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一定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与用益物权一样,都属于限制物权的范畴。具体而言,担保物权是指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是影响担保物权效用的主要因素。如果实现担保物权所获得的利益小于其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的所发生的成本,则担保物权人不会去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也就起不到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担保物权实现案件性质上应当归入非讼案件。诉讼程序物权当事人主义、直接延迟原则,它的制度价值在于准确查明案件争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以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为核心目标,因而更倾向于慎重的裁判结果。而在非讼程序中,法院遵循的是职权主义、简易主义、裁判周期短,体现了效率的价值,其裁判也不在于争议解决而是体现预防功能和实现合同目的性裁判。抵押权成立时在登记机关已经经过了一定的实质审查,登记确定后,权利本身确定,法定介入的目的不是权利争议的解决,而是权利的迅速实现和保护。实现抵押权案件适用非讼程序,经核实登记事项,即作出准予拍卖、变卖的裁定,迅速保护抵押权,无疑合乎非讼程序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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