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小编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取得、丧失、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物权种类法定化

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意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二)物权内容法定化

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其具体的内容直接由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

(三)物权效力法定化

即物权的法律后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设立抵押权时,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以后才能生效,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四)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由于物权具有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方可实现。例如,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过户变更登记方可实现,否则即使交易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也不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五)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均为法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当物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未加以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即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一物一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只有在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的情况下才能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使物权人能够在其客体之上形成物权并排斥他人的干涉。但是说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特定物,并不是说一个特定物之上的所有人不能为多人,事实上数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不指所有权也成为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存在着多人而已。共有,就是指数个人对一个物享有一个独立所有权,而不是每一个共有人各自都有一个独立的所有权。

(二)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可以同时并存的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所有人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但这些权能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移转给非所有人享有,从而在权能分离的基础上使非所有人享有他物权。如在土地所有权之上设定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②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我国担保法并不禁止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但这数个担保物权不得相互矛盾。例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动产质权必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这样在一项动产之上就不能设定两个质权人不同的质权。③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例如所有人可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从而在此基础上产生租赁权,同时也可在该物之上设置抵押权。同样,在此种情形下,也不得存在相互冲突的权利,例如质权要移转占有,因此它与移转占有的用益物权就不能并存。

三、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是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

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物权的变动会产生排他的效果,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物权的变动规定公开的行为方式。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目前各国的立法普遍采取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公示方法。为防止不同人对同一物的争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物权公示的方法,只有合法所有人均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对外进行物权公示,才能使所有的第三人明确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正因为法律对物权公示有着严格要求,所以很多不动产物权变动往往需要等待登记公示之后才能发生物权效力,因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公民购买预售的住房时,由于预售当时并无条件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所以订立预售合同之后,购房的公民仍然无法防止开发商将同一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他人。因为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之后,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而不是房屋的产权,一旦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先购房人可能最后只能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法获得指定的房屋,这对先购房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我国物权法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溯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传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都是针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经过预告登记之后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这样,所登记的请求权就获得了保护。因此,预告登记制度对于解决类似商品房预售中一房二卖这样一些敏感的社会问题有着特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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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https://www.ahjd.gov.cn/Jczwgk/show/2566682.html
2.物权的概念和类型202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2、用益物权: (1)概念: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种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 3、担保物权: (1)概念: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2)种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刷题巩固 【http://www.jsgwy.com.cn/html/ggjczs/fl/202412/51_95232.html
3.物权法总论性质:物权请求权实质上系指存在于物权上的独立请求权。 第五章 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类型 1.试论物权法定主义?P.66 其含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亦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https://www.bilibili.com/read/mobile?id=37521881
4.第二节民法物权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相对于债权任意而言的,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物权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的物权种类。(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三、民法上物权的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1429788660993870&wfr=spider&for=pc
5.物权法定的内容是什么物权法定的内容包括物权的内容法定、物权的效力法定、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1.物权的种类法定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https://m.gaodun.com/wenda/cpa/4350.html
6.物权法定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至于物权的取得方法、变动方法、效力、保护方法等,不属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它们本身是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而所谓物权的种类https://baike.sogou.com/v70517557.htm
7.《民法典》解读116:物权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能设立哪个类型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权法和合同法的http://www.360doc.com/content/21/1016/10/46553095_999993754.shtml
8.物权法定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https://baike.kuaiji.com/v33723284.html
9.CPA经济法:Chapter3物权法律制度(S1&S2&S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第一,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相应的https://www.jianshu.com/p/95170843c9ce
10.《民法物权》笔记大纲(民法物权)书评不动产与动产六、作为物的金钱章三 物权通论节一 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定义(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性(一)支配性(二)绝对性节二 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主义(一)意义与内容(二)理由(三)违反物权法定的效果(四)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及未来展望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二)不动产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658947/
11.陈旋《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立法得失之我见《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是为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一项权利能否获得物权权能或进行物权性利用的基础,而是否入“物权法定”之“法”又构成一项权利物权化的必要条件。这也是为何强调各项用益物权入典并适当展开的原因,否则将会为其权属及权利内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024/10931.htm
12.论物权法中物权法定的基本内涵与适用物权法定主义,系19世纪近代各国进行民法典编撰运动以来,各国关于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物权法的结构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其含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亦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12/id/802078.shtml
13.物权法定原则问法百科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重要支柱之一”。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背景 在立法过程中,对物权法定原则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物权法定作为一条原https://www.51wf.cn/view-term-changelist/1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