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词】邓小平法制思想;中国法治建设;里程碑;理论指导
【摘要】邓小平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强调要把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作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和领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形成了内容丰富系统的邓小平法制思想,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探索已经历了五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发展阶段。这五个里程碑分别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1980年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的谈话;1997年中共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2012年中共十八大以来开启的依法治国新征程,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这五个里程碑和邓小平及其法制思想从理论逻辑上说均有密切的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邓小平法制思想为指导,应体现在以下方面,坚持中国法治道路的民族特性,坚持理论上的超越与创新,坚持学习、借鉴与立足中国国情相结合,坚持立足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实践基础。
【全文】
邓小平是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者,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创立者。[1]在邓小平理论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方面的内容占有很大比重,[2]内容丰富翔实,涉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各个领域,并且有着严密的内在联系和逻辑结构,形成了完整的邓小平法制思想体系,[3]不仅包含系统的法学基本理论,也包含内容丰富的部门法思想。邓小平法制思想是与邓小平理论相伴而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邓小平在总结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识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宏伟目标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他对如何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行了全面论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理论、方法、政策,不仅为法治国家建设勾画了清晰的蓝图,而且也指明了法治国家建设的未来走向,从而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为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探索已经历了五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发展阶段。这五个里程碑分别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1980年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的谈话、1997年中共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2012年中共十八大以来开启的依法治国新征程。这五个里程碑和邓小平及其法制思想从理论逻辑上说均有密切的关系。本文拟对邓小平法制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五个里程碑的关系及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意义,作一阐释。
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与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逻辑起点
提出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是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久,鉴于十年“文革”对民主法制的破坏,人们深切体会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并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一种强烈的要求和期望。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了。
自1978年5月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4]是当代中国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对于促进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解放思想,端正思想路线,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5]它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作了思想上的准备。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纪念大会上,江泽民对十一届三中全会进行了高度评价。他说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党在思想、政治、组织等领域的全面拨乱反正,是从这次全会开始的。伟大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是由这次全会揭开序幕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是以这次全会为起点开辟的。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是在这次全会前后开始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一个光辉的标志,它表明中国从此进入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6]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已成为当代中国历史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也是中国共产党重新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起点。它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伟大转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历程中的历史性转折。这次会议的重要贡献是完成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推动并实现了全党工作重点由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移,开辟了我国改革开放和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的历史时期,也开启了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依法治国的方针和目标的确立,是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之后,才逐步开始的。
1978年12月,在中共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在此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对这个讲话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一九七八年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讲话,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国面临向何处去的重大历史关头,冲破‘两个凡是’的禁锢,开辟新时期新道路、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理论的宣言书。”[7]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这篇讲话,实际上成为几天后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倾思潮泛滥,法律虚无主义开始盛行,广大干部群众只习惯于按政策办事,按领导人的意志办事,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整个社会缺乏法治观念,“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8]最终使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遭受挫折,并导致了无法无天的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总结了“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法制的历史教训,又根据新的历史时期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实践的需要,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地位和作用,并且着重从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提出发展民主必须健全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观点,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经典性的论述。
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9]
依法治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加强立法工作。邓小平针对当时我国立法很不完备的情况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10]通过完善立法,使整个国家生活基本做到有章可循。他提出要重视发挥法律手段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做到“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11]总之,“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12]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实际的需要,我国陆续制定出新的法律。但鉴于当时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邓小平认为,立法工作既要有紧迫感,又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可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步完善。基于此,邓小平提出的立法思路是,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这些论述,对于我国建立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提出了“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从而使这些机关普遍受到冲击并陷于瘫痪、半瘫痪的状态,其中,检察机关受到的破坏最为严重。1968年,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均被撤销,检察工作被迫停止。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设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制度,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针对这种状况,为了尽快建立法制秩序,邓小平提出要“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13]据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机关很快得到了恢复。1978年宪法恢复了检察机关的设置,到1979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基本上建立起来。
邓小平还提出了著名的指导新时期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和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4]此后被载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和党的许多重要文件中。它包括了对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法治建设各方面工作的基本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深远的指导意义。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邓小平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是邓小平理论中的经典之作,也是体现邓小平法制思想精髓的经典之作。邓小平的讲话包含了如下思想:第一,分析了人治的各种表现,提出以法制保障民主,防止因领导人和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民主制度的现象出现。第二,加快立法步伐,改变以领导人说的话为“法”的状况,重视法律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努力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第三,针对过去不重视立法、缺乏立法经验的状况,提出了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强调搞好党规、党法对实现国法的重要性。第四,提出了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第五,强调要加强司法机关建设,严格执法和司法。
在中央工作会议结束后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是进行指导思想和政治路线的拨乱反正,实现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15]与此同时,根据邓小平的讲话精神,全会“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经典论述,在全会公报中得到了重述,诸如“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会议公报提出了加强法制建设的制度保障和运行机制,如“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等。全会还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16]
邓小平的上述思想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得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拥护。自此以后,我们国家逐步走上了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因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为中国的治国理政指明了一条正确的道路,实现了我国由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伟大历史转折,是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起点和重要里程碑。
二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为实行法治创造条件
1981年6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该决议在分析“文化大革命”发生的重要社会历史原因时指出,我们党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17]这就是说,“文化大革命”之所以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不重视民主和法制。只有拋弃人治、厉行法治、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安定团结,才能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事件的发生。
1980年8月18日,在中央政治局召开的扩大会议上,邓小平作了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在这篇讲话中,他认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对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存在的弊端,需要进行改革。[18]他分析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发挥的种种弊端,阐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大举措,提出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及其他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19]邓小平在这篇讲话中有关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其基本精神概括如下:
(一)导致人治产生的种种制度弊端及其危害
鉴于“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邓小平指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20]正是这些弊端,为人治现象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并最终导致了对法治的严重破坏。
为了拋弃人治,实行法治,邓小平对人治的表现及其危害,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剖析,从反面阐明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官僚主义现象
邓小平从各个方面列举了官僚主义现象的主要表现和危害,其中对法治造成危害的表现主要有滥用权力、打击报复、压制民主、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21]邓小平在分析官僚主义产生的原因时指出,我们现在的官僚主义现象,“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可以说是目前我们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22]“官僚主义的另一病根是,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以至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23]这种状况导致了行政权力缺乏约束、滥用权力等破坏法治现象的出现。
2.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权力过分集中
对权力过分集中的表现,邓小平进行了分析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24]这种体制,往往为专权、人治创造了前提条件,也不可避免地会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危害。“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25]邓小平还从我国历史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两个方面考察了权力过分集中现象产生的根源。他说,这种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26]权力过分集中现象,给我们带来的教训也是十分深刻的,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3.家长制作风盛行
这是人治现象的又一典型表现。邓小平认为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的一个主要弊端就是家长制作风。家长制作风的表现,就是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在党和国家民主生活中,实行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等。[27]
邓小平对家长制作风产生的历史根源以及给我们党和国家带来的危害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展史上,家长制作风有一个演进过程。邓小平对此进行了回顾,并指出了产生家长制的制度原因、家长制的种种表现及其带来的恶果。他说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可惜,这些好的传统没有坚持下来,也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善的制度。……从一九五八年批评反冒进、一九五九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28]家长制作风带来的恶果,就是自20世纪50年代末期始,“左”的思潮越来越膨胀,导致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发动“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晚年的一个严重错误和个人悲剧。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固然有多种原因,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正如邓小平所分析的,就是他“后期有些不健康的思想,就是说,有家长制这些封建主义性质的东西……民主集中制被破坏了,集体领导被破坏了。否则,就不能理解为什么会爆发‘文化大革命’。”[29]
4.形形色色的特权
特权是封建制度的产物,它与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不相容。邓小平对特权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他说当前,也还有一些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30]针对这种情况,邓小平在表达了反对任何特权的鲜明态度的同时,对什么是特权进行了界定,并进一步揭示了产生特权的根源,提出了克服特权思想和行为的具体办法。他指出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31]特权产生的根源,邓小平认为“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32]要从根本上消除特权思想和行为,必须要从完善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二)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从制度上解决人治问题
怎样才能消除前述导致人治产生的种种制度弊端,怎样才能避免人治带来的危害,以及防止发生“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件,邓小平为我们指出了明确的方向。这就是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诸如官僚主义、家长制作风、权力过分集中等弊端,固然有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但最根本的是制度问题。正是因为过去不重视制度建设,没有制定也没有形成良好的制度,导致了“我们党的政治生活、国家的政治生活有些不正常了,家长制或家长作风发展起来了,颂扬个人的东西多了,整个政治生活不那么健康,以至最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33]
邓小平在分析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的同时,进一步指出了改革的具体措施。
1.修改和完善宪法
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37]邓小平的这些思想对1982年宪法的产生起了重要指导作用。
2.改变以党代政问题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38]其核心是处理好党和政府的职权划分问题。“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政府工作当然是在党的政治领导下进行的,政府工作加强了,党的领导也加强了。”[39]“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央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建立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管好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40]
3.发扬民主、反对家长制
针对家长制作风给我们党和国家带来的危害,邓小平强调,要发扬党内民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要坚决地反对家长制,“上级对下级不能颐指气使,尤其不能让下级办违反党章国法的事情;下级也不应当对上级阿谀奉承,无原则地服从,‘尽忠’……总之,不彻底消灭这种家长制作风,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党内民主,什么社会主义民主”。[41]
4.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用法制的办法规范干部的选拔、考核、监督和任期制度
邓小平在分析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形成的原因时说:“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的形成,同封建主义的影响有一定关系,同我们党一直没有妥善的退休解职办法也有关系。”[42]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期的”。[43]
5.肃清封建主义的影响
邓小平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种种弊端,社会关系中残存的宗法观念、等级观念,上下级关系和干群关系中在身份上的某些不平等,公民权利义务观念薄弱等现象,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的色彩。[44]他强调:“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45]
6.坚决反对特权
鉴于特权现象的严重危害性,邓小平明确提出了克服特权现象的路径。首先,要坚持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各种监督制度。监督要取得成效,必须把监督体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在制度上解决问题,建立和完善各种监督制度是一个重要方面。要完善群众监督,还要加强专门机构的监督。
三南方谈话为中国法治建设突破了一些理论禁区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对中国和世界来说,都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关头。从国际形势来看,从80年代末开始,东欧6个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取消了共产党的领导,取消了社会主义制度;90年代初,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解体。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的剧变,使人们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的前途产生了困惑。从国内形势来看,苏联、东欧事件和1989年出现的政治风波,给中国的改革开放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如何防止西方国家和平演变的过程中,产生了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政策质疑的声音,出现了对外开放中姓“资”姓“社”的争论,阻碍改革开放的“左”的思潮重新抬头。在国际国内复杂的形势面前,中国应当向何处去?改革开放的道路如何走?这一系列关系到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
概括地说,邓小平南方谈话指出了改革的性质和意义;阐释了评判改革成效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论证了计划和市场的关系,提出了发展才是硬道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的社会发展命题;强调要重视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组织保证和政治保证。其核心是冲破姓“资”姓“社”的“左”的束缚,提出了一系列对改革开放具有现实和长远指导意义的重要思想。
中共十四大以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指导,阐明了确定经济体制改革模式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意义,并基于改革开放以来对计划和市场关系的认识,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47]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十四大报告强调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保障依法独立审判和检察,提高政法人员素质,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48]
如果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是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的逻辑起点,那么邓小平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则标志着经过改革开放十四年的实践检验,邓小平法制思想已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邓小平南方谈话中直接涉及法治建设的内容不多,只是在讲到要坚持两手抓时,谈到“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49]尽管如此,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后,对当代中国法治国家建设也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其为法学界提供了思想理论武器,使法学界思想更加解放,为中国法治建设突破了一些理论禁区,促进了法学理论研究的繁荣,推动了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发展。[50]
四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治国方略的转变
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导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和目标,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已经是呼之欲出。而这一治国基本方略和目标的正式提出及其被载入宪法,则是自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后,在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完成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虽然把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作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开始了走法治之路的探索,但只有到了认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社会发展规律之后,人们才转变了对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功能和作用的认识。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确立了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治国指导思想。在学术研究中,法学家经常使用“法治”这个概念。但如果仔细研究一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文献,包括《邓小平文选》,就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象,使用的都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样的表述,很少使用“法治”这个概念。[51]“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种表述,作为国家文献语言的使用,经历了一个转化过程。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后的1989年9月26日,新上任的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回答《纽约时报》记者时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52]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第一次在正式场合宣布中国要实行“法治”。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动全民和各级领导干部学法、懂法、用法,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自1994年12月以来,党中央把法治讲座作为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活动的重要内容。这一举措推动了全国学习法律活动的开展全民学法、普法,促进了全社会法治的启蒙,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法治文化基础。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发表了《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他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53]他还阐释了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意义。江泽民的这次讲话,为中共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进行了理论上的铺垫。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高度,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54]同时也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全面阐释,同时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为中国坚定不移地走法治之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虽只是一字之别,但它反映了治国方略质的飞跃,是一次伟大的观念转变,标志着中国不仅要加强法制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彻底摒弃传统的“人治”,毫不动摇地沿着法治之路前进。
中共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邓小平法制思想合乎逻辑的发展,也是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形势的发展实践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战略决策。中共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中国探索社会主义法治之路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中国共产党自十五大以来,经过十六大、十七大,全面阐释了下述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以人为本法律观,人权入宪;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政府建设;司法体制改革。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承并发展了邓小平法制思想,同时也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进行了理论创新,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体系。
五中共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开启新征程
中共十八大以来,尤其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论述,针对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和新举措,“依法治国开启新征程”。[55]
依法治国理论在新形势下的创新和发展主要表现为,自中共十八大以来一系列新概念、新表述被引入依法治国理论体系。如确立社会治理中的法治思维方式;把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敬业、诚信等法律价值的要素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法治中国统领下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理论问题,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阐释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强调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法治与德治并重;突出和强调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确立良法之治,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56]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框架基础。
上述新观点、新举措和新的理论总结,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继承和进一步发展与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新观点和新的理论总结,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将起到理论的引领作用;新举措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起到促进作用。
六邓小平法制思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意义
邓小平法制思想是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尤其是总结“文化大革命”时期惨痛教训的产物,是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需要而提出的。
通过对邓小平有关社会主义法制的论述进行深入、全面的综合分析,就不难发现,邓小平法制思想不仅内容丰富,而且构成了具有严密内在逻辑关系的理论体系,其内容涉及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回答了当代中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恢复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精髓,在新的历史时期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出了独特的新贡献。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之一就是邓小平理论。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以邓小平法制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坚持中国法治道路的民族特性
列宁指出:“一切民族都将走向社会主义,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切民族的走法都不完全一样,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类型上,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上,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57]这就揭示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强调了社会主义的民族特性。
邓小平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马列主义要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讲话中,阐释中国怎样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路如何走的问题时,就说过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与本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这句话本身就是普遍真理。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叫普遍真理,另一方面叫结合本国实际。……离开本国的特点去硬搬外国的东西,这条普遍真理就不能实现。”[58]
邓小平最大的成功就在于他初步找到了适合中国国情和民族特性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从而为中国走向繁荣富强开辟了广阔的前景。邓小平理论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强调走自己的路。
邓小平在探索中国的法治之路时,也遵循了同样的指导思想。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民族特性,就在于他思考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并构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他强调中国的法治建设要学习借鉴外国的经验,但决不能照搬别国的经验和模式,而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他坚决反对“全盘西化”和“三权分立”,认为西方的民主、多党制、两院制、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中国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他对为什么不能照搬西方政治模式的理由进行了说明。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他曾指出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59]
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方针,就是立足中国国情提出的创造性构想。这一构想的法学意义在于,一方面丰富了宪法理论,另一方面又形成了我国几种性质和文化背景不同的法律制度并存的世界法制史上的奇观。对于这个创造性构想,邓小平指出这是个新事物。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不是欧洲提出来的,也不是苏联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的,这就叫做中国特色。”[60]这无疑体现了中国的民族特点。
(二)坚持理论上的超越与创新
邓小平始终强调,在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老祖宗”,“老祖宗不能丢”,丢了就丧失根本。他说我们搞改革开放,把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建设上,没有丢马克思,没有丢列宁,也没有丢毛泽东。老祖宗不能丢啊!”[61]“永远丢不得祖宗,这个祖宗就是马克思主义。”[62]但与此同时,他也指出,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来说至于个别的论断,那末,无论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同志,都不免有这样那样的失误。”[63]邓小平在领导全国人民开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的进程中,不把书本当作教条,尊重实践,尊重群众,善于概括群众的经验和创造,敏锐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和契机,既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既借鉴世界经验又不照搬别国模式,总是从中国的现实和当代世界发展的特点出发去总结新经验、创造新办法,表现出了开辟社会主义建设新道路的巨大政治勇气和开拓马克思主义新境界的巨大理论勇气。邓小平法制思想体系的确立,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点。
邓小平法制思想在继承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民主与法制建设基本原理的同时,更多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超越和发展,表现出一定的独创性,其中不少观点,不但在我国革命与建设中,而且在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都是伟大的创举。
例如,邓小平对毛泽东法学思想的创新和发展,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不可分;民主和集中、民主和党的领导不可分;民主和法制不能超越历史阶段;应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应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遵循法制原则,不搞政治运动;解决消极现象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等等。
邓小平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立足于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和国内形势,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出发,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的论述和阐释,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回答了人们普遍关心、但又容易出现偏差的重大认识问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毛泽东法学思想。邓小平法制思想相对于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所表现出的独创性,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贡献。
(三)坚持学习、借鉴与立足中国国情相结合
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要受到本国的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制约,中国也不例外。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中国的国情作为客观依据,这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基本出发点。离开国情谈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能是不切实际的空谈。但强调国情,并不意味着拒绝和排斥世界上的一切优秀法律文化遗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打破一切束缚人们思想的人为精神枷锁,是包括邓小平法制思想在内的邓小平理论的精髓。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既立足中国国情,又面向世界;不仅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而且吸收世界法律文化遗产中的优秀部分来丰富自己的思想。
早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邓小平就提出,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如何做到不犯大错误,不栽大跟头,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别国的经验教训。当时主要是向苏联学习,但同时也强调向世界一切先进国家学习。他说我们要继续学习苏联,还要会学。学习苏联好的东西对我们用处很大,借鉴苏联错误的东西,对我们也有很大的益处。我们要善于接受苏联的经验教训,这样就可以少受损失。”[64]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与相互依存日益紧密。在这种新的世界形势面前,邓小平一再强调:“不要给自己设置障碍,不要孤立于世界之外。根据中国的经验,把自己孤立于世界之外是不利的。要得到发展,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改革,包括上层建筑领域的政治体制的改革。”[65]1992年初,针对当时阻碍改革开放的“左”的思潮重新抬头,邓小平视察南方并发表重要谈话。他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66]邓小平的南方谈话,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思想理论武器。
以邓小平法制思想为指导,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必须学习、借鉴甚至移植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已是共识。但如何学习借鉴,在具体运行中如何操作,在学习外国经验过程中如何看待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本土资源,中国的法治之路如何走,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学习西方,不一定要重复西方的老路,鉴于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不同文化背景下构建的法治模式也应是多样化的。按照邓小平法制思想,我们既要学习、借鉴外国法治建设中一些好的做法以及优秀的法律文化,也要认识到中国法治建设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同时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成分,在法治模式上,坚持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只有如此,才能保持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和保证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坚持立足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实践基础
邓小平在谈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时说我们现在所干的事业是一项新事业,马克思没有讲过,我们的前人没有做过,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干过,所以,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学。我们只能在干中学,在实践中摸索。”[67]同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也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全新事业,也同样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余论
邓小平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尤其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破坏法制的历史教训,深刻地认识到没有法制的危害性和健全法制的必要性,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强调要把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作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和领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形成了内容丰富系统的邓小平法制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产生的邓小平法制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法的学说,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本文为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法执政与构建中国特色宪法体系理论研究”(12BFX029)的研究成果,并受到上海师范大学哲学高原学科的资助。]
(责任编辑:田夫)
【注释】[1]习近平:《在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8月21日第2版。
[3]目前,在已有的对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研究中,一般把“邓小平法制思想”称为“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也有的学者称之为“邓小平法治思想”或者“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应当说,这些表述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还是用“邓小平法制思想”这一表述更恰当一些。因为,一方面,在邓小平著作中,使用最多的是“法制”一词,“法治”一词很少使用。另一方面,在邓小平法制思想中,既有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建设,也包含有执法、司法、守法等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在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往往又是同民主结合起来进行阐述的,强调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也包含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精神。因而,使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表述,既符合邓小平著作中的表述习惯,也能较为忠实地反映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原貌。
[5]《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载《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页。
[6]江泽民:《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光明日报》1998年12月19日。
[7]《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10页。
[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6页。
[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6页。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6页。
[1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7页。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7页。
[1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6页。
[1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7页。
[15]《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载《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页。
[16]《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载《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页。
[17]《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载《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19页。
[1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2页。
[1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2页。
[2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7页。
[2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7页。
[2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8页。
[2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8页。
[2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8-329页。
[2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9页。
[2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9页。
[2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9-330页。
[2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0页。
[2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47-348页。
[3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2页。
[3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2页。
[3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2页。
[3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45页。
[3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3页。
[3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3页。
[3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3页。
[3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9页。
[3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1页。
[3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40页。
[4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1页。
[4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1页。
[4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1页。
[4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1-332页。
[4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4页。
[4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6页。
[4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0-383页。
[47]《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48]《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6页。
[4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50]参见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51]笔者从目前已查阅到的资料看到,邓小平使用“法治”一词只有三处,一处是在1986年9月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时讲,“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其他两处在《邓小平年谱》中。据《邓小平年谱》记载,1979年4月15日,邓小平在会见美籍华人李政道夫妇的谈话中,1979年7月24日,邓小平在对华润公司一干部来信的批示中,也都曾使用过“法治”一词(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505页、第538页)。
[52]《人民日报》,1989年9月27日。
[53]《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11页。
[54]《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11页。
[55]《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
[56]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
[57]《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63页。
[58]《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58-259页。
[5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4页。
[60]《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8页。
[6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9页。
[6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79)(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2页。
[6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71页。
[64]《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63-264页。
[6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2页。
[6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6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8-259页。
[68]《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页。
[69]参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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