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与物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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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4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民众能够享有哪些以及什么样的物权呢?这就涉及到《物权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具有两个层面的涵义

物权法定原则直接限定了私人享有物权的范围。按照目前的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任何人所能享有的物权也就只有《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中明确规定的物权,其中《物权法》规定了八种,即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另外,还有《物权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中规定的物权,如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捕捞权等这样的准物权类型。而除此之外,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其他任何种类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范表述,物权法定原则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违反这一规定将导致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例如,甲和乙约定,乙可以对甲的房屋享有终生居住的权利,后甲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丙要求乙搬离该房屋,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此时,如果乙认为自己享有的终生居住权为一种物权,并要求对抗丙的所有权,那么,乙的主张会因为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而无法得到支持。

物权,首先确定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进而以物为中介确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规则的功能就是以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中心,确定某个特定的权利人与其他不特定多数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界限。整部《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就是确定权利的初始制度,即物的归属,而这一权利秩序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尤其重要,因此权利人能够对哪些物上享受如此强效力的物权,需要通过强制性规范确定,而排除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设定物权关系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由上可知,物权法定原则实质上是为了解决物权创设问题的,是立法者意志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一种排斥或否定性评价。但这是否违反了私法上的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呢?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https://www.ahjd.gov.cn/Jczwgk/show/2566682.html
2.物权的概念和类型202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2、用益物权: (1)概念: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种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 3、担保物权: (1)概念: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2)种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刷题巩固 【http://www.jsgwy.com.cn/html/ggjczs/fl/202412/51_95232.html
3.物权法总论性质:物权请求权实质上系指存在于物权上的独立请求权。 第五章 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类型 1.试论物权法定主义?P.66 其含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亦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https://www.bilibili.com/read/mobile?id=37521881
4.第二节民法物权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相对于债权任意而言的,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物权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的物权种类。(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三、民法上物权的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1429788660993870&wfr=spider&for=pc
5.物权法定的内容是什么物权法定的内容包括物权的内容法定、物权的效力法定、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1.物权的种类法定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https://m.gaodun.com/wenda/cpa/4350.html
6.物权法定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至于物权的取得方法、变动方法、效力、保护方法等,不属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它们本身是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而所谓物权的种类https://baike.sogou.com/v70517557.htm
7.《民法典》解读116:物权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能设立哪个类型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权法和合同法的http://www.360doc.com/content/21/1016/10/46553095_999993754.shtml
8.物权法定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https://baike.kuaiji.com/v33723284.html
9.CPA经济法:Chapter3物权法律制度(S1&S2&S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第一,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相应的https://www.jianshu.com/p/95170843c9ce
10.《民法物权》笔记大纲(民法物权)书评不动产与动产六、作为物的金钱章三 物权通论节一 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定义(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性(一)支配性(二)绝对性节二 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主义(一)意义与内容(二)理由(三)违反物权法定的效果(四)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及未来展望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二)不动产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658947/
11.陈旋《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立法得失之我见《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是为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一项权利能否获得物权权能或进行物权性利用的基础,而是否入“物权法定”之“法”又构成一项权利物权化的必要条件。这也是为何强调各项用益物权入典并适当展开的原因,否则将会为其权属及权利内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024/10931.htm
12.论物权法中物权法定的基本内涵与适用物权法定主义,系19世纪近代各国进行民法典编撰运动以来,各国关于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物权法的结构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其含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亦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12/id/802078.shtml
13.物权法定原则问法百科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重要支柱之一”。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背景 在立法过程中,对物权法定原则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物权法定作为一条原https://www.51wf.cn/view-term-changelist/1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