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抵押权人要想实现担保物权,必须经过冗长的起诉、应诉、开庭、答辩等全部诉讼过程,甚至还会有二审、再审。一起案件少则三个月,多则超过一年才能审结。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在特别程序中明确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为抵押权人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程序规定,但在审判实务中采用这一非诉程序并不多见。2013年以来,我院仅受理并审结了五件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经调研发现很多人对该程序还不是非常了解。
关于这一程序如何适用,下面小编为大家摘选了核心内容。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优点
1.一审终审制
2.仅30天审限
3.申请费用低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诉讼流程提示
1.申请主体
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所有权人等。
2.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7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管辖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可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4.存在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能否对担保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没有办理合法有效的房屋抵押登记
《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抵押权就是无效的。实现担保物权,关键在于要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如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由于不存在抵押权,也无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所以,我们提醒大家,只要涉及房屋抵押的,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还要办理抵押登记。有些人以为签订抵押合同就享有了抵押权,为以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埋下了隐患。
2.登记的抵押权人与债权人不一致
法院在审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需要审查两个问题: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二是申请人是否为合法的担保物权人以及被申请人是否为合法的担保义务人。只有以上两个关系均合法存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才得以满足。
3.房屋抵押权证上未明确记载担保范围
根据《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自己约定担保范围,没有约定的,则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确定担保范围。但是实践中,很多房屋抵押权证的记载项目中仅记载债权数额,并没有记载担保范围。就我院而言,所受理的涉及房屋抵押的借款案件中,房屋抵押权证中对担保的范围几乎没有记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合同约定或物权法规定的范围认定担保范围,还是以抵押权证上记载的债权数额认定担保范围,就产生了疑问。实践中也存在差异,所以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尽量要求登记机构明确把担保范围记载在抵押权证的附件中,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