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目前仍不受《劳动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直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规定的劳动最低标准和条件等通通可以不遵守。当然,目前司法部门处理实习生与用人或用工单位纠纷时,虽然会参照审理劳动关系同类纠纷的标准处理,但在工资或报酬、津贴的支付、伤亡事故的处理等方面,标准不清晰、不统一的情况仍非常突出,特别是在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实习生伤亡方面的处理更是五花八门。在整理了16个实习生因工受伤追讨赔偿的案例及结合我们自己对于实习生与工厂关系的了解,发现在实习生因工受伤的索赔案件中有以下三个问题比较突出:1、中职学生在实习期间属于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中职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后,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追讨中,适用的伤残鉴定标准与赔偿标准是什么?3、中职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后,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责任如何认定?
3、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标准)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案例:技校生(郭亚南)诉学校(焦作市高级技工学校)和实习单位(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2006年12月5日,被告焦作技校、群英机械公司曾签订学员实习就业协议。协议期限自2006年12月10日至2007年3月9日。该协议已于2007年3月9日作废。原告郭亚南原系被告焦作技校学生,2005年9月至2008年7月在该校机修钳工专业学习。2008年元月,原告郭亚南曾到被告群英机械公司实习。元月29日,该公司吊装设备时吊车脱钩将原告郭亚南左足砸伤。原告郭亚南受伤后遂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1中心医院治疗,2008年4月12日出院。2009年6月18日,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结论,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GB/T16180—2006)国家标准,认定原告郭亚南为八级伤残。原告请求判令焦作技校、群英机械公司连带赔偿郭亚南医疗费15219.40元(群英机械公司已经垫付)、住院伙食补助费740元、营养费74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79386元、法医鉴定费11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上述合计112485.40元,并由焦作技校、群英机械公司承担诉讼费。
2、法定责任:在上述黄鹏龙案中,我们看到,除了因为学校和实习单位有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了实习期间的工伤情况全部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外,法院也认为,学生到企业实习期间已经脱离学校管理,所以学校无需承担责任。按照这个逻辑,追究学校的第三方责任有困难。但是在上海项兵滔、河南郭亚楠因工受伤案中,法院认为,学校作为原告的就读学校,同时也是安排其前去实习的组织者,依法对原告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在学生因工受伤中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逻辑是把学校的管理责任纳入到实习期间和实习场所的。这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规定是吻合的。问题是分别承担责任的多少,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同的案件中判决的责任比例都不一样,有的是9(企):1(校),有的是8:2,但总的来说都是企业要承担大头,学校承担小头。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教育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对于法院的判决有多大的适用性也是个问题,而在有具体规定的地方,如上述的河南郭亚楠和郭武帅案中,没有约定的,责任双方均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