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分类物权的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分类物权的效力2021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物的分类、物权的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分类、物权的效力

【所属章节】

【知识点】物的分类、物权的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分类、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物权法基本理论

【考点1】物的分类(熟悉)

1.动产与不动产

分类

含义

举例

动产

能够移动且移动后无损其价值的物

汽车、图书等

不动产

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有损其价值

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等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

允许自由流通

——

限制流通物

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

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运动枪支

禁止流通物

法律明令禁止流通

国家专用物资、土地、矿藏、水流、淫秽出版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交付前灭失的责任

特定物

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

齐白石的画

免除交付原物义务

种类物

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

五常大米

仍应交付同种类物

4.主物与从物

所有权转移

主物

独立存在,起主要作用

电视机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从物

独立存在,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

可分割且分割后不损害其价值

面粉、汽油

不可分物

不能分割,或分割后将损害其原有用途或降低其价值

一部手机、一辆汽车等

6.原物与孳息物

权利归属

原物

产生新物的物

下蛋的母鸡

孳息物

天然孳息

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须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的物)

母鸡所产鸡蛋、果树所结果实

①有约定的,按约定;

②无约定,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

原物依法律规定产生的物

利息、租金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交易习惯取得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消耗物

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

食品

不消耗物

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

房屋、汽车

8.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

所有权人明确

无主物

一定期限内无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不明确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

独立成一体

一个轮胎、一本书、一颗钻石

合成物

数个单一物结合为一体

汽车、房屋、钻戒

集合物

多个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集合在一起构成的聚合体(特殊情形下可成为一个权利的客体;但所有权仍存在于构成集合物的每一物之上)

企业的全部汽车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定着物

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是独立的物

房屋等建筑

附着物

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与之分离,但分离后不能正常发挥用途

室内安装的吊灯

11.特殊种类的物包括:货币与证券

特征

货币

(1)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2)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3)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

证券

(1)证券直接代表财产权利(2)证券上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3)证券权利的转移,仅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4)证券的债务人是固定的,债权人则可因证券的转让而变更(5)证券上的债务,是“无条件给付”券面载明的财产的义务

【考点2】物权的特征(掌握)

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依权利人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即实施取得利益的各种行为

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1)直接排除不法妨碍

(2)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3)不排除下列情况

①多人共享同一物权,如共有(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

②一物之上所有权和他物权同时存在,或者一物之上有互不影响的数个他物权同时存在

物权是对世权

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实现,无须义务人以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直接支配)

【考点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1.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一项物权对应一个特定物。须注意的是,一物一权并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非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物权)

【总结】

(1)一物之上不相冲突的物权:所有权&抵押权、所有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所有权与他物权可并存)。

(2)一物之上相冲突的物权:所有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当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占有、交付或登记)。不公示的,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

【考点4】物权的分类(熟悉)

1.自物权与他物权

权利

概念

种类

自物权

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也称“限制物权”)

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

不依赖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

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物权

不具有独立性、须依赖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担保物权、地役权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

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

非登记物权

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须登记,只需交付即生效力

动产所有权

5.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意在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意在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取得价值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考点5】物权的效力(掌握)

1.物权的支配力:自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在合法范围内,自物权人能够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标的物),他物权具有不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支配权)。

2.物权的优先力: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而行使,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如买卖不破租赁。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排除他人妨害。从权利角度可称为“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权利。

4.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予以支配的效力。如,甲的手机丢失,乙拾得后赠送给丙,甲即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皆有追及效力。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物权追及效力规定了适度限制。如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未按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错误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https://www.ahjd.gov.cn/Jczwgk/show/2566682.html
2.物权的概念和类型202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2、用益物权: (1)概念: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种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 3、担保物权: (1)概念: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2)种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刷题巩固 【http://www.jsgwy.com.cn/html/ggjczs/fl/202412/51_95232.html
3.物权法总论性质:物权请求权实质上系指存在于物权上的独立请求权。 第五章 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类型 1.试论物权法定主义?P.66 其含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亦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https://www.bilibili.com/read/mobile?id=37521881
4.第二节民法物权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相对于债权任意而言的,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物权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的物权种类。(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三、民法上物权的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1429788660993870&wfr=spider&for=pc
5.物权法定的内容是什么物权法定的内容包括物权的内容法定、物权的效力法定、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1.物权的种类法定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https://m.gaodun.com/wenda/cpa/4350.html
6.物权法定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至于物权的取得方法、变动方法、效力、保护方法等,不属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它们本身是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而所谓物权的种类https://baike.sogou.com/v70517557.htm
7.《民法典》解读116:物权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能设立哪个类型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权法和合同法的http://www.360doc.com/content/21/1016/10/46553095_999993754.shtml
8.物权法定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https://baike.kuaiji.com/v33723284.html
9.CPA经济法:Chapter3物权法律制度(S1&S2&S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第一,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相应的https://www.jianshu.com/p/95170843c9ce
10.《民法物权》笔记大纲(民法物权)书评不动产与动产六、作为物的金钱章三 物权通论节一 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定义(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性(一)支配性(二)绝对性节二 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主义(一)意义与内容(二)理由(三)违反物权法定的效果(四)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及未来展望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二)不动产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658947/
11.陈旋《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立法得失之我见《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是为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一项权利能否获得物权权能或进行物权性利用的基础,而是否入“物权法定”之“法”又构成一项权利物权化的必要条件。这也是为何强调各项用益物权入典并适当展开的原因,否则将会为其权属及权利内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024/10931.htm
12.论物权法中物权法定的基本内涵与适用物权法定主义,系19世纪近代各国进行民法典编撰运动以来,各国关于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物权法的结构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其含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亦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12/id/802078.shtml
13.物权法定原则问法百科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重要支柱之一”。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背景 在立法过程中,对物权法定原则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物权法定作为一条原https://www.51wf.cn/view-term-changelist/1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