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通常情况下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列出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其中,对于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物权取得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可以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及用益物权的取得。
1.不动产物权的取得通常涉及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权益转移。
2.动产物权的取得则包括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等物品的权益变动。
3.用益物权则是指在不改变物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对物进行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能够引起物权发生的法律事实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合同关系,如买卖、互易、赠与等方式取得物权;
2.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或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合理价格受让物权;
3.通过继承、遗赠等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物权;
4.通过赔偿、补偿等方式获得物权;
5.通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司法程序取得物权;
6.国家或政府通过划拨等行政手段取得物权;
7.通过取得时效制度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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