秀共产党员、武汉大学法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