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物权法相关的裁判规则汇编

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准确适用物权法,妥善审理物权纠纷案件,对于依法保护物权,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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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一、指导性案例

1.业主的专项维修基金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关键词】业主共有权;专项维修资金;法定义务;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1.房屋承租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关键词】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住宅用途

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使用、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和资料

【关键词】业主知情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

【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三、其他经典出版物

1.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公共区域所获收益应当返还业主

【关键词】公共区域;经营收益;返还

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公共区域开展经营活动所获收益,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予以返还。

【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2.开发商擅自将相邻车位之间的公共部分出售给一方业主构成侵权

【关键词】相邻车位;公共部分;共同侵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因此,对于相邻车位之间的公共部分,相邻车位的业主除了享有对车位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之外,还享有对该公共部分平等的合理使用的权利。开发商擅自将该公共部分出售给一方业主,显然剥夺了另一方对公共部分合理使用的权利。开发商和一方业主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共同排除妨碍。

【适用法律】《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单个业主擅自使用屋顶空间,侵犯了土地所有权人保留的分层空间权和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对屋顶结构的共有权

【关键词】屋顶空间;分层空间权;共有权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屋顶实质上包括了屋顶结构与屋顶空间。屋顶结构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而屋顶空间则属于土地所有权人保留的分层空间权,两者分属物权法体系下不同物权种类的权利客体。因屋顶空间的利用无法脱离屋顶结构,故单个业主擅自使用屋顶空间,不仅侵犯了土地所有权人保留的分层空间权,亦侵犯了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对屋顶结构的共有权,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侵权之诉。

【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4.无偿利用小区共有部分须具备“合理需要”

【关键词】无偿利用;共有部分;合理需要

在认定业主无偿利用小区共有部分是否构成合理需要时,法院除了审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为了更好地使用专有部分外,还应审查是否必须要利用小区的共有部分。

【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5.在高层建筑外墙设置商店招牌应当在合理限度内

【关键词】外墙;共有部分;合理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共有部分,但业主对共有部分可以合理使用。底楼门面房业主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设置商店招牌属于合理使用,无需征得其他业主同意,亦无需支付费用,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亦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6.消防审核意见可以用于确认业主共有权

【关键词】消防审核意见;行政确认;共有权

承租人向建筑物所有权人承租使用大楼底层门面房,因原设计建造的消防设施未投入使用,遂扩张租用了部分消防设施面积。后建筑物出售给多个业主,由此业主取得消防设施的共有权。在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审核意见,明确业主对所购专有部分的商业营用必须使用原设计建造的消防设施,且当事人均未对该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时,该行政确认行为的公定力应受尊重,被租用的消防面积为业主共有共用的性质应予确定,承租人拒不撤出的行为,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认定构成侵害新业主的区分所有权。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7.在约定翻建房屋的楼顶加建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建设用地共同使用权人共同所有

【关键词】加建房屋;建设用地共同使用权人;共同所有

房屋翻建过程中,在双方约定建造五层楼房的基础上,一方经审批后又出资一次性加建了两层房屋,并将加建部分的产权登记为自己所有。该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即建设用地共同使用权和楼顶空间共有权。加建的房屋应属于建设用地共同使用权人共同所有。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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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纠纷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物权保护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留置权;劳动债权;用人单位

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主张。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规则日期】2014.11.17

2.买受人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房屋内的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占有;返还原物;交付房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规则日期】2014.03.13

3.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

【关键词】拆迁安置权益;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人

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有权通过协议予以分割。

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规则日期】2011.01.13

二、经典案例

1.无权占有系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民事;无权占有;物权行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连锁

无权占有系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要件。依据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移转而来占有是否系有权占有,需审查该占有的权源。出卖人不享有处分权的,该移转占有系无权处分,未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未取得处分权的,买受人移转而来的占有系无权占有。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规则日期】2017.12.19

2.已征收房屋被非法强拆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被拆迁房屋内物品价值、房屋残值和房屋拆迁前占有利益的损失

【关键词】房屋征收;非法强拆;赔偿范围

开发商对被政府征收而尚未达成补偿协议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否则属违法行为。开发商强制拆迁致使被拆迁人遭受损害的,其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被拆迁房屋内物品价值、房屋残值和房屋拆迁前占有利益的损失。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规则日期】2016.07.29

3.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司法保护

【关键词】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物权;宣示登记;司法保护

作为物权公示生效原则的例外,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发生物权效力。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所进行的物权处分行为虽因未依法办理宣示登记而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其获得相应物权保护的权利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规则日期】2016.07.28

4.消费者在依法取得汽车所有权后,可以向汽车合格证的占有人主张返还该合格证

【关键词】汽车合格证;从物;返还;善意第三人

汽车合格证属于附随于汽车的特殊从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消费者在依法取得汽车所有权后,可以向汽车合格证的占有人主张返还该合格证,以实现其物权圆满状态。

银行为保障其金融债权的实现而依约定占有汽车合格证,属于担保范畴。银行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对汽车合格证的占有权因未经公示而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消费者作为善意第三人可以向银行主张返还汽车合格证。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规则日期】2016.05.06

5.墓地受损无法恢复原状的,可以判令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墓地受损;恢复原状;公序良俗;精神损害赔偿

涉案墓地与案外人墓地的使用面积存在重叠,涉案墓地恢复原状将影响案外人合法权益,恢复原状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但墓地具有特殊使用性且承载着特殊情感和精神利益,涉案墓地事实上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侵占和损害,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致使涉案墓地购买人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对于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可予以支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则日期】2015.09.15

6.在善意取得制度中,通知直接占有人可以作为认定指示交付完成的条件

【关键词】查封;善意取得;指示交付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规则日期】2015.08.05

7.以家庭共同劳动收入投资建造的房屋,且未约定归属的,应为家庭共有财产

【关键词】物权保护;不动产物权;房屋产权登记;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生活关系

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建造的房屋,即使仅登记在部分成员名下,只要该房屋系以家庭共同劳动收入投资建造,且家庭成员间未就房屋产权形成归属协议,应当确认该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家庭成员间仍然存在共同生活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宜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规则日期】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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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纠纷

担保物权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尤其是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是确保债权实现的可靠手段,也有助于促进社会融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种类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一、参阅案例

1.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抵押权消灭并要求注销抵押登记

【关键词】主债权诉讼时效;抵押权消灭;注销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法律规定旨在明确抵押权的行使期限,督促抵押权人及时行使抵押权,防止抵押权长期存续影响抵押物的效用。据此,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起诉要求确认抵押权消灭并要求注销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规则日期】2015.11.02

2.非因登记权利人自身原因导致未能进行正式登记的,不视为预告登记失效

【关键词】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预告登记旨在赋予登记的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从房屋办理产权证时起,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在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正式的抵押权登记手续,未办理的预告登记失效。若预告登记权利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正式登记,且非因登记权利人自身原因导致未能进行正式登记的,不能视为预告登记失效,登记权利人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规则日期】2011.08.05

1.采矿权抵押未经备案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

【关键词】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合同效力

采矿权抵押登记的具体方式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抵押备案。矿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办理抵押备案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而非行政审批行为。采矿权抵押合同不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或登记才生效的合同,履行未经备案的采矿权抵押合同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因此,采矿权抵押未经备案的,如不具备其他导致合同成立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的事由,采矿权抵押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适用留置权

【关键词】留置权;劳动关系;劳动报酬

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用人单位供劳动者使用的工具、物品等,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上述动产行使留置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最高额抵押债权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即确定

【关键词】最高额抵押;查封;扣押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关键词】实现担保物权;新民事诉讼法;非讼性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不适用级别管辖、二审终审等规定。只要具备担保的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规则日期】2013.02.04

5.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拥有的法定抵销权应优于应收账款质权

【关键词】应收账款;法定抵销权;破产企业;诚实信用原则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出质人明知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负有同种债务或必将负同种债务,仍将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拥有的法定抵销权应优于应收账款质权得到法律保护。

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后,债权人与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人(第三人)之间,以第三人对破产企业在账面上拥有的应收账款设立的质权,不能约束破产企业,也不具有对抗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效力。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规则日期】2011.08.15

6.质权人不同意将质押车辆拍卖或变卖,又不能达成折价协议的,不能请求法院直接裁定将质押车辆过户到其名下

【关键词】特殊动产;质权;实现途径

机动车为质物的动产质权实现,如果质权人不同意将质押车辆拍卖或变卖,同时又不能与出质人达成将质押车辆折价的协议,那么,质权人不能请求法院直接裁定将质押车辆过户到其名下,即此时质权人不能直接取得质押车辆的所有权。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7.债权人对抵押权的审查义务不应包括债务人在办理他项权证过程中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关键词】善意取得;抵押权;审查义务

抵押权系设立在所有权之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物权之一。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对不动产抵押物权利是否真实完整的审查义务在房屋登记部门,作为债权人,在设置抵押权时其审查义务不应包括债务人在办理他项权证过程中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8.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限额只能是债权最高限额

【关键词】最高额担保;债权最高限额;本金最高限额

最高额担保中最高限额的约定方式,有债权最高限额和本金最高限额。其中本金最高限额仅对所担保主合同项下本金余额设定最高限额,未就全部债权余额设定最高限额,使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担保债权在总和上突破最高限额,从而事实上成为无最高限额,不符合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本质要求。因此,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的最高限额应排除当事人对于本金最高限额的约定,且只能为包括全部债权余额的债权最高限额。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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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八种情形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八种情形有哪些法律规定?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有: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 全部3个答案 > 1.88万 人咨询过 去咨询 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1109969.html
5.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哪些情形律师普法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如下: (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https://www.110ask.com/tuwen/3910555951895557820.html
6.诉讼时效考虑到诉讼时效是法律对债权的限制,取得时效是法定的物权取得方法,二者显有差别,因此,本法规定诉讼时效制度,另在民法典的物权编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时效的中止和不完成,第三节时效的中断。下面介绍本章在《民法通则》基础上新增加的法律条文。 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2335
7.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4177)裁判规则: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http://www.nnyyyy.com/ms/2020.html
8.浅析取得时效所谓取得时效,是指和平、公然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产生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后果。这种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由于时效完成而丧失某种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在理论上要不要规定取得时效,一直有争议。对目前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中是否有必要确认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11/id/330748.shtml
9.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3、物权请求权被侵害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五章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第83条规定物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物权在遭受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要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是物权的一个作用,不是由此所发生的独立权利http://www.topbestlaw.com/htjf/anli/6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